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青岛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自1979年7月1日起,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决定市长、副市长的人选;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正,并予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地方组织法,将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的“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改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和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对组织法的修正,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自1980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后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青岛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青岛市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其代理的人选;决定市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的任免,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根据《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修正,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青岛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领导或者主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财政决算草案;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三节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职权
根据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如下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常委会质询案的处理方式;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案;听取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决定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常委会的视察和调查活动;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情况;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节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职权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本级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
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该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审议由主席团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审议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交付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调查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及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作准备;审阅市人民政府及市财经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审议同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提出报告。同时,办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决算和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查报告。同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措施和重大事项,并进行调查,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做准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参加或组织视察和调查活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加强同国家、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办理交办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财经部门的工作联系。
内务司法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受质询机关就代表或委员提出质询的口头答复;调查监督内务司法部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及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其有关工作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审查市政府及内务司法部门和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对内务司法部门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及申诉的重要案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案件监督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随时提出监督建议;参与领导并抓好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等工作;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审议、督办和拟订有关议案,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围绕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视察或调查,并写出视察、调查报告;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中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规划、法定指标和财政拨款提出初审意见;听取和初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教科文卫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汇报,提出建议;研究市政府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适当的决定、决议、规定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撤销的意见或建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定,听取与该委员会有关的受质询、询问的机关对质询、询问案的答复,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在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布后,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受理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办理的议案,督促有关机关办理,并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质询及答复,并报告质询情况;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对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认为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问题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违法事件向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或报告;加强同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城建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同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人大代表和专家的联系,听取意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该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调查研究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做准备;审阅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审议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出报告;办理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行政措施和重大事项,并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做准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对全市农业与农村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联系,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加强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地进行工作。加强同市政府农业与农村工作部门的联系,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促进工作开展;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对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有关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议案;审议、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质询案,并提出报告;参与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对其中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调查了解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旅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对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准备;加强同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内外兄弟城市人大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交流情况,相互学习;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市人大代表职权
根据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人以上附议)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市长、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根据较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人民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对组织法的修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市人民代表大会有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可以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选举时,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举行大会时,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幕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