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海关统计,青岛海关开始陆续对各项业务进行统计。进入21世纪后,青岛海关不断健全海关统计工作制度,在地方经济调控、贸易政策措施制定和海关严密高效管理中发挥重要的决策辅助和监测、预警、监督作用。
第一节 基础业务
1980年,青岛海关恢复对青岛口岸进出口情况进行贸易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自1981年起,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正式公布中国进出口贸易情况时采用海关统计数据,海关统计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官方统计。1987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立法形式把海关统计列为海关4大任务之一。1998年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海关总署的通知规定,对外公布、使用实际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一步确立海关统计的地位。青岛海关不断完善统计制度建设,各项统计数据的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方式不断更新,数据质量不断提升,2000年以后,关区统计审核报关单量以年均10%增幅增长。
贸易统计
1980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统计范围包括进出口货运统计、进出境人员统计、进出口非贸易性邮递物品统计、进出口非贸易性印刷品统计、查获政治性破坏性案件统计、查获走私案件统计、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海关主要技术设备发挥效能统计、海关税收缴库月报和进口货物减免关税月报。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1985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统计工作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范围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包括经济特区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出口免费提供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其他进出口货物共11类货物。
1986年,青岛海关以数据磁带传递贸易统计资料,将磁盘(磁带)送至上海海关,两海关的数据转录为磁带后报海关总署统计处。
1988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对来料加工贸易“以产顶进”和“转内销”货物进行统计。统计指标有贸易方式、申请单位所在地、收货单位所在地、商品编号、数(重)量、金额共6项, 按原进口时商品编号和原进口料件的价格进行统计。特区运往内地货物中属进料、来料加工“以产顶进”和“转内销”的货物,亦按此办理。同年,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后续管理统计的通知,在填报1月份统计数字时,另表填报上年末统计数字进行汇总。其中,“三来一补”贸易方式和保税货物按登记备案栏内项目填报,“临时进口货物”按“进口货物”栏内项目填报。此后,每年填报1月份数字按此规定表式填报。
1991年,青岛海关开始在报关现场重点审核报关单所列经营单位、贸易方式、贸易国别、产销国别、运输方式、外汇来源、收发货地、商品编号、数(重)量(包括毛重)、成交价格条件、成交价格货币名称和金额等统计指标,并批注相应的统计代号。
1995年起,青岛海关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凡能引起中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1996年3月起,海关总署向各直属海关反馈海关贸易统计数据。反馈数字不仅包括本地区企业经本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数字,也包括本地区企业经其他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数字。为保证对外发布数据的规范和统一,此后在对外发布本地区的进出口总值时,一律使用海关总署的反馈数据,以经营单位所在地口径为准。
2005年12月25日,青岛海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将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2个条件:一是跨越中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二是改变中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业务统计
1980年,业务统计由海关总署办公室负责管理,青岛海关办公室负责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1982年,规定报送的10种报表改为9种,取消查获政治性破坏性案件统计表,改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表为进出口违章案件统计表。
1986年,海关的各项业务统计由总署综合统计司归口管理,青岛海关统计部门负责报送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增加到10种。所有业务统计数据均由统计人员手工收集、整理、填报。1987年, 青岛海关执行修订的《海关业务统计制度》。
1990年,青岛海关开始使用计算机向海关总署统计司报送业务统计报表数据。1992年,青岛海关每月及年终向海关总署报送进出口货运,海关后续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企业,出入境人员旅客带进重点管理物品,非贸易性邮递物品,非贸易性印刷品,非贸易性音像制品,查处走私案件,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海关税收技术设备效能等内容,同时,报送每月快报和许可证控制进口商品情况表、统计审单发现问题一览表。
1998年,根据海关业务发展需要,海关业务统计报表增至15个总表、42个分表、共7600多个指标。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业务统计制度》,按照统一制定的“关业统字X号” 统计月报表编制报送本关区海关业务统计数据。1999年,增加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走私犯罪案件统计表》,下设《受案及案件审查情况类别表》、《立案、破案情况类别表》、《主要走私物品类别表》等7个分表。
2000年1月,青岛海关开始实施《海关业务统计2000管理系统》。该系统重新编制业务统计指标编码体系,制定新的编码规则,数据采集方式发生根本变化。2005年1月起,海关业务统计管理系统(4.0版本)全面推行。7月,开始运行青岛关区业务报表网络报送系统,改变各隶属海关报送纸质报表或电子报表的工作模式,按照统一接收、网上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搭建起统一、便捷、高效的报表报送管理平台,实现各类报表数据的数据库管理。年内,共提取审核报送业务统计数据3万余条,经审核更正数据2000余条,业务统计数据更加准确。
第二节 统计应用
海关统计应用包括统计分析应用、监督预警及编制发布等方面的数据应用。改革开放以后,青岛海关发挥统计资料的社会效能和经济效益。自1984年以后,除使用PC1500计算器完成海关总署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外,还编制《山东口岸进出口外贸简况》和《青岛口岸进出口外贸简况》各类定期及非定期统计资料,并报送各级领导、政府机关,及时提供统计资料。1996年以后,开展统计监督和执法评估,海关统计应用工作进入分析、预警、监督和多渠道编制发布时期,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为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决策服务。2005年,青岛海关率先成功试运行统计预警监测系统。
统计分析
1985年,青岛海关成立统计分析小组,使用计算机对山东省传统进出口商品进行新时期分析。1989年,青岛海关按季进行山东省进出口简况分析,并将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统计局及青岛市相关部门。1990年,青岛海关综合统计处成立,利用计算机程序编制各项业务报表,并初步开发统计数据调阅程序,实现统计分析业务科技一体化。
1991年以后,青岛海关针对各方面对统计信息需求增加的情况,积极开展调研活动,为社会各界提供大量业务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及专题统计分析。同时,加强统计信息时效性,保证统计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先后编印
《山东省对韩国经贸关系呈现新局面》、《从韩国扩大在山东皮革服装加工规模看山东省皮革服装出口的不足》、《我国肉鸡出口面临困境》等统计分析报告。
2005年,青岛海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根据《统计作业规范》、《统计工作制度》,提取审核上报业务统计数据3万余条,经审核发现错误更正数据2000余条,业务统计数据准确率不断提高。
统计监督
青岛海关综合统计处成立后,强化海关统计监督职能,对国家政策和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情况、进出口企业守法情况和海关执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1996年,根据加强统计信息的决策辅助和监测监督作用的要求,青岛海关开始填报海关总署统计司制发的《统计监督情况月报表》。当年,青岛海关统计部门加强审单及数据分析力度,对业务现场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按月整理,向各业务现场反馈,发现多起逃证、高低报价格、走私嫌疑等情事。其中,逃避许可证管理的情事5起,低报价格情事9起。
1997年,根据海关总署部署,青岛海关在全关范围实施统计执法大检查,加大统计处罚力度和处罚范围。1998年12月,建立《青关统计监督信息》,发挥海关统计在海关管理工作中的统计监测、监督作用,并将统计监督作为青岛海关统计质量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1999年,青岛海关向海关总署报送统计监督信息35份,居海关系统前列。
2001年执法评估职能从统计分析中分离后, 青岛海关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发挥海关执法评估作用。开展对青岛海关关区毛净重对比异常商品进行监控分析、对加工贸易内销料件价格的评估、对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净重比不平衡问题的评估等专题评估及综合评估。同时,借助风险管理平台数据源,挖掘并分析统计数据,发现风险点撰写深层次的统计监督信息。
2005年9月1日,青岛海关成功试运行统计预警监测系统,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发挥海关执法评估作用,撰写《2004年青岛海关执法评估报告》和《2005年上半年青岛海关执法评估报告》。
数据发布
90年代初期,青岛海关开始以动态、快报、专报、表格等不同形式,定期向山东省统计局、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口岸办等部门及外贸企业提供咨询数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尽量满足用户要求,最大限度发挥统计的使用价值。
1999年1月,为统一口径、便于比较、有利工作,山东省对外经贸委、山东省计委与青岛海关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政府部门统一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统一使用海关数据反映进出口情况。
2002年,青岛海关调整和规范对外提供数据信息的内容及格式,各项报表均采用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7月起,选取部分重要及常用的海关贸易和业务统计数据,按月编辑《青岛海关主要统计数据》,及时发布常用的贸易和业务统计数据。
青岛海关自2004年起,每月向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青岛市政府等报送2个分析、1个动态,向山东省统计局、青岛市统计局提供6大报表,向山东有关地市提供月度预测值、月度口岸值等。2005年,向地方政府报送统计专报300期,278篇信息被山东省、青岛市各级地方政府采用;对外提供统计咨询信息及证明
500余份。当年,被海关总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统计信息及分析报告5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