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逮捕侦查监督
2015-11-22

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后承担审查批捕、起诉工作。1980年1月,刑事检察一处成立,负责审查批捕和复议、复核案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不再承担起诉职能。1997年4月,刑事检察一处改为审查批捕处,主要负责审查批捕案件、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等。2002年,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处更名为侦查监督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捕办案、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主要任务是办理批捕案件、引导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证据意见、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备案备查、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青少年维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至2005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共有工作人员20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有工作人员94人。

第一节  审查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

1979年2月,市检察院开始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市检察机关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准确、及时、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对批捕的案件分两次进行全面复查,对不诉、免诉或有分歧意见的重点案件检查验收348件,有32件错捕案件,占批捕数的4.8%;发现错漏和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42件。通过审查拟捕案件,及时防错防漏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市检察机关优先办理重点打击案件。在为期3年的“严打”斗争中,市检察机关坚持法定办案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切实把好事实关、定性关、处理关。在注意选择典型案例对县、区检察院进行面上指导的基础上,还侧重定期对全市批捕人犯情况进行分析,对杀人、抢劫、强奸、青少年犯罪上升幅度大的原因、趋势作调查分析,为决策部门提供第一手材料。批捕准确率1984年为99.19%,1985年为99.6%,1986年为99.84%。经过3年“严打”斗争,批捕人犯数呈下降趋势。1987年,市检察机关先后参加反盗窃、反流氓滋扰等专项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1989年,把反贪污、贿赂和严厉打击“六四”政治风波中的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1990年,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按照部署开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同时,开展挖团伙、打流窜、打击盗窃自行车等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团伙犯罪,重大盗窃分子、流氓滋扰分子,强奸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1991年,市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00条,并跟踪督促检察建议的执行效果。1993年9月,罗某某贪污案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建国后青岛市最大的贪污案,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出口轮胎768套,获赃款42.9万余元。经过办案人员依法提前介入,及时掌握证据,快捕快诉,被告人罗某某于10月9日被一审判处死刑。1994年,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盗抢枪支等暴力犯罪,车匪路霸和盗窃团伙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1996~1997年,市检察机关注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坚持适时介入,保证快速、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1998年,市检察机关把教育整顿放在与批捕业务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开展教育整顿,完善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采取包片、跟案等多种形式,把介入时机延伸到刑警队、公安派出所。1999年,市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海关等侦查机关以及本院侦查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执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共同探讨,统一执法思想,完善联系制度。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成立后,市检察院的案件介入率达到100%。

2000年,市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扫黄打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打击走私等各项专项斗争,并注意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年平均办案60起,超过全省的平均数。同时,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其所提请批捕案件的提前介入率接近100%。2001年,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多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干警办案行为。2002年,市检察机关受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件32件51人,批捕3l件50人。同时,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主办检察官的系统培训,聘请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的领导进行授课,当年有9个基层区(市)院实行该项制度。2003年,印发《案外事项报告制度》《不捕案件复审制度》等32项制度,印发《侦查监督部门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侦查监督处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等文件。2004年,印发《侦查监督处廉洁办案规定》,进一步落实“一案三卡”(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制度,强调办案人员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报告、案外事项报告等制度。2005年,市检察机关投入到“平安青岛”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工作中,依法从快批捕一批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流窜犯罪,以及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坚持对主要证据进行复核,做到“六个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审、对关键证人必须询问、证据间的矛盾点必须排除、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必须查清、赃款赃物和作案工具必须查实、重特大案件必须提前介入)。

1979~2005年青岛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情况表

表12-1                                                                                 单位:人

年份

受案人数

批捕人数

不捕人数

年份

受案人数

批捕人数

不捕人数

1979

321

246

50

1993

2898

2760

128

1980

816

687

112

1994

3516

3252

254

1981

799

739

45

1995

3535

3199

336

1982

1018

938

55

1996

3618

3343

261

1983

4978

4507

293

1997

3313

3009

241

1984

1651

1356

183

1998

3854

3421

378

1985

1141

967

140

1999

4231

3756

459

1986

1596

1348

155

2000

4207

3832

319

1987

1535

1306

161

2001

5174

4994

180

1988

2423

2185

155

2002

4546

4395

149

1989

3073

2798

205

2003

4806

4663

119

1990

3059

2885

123

2004

5686

5499

183

1991

3217

2782

115

 

2005

 

6325

 

6004

 

277

1992

2938

2717

177

审查决定逮捕

1979年4月,市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处,负责对贪污、受贿等严重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案件进行侦查。1981年开始,市检察机关受理自侦案件。1982年,共决定逮捕严重经济犯罪人犯64人,占批捕总数的6.8%。1984~1987年,市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严重经济犯罪案件55起82人,决定逮捕各类经济犯罪分子2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7万元。1988年4月,召开打击建筑行业经济犯罪法制宣传会,强调打击建筑行业经济犯罪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至年底,共受理批捕自侦案件44起46人。1989年,市检察院把反贪污、贿赂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推行自侦案件的侦查和审查批捕由两个部门办理的制度,承担贪污、贿赂(含法纪、监所内犯罪)等案件的审查逮捕任务。全年共受理自侦案件194人,其中批捕181名,占审结数的93.3%。

1991~1994年,市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101人。1995年,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与反贪污贿赂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件,对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大要案件、法人犯罪案件等从重从快审查处理。全年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批捕案件156起179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71人。1997年,坚持把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作为批捕的重点,及时逮捕一批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涉嫌犯罪分子。当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逮捕的案件153件161人,决定逮捕138件147人,其中逮捕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犯罪案件113件122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案件25件25人。1998年,针对刑诉法修改后办理自侦案件出现的新情况,以及自侦案件取证难、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强、干扰大等特点,市检察机关注意加强与自侦部门联系协调,适时介入,争取主动。

2000年后,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及时审查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嫌疑人,严惩腐败分子,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化。2004年,市检察院重点对捕后不诉和判缓刑的案件进行分析,严格审查批捕证据,从严掌握批捕条件,减少捕后不诉率,杜绝捕后撤案现象的发生。全年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59人,决定逮捕46人,不批准逮捕11人。2005年,市检察机关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54人,决定逮捕43人,不批准逮捕11人。

复议、复核

1979年,市检察机关开始办理复议案件。1981年4月,市检察院印发文件,要求县、区检察院将每月批准逮捕人犯和案件复议、复核情况上报市检察院。当年,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中的26名人犯提请复议、复核,经检察机关复议、复核,维持原决定15人,变更原决定11人。1982年,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23件,其中复核8件,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2件。1981~1985年,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涉案129人,维持原决定100人,变更决定29人。1985~1988年,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36件,其中复核8件,经过复议、复核改正原处理决定的3件。1990年,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提出复议的12人提出复核,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案卷,与办案人交谈,核查求证等方法,反复研究,复议、复核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1991年,对不捕案件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15人,复核的6人,复议复核后,除1人改变定性,1人改为批捕外,其余均维持原决定。1995~2005年,依法复议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126件,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的案件47件49人,复核后改变原不捕决定的2件2人,公安机关均未提出异议。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立案监督主要体现在侦查监督工作中。1980年后,通过办理批捕案件,逐步摸索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并初见成效。1993年后,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强化措施,积极开展以立案监督为重点的执法监督,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捕后执行监督,促进严格执法。1995年,市检察院结合办理批捕案件,认真开展立案监督,对发现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该立不立、以罚代刑案件的线索,及时与侦查部门联系,督促其及时纠正。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市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存在随意性的问题,加大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1998年,市检察院要求把立案监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并纳入整体工作中统一部署,采取全面指导与个案协调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综合指导。2000年,刑事立案监督坚持“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质量与数量双丰收”,使立案监督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有明显提高。2001年,市检察机关将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推动“严打”整治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有效手段,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和判决率上。当年所办案件的起诉率为69%,判决率为47%。在10月份开展的立案监督会战月期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3件72人,办案数比上年同期上升37%。2002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以“打黑除恶”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内容,强调立案监督必须重案件质量、重监督效果,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搜集网络,扩大案源,逐步建立起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十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律师、妇联等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2003年,市检察机关以突出抓经济犯罪案件、突出抓有影响的案件、突出抓立案监督案件质量为重点,敢于监督、大胆监督,认真调查立案监督线索,依法纠正一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的刑事案件。2004年,市检察机关走访工商、药监、文化、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620余次,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2005年,市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合作,搭建案源信息共享的平台,全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4件。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广辟案源,全年从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收集立案监督线索30余件。

             1997~2005年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立案监督案件情况表

表12-2

年份

受理数

说明不立案理由数

通知公安立案数

立案监督数

批捕数

起诉数

判决数

1997

30件

34人

20件

27人

2件

2人

18件

25人

8件

8人

8件

8人

3件

3人

1998

50件

62人

60件

75人

43件

54人

43件

54人

20件

24人

20件

21人

20件

21人

1999

161件

186人

157件

1186人

46件

56人

119件

149人

45件

45人

41件

41人

30件

32人

2000

231件

263人

230件

270人

19件

27人

226件

258人

101件

113人

101件

113人

101件

113人

2001

264件

291人

140件

152人

21件

27人

125件

130人

129件

138人

129件

138人

129件

138人

2002

229件

246人

239件

265人

40件

41人

198件

221人

150件

151人

138件

146人

136件

143人

2003

81件

57件

61人

6件

6人

63件

67人

40件

42人

50件

52人

42件

47人

2004

121件

76件

87人

10件

13人

106件

125人

56件

62人

69件

75人

69件

75人

2005

130件

76件

83人

6件

6人

104件

123人

39件

39人

37件

50人

37件

50人

第三节  侦查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与纠正

市检察院重建后,侦查监督工作随之恢复。侦查监督的重点是防错、防漏、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1980年,市检察院初步开展侦查监督,通过审查批捕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当年,发现错漏和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42件,其中刑讯逼供14件、非法拘禁5件、漏捕6件、其他违法行为17件。1981~1983年,市检察机关加大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重点防止错捕、漏捕,纠正违法行为。1984~1985年,市检察机关追捕91名人犯,有效地防止错漏现象的发生。1990~1995年,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958件。1997年,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市检察机关加大侦查监督力度,既防止错案、漏案现象的发生,又对侦查机关出现的违法活动进行及时查处。1999年,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份。2001~2002年,市检察机关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捕后执行情况和公安机关延长羁押期限案件进行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7件。2005年,加强监督力度,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依法追捕追诉198人;对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62人。

适时介入侦查

1980年开始,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案件中开始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1981年,市检察机关坚持三个参与(参与侦查、参与勘验现场、参与预审),全年参与现场勘验123次。1982年后,市检察机关对重大现行案件,主动参加现场勘验,听取侦查人员汇报,参与审讯等活动,了解发案、侦查和取证情况。1983~1990年,市检察机关工作较以往出现“三多”(拘留案件多,1990年全年达2448名,占批捕人犯总数的84.9%;批捕前咨询的多,公安机关采取或送材料或口头交谈咨询批捕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邀请参加侦查活动多,如现场勘查、案情分析、证据研究等)现象。1991年,市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全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项斗争4次。由于专项斗争带有案件集中、证据材料粗糙的特点,因而更需要提前介入认真审查,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765人次,打击重点案犯1748人,比上年同期上升5.1%。1992年,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主要是介入发案现场、介入勘验现场、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参加预审活动等。年内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拘留人犯2466名,提前介入484人,占19.6%。1998~2002年,市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公安、安全、海关、边防、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等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案件讨论、引导侦查活动和取证459次,重特大、影响大的案件介入率达到95%以上。2003年,先后与市公安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一系列的工作配合与制约制度。2005年,市检察机关强化追捕意识,把侦查机关存在的漏罪现象和不及时执行批捕、不批捕决定作为监督的重点,严格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凡不符合延押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

追捕犯罪嫌疑人

1980年,市检察机关逐步开展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共同犯罪案件时,容易存在认定犯罪事实不准确、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市检察机关加大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力度。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通过办案发现漏捕罪犯79名,追捕70名,法院判决39名。1988年,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应提请逮捕而未执行的24人,比1987年增加4倍,分别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建议后,均予以追捕。1990年,市检察院派出两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对公安机关作劳教处理的37名违法分子逐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从中追捕2人。对有重大嫌疑的人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查清,经建议追捕案犯12人。1992年,依法追捕12人。1993~1997年,市检察机关注意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通过办案发现漏犯,及时追捕,5年追捕漏犯99人。1998年后,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意防止漏罪和漏犯,审查批捕案件严格把关,与公安机关、海关等侦查部门密切协调,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依法追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2000年追捕漏逃犯罪嫌疑人31人,2001年追捕犯罪嫌疑人194人,2002年追捕犯罪嫌疑人151人,2004年追捕犯罪嫌疑人129人,2005年追捕犯罪嫌疑人114人。

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市检察院从1980年开始办理案件延长羁押期限工作。1981~1989年,办理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923件,其中依法纠正问题19件。1990~1997年,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159件165人,审查处理交办的群众来信6件6人。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594件623人,审查备案备查案件257件284人,1997年审查上报备查的提捕书l000余份。1998年,市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53件123人,其中经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的43件113人,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2件2人,报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的8件8人。1998年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过程中,对提请延长羁押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细致审查,注意延押的时限,明确侦查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保证延押时限的准确性;专人审查,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掌握办理延押案件的程序规定;搞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监督,确保查清犯罪事实。2004年,全市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案件125件255人,其中办理区(市)检察院提请延押案件103件228人,办理市公安局、海关缉私分局、国家安全局提请延押案件17件22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延押案件5件5人。2005年,市检察机关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案110件215人,其中市检察院办理60件143人,报省检察院批准47件69人。办案中发现侦查机关违法行为107件,书面通知纠正92件,其余均口头通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