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15-11-23

1951年,青岛市检察署成立初期,除对间谍、外籍人员刑事犯罪、重大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外,其余公安局侦查终结的一般反革命案件及刑事案件均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起诉。市公安局有逮捕人犯决定权,市检察署对公安局决定逮捕有检察权。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1955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全面承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并行使出庭支持公诉职能。由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当事人诉讼权力是否交代清楚,审理案件是否按法律程序进行,有无妨碍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力行为,裁定、判决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法律监督。1958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公,检察机关只办理批捕手续,侦查监督职能受到严重削弱。1962年,市检察工作开始纠正“左”的思想影响,将审查起诉工作作为业务建设重点,重新明确规定审查起诉工作的业务程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市检察机关陷于瘫痪状态。1967年1月,公检法合并成立政法公社,后更名为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部,下设审批科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人犯事务。1975年,市检察机关被撤销后,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概  述

1978年6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重新筹建。1979年1月2日,对外办公,主要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市检察机关开始承担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开展刑事、经济、法纪、监所等检察工作。

自1983年起,全市检察机关投入为期3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使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初步实现全市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同时,加大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1983年受理经济案件线索290起,决定立案侦查164起190人,其中大要案39起43人,决定逮捕案犯6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1万余元。1988年5月20日~7月16日,市两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打击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站)。至年底,受理群众举报线索1327件,其中经济案件线索923件。

90年代,全市检察机关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重点,集中力量优先查办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同时,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991年2月,市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罪案及其他经济罪案的举报,重点查处贪污贿赂大案和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年内,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63件,其中贪污贿赂案500件,占立案总数的88.8%。立案查处大案要案105起,其中万元以上重大案件80件。1992年2月,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内设预防职务犯罪处,负责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至2002年,市检察机关在金融、国有企业和行政执法等行业和部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218个,开展个案预防516件,先后在8个行业和系统开展系统预防,并介入761项工程项目进行专项预防。

2000年后,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严格公正执法,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查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加强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为重点的诉讼监督工作,重点对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对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实施跟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同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行办案工作程序公开制度和“告知”制度;实行审查批捕和公诉方式改革,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将监督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2001~200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7118人,依法批准逮捕2583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6285件,涉及39662人,依法提起公诉23687件34824人;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58件,其中大案要案751件;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215件,大要案17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