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 诉
2015-11-21

市检察机关于1978年重建后,公诉业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走向正轨。1979年4月,市检察院批捕起诉处成立。1980年1月,批捕起诉处更名为刑事检察二处,主要业务是审查公安机关预审终结、提请起诉案件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97年1月,刑事检察二处更名为审查起诉处。2001年11月,审查起诉处更名为公诉处。

第一节  审查起诉

1980年,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市检察机关建立审查起诉业务机构,在办理起诉案件时,对卷宗材料全面调查核实,全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38起50人。1981年,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但犯罪情节轻微的38名被告,依法免予起诉,对10名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有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作行政处理。1982年,重点抓整顿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市检察机关从重从快地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移送起诉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47起53人。1983年,市检察院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点,对重大案件及时会同公安、法院深入现场实地察看,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提前审阅证据材料,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预审阶段。“严打”期间,市检察院参加重大现场办公124次,提前介入预审和阅卷的案件749起,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连续审查起诉三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4年,市检察院和各县(区)检察院配合侦查机关勘察重大犯罪现场37次,配合法院召开宣判大会51场次,宣判死刑犯30名,死刑缓期执行14名,无期徒刑20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97名,免诉235人。1985年,市检察机关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52起。1987年,市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法院集中解决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在旅游旺季到来之前的6、7月间,开展严厉打击流氓滋扰和反盗窃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配合法院召开宣判大会21次,依法对108名罪犯进行处理。1988年5月,市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活动,坚持与公安、法院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对重点打击的案件实施快查、快结、快诉。7~9月,受理刑事案件384起614人,平均办案时间为13.7天。至11月底,研究县(市)区检察院的疑难案件335起,改变基层检察院定性23起,改变处理意见46起。1989年,市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打流窜、反盗窃、挖团伙”等专项斗争,针对有些基层院存在的犯罪性质不好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等问题,采取把好事实证据关、采取调卷和调查的方法审查疑难案件。全年调卷审查52起,研究疑难案件600余起,改变原定性意见60余起。

1991年,市检察机关针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量多面广,情况复杂,罪与非罪界限容易混淆的实际情况,多次深入发案较多的即墨、莱西、胶州、平度等地研究指导办案,并在莱西召开“打拐”专题会议,印发《关于当前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件,对办理此类案件进行规范。全年听取汇报、研究案件577起,其中留卷审查31起,改变定性及处理意见123起。1992年,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反盗窃”“扫黄”“禁毒”、治理整顿“路边店”、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等专项斗争,全年审结起诉盗窃案件814起1296人,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4%。1994年,市检察机关对抢劫、杀人、盗窃、强奸、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及“三机关一部门”的贪污贿赂大要案、危害改革措施实施的新型犯罪等重点案件,逐步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无错诉、无撤诉、无漏诉、无漏罪、无超期羁押。1995年,针对当时出现的多起证券从业人员的犯罪现象,印发《关于处理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案件的意见》,遏制该领域的犯罪现象。1999年3月,市检察院印发《关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意见》,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至年底,8个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办理各类案件99件209人,人均办案时间比试点前缩短1/3,未出现错诉和质量不高的案件。

2000年,全市12个区(市)检察院全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选出61名主诉检察官,当年受理金融犯罪案8件11人,起诉7件10人。2001年,印发《普通程序简化审操作规则(试行)》及《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预案(试行)》,全面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全年适用简化审程序1081件,占24.6%,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323件,占7.4%。2003年后,由于青岛对外经济交流日益密切,外国人犯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其中韩国人、朝鲜人犯罪占80%。为此,市检察院引进既精通韩语又具有法律职称的专业人才,使此类犯罪案件得以顺利审查起诉。2004年,市检察机关实行“办案提速”措施,要求一般案件在20日内审结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要在1个月内结案,同时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履行公诉职能,起诉一批有重要影响的大案要案,有罪判决率为100%。2005年,实行主诉组与下级院业务部门对口负责制,积极探索维护律师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加大庭前证据开示和法律意见书的适用力度。实行一案一议、一事一议、一日一改,确定部门之间集体研讨制度,使办案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第二节  出席法庭

1979年,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检察官出庭时仅宣读起诉书,只有个别被告人提出申辩,却又没有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市检察院于当年8月和12月举办2次典型示范,组织县、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观摩,使全市检察机关逐步掌握如何制作答辩提纲和怎么样进行答辩。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521次,发表公诉词420篇。1982年,律师出庭辩护日益增多,公诉人认真作答辩准备,做到熟悉案情、掌握证据,确保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同时,市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密切配合,选择影响大的典型案件,深入工厂、社队进行公开宣判,努力扩大办案效果,配合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会78次。1986年,检察人员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尽快熟悉案情,并对出庭需要的有关材料和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进行复核。注意把案件的特点作为公诉词的重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千篇一律。了解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预测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上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有针对性地从法理、证据和有关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做好答辩提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庭前进行集体研究、模拟抗辩,使出庭工作准备的细致充分。全年市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890起次,发表公诉词889篇。1989年开始,市检察机关坚持运用观摩、讲评、模拟法庭等形式指导出庭工作,以市北、崂山区检察院作为样板,选择典型案例,派人进行现场观摩,及时进行庭后总结,逐人逐条讲评,并坚持以老带新,使新人尽快地适应出庭公诉的需要。

1995~1997年,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诉改革,特别是1997年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席法庭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1998年,加大对公诉人员的培训力度,利用办培训班、模拟法庭进行抗辩赛等形式,使公诉人员对新颁布的法律有进一步的掌握和理解。1999~2001年,随着审查起诉办案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科技强检的推动,市检察机关先后配备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并逐步在出席法庭时运用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仅在1999年就运用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出庭公诉30余起案件。2001年,市检察机关开展“五个一”(每月举办一次业务讲座;每月组织一次模拟抗辩;每月组织一次专题研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出庭经验交流;每季度组织一次优秀公诉意见书评选)岗位练兵活动。2003年,市检察机关有6起案件按照上诉程序出庭支持抗诉,二审法院改判4起。全年办理二审上诉案件58件92人。2004年,市检察机关有4起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出庭支持抗诉,二审法院改判4起。2005年,提起公诉30件39人,法院作有罪判决13件19人;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捕不诉302人,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提出抗诉5件5人。

第三节  法律监督

侦查监督

市检察院重建之初,坚持与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多采取口头提出补充材料要求。对不诉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一般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领导商量,统一认识。

1981年,侦查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审查案卷、提审被告、复核证据等方式进行。当年,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中违法行为19起,并向公安提出纠正意见。1982年,重点抓防错防漏和纠正违法,通过审查案卷、提审被告、核实证据等方式,发现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案件中有漏罪和案情发生变化的案件24起,漏掉犯罪分子12人,防止错案6起。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案件5起,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1983~1985年,市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仍把防错防漏作为重点。同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和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等问题,杜绝侦查机关在侦查审讯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并把此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1986~1988年,市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复核证据等方式,发现并纠正多起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违反赃款赃物保管规定等违法行为。1987年,全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就达70起91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14起23人,对14名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不予刑事追究。1989年后,市检察机关着重抓有无刑讯逼供、赃款赃物处理等违法情况。当年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7次,退回公安机关案件83起,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36起,依法追诉漏犯36人,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案件40起,建议自侦部门撤销案件31起。

1991年,侧重抓徇私枉法、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复核补查证据8500余份,退回侦查部门补查的案件216起379人,移送单位撤案65起92人,不起诉7起16人,追诉漏犯42名,纠正侦查机关违法22次。1992年,市检察机关围绕“防错防漏”“纠正违法”这一工作重点,有效开展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无罪做不诉、建议撤案处理133人,追诉漏犯27人,漏罪14件,纠正公安机关违法情况9件,避免错漏案件的发生。1994年上半年,市检察机关发现刑事犯罪分子负案在逃的现象突出,共计91起,在逃犯150人,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追诉建议,或由检察机关直接追诉。1997年后,市检察机关进一步突出立案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以教代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上,把执法监督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

2000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发现超期羁押、违法办案、有罪不究、审判不公等问题上。2001年,市检察机关慎重对待群众上访和申诉问题,在监督制约中注重协调配合,耐心细致地摆事实、讲道理,做好被害人家属的工作,申诉有道理的坚决支持,申诉无道理的尽量做好息诉工作。2003年,市检察机关注意在工作中发现超期羁押、违法办案、有罪不究、裁判不公等问题,全年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300余次。2005年,市检察机关继续完善与法院的个案研讨制度,有效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全年追诉漏犯2人,改变侦查机关移送罪名6件,均被法院判决认可。

审判监督

1978年,市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两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981年,发现并纠正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执法不严和违法行为17起。同时,对诸如不按法定时间送达判决书、审判活动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判决书出现错误等问题,适时反馈到相关的法院。1983年,开展以防漏罪和重罪轻判为重点的审判监督工作,通过审查阅卷、提审被告和复核证据等方式,发现并追诉漏犯41名。1984年,市检察机关重点对法院量刑或定性不当的案件及时提出建议或抗诉。1989年后,市检察机关把防错防漏和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监督。同时注意从具体工作入手,解决一些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1997年,市检察机关普遍强化各个检察环节上的执法监督工作,把执法监督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依法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诉漏犯漏罪,该抗诉的坚决抗诉。对法院重罪轻判和以证据不足、指控的危害不能成立为由判无罪的案件和枉法裁判的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2001年,市检察机关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慎重对待群众上访和申诉问题,在监督制约中注重协调配合,尽力做好息诉工作。下半年,市检察院成立二审办案组,有2起抗诉案件获改判,2起案件发回重审。2004年开始,崂山区检察院建立“透明办案”制度,邀请人大代表跟踪办案、全案监督,接受外部监督由实体向程序方面延伸。2005年,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齐某某等18人抢劫、抢夺、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管某的年龄有误,遂通过调查获取管某真实年龄的证据,证实其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又查实管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更改管某户籍证明的失职行为,并上报省检察院,建议由当地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9~2005年青岛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情况表

表12-3

年份

受理案件

起诉

不起诉

免诉

1979

245

278

179

195

4

5

32

34

1980

652

817

586

716

10

25

61

89

1981

726

1017

596

821

4

10

22

89

1982

745

1046

679

925

3

7

38

86

1983

2314

3822

2179

3484

15

31

82

170

1984

1731

2503

1613

2331

27

39

122

235

1985

875

1178

792

1075

9

14

74

125

1986

1078

1545

942

1290

4

10

82

150

1987

1100

1587

969

1350

3

14

92

169

1988

1460

2420

1218

2041

6

10

66

164

1989

1865

3338

1722

2920

5

21

82

273

1990

2052

3471

1862

3012

3

17

100

281

1991

2113

3628

1896

3113

6

14

95

292

1992

2091

3420

1839

2876

16

45

146

353

1993

1955

3101

1691

2572

3

15

128

281

1994

2380

3925

2113

3290

1

18

143

317

1995

2256

3780

1969

3121

3

5

142

355

1996

3166

4877

2793

4162

1

2

209

414

1997

2636

3884

2449

3532

20

33

11

18

1998

3464

5156

3091

4466

22

28

-

-

1999

3760

5578

3319

4778

45

83

-

-

2000

3840

5643

3450

4987

62

131

-

-

2001

4824

7476

4394

6635

77

128

-

-

2002

5056

7260

4546

6417

79

119

-

-

2003

4880

7304

4461

6617

110

145

-

-

2004

5524

8424

5061

7549

50

62

-

-

2005

5939

9314

5543

8631

32

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