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渎职侵权犯罪检察
2015-11-19

1979年1月,市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成立并同时开始对外办公。同年7月,确定办案程序和信访工作制度,这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开端。1981年,印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办案细则》用以指导办案工作。1985年开始,重点查办侵权、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3类重点案件。1989~1996年,查处徇私舞弊案、刑讯逼供案、非法拘禁案、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5类案件。1997年后,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管辖主体和范围作出修改,检察机关管辖35种渎职罪和7种侵权罪。1998年4月,市检察院设立渎职犯罪侦查局。2002年,市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处。

第一节  渎职犯罪案件侦查

1979~1997年,市检察机关以1979年《刑法》为依据,管辖7种罪名:重大责任事故案、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枉法追诉裁判案、私放罪犯案、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渎职罪单列一章,共计33个罪名。随着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后增至35个罪名,基本涵盖所有国家机关。1978~2005年,市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渎职案件1022件1329人。

第二节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侦查

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把原属于经济检察管辖的玩忽职守案划归渎职侵权检察管辖。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为办理此类案件规定标准和依据。当年立案11起14人。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归纳为13个方面64种。1988年,全市查处各类渎职犯罪案件120余件,达到历年来的新高。1988年开始,市检察机关利用审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审计的机会,从拖欠款和预付款中发现有无玩忽职守问题、从保险公司的索赔案件中发现有无玩忽职守问题、从法院经济庭审判的经济纠纷案中寻找败诉方有无玩忽职守问题等方式,排查案件线索。至1992年,受理此类案件99起,立案查处66起,立案数占整个渎职侵权案件的17.2%,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90年代,市检察机关严格掌握政策和法律界线,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把玩忽职守犯罪与一般的工作失误、轻微渎职区别开来。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立案数有所下降,但青岛地区立案查处的玩忽职守犯罪,总体上仍呈上升趋势。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提高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1993~2003年,全市立案查处玩忽职守案件110件,有力地打击该类犯罪。2003年,市检察机关在查办玩忽职守犯罪的工作中,进一步拓宽办案领域,立案查处的案件涉及税务、工商、卫生、交通、民政、城建、烟草专卖、房地产、公安等行业。2004年,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实行以市检察院为主导、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上下一体化侦查协作机制,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并主动与反贪、刑检、民行、控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土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交流,挖掘案件线索。立案查处玩忽职守案16件16人。2005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拓宽办案渠道,立案查处盐业、烟草、公路等10余个机关部门的案件,侦查重心从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为加大秘密侦查力度,全面获取证据。

第三节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侦查

1983年,市检察机关开始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84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渎职侵权案件管辖的范围扩大,把原来属于经济检察管辖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渎职侵权检察管辖。1987年,市检察院查办一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并在具体工作中总结出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两个突出、一个印证”(突出查找事故原因,突出查明违章犯罪的责任人,证人证言及现场物证书证与违章责任人叙述相互印证)的工作方法。1993年,在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主要追究有关领导人渎职的刑事责任。当年,全市立案查处60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随着青岛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基建项目大量上马,造成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相对滞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为此,市检察院坚持把此类案件作为惩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一个重点,不断加大力度,完善措施,狠抓案件查处工作。1992~1994年,全市受理建筑事故案件299件,从中立案53件。至1996年,市检察机关办理各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806件,所占比重达40%左右,在所有渎职侵权案件中所占比重最高。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按照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案件管辖的分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不再属检察机关管辖,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随之终结。

第四节  徇私舞弊犯罪案件侦查

199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的通知》。1993年,市检察院开始查处徇私舞弊类案件。1995年4月,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经验交流会,注意与资产清算、审计、价格评估、工商部门的纪委、海关纪委、金融系统纪委、厂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1996年10月,市检察院成立查处徇私舞弊案件领导小组,侦破李沧公安分局干警周某某徇私舞弊案件和莱西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逻大队政治教导员宫某某徇私舞弊案件。1997年12月,成立查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部分干警徇私舞弊犯罪案件专案组,立案查处宋某某、徐某等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案件。1998年4月,立案查处李沧公安分局张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案;同年6月,立案查处崂山区法院杨某某徇私舞弊案。1999年,查处四方公安分局干警赵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即墨市公安局看守所干警李某某徇私枉法案。2000年,立案查处李沧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李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1993~2003年,立案查处徇私舞弊案件20件23人。起诉19件2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18件,不起诉1件。2004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商检徇私舞弊案2件2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各1件1人,海关放纵走私案1件1人。2005年,市检察机关确立“查办一案、诉一案、判一案、成铁案”的渎检工作目标,立案查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2人。

第五节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侦查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罪名,新《刑法》从原《刑法》的玩忽职守罪中分解出滥用职权罪。

1998年7月,市检察院立案查处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个别干警违法犯罪问题,并对干警宋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青岛市实施新《刑法》后立案查处的第一起滥用职权案。2001年,市检察院根据掌握的线索,立案查处原即墨市国税局华山分局吴某某滥用职权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2002年,市检察院立案查处胶南市海洋渔业局、崂山区民政局、中国银行市北支行威海路分理处等单位发生的滥用职权、并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案件。2003年,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强调证据的衔接,形成证据链条,注重对造成的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研究,并采取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翻供、翻证,确保提起公诉的成功率。2004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滥用职权案17件17人,涉案领域有税务机关、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公安、法院、商检、海关等机关部门。2005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滥用职权案30人。

第六节  刑讯逼供犯罪案件侦查

1979年,市检察院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开始立案查处刑讯逼供犯罪。查办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87起(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发生7起,其余均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办理50余起,依法逮捕严重违法乱纪分子5人。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打击力度。同年3月,市检察院会同沧口区检察院对孙某某、王某某蔑视国法,严重摧残两名男女青年人身安全一案进行立案查处。1983~1986年,每年立案查处刑讯逼供案件。1988年,在打击刑事犯罪时,公安干警违法乱纪情况时有发生,当年有28起刑讯逼供案件,其中致人伤残造成严重后果的6起。1991年,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并把查处刑讯逼供犯罪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当年,立案查处此类案件6件。1993年,把查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5类案件作为突破的重点,集中精力查办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案件。1995年,市检察院立案查处莱西市孙寿乡4名联防队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一案。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严肃查处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的通知》。随后,市检察院专案组立案查处黄岛公安局辛安派出所合同制民警、莱西市公安局姜山镇民警刑讯逼供案件。2000~2005年,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检察力度的增加,该类案件逐渐减少。其中2003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暴力取证案仅3件。

第七节  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侦查

1978年,市检察机关开始针对非法拘禁犯罪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1980~1982年,市检察机关查办非法拘禁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开展,立案查处35件。1985年,立案查处10起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各种矛盾相应增加,特别是在商贸活动中,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法逼迫欠债方偿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199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的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查处在商贸领域以绑架扣押人质犯罪的通报》,市检察机关逐步加大对此类侵权行为的惩办力度,迅速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至1992年,市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112件,解救人质135人。1993~1997年,办理该类案件40件,其中因经济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占立案总数的1/3。1997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案件管辖范围有所调整,检察机关只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案件不再管辖。2000年3月,立案查处陆某某在烟草专卖稽查大队打假执法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的非法拘禁案。2003年1月,立案查处平度市人民法院蟠桃法庭书记员高某某在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当事人的案件。2003~2005年,该类案件逐年减少。其中2004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非法拘禁案2件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