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为青岛市最高权力机关。1949年9月28日,青岛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从此,人民有了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力。1950年9月召开的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始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7月,青岛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结束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形式。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组织生产、管理经济、发展社会各项事业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1957年9月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后,反右派斗争对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产生消极影响,人大工作难以开展。1962年后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没有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也未能召开,造反夺权后成立的“革命委员会”成为基层政权组织。根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政权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序列。1978年7月,青岛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此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青岛市人大工作进入健康发展时期。
概 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青岛市人大工作掀开新的历史篇章。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重新制定《选举法》,对选举制度作出重大改革。自此,青岛市开始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并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扩大到县。1980年7月,青岛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区、县也相继设立人大常委会。经过地方组织法的三次修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多项新的职权。1986年12月2日,青岛市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此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成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1989年3月17日,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后称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5个专门委员会。1998年,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增设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2001年2月,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增设法制委员会。同时,审议通过《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依法规范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青岛市地方立法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自青岛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召开和履行职权步入规范化轨道。在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选举产生出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在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上述报告的决议;通过大会议案等等。
在青岛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通过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青岛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事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