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4月,市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处。主要任务是担负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贪污、渎职和严重破坏经济建设等8种犯罪案件。1991年2月,市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职责和任务是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罪案及其他经济罪案的举报;重点查处贪污贿赂大案和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开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预防、减少贪污贿赂犯罪。1998年8月,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处。2001年6月,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职务犯罪大要案指挥中心。
1980~2005年青岛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各类案件情况表
表12-4
|
年份 |
立案 (起/人) |
贪污 (起/人) |
贿赂 (起/人) |
挪用公款 (起/人) |
偷抗税 (起/人) |
大案 (起) |
要案 (起) |
|
1980 |
14/14 |
7/7 |
1/1 |
- |
- |
- |
- |
|
1981 |
27/29 |
7/7 |
10/10 |
- |
- |
- |
- |
|
1982 |
63/81 |
23/25 |
37/52 |
- |
- |
3 |
- |
|
1983 |
56/73 |
29/39 |
25/32 |
- |
- |
4 |
- |
|
1984 |
51/58 |
35/41 |
14/15 |
- |
- |
2 |
- |
|
1985 |
80/108 |
40/50 |
22/31 |
- |
2/2 |
24 |
- |
|
1986 |
215/257 |
73/86 |
70/79 |
- |
6/7 |
84 |
- |
|
1987 |
164/192 |
72/90 |
34/34 |
- |
16/17 |
39 |
- |
|
1988 |
354/371 |
68/75 |
218/221 |
21/22 |
16/16 |
62 |
6 |
|
1989 |
762/821 |
183/221 |
473/480 |
21/21 |
64/76 |
182 |
12 |
|
1990 |
644/663 |
149/159 |
422/427 |
40/47 |
33/34 |
98 |
9 |
|
1991 |
577/605 |
133/158 |
382/384 |
35/35 |
20/21 |
108 |
16 |
|
1992 |
202/222 |
68/83 |
84/84 |
18/19 |
25/29 |
76 |
- |
|
1993 |
184/203 |
63/73 |
35/35 |
52/56 |
11/11 |
78 |
2 |
|
1994 |
249/278 |
83/100 |
117/121 |
32/35 |
12/13 |
116 |
7 |
|
1995 |
301/351 |
83/110 |
121/124 |
52/57 |
27/31 |
169 |
3 |
|
1996 |
304/367 |
42/58 |
46/46 |
36/42 |
55/68 |
135 |
8 |
|
1997 |
400/441 |
135/159 |
94/96 |
81/96 |
67/74 |
285 |
18 |
|
1998 |
180/202 |
55/70 |
74/75 |
51/57 |
- |
59 |
11 |
|
1999 |
183/191 |
71/75 |
44/44 |
68/72 |
- |
79 |
12 |
|
2000 |
190/208 |
76/90 |
47/49 |
67/69 |
- |
118 |
11 |
|
2001 |
192/197 |
58/63 |
41/41 |
90/90 |
- |
133 |
25 |
|
2002 |
193/194 |
92/93 |
60/60 |
41/41 |
- |
163 |
24 |
|
2003 |
165/166 |
80/81 |
32/32 |
53/53 |
- |
- |
19 |
|
2004 |
173/216 |
70/100 |
51/53 |
50/56 |
- |
- |
11 |
|
2005 |
183/218 |
89/118 |
35/36 |
59/62 |
- |
- |
19 |
第一节 贪污犯罪案件侦查
1980年初,全省经济检察工作会议后,青岛市经济检察随之展开,并初步查办一批贪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6万元,追回现金3.91万元。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决定,市检察机关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狠抓办案工作。全年深入机关、工交、财贸、文教卫生等系统的76个单位,指导办案81件,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6件。1985年,市检察机关的反贪污工作依据上级要求,确定“狠抓大案、分批突破、集中打击、广泛宣传”的指导思想。3月和5月,市检察院组织2次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分别深入到法院、工商、财税、粮食、商业、物资等系统的804个单位,从当时新出现的犯罪形式、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建议和发现的犯罪线索等4个方面进行详尽调查。先后在44个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到机关、工厂等单位上法制宣讲课121场,接受法制教育人数达6.5万余人次,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45条。到下半年,市检察机关查处一批影响大、危害大的重大案件。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领域犯罪呈现新的时代特点,在某些地方相当严重。1988年,市检察机关在省外贸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港务局、青岛橡胶二厂、青岛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青岛振业商品房经营公司等重点单位查处21起贪污犯罪案件。1989年,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反贪污犯罪斗争作为第一位工作,坚持把主攻方向放在深挖大案要案和重点系统、单位的“窝案”“串案”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通过查处案件、宣传法制,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同贪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通过举报发现犯罪线索的立案数占全部立案数的80%。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当年10月31日为限期,凡在这个期间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上述犯罪分子,均应依据《通告》规定,予以从宽处理。市检察机关深入发动广大干部群众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措施,使《通告》发挥极大的震慑效果。两个半月通告期间内,市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材料2572份,有150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0年,市检察院从领导精力、力量调配、办案措施、后勤保障、思想政治工作5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市检察院在反贪污犯罪斗争中的前沿突破、组织协调、信息中心、业务指导和领导参谋作用。先后从青岛锅炉厂、青纺机械厂、国棉十厂和五金劳保用品行业、石油化工系统挖出10个犯罪窝子,立案查处贪污犯罪案件65起。1991年2月23日,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1992年,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打击、保护、服务、促进”的原则,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主攻方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88万元。1994年,市检察机关把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工作的重点,全年立案查处贪污犯罪案件81件99人,涉案金额1481.23万元。1998年,市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教育整顿和执法思想大讨论,自觉克服和纠正以往在执法思想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和解决新形势下反贪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案查处发生在烟草、邮电、电力、建筑等重点行业内的贪污贿赂案件,有效遏制这些热点部门贪污贿赂犯罪不断蔓延的势头。1999年,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重点打击金融业的职务犯罪以及发生在医药、石油和建筑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犯罪案件,仅金融领域查办案件23起。对借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侵吞、私分和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进行重点打击,全年立案查处107起,挽回1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0年,市检察机关重点查处金融、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100余万元。2001年,在市南、李沧、崂山、黄岛区机关以及80余家国有企业举行“反贪成果图片展”,近2万人观展,上法制课15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8万余人次。2002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犯罪案件92件,其中大要案比例大幅度提高,达到立案总数的84.5%。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有罪判决率为100%。2003年,市检察机关把反贪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当年,立案查处169件大要案,占案件总数的99.4%。2004年,市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窝案、串案,抓好对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工作。全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79件220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51.77万余元,协助省内外检察机关查办案件326件,协助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6人。2005年,市检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司法行政执法人员、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的职能部门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国企改制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进行重点跟踪。先后立案查处青岛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秦某某涉嫌挪用公款787万元案,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涉嫌贪污、受贿540万元案,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贪污受贿等案件。
第二节 贿赂犯罪案件侦查
80年代初期,市检察机关经济检察部门组建之初,积极开展经济领域的检察工作,以保卫国营、集体财产不受侵犯,反贿赂犯罪工作逐步开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发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市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深入到工厂、企业、街道和农村社队进行宣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经济犯罪的新动向,全年宣讲58场次,受教育5万余人。1983~1984年,市检察机关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和“死角死面”的突破。如胶南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胶南县海洋化工厂厂长石某某受贿一案。1986年,市检察机关克服四平八稳、按部就班的办案习惯,在办案中实行“三快”(初查立案快,采取强制措施快,结案起诉快)、“四同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做到审讯、搜查、取证、追赃同步进行),最大限度地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可能多地挽回经济损失。1989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交往日趋活跃,由此滋生的犯罪现象不断出现,贿赂犯罪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市检察机关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在查处犯罪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新的突破。当年立案查处的案件中,厂长经理犯罪案件占整个受贿案件的19.6%,大要案占总立案数的38.8%,立案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涉及塑料、燃料、化工、医药、电子仪表、二轻、外贸、纺织、家电等系统和单位。
1991年,市检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组织力量到外贸系统进行侦查,6个多月便查获省外贸系统贿赂犯罪案件34起。同时,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犯罪增多的问题,立案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案件36起,其中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28人。1992年,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实行以各级检察长备案制度为中心的办案责任制度,组成9个办案组,3名检察长分别包案,增加办案用车13辆,提高快速突破大要案的能力。1994年,市检察机关把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中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案件作为重点,从领导精力、工作安排、力量使用及物资装备上实行倾斜政策。1995年,市检察院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对办案力量进行充实调整,各区(市)检察院的初查工作和立案侦查的案件,均由局长进行审定把关,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后,确定其突破方案。全年侦破65件,其中大要案37件,占57%。1997年,市检察机关加大对“三机关一部门”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力度,全年立案查处该类案件42件44人。同年,查办乡(镇)村基层干部在土地开发征用、公益金提留、开办乡镇企业等经济活动中,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21件21人。1998~1999年,市检察机关着重查办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效地遏制烟草、邮电、电力、建筑等热点部门贪污贿赂犯罪不断蔓延的势头。
2000年,查处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职务犯罪案件6起。2002年,市检察院组成7个督导组,分赴各院督促办案,对办案进展情况进行一周一通报,定期讲评办案形势。2004年,市检察机关严把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和起诉等关口,建立办案质量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先后立案查处崂山区审计局局长韦某某涉嫌受贿200余万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分局副局长陈某某涉嫌受贿45万元、青岛汇融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涉嫌行贿100万元、青岛埃尔格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涉嫌介绍贿赂200万元等特大案件。2005年,市检察机关推广莱西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实行的“五法”(实行“撒网法”初查,采取“迂回法”审讯,采用“淘金法”取证,运用“类推法”深挖,巧用“时间差”快速突破窝案串案)做法,立案查处贿赂案35件36人,其中立案查处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涉嫌贪污、受贿540万元案,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正局级)贪污受贿等特大要案。
第三节 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侦查
挪用公款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实践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度按贪污罪处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将挪用公款单独成立罪名。90年代初期,市检察机关逐步开始查处挪用公款罪。1993年,市检察院查办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及财务部负责人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合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400万元人民币,挪用给外资企业作为注册资金使用,同年9月被市检察院决定逮捕。1994年,四方区检察院查处市工商银行鞍山路分理处会计仲某某挪用400余万元特大案件。1995年,市检察机关重点从“三机关一部门”入手,立案查处挪用公款案件59起。1999年后,市检察机关查处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有较大的进展。如黄岛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业环卫管理处处长张某某挪用公款案,李沧区立案查处的工商银行青岛李沧区第二支行南渠储蓄所办事员王某挪用公款案,胜利油田建安总公司驻青岛办事处副主任韩某某挪用公款案件等。2000年,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67件,在社会上均引起较大震动。2001年,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外汇管理局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和青岛啤酒集团财务部会计马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2002年,市检察机关依据上级的部署,坚持把查办有震动、有影响、高质量的大要案作为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做到有案必办,有大案优先办,并注意查小案挖大案、要案,从个案中挖窝案、串案,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大要案比例的关系。2003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挪用公款案55件,相继立案查处山东海桥有限公司总经理(副厅级)重大挪用公款案,青岛东方专用汽车公司经理王某某挪用公款211万元特大案,山东健发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挪用公款130万元等一批重特大案件。2004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挪用公款案件57人,立案查处中信实业银行四方支行客户经理毛某某、职员王某涉嫌挪用公款1860万元特大案,交通银行李沧二支行职员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120万元特大案。2005年,市检察机关根据挪用公款犯罪的特点,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主动出击,广辟案源。全年立案查处挪用公款案59件62人,立案查处青岛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秦某某涉嫌挪用公款787万元特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