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普遍较低。经过1978、1982年两次工资升级以及1985、198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后,工资收入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此后,逐步建立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常的工资增资机制。
第一节 工 资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青岛市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及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青岛市升级6822人,升级面为2%。除去生产工人以外,行政干部、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升级2094人,升级面为2.2%,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89元。1982年,青岛市对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全市升级42966人,升级面为96.26%。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精神,青岛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新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1986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原执行行政19级及以下级别的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套改。1989年,对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共计47528人,月增资额307193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46元。
199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92年11月底前晋升科员、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部分人员与同类人员比较工资偏低,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青岛市按规定予以调级的120204人,月增资额95604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95元。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制度改革。1995年,实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在严格考核基础上进行。青岛市列入范围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有115623人,月增资额231246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20元。1997年1月1日起,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和范围的,晋升一级级别工资。1998年1月1日起,对连续5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晋升一级级别工资。青岛市列入范围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有38243人,月增资额1338505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35元。
200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2003年1月1日起,对连续5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晋升一级工资。青岛市列入范围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有41055人,月增资额1436925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35元。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主要办法是对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标准调整,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第二节 福 利
假期及待遇
年休假 1991年2月,青岛市恢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2000年1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安排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期,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探亲假 1981年3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对职工探亲待遇规定。1981年6月,执行省政府《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3月,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
病假 1981年4月,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下发通知。6月,省政府发文贯彻执行。2001年6月,青岛市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发给。
婚丧假 1980年,劳动部、财政部补充规定婚丧假的路程假,在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
事假 青岛市执行国务院于1955年2月作出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加班加点不发给工资,职工请事假时也不扣发工资。1956年国务院人事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发工资。
产假 1988年6月,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1994年,人事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死亡待遇
丧葬费 1989年,山东省财政厅规定:丧葬费标准每人500元。开支内容包括:服装、整容、整体运送、临时寄存、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2003年,山东省财政厅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修订为每人1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 1986年,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按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10个月工资计发,但不得超过3000元。同年,财政部又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994年,作出调整: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78年时,执行省人委、人事局下达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分别在1979、1983、1986、1990年作出修改补充。2000年,青岛市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规定:病故工作人员的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另一方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父母有固定收入一方,其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另一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生活费后,仍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病故工作人员的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均无固定收入,可享受遗属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