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劳动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工厂法》,确定劳动保险范围限于“用发动机器之工厂”,且平时雇用“直接从事生产或辅助其生产之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1933年1月,《青岛市工人待遇暂行规则》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但保险待遇标准却低于《工厂法》规定。
解放后,全市劳动保险除工厂职工以外,商店店员通过协商签订合同得到一定保险。1950年4月,对商业职工的病死医疗待遇和年老退休金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1951年,国家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后,青岛市100人以上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工厂、矿场以及铁路、航运、邮电3个行业,率先实行劳动保险制度,随后扩大到厂矿、交通事业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保护雇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1956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造林等13个行业和部门,同时提高保险待遇标准。“文化大革命”时期,承办劳动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织停止活动,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统筹制度被废除,退休费等改由企业直接支付。
概 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青岛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梯次展开。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保险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涉及人员最广、资金最多、影响最大,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主体。自1978年至2005年,青岛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为改革探索期。这一阶段的探索主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在对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配套实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在固定工中探索退休费社会统筹、个人适当负担医疗费,以及在部分行业或地区进行大病医疗费统筹试点等。这些探索虽然是局部的、零散的,并带有明显的局限性,但却为创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第二阶段,1994~2000年为制度初创期。该时期工作重点:一是创建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在1993年全市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青岛市成立养老保险改革课题组,1994年实施《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范围包括青岛市各类企业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2%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及本人工龄年限、按不同百分比计发,个人账户金以本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总额除以120计发。至此,一个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为基础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此后,虽然实施范围于1996年扩大到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1997年又扩大到10万农工商企业职工(城市扩建过程中的失地农民),以及各类缴费比例、计发比例及其具体管理办法时有调整,但基本制度框架未有大的变化。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确立,为其他几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二是在养老保险顺利实施基础上,1995年同时实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个试行办法,以及1993年实行的《青岛市待业职工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初步建立起五大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在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比较顺利,医疗保险则社会反响较大。主要问题:一是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退休费总额的8%双基数缴费,造成部分国有老企业负担过重;二是职工住院超过3000元以上的医疗费才能纳入社会统筹、按比例报销,除此之外的医疗费全部由企业和职工负担。相对于较高的缴费比例,企业感到吃亏。三是社会化管理程度低。虽然要求企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但由于个人账户放在企业管理,在实际运行中有相当多的企业没有落实,形成大量空账户。1996年实行《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点后,对缴费比例和报销基数等进行较大幅度调整,1997年后逐步推开。
第三阶段,2000~2005年为完善提高阶段。该阶段工作重点围绕医疗保险制度展开。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青岛市在认真总结医疗保险改革经验基础上,市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等4个配套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同步推出《青岛市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管理使用办法》《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等12个配套文件,形成全国最为完备的医疗保险地方政策法规体系。
2000年7月1日,青岛市新一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一次性纳入企业职工70万人。此后,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个体、自由职业者,以及非青岛市户口农民工。7月16日,劳动保障部在青岛召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场会,青岛市医疗保险配套改革办法被推广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2001年7月,国务院在青岛召开现场会,青岛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2004年,市政府对《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9%,降低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并形成《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时,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修改,对养老保险办法进行部分调整,形成青岛市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
2005年,全市年收缴各类社会保险基金68.19亿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63.56亿元。

2003年,青岛市建立社会保险业务网站,方便社会保险基金网上缴费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