第四章 财务与会计管理
2015-01-31

  改革开放以后,青岛市围绕增强企事业单位活力,增强企事业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调动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推进和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在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方面,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使企业的自主财力有所增加,但该办法没有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及职工贡献挂钩。1979~1982年,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 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同经营成果紧密结合起来,打破分配体制上“统收统支”的格局,企业的自主财力和职工的收入有较大提高。1983~1986 年,实行“利改税”制度,两步“利改税”结束了长期在缴纳形式上“税利并存”的局面。1987~1990年,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自1994年起,青岛市停止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涉及流转税的各类经营形式,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和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2001年起,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逐步转向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方面,从改革开放之初统收统支的封闭型财务管理,逐步向扩大单位财权的开放型财务管理转变,从单靠财政拨款办事业向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办事业转变。主要经历预算包干、收支统管和部门预算3种形式。2001年以后,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的推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逐步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轨道。

  第一节    企业财务管理

  1978年以后,市政府逐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市场的调节范围越来越大,企业财务管理相应进行多次变革。1979年7月,为适当扩大企业财权,加强企业经济责任,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青岛市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其中,对预算内工交企业实行5种形式的包干办法: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全额利润留成办法,超计划利润留成办法,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办法,亏损补贴包干办法。考核办法是:未完成市下达利润计划的,差额部分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当年补不足的,下年继续补足;完不成市下达的可比产品成本降低指标和产量、质量、品种、供货合同,每少完成一项指标均扣减企业应提超收留成额的10%。1982年,青岛市预算内工业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等达6348.6万元,占当年实现利润的15.45%,比1978年增长14.37%。

  1983年,青岛市开始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即实行“税利并存”的形式。对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其计税利润,先缴纳55%的所得税,剩余利润再采用多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对小企业实行比较彻底的“利改税”办法,即对其实现的利润按超额累进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原则上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企业留利的总原则是维持1982年的留利水平,国家既不挤占企业的既得留利,也不再让给企业更多利益,企业通过提高经济效益来增加留利。根据国家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市属预算内工业大中型企业的留利率核定为15.94%,县属工业大中型企业留利率为22.48%。企业留利按五、二、三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1984年,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使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支配留利,结束长期在缴纳形式上“税利并存”的局面,进一步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核定企业的合理留利,原则上以1983年企业决算提取的留利额为基础。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限期扭亏转盈,第二年实现的利润,视同减亏,国家与企业四六分成。进一步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报经财政部同意,青岛市国营工业小型企业按“双四”(即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实现利润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确定。国营工交企业税前还贷,可按核定留利水平的一半,微利和亏损企业可按还款额的5%~15%,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的部分减征调节税额由60%改为70%。1984年,全市229家预算内工业企业中,实行“利改税”的208家。在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中,缴纳调节税的有149家,税后利润全留的有27家,小型赢利企业有32家。1984年,地方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润48547万元,比上年增长3.1%,税前还贷8154万元(含还贷提“两金”),比上年增长8.4%;企业留利10908万元,比上年增长11.05%;上缴利润(含所得税、调节税)29576万元,比上年下降2.46%。企业还贷、留利、上缴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由第一步“利改税”的16%、20%、64%改为17%、22%、61%。

  198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要求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经营权。自1988年起,青岛市对工业企业、商业和粮食企业、外贸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财务上的主要特征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并印发《青岛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青岛市国营工业企业招标承包试行意见》和《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意见》等。根据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承包基数,签订承包合同。对赢利大户,以上缴国家收入为主要承包目标;对扩建、改建任务较重,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以鼓励多还贷款、实现一定时期内生产能力的增长为主要承包目标。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承包和兼并的方式。

  1987年,对青岛玻璃厂、第二毛纺厂、铸造机械厂、油漆厂、橡胶六厂5家大型企业面向全市进行招标承包,并先后有19家国营工业企业分别兼并24家生产经营欠佳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同期,在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中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对改造任务多、还款负担重的企业,采取上缴利润基数包干,保技术改造,保还贷,超基数分成或全留的承包形式;对确需扶持的商办工业、粮办工业,采取零字承包、保改造任务、超收全留的承包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商办工业给予特殊照顾;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取上缴利润递增包干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承包形式。1987年以前,青岛市专业外贸公司是山东省外贸公司下属的支公司,与地方财政在财务上不挂钩。1988年青岛市外贸计划单列后,赋予外贸自主经营、自营出口的职能,核定青岛市出口创汇任务为18160万美元、上缴中央外汇基数为11946万美元(后调减为11425万美元)。为确保完成创汇任务,市财政建立“扶持外贸企业周转金”,解决企业旺季临时周转困难,帮助企业增加基础设施。同时,对外贸急需项目给予财力支持,帮助扩大和稳定出口货源,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经营能力。另外,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实行减税让利的鼓励政策;对挖潜降耗,实施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奖罚制度;为鼓励企业搞好经营,制定联购联销奖励办法;为加速企业更新改造步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提取综合折旧改为分类折旧,提高折旧基金的提取比例。1988年,全市222家预算内工业企业中90%以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比例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比例分成,定额上缴、定额还贷,保利润上缴、保技措还贷、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微利企业定额上缴、超收全留,计划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结余留用,租赁经营7种形式。1987~1989年,全市承包企业平均经济指标与承包前的1986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6.83%,销售收入增长37%,实现利税增长10.85%。

  自1994年1月1日起,青岛市根据国家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统一部署,停止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涉及流转税的各类经营形式,按税法规定实行统一所得税税率,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按33%缴纳。由于部分企业赢利水平较低,作为过渡办法,所得税增设27%和18% 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和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同年,青岛市试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全市15个企业主管部门全部进行转体改制,分别组建12个资产经营公司和3个企业集团。1996年,成立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重新组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2001年,市财政不再下达对企业的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同时,财政资金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突破以企业为对象的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节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改革开放初期,青岛市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由于财政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不利于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造成资金浪费和低效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和创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改革围绕预算管理改革进行,主要经历预算包干、收支统管和部门预算3种形式。

预算包干

  从1980年起,青岛市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实行行政单位公务费包干。主要是除专项资金另行核批外,对常规经费核定包干定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通过预算包干扩大单位资金使用的自主权,促使事业单位由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预算管理转变,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管理转变。

  1985年,青岛市改革事业单位经费分配办法,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事业单位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效益高的创收项目,周转金的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根据期限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通过周转金的调度和投放,增强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能力。

  1986年,青岛市实行单位经费“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大包干办法,打破过去确定单位预算“基数加发展”的做法。单位经费包干数额的确定,原则上保人员经费,在确定合理定额的基础上计算出公用经费数额。

  1988年,市财政局制定《事业附营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事业附营单位会计制度》,于1989年1月在全市实行,以加强事业单位附营业务的财务管理。至1990年,全市事业单位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收入相当于财政拨款的25%以上。同年,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反馈责任制试行办法》,对实行追踪反馈的项目建立责任制,资金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

  1993年,为从严控制行政事业经费支出, 对行政经费执行“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在核定各单位的年度包干指标时,重点围绕人均开支水平、在职人员数量、机动车数量和会议费、电话费、机动车燃修费等单项内容确定定额,把包干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对会议费、电话费、机动车燃修费等支出数额大、增长幅度高的项目,规定具体的支出限额,根据单位的性质,分为不同的类别,使类别相同的单位,处在同一起点,加强内部管理,从管理中取得效益,使预算约束机制建立在明确和公平合理的单项指标之上。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节俭设备购置支出。在向单位分配的年度预算包干指标中,不分设备购置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对增设机构和编制内增加人员需要的办公桌、椅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经批准购买车辆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的,更新的车辆和设备必须交回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管理并调剂使用,以解决部分单位的困难,节约财政资金。

  1980~1997年,青岛市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自主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责任与权利的统一,逐步改变单纯依靠财政资金发展事业的状况,充分调动单位的理财积极性,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收支统管

  1998年,青岛市全面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将“预算包干” 改为“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维持正常运转为基本原则,实行科学分类、合理划分,将单位所有财务收支实行统管,公用经费支出统一定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行政单位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对不同的支出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等。1999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和财务收支统管,实行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定额管理和经费包干办法,预算约束力进一步增强。

部门预算

  2001年,青岛市启动部门预算试点和试编政府采购预算。2002年,重新修订市级单位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标准,对市级153个一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并提交人代会审议批准,从此实现对部门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部门预算对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继续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将全部预算分为人员及经费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人员经费根据单位在编的实有人数,按规定标准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数核定。公用经费中对支出数额较大的办公费、电话费、机动车燃修费实行标准化定额管理;同时,对公用取暖费、公房租金、业务费、业务招待费等均按具体的标准核定。对专项支出预算,结合财力可能和全市统一计划安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在做好清产核资、确定合理定额和标准的基础上,把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对专项预算,不搞资金切块,做到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进一步增强预算约束力。

  2003年,市财政局加大对全市一级预算单位支出管理,对出国经费、会议费、车辆购置费、修缮费实行定额管理。当年,市直部门会议费、出国经费、车辆购置费同比下降15%,节约资金1800万元。同时,对市直143个一级预算单位和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全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22个科技资金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现由部门分配项目向公平竞争确定项目的转变;对12个重点实验室和17个高新成果转化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对394个收费项目实行“票款分离”,将30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2004年,市政府印发《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200万元以上的新增支出须经市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采取单独核算、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项措施,建立追加专项支出的管理机制,预算约束力进一步增强,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偏差明显减小。年初预算未安排的新增支出,基本上由部门自行调剂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超预算支出的现象明显减少。同年,市政府采购大厅正式投入使用,所有政府采购活动一律进入采购大厅办理,实现“集约化监督、一站式服务、电子化管理”。

  2005年,青岛市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全年对20项市级财政重点专项资金(资金总规模达17.5亿元)制定分类细化管理办法,实现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批及执行程序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当年,财政部门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对总投资为12.3亿元的12个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并将项目招标、基建资金集中支付及竣工决算审查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形成以“代建制”和“拨改投”为基础、以资金集中支付和项目竣工决算为保障的“四位一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至2005年,市直执收部门全部实现财务收支统管,标志着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规范透明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轨道。同年11月1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对市科技局等5个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进一步减少财政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增强支出的透明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政府投资基建资金全部实现直接支付,全年直接支付的资金规模达到40.7亿元。全市政府采购的规模从2001年的2.3亿元增至2005年的17亿元,年均增长50%以上,累计节约财政资金7.1亿元。

  第三节    会计管理

  1981年5月,青岛市成立财政学会、会计学会。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前, 青岛市会计管理工作主要局限于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1988年,市财政局增设会计事务管理处,负责对会计制度、会计学会、会计培训、会计人员等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先后成立会计管理机构。1990年以后,国家各项会计制度逐步完善,青岛市执行国家各项会计制度,逐步落实会计委派制、企业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推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改革,开展会计诚信建设,逐步规范会计人员资格管理,加快会计管理制度化和会计工作信息化建设。

会计技术职称管理

  1983年8月,市财政局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会计专业职称改革工作,技术职称评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4级。至1989年7月,全市评出高级会计师201人,会计师3031人,助理会计师10942人,会计员10844人。1987年5月,按山东省统一要求,将会计技术职称考试管理职能移交市人事部门。1992年,由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统一管理。2001年以后,青岛市实施高级会计师考评制度试点。至2005年,全市有高级会计师797人。

会计委派制

  2000年,市政府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点指导意见》,建立全市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信息交流制度。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乡镇单位实行零户统管,对农村会计实行村账乡管,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等形式。2002年,青岛市市级机关会计中心正式启动运行,各级财政会计集中核算制逐步建立,取代会计委派制形式。

会计证管理

  1996年以前,青岛市的会计证颁发工作处于试点阶段。1996年7月,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权限下放到青岛市,同年10月,制定《青岛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制定《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并付诸实施,逐步确立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考核、确认、继续教育、后续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奠定基础。至2005年,青岛市共有12万会计人员通过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基本实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