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前,青岛海关执行196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停征并入外贸利润交库的决定》,对外贸公司停征进口货物关税。1980年1月1日起,恢复关税征收。1996年以后,青岛海关逐步在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计税等方面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实行电子数据交换(EDI)。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青岛海关税收征管日趋规范化、法制化,各项税收指标不断增升,在青岛口岸税收入库首次突破100亿元。2005年,青岛海关在青岛口岸税收入库258亿元。
第一节 关 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海关工作重心的调整,海关税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和迅速扩大。从1980年恢复征收关税职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实施,青岛海关不断加速征税法制化进程。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认定及减、免税等关税技术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青岛海关关税工作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关税入库不断增加,实现量质并举的良好局面。
关税征收
1980年1月1日,青岛海关对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实行统一报关制度,恢复海关征税统计。1985年,设立征税科,加强关税征管。1990年,制定《青岛海关征税工作实施细则》,推进关税征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严格依法计征。1992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加快,关税政策调整较大,由1992年底的43.2%降低到2001年初的15.3%。1996年,对遵守海关规定、内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税源大户试行信誉估价。同时,加强税收统计分析等税收基础工作,当年关税入库突破10亿元。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关税减收因素增加,青岛海关采取建立季度税收分析例会制度,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重点监控税源大户等措施,消除或减轻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9 年,青岛海关强化税收分析,建立税收月报、旬报制度,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动态监控。当年,青岛口岸关税入库12.5亿元。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国家对5300个税目的商品进行大面积的税率下调,降幅达73%。当年,在青岛口岸关税入库为17亿元。
2003年,青岛海关以税收工作为轴心,坚持质量并举、综合治税,对税收要素和征管过程进行监控、分析与评估,严格归类、价格和原产地审核,加强验估作业,加大减、免税设备核查、加工贸易核销和稽查力度,开展反价格瞒骗斗争,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当年,在青岛口岸征收进出口关税23.6亿元。并正式试点运行网上付税项目,有162家企业申请开通, 29家企业使用该项目,网上支付税款达1.93亿元。2004年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开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税收优惠措施,青岛海关关税工作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2005年是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关税减让承诺较大幅度降税的最后一年。面对国家宏观调控引发的税收下降的状况,根据海关总署确立的“以征管能力为基础,以征管质量为重点,以应收尽收为目标”的指导思想,青岛海关以税收为轴心,强化监控力度,深化税收分析。建立税收进度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税收日开征、日入库金情况,增加对主要税源商品进口量、价格变化情况及其对税收影响的分析,定期分析开征保证金数量、原因及转税情况,准确把握税收进度。针对原油、铁矿砂、燃料油等“合约定价”商品的贸易特点和定价方式,加强审价。加大归类质量监控,提高归类的正确性和统一性。开展加工贸易归类审价职责调整试点工作,开发涵盖528种常见商品的加工贸易商品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为现场归类审价提供信息辅助支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动综合治税。当年,在青岛口岸征收关税30亿元。
1995~2005年青岛海关在青岛口岸税收统计表
表12-3 单位:亿元
年 份 |
关 税 |
进口环节税 |
总 计 |
1995 |
5.2 |
11.18 |
16.38 |
1996 |
6.6 |
16.8 |
23.4 |
1997 |
7.56 |
23.3 |
30.86 |
1998 |
6.36 |
20.12 |
26.48 |
1999 |
12.47 |
32.4 |
44.87 |
2000 |
17 |
78 |
95 |
2001 |
22.36 |
81.64 |
104 |
2002 |
17.2 |
85.56 |
102.76 |
2003 |
23.64 |
128.73 |
152.37 |
2004 |
26.56 |
196.19 |
222.75 |
2005 |
29.97 |
228.15 |
258.12 |
关税减免
1979~1992年,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制定的约50类关税优惠措施,涉及157项优惠规定。1984年10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后,青岛海关比照国内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规定办理特定关税的减免。对烟酒和其他生产资料及投入市场的一切物资予以减半征税(1989年以后,对烟酒恢复征收全税)。1990年,青岛海关对引黄济青工程进口设备减税款、免税款670万元,对青岛市某重点工程进口设备审批减、免税额3000余万元。1987~1992年,青岛海关对特定企业共减免关税13.3亿元、特定用途进口货物减免关税15亿元。
1993年,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对减、免税政策开展清理工作,下半年,停止关税的临时减免。当年,对山东省教委进口2000台计算机大散件予以免税,办理农用进口物资减、免税1863万元。1994~1997年,国家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方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废止和调整大部分减、免税规定。同时,规定部分进出口商品不予减、免税。1998年1月1 日,青岛海关开始执行“鼓励项目”减、免税政策。
2001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青岛海关依法对进口货物执行相关减、免税规定。2002年1月1日。青岛海关停止执行自1994年实行的“双限暂定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当年,青岛海关探索对减、免税的职能管理途径,在全国率先赋予现场海关减、免税审批权责。2003年3月,青岛海关按由易到难、确保质量的原则,首次下放部分项目的减、免税审批权限(2006年4月,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减、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成为国内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最彻底的海关)。2004年,青岛海关建立减、免税货物后续核查制度,并纳入税收征管考评指标。当年,核查减、免税企业1275家,查发走私、违规情事146起,查获率为11.5%,涉及货值1.36亿美元。2005年3月, 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第二次下放, 将内资部分商品下放至现场海关审批。修订《减、免税审批规范》,完善减、免税业务质疑、通报制度,将日常监控制度化、规范化。进行减、免税后续管理程序的开发,实现减、免税后续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化。并建立与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等减、免税项目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2000~2005年青岛地区减、免税款一览表
表12-4
年 份 |
货值(亿美元) |
减、免税款(亿元) |
2000 |
10 |
18.36 |
2001 |
13.19 |
28.36 |
2002 |
8.67 |
17.48 |
2003 |
8.18 |
16.23 |
2004 |
9.39 |
17.56 |
2005 |
10.9 |
20.13 |
说明:2000年以前,青岛海关未对青岛口岸进行单独统计。
关税退还
1978~1979年,因关税停征,青岛海关无退补征税决定。1980年,青岛海关恢复办理进出口货物退税。由于海关归类、计算等原因造成的多征税款为数甚少。当年退税金额40余万元。
2001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对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立即退还,对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予以退还。
2004年1月1日起,对属于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纳税款并在缴纳税款1年内申请退还多纳税款及利息的,经核实后,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
2005年1月19日,青岛海关依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原通过现金缴款确需退付的,原则上不办理现金退付,纳税义务人应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按转账退税的程序办理。二、各级海关和各有关国库、代办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凭证传递登记。建立健全稽查、对账制度,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税款退付工作。
关税追补
青岛海关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以及纳税义务人实施关税追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各业务现场征税的单证进行复核,发现由于归类造成错、漏征的问题保证年内纠正补征。在处理违规违法案件中,对其中只补税结案的案件,坚持以税为主的原则,如数予以补征。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部分国营公司为本单位的利益偷税漏税现象尤为突出,部分“三资企业”将其免税进口的原材料、设备、产品擅自出售,偷漏税的现象也较严重。
1994年以后,青岛海关开展对进出口企业后续管理工作,实行“前面放开、后面管住” 的管理方式。增设稽查处、审价办公室,制定《青岛海关对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审价管理规定》和《重点审价商品管理办法》等制度。在增加税收的同时,加强审价归类工作。统一审价尺度,把高税率、大税额和国内外差价大的重点、敏感商品作为审价的重点,对价格瞒骗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提高审价归类水平,减少差错。广泛开拓价格信息源,扩大商品价格资料收集范围,建立青岛海关审价专业网站,对集中审单后的审价、归类情况实施每日监控。查处商业瞒骗行为,严格减、免税审批和退税管理。同时,加大加工贸易核销和稽查补税力度。1999年,青岛口岸共审价补税1818万元,保税仓库补税1.58亿元,加工贸易核销补税6921万元,稽查补税4281万元。
2001年开始,青岛海关调查部门将工作的重心移至稽查环节,加大稽查力度,扩大稽查范围,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常规稽查和专项稽查。实现以办案为主向查缉为主、以查处个案为主向规范企业行为为主的转变。2002 年,海关在青岛口岸稽查企业178家、稽查补税7794万元,审价补税6584.8万元,保税仓库内销征税5.45亿元,加工贸易内销补税1.56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 青岛海关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违规货物补税的同时加收滞纳金。2004~2005年,青岛海关严格归类、价格和原产地审核,加大减、免税设备核查、稽查和加工贸易核销力度,开展反价格瞒骗斗争,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实施主要税源商品价格分析核查制度,建立公开点评制度,对现场海关“非合理区间价格水平”自查分析报告实行月度点评。强化审单管理,规范报关单数据填制等基础性工作。健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量化考核评估体系。推进以企业为单元的预归类,拓宽信息渠道,各类补税大幅增长,一般贸易价格水平始终保持在合理区间。2005年,青岛海关审价补税1.84亿元,归类补税2596万元,稽查补税5140万元,加工贸易内销补税4.48亿元。
第二节 进口环节代征税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同时,代征与进口环节有关的国内税费。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国内税的种类,随着国内的税制改革有数次变动。198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征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青岛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国内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2001年以后,青岛海关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对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比照关税征收管理。2005年,青岛海关在青岛口岸征收进口环节税达228.15亿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984年10月1日起,青岛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征收对象是国营企业的进口货物,征收范围为部分工业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不征消费税。1994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将工商统一税、增值税、产品税等合并成增值税。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率分为17%和13%两档。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1993年以前,因关税水平较高,进口环节代征税入库比重低于关税入库。1994年,随着实际关税水平的持续下降,进口环节代征税占海关税收的比重持续增长。1994年,青岛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入库突破15亿元,入库15.3 亿元,同比增长96%,为恢复征税后的最高增幅。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进口环节代征税呈现回落。
2000年以后,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口环节代征税征收不断增长。2003年, 进口环节代征税突破100 亿元, 在青岛口岸入库进口环节税128.73亿元。因青岛海关主要税源商品原油、铁矿砂等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 2004年,在青岛口岸进口环节代征税入库突破200亿元。2005年,在青岛口岸代征环节税228 亿元。
进口环节特别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青岛海关从1989年2月3日起对进口的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进口的彩电12英寸以下(含12英寸)每台征收400元,14英寸以上(含14英寸)每台征收600元。4 月22日起,青岛海关对进口小轿车在进口环节代征特别消费税。按产地、车型、品牌不同每辆征收人民币5000元~40000元不等。对外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人员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代表进口的小轿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小轿车和按规定免税进口的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对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在华的常驻人员和外商企业在华常驻的技职人员以及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小轿车也免征特别消费税。1992年4月1日和22 日,国务院分别作出决定,对进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停止征收特别消费税。
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
1980~1994年,青岛海关对进口应税货物征收工商统一税。
1984年10月起,青岛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产品税。产品税应税产品共24类、370目,税率为3%~60%共25个税级。1994年1月1日停征。
1985年7月,根据国务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青岛海关开征车辆附加费。对从苏联及东欧各国进口的载重汽车和大客车,按到岸价格的10%计征,其他进口车辆不论关税是否减免,一律按照价格的15%计征。1994年1月1日起,海关停止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移交交通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节 行邮税
1978年以后,青岛海关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对行邮税进行计征。2000 年以后,海关计税手续不断简化,税负逐步下降。2005年,在青岛口岸征收行邮税148.06万元。
行李物品税
1978年8月,青岛海关执行对外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将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为进口税,实施范围是一切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和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税率由13个税级降为6 个税级(免税、20%、50%、100%、150%和200%)。1981年8月,青岛海关执行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自用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口个人自用电视机、收录机、电子计算机的完税价格,由按到岸价格计算改由参照国内零售价格计算,提高完税价格。
1994年以后,青岛海关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等规定。
2000年11月,青岛海关对第三、第四税号的进口税税率分别调低为50%和70%。2005年7月1日起,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要求,对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 元) 的自用物品, 超出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邮递物品税
改革开放初期,山东省进出境邮递物品税统一由青岛海关驻市邮电局办事处办理。1988年, 青岛市邮电局开展国际特快专递业务,该项业务的发展,使海关税收大幅度增加。1978~1992 年,年均征收税款约60万元。
1994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对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2001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调整政策,化妆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由80%调低至50%,盐、酒由100%调低至70%。
2005年,国家对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政策无较大变化,主要税源物品为手机、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
图12-3 1997~2005年青岛口岸征收行邮税情况示意图
第四节 船舶吨税
改革开放以后,青岛海关依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停靠青岛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船舶吨税。先后经历征收的船舶吨税上缴财政部、作为关税上缴中央金库、缴入交通部和重新上缴中央金库几个阶段。
1986年6月1日以前,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和管理,并作为关税的一种,所征税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1986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不再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征,征收税款缴入交通部账户。
1987年1月1日起,将船舶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90天或30天为期,分别按一般吨税或优惠吨税税率征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青岛市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出入青岛口岸的国际船舶成倍增加,船舶吨税的征收额逐年递增。1987年征收884万元,1990年为1050万元,1992年增至1847 万元。
根据海关总署、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的通知》,青岛海关分别于1991年2月和1994年3月,两次对船舶吨税进行调整,提高吨税征收税率。
自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实施后,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海关直接征收并上缴国库。当年,青岛海关征收船舶吨税突破1亿元。
随着青岛口岸进出境船舶剧增,所征船舶吨税也大幅增长,2005年,青岛海关征收税额达23273万元。
图12-4 1997~2005年青岛海关船舶吨税征收情况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