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前,中国处于外汇短缺时期,国家在外汇管理上一直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政策。1979年起,青岛市执行国家的地方外汇留成制度。为适应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198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同时授权由中国银行进行外汇管理。198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青岛市的外汇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合署办公,承担青岛辖区的外汇管理职能。1993年7月,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黄岛区同时成立外汇局县级支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合署办公,承担各辖区的外汇管理职能。2001年5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至2005年,管理格局无变化。
第一节 经常项目管理
1978~1985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青岛市的经常项目用汇实行计划管理。其间,国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鼓励地方积极创汇。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根据形势需要将外汇管理权下放到支行。1985年以后,外管局青岛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促进青岛市外汇增收节支。1991年起,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跟踪结汇制度。1994年起, 执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1994年8月,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1997 年起,原由青岛市各外汇指定银行负责的进口付汇核销工作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以下简称青岛外管局)直接承担。至2005年,青岛外管局一直承担经常项目管理。
商品贸易外汇管理
1978年,国家对国营外贸企业外汇实行计划管理,外汇收支实行两条线,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供应。1979年,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组织出口的积极性,实行地方外汇留成制度。规定以上年外贸实际收汇为基数,增长部分按比例对地方政府实行分配留成,生产和供货企业不享受外汇留成。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授权由中国银行进行外汇管理。自实行留成外汇制度后,留成外汇的单位越来越多,留成外汇的数额越来越大。为加强管理,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加强山东省境内外汇额度的管理工作,将外汇额度管理下放支行,实行两级管理。对外贸公司存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汇,除批准继续存放者外,其余全部限期调回。
1985年以后,青岛市地方外汇留成额度增长较快。为管好、用好地方外汇留成额度,青岛外管局围绕增加贸易外汇收入,严格控制进口用汇,支持青岛市扩大出口。当年,共办理调剂外汇交割手续310笔,成交6234万美元,占全年留成外汇收入的84%,占全年留成外汇用汇的63.58%。
1986年以前,进口用汇实行额度指标控制, 由市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指标内监督使用。1986年以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留成外汇调剂的实施办法》,实行进口物资用汇按序列掌握审批。重点支持出口创汇和国计民生急需的用汇物资进口,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汇。1986~1990年,青岛外管局共批准进口物资用汇总计1.95亿美元。
1988年初,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国务院向各地下达挂账上划留成外汇任务,青岛外管局如期完成挂账8149万美元的任务。1989年,青岛外管局采取分解承包指标,实行切块双向承包的办法,统筹合理地安排全市外汇收支。全年共完成上缴中央外汇1.15亿美元,出口收汇2.48亿美元,计拨留成外汇9154万美元,其中贸易留成8335万美元。
1990年,青岛外管局制定和实施《青岛市外贸企业出口收汇、上缴及分拨留成账务核算暂行办法》。全年全市出口收汇2.72亿美元,上缴中央外汇1.04亿美元,地方留成外汇收入1.72亿美元。在严格分成政策的同时,灵活分拨做法。建立集中时间分拨留成制度。对部分有特殊需要的外贸企业,则随用随拨,急用预拨,年底轧差,多退少补,从而保证外贸企业加速本外币资金的周转。根据国务院、上级局及市政府的产业政策要点和用汇计划,合理安排支出。在外汇投向上,优先保证全市农业和工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用汇。同时,确保偿还外债用汇,维护对外信誉。
1991年1月1日起,青岛外管局开始在青岛市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保证外汇及时、安全收回,防止逃汇情况的发生,出口核销得以顺利实施。在外汇额度支出管理工作中,配合国家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和青岛“八五”规划的实施, 支持重点用汇。同时,为发挥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将散落在近l000个额度户中长期不用的外汇额度实行有偿集中,保证全市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用汇。
1993年,青岛市外贸出口收汇高速增长,全年出口登记金额9.23亿美元,同比增长33%。为避免国家外汇流失,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率,确保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完成,加大对逾期未收汇的催收力度,对逾期未收汇企业列名排队,督促其及时收回逾期外汇。针对部分逾期时间长、金额大的长期无故不核销的企业,采取停发核销单的办法,督促其尽快核销。当年,出口登记2.96亿笔,核销2.87亿笔。全市逾期未核销金额由上半年7295万美元降至年度5920万美元。至年末,上缴中央外汇1.3亿美元,同比增长9%,完成全年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同时,按照用汇指导序列,优先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用汇,严格限制不合理用汇。全年全市外汇收入2.95亿美元,支出2.88亿美元。全年共堵住不合理用汇16笔、金额达609万美元。
1995年,青岛外管局选择50家业务量较大的出口企业,实行收汇自行核销。全年清理逾期未收汇1149万美元,其中清理逾期1年以上的258万美元。至年末,全市出口企业达796家,同比增长12%;出口收汇登记额24.25亿美元,同比增长83%;已核销22.25亿美元,同比增长69%;年末逾期未收汇9938万美元,同比减少19%。全年出口收汇率达98%。1997年1月17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出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原由各外汇指定银行负责的进口付汇核销工作改由青岛外管局直接承担。1998年,根据核销业务的特点和监管的需要,建立核销监管台账制度,根据银行付汇情况对企业逐笔登记建账,并与企业报审的核销表逐笔核对,排查各企业的核销情况。
2000年,青岛市进出口企业达2000多家,业务量占全省的70%,针对进出口业务量和贸易外汇资金流量大的状况,实施国家外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对青岛口岸1469家出口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为A 类的1194家授予“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证书,在管理环节上简化手续,在发单和核销方面给予优惠;对考核为C类和D类的224家“出口高风险企业”,在发单和核销方面实行严格控制。因措施到位,出口企业的类别逐步优化。年末,A类企业占比由年初的82%上升到85%,D类企业占比则由年初的14%下降到10%。当年,对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进行全面清理,年末逾期未核销金额由2.76亿美元下降到1.64亿美元。当年3月1日起,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进口付汇单位名录”,结合“进口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严格审核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先后将违规办理进口核销的5家企业列入“黑名单”。
2002年,青岛市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贯彻落实进出口核销政策调整措施, 顺利完成出口核销批交换系统的安装和试运行,改进电子口岸数据下载模式,提高数据下载的速度和质量;统一进出口核销凭证的档案管理,将青岛外管局保留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的做法,改由青岛外管局审核盖章后部分退还企业,方便企业查阅;将远期收汇备案期限由90天放宽为180天;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改由银行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青岛外管局事后核销监管;建立进口付汇备查处理机制,对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核销的数据转手工台账进行监督。妥善解决公共型保税库付汇核销问题。针对“进料深加工结转”异地打印报关单电子底账时间长、影响企业核销的问题,改用本地超级IC卡核注,方便企业核销。组织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和推广工作,年末, 在全市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全面推广。
2004年,为实现进口核销监管模式从“一一对应、逐笔核查”向“总量核销、主体监管”的转变,受国家外管局山东省分局的委托,青岛外管局拟定《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同步核报实施意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山东省试点。9 月1 日起, 青岛市实施国家外管局《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为支持青岛出口加工区的发展,青岛外管局将出口加工区企业的所有外汇业务集中在一个部门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与青岛海关沟通协调,解决企业以邮寄形式进口小额物品无法正常核销以及保税区企业两种特殊业务核销问题。为解决外汇账户信息系统运行初期存在的问题,设计开发外汇账户辅助核对系统,改变手工查错、人工通知的工作模式,实现自动纠错、网络通知的信息处理方式,账户信息的准确率达到99.8%以上,该系统在全国推广。受国家外管局委托设计开发“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建立外汇局与金融机构账户数据交换、账户审批信息核对、错误信息反馈的技术平台,通过全面测试后在全国推广应用。为保证外汇账户数据的安全性,设计开发交互平台安全认证扩展系统,并率先在青岛金融机构推广使用,实现用户身份的CA(电子商务)认证与数据的加密传输。
非贸易外汇管理
1985年以前,青岛市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负责。1985年青岛外管局成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服务贸易外汇进行管理。1987年,根据青岛市服务贸易创汇的情况,每个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建立收支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协助下,对青岛市现有的现汇账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和无需保留的账户进行清理,对应保留的90个现汇账户进行建表登记。当年,青岛市非贸易外汇收入比1986年增长10% 。
1990年,青岛外管局制定《青岛市贯彻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根据收支两条线控制的规定,把原有企业开立的现汇账户作为收入户,重新开立支出户。并对原有账户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户。共开立支出户52个,撤销不符合条件的账户10 个,对26家档案不全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查,责成其补齐有关批文、档案簿,补发许可证35 份,集中办理结汇274万元。基本建立起旅游外汇开户档案和账务核算制度。
2000年,青岛市对自费留学人员购汇采取预交人民币保证金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外汇黑市的非法交易。组织对全市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外汇账户管理。
2001年,组织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国际海运业和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重点做好外汇专用账户年检工作,重新核定账户限额,对多头开户的企业进行清理,撤销未参加年检的29家企业外汇账户。6月起,非贸易外汇收支连续出现顺差,改变之前连续逆差的局面,至11月末,实现非贸易外汇收支顺差1422万美元。2002 年,组织实施《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改进和完善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专利权许可用汇、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地防范逃骗汇行为。
2003年,青岛外管局相继组织实施《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境内机构真实的贸易活动提供便利。当年,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近300笔、482.96万美元,保证企业和居民个人的合理用汇需要。对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为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解决特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并对2515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限额调整,调整幅度达70%。当年, 全市共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183家,比上年增长3.55倍,累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8626家,账户余额3.93亿美元。
2005年3月和8月,先后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进行重大调整。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个工作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青岛外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30%或50%提高到50% 或80%。基本上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
个人外汇管理
1985年以前,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审批。1986年起,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进行管理。针对出国人员逾期核销比例较高的问题,采取批汇时直接向其个人收取人民币押金,回国及时核销退回押金的做法。该办法实施后,清理逾期1年以上未核销团组41个,及时核销率达到99%。1991年,青岛外管局建立收取押金制度,对不及时核销或不符合用汇规定的出国团组和个人进行处罚,全年共处理违纪案件30起,罚款2.48万元人民币。
1996年,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个人外汇收支管理逐渐放宽,由严格的逐笔审批变为按年实行额度管理。
2002年以前,主要是对出国人员用汇进行管理。2002年,青岛市根据《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系统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年内,验收并核准8 家银行、36个网点开办因私购汇业务。全年办理因私购汇业务1748笔、金额562万美元。推广使用“个人大额外币现钞报备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钞报备与分析制度。2003年,共核准6家银行、25个营业网点经营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业务,办理因私购汇业务2442笔、金额918万美元。
2004年,青岛市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提高居民个人购汇限额,对出境后超出限额的经常项目支出允许补购外汇,放宽对自费出国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当年,办理居民个人购汇3875笔、金额1772万美元。
2005年,青岛市实施《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提高境内居民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因私购汇凭证,方便境内居民购汇。当年,境内居民因私购汇4828笔、金额2459万美元。
第二节 资本项目管理
青岛市资本项目管理起步于1985年。当年,青岛外管局开始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外债管理职能。1987年,青岛市建立外债登记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1990年,青岛外管局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进行规范,规定企业只能在1家银行开立1个外汇账户。2002年,青岛外管局作为全国首批改革试点分局,推行自营外汇债权人登记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2003年,青岛外管局开始履行境外投资管理职能,并在境外投资外汇额度上执行计划单列。青岛外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境外投资进行管理。至2005年,管理格局未发生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起步于1985年。当年12月青岛市外管局成立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侨汇企业、外汇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外汇管理。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重点是外汇平衡问题。至1987年末,青岛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46家,在已投产的企业中,外汇资金有余的10家,短缺的6家。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缺,全年在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办理现汇调剂53.2万美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1988年,采取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调剂的办法,对10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10笔、259万美元外汇抵押业务,发放人民币资金965万元;对16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调剂,交割金额249万美元。1989年,制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及收付管理、报表管理的规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进行管理。全年共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12笔、309万美元,贷出人民币资金1159万元。1990年,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境内外汇账户、外汇收支报表为重点,全年共为64 家企业新办、补办外汇登记手续,建立资料齐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档案。
1991年,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户情况、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共发现违纪企业13家,违纪金额75万美元,共罚没人民币15 万元。1992年起,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制度。1994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全面实施外汇登记证管理制度。当年,为1371户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
1997年,首次采取联合年检的方式,企业参检率达到88.7%,比上年提高30%。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开户、结算账户和资本金账户的收支等情况,纠正部分银行擅自结汇、把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结算账户等违规行为。为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外汇登记证1479本,占应发证企业的87%。至1999年,青岛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共8964家, 其中,已开工生产的企业3143家;办理外汇登记的企业3622家;当年实际参检企业2861家,参检率为79%。
2002年,青岛市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实施《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实施细则》。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组织实施外商投资验资询证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设立外资验资询证台账和内部交接单,实行双人复核。至11月底,共受理外资询证函1153份,询证外方出资金额2.77亿美元。
2003年,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1402 家,新增投资总额36.4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重点从业务资格审批转到规范银行业务操作上,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的监督检查,定期将日常工作、季度监管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确保银行资本金结汇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5.03 亿美元,其中,86.7%通过授权银行办理。通过设置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在企业进账单原件加盖“外汇局已办理询证”章等方式,有效杜绝重复验资和银行重复出具询证函等问题的发生。全年共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2534笔、7.62亿美元。当年,外汇年检首次启用新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共有4034家企业参加年检,参检率达到73.68%。
2005年,针对逾期清理难的问题,制发催检通知书,对逾期未参检企业进行催检,共发出催检通知书32份,收回14份。通过催检,当年的年检率比上年提高36%。
外债管理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外债进行管理。1986年,青岛外管局对青岛市的外债进行普查,共查出外债913 万美元。1987~1989年,先后建立青岛市外债登记制度、青岛市全口径的统计监测月报和外债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外债核准登记账和外债收支统计账;相继制定实施《外汇担保审查备案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设计并印制《外债业务核准件》、《外汇(转)贷款担保备案书》、《外汇(转)贷款使用效益情况报告》等。至1989年末, 全市各项外汇债务余额为2.82亿美元。
1990年,根据“对外以核准件支用和偿还,对内加强内部核对”的原则,把担保、反担保纳入外债监控范围。加强外汇租赁和补偿贸易的管理,取得外汇租赁立项审批权,将补偿贸易形式发展到10余种,工缴费收入大幅度提高,列14个沿海开放城市第二位。
1991年9月起,青岛市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部规范国际商业贷款的办法)和《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加强外汇外债管理,促进青岛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当年,青岛市新借外汇债务1.51亿美元,还本付息7032万美元,外债余额达4.38亿美元。
1992年以后,青岛市外向型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外汇外债稳步增长。至1994年11月末, 全市新借外债1.06亿美元,还本付息0.68亿美元,债务余额4.44亿美元。新借外债中,直接外债有0.42亿美元,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入款项;外汇转贷款0.64亿美元,主要是青岛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新加坡发债2000万美元和各金融机构借用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1995年,随着新批及新开工的大型企业增多,差额贷款部分较大,在直接利用外资的同时借入外债。全市直接外债增长迅猛,全年新借直接外债2.01亿美元,占全市新借外债总额的39.7%,比上年增长3.6倍。
1996年,为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青岛市追加1000万美元的短期外债指标。
1997年9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新修订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及《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年办理登记的直接外债219笔、4.08亿美元; 间接外债21笔、0.84亿美元;办理外债核准1036笔,其中,归还本金1.5亿美元,付息0.56 亿美元。
1998年,货到付款及托收项下超过90天对外付汇、开立远期信用证均纳入外债管理。同时,中资企业在外资银行申请押汇和打包贷款、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中资银行外汇贷款本金的偿还以及人民币购汇提前归还外汇贷款等业务也均需外汇局审批和核准。年内,灵活运用短贷指标支持骨干出口企业境外借款,解决资金短缺的矛盾,协助青岛市从中国香港和青岛国际银行融通2500万美元的中长期外汇资金。
2000年,加强对外债数据库的核对清理工作,将1988年以后办理直接外债登记的450余家企业的561笔外汇债务余额进行逐笔核对,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解决。结合银行外汇不良资产剥离,重点对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等3家银行的外汇不良资产剥离及债转股进行摸底调查,摸清银行在外汇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涉及债权转移、债务转投资的问题。
2001年,为与国际最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 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国家对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按照新的外债口径,所有贸易项下对外融资均纳入全国外债统计体系。当年,青岛市全面推广使用新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和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2003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实施自营外汇贷款债权人登记管理制度。2004年《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直接外债余额比政策实施前的6月份下降13%,其中,外资银行对外负债余额下降27%。
2005年,针对青岛市当年短期贷款指标偏紧而需求较大的实际,青岛外管局申请追加短期贷款指标5000万美元,有效缓解外资银行短期贷款指标紧张的局面。
境外投资管理
2003年,青岛市进行境外投资改革试点,实现境外投资外汇额度单列,申请到外汇额度6000万美元。当年,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5笔、612.5万美元,核准汇出资本金315.9万美元,实现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零的突破。协助海尔集团通过国内外公司的股权互换,实现借壳上市和利用外资双向运作。针对首次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通过答记者问、与外经贸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等手段宣传相关外汇政策,并建立《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台账》,编制《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程序》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内部操作规程》。至10月底,共对21家境外投资主体进行年检,占应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投资主体的46.67%,在年检中共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13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采取向企业发函、在报纸上发公告及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清理、清退工作。结合清退工作,对不能继续经营的境外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对发生变更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增强境外投资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2004年,青岛市规范企业跨境资本运作,促进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全年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5笔、398.27万美元,境外投资登记5笔、472.5万美元,汇出520.6万美元。青岛外管局与市外经贸部门联合举办民营企业“走出去”座谈会,推动全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10月,民营企业中方投资总额达332.5万美元,占全年境外投资总额的70.37%。
2005年,青岛市建立外管局与外经贸部门协调机制,通过与市外经贸部门联合召开政策宣介会、境外投资企业年检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畅通企业境外投资环节。至年末,全市境外投资企业97家,总出资额2.8亿美元。同时,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设立年检咨询专线电话,对逾期参检企业实行拉网式催检,对多次更换投资主体的企业追查到底,确认境外企业存续状态。当年,境外投资年检率同比提高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