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法制 口岸管理 仲裁管理
2015-09-19

第一节  政府法制

1986年8月,原市政府办公室内设经济法规办公室,1987年更名为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1988年9月,在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基础上成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副局级,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单位,承担对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的职能。1990年11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法制局。2001年4月,市政府法制局更名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正局级单位,为市政府办事机构。内设秘书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执法监督协调处、复议应诉处(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5个处。

行政立法

1987年1月17日,青岛市第一件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经青岛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4月18日经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5月2日公布实施。同年1月2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程序的若干规定》,这是青岛市第一件规范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文件。1984年12月15日,青岛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1986年10月,被国务院批准为计划单列市;同年12月,又被国务院确定为法制建设试点城市。根据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订)》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制定规章的权力,自此青岛市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1987~2000年,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包括政府令和青政发两种发文形式。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987~2005年,青岛市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23件次,其中制定97件,修改26件次,废止11件,现行有效82件。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442件次,其中制定425件,修改17件,作出废止决定3次,修改决定2次。

行政执法检查与监督

1988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的试行规定》,这是青岛市制定的第一个规范行政执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995年8月,青岛市召开试行执法责任制动员大会,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年11月,市政府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将573件法律、法规、规章(其中法律79件,行政法规267件,省、市地方性法规97件,市政府规章130件)的组织实施作为执法责任的主要内容,并明确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市直部门为责任部门和单位。1996年10月1日,《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施行,行政执法检查与监督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行政执法检查  1988年8月,青岛市在政府系统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和行政性公司等69个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自此,行政执法检查成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同年12月,市政府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的试行规定》,全市行政执法活动开始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989年2月,对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9个方面25件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1990年,在全市范围开展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重点的执法检查活动,全市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清理具体行政行为累计1286项。1993年,重点对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执行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采取抽查检查的方法,对市公安局等6个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法律文书规范化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1997年,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2000年,在全市开展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2004年11月至12月上旬,开展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为重点内容的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成8个检查组,对12个区(市)政府和23个市政府部门进行了重点抽查。2005年4月中旬至8月底,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各区(市)和市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质检、建设、水利、交通、公安、民政等关系公共利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  青岛市从1989年开始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1990年,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呈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8件。1991年,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呈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156件。1992年,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呈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112件,市政府予以备案的108件,占备案件总数的96%;不予备案提出修改的4件,占4%。1996年,受理审查备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24件。1997年,受理审查备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00件。1998年,受理审查备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15件。1999年,受理审查备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24件。2000年,受理审查备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20件。2001年,受理审查备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08件。2002年,受理审查备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86件。2003年,受理规范性文件116件,其中审查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57件。经审查备案105件,审查发布11件,审查退回3件,审查责令修改重新发布3件。2004年,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审查规范性文件173件,其中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7件、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56件。2005年,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审查规范性文件153件,其中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38件、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15件。

自1997年起,青岛市开始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确定由市、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当年,市政府受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88件。1999年,受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达1565件之多。

1999年7月,青岛市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聘请的范围主要是市和各区(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市政府首批聘请200名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青岛市行政执法监督员证”。2003年,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聘期3年,由市政府颁发“青岛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首批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26名。2005年12月,聘请社会监督员24名。

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  1998年5月,实施《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在全市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通过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对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的进行清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培训和考试。1998年9月12日,举行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统一考试,1.7万人参加考试。1999年3月,市政府举行全市行政执法证件首发仪式,对1.8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件。1998~1999年,市政府先后组织两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统一考试。1999年9月,青岛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数据库。2001年,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的2.1万余个执法岗位进行审查,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审验。2002年,对全市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审验,并对机构改革后调整到执法岗位的70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办理新的行政执法证件6866个,审验行政执法证件6794个。对因单位更名、合并或调整职能,行政执法岗位与执法证件中所在执法岗位不符的5283名执法人员更换执法证件。收回因部门撤销、退休、提前离岗、辞职或者调离原单位以及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1798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对不参加审验又不交回的235个行政执法证件,通过报纸公告作废。2004年6月,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审验考试,对其中1007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试。7~8月,对2004年新增的708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2005年,对700余名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进行培训。

行政复议应诉

1990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复议机构和复议制度,确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1990年,台东模具厂在翻建楼房时,不按照执照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又擅自改变建筑用途,违反《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规划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台东模具厂不服,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后,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这是青岛市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1993年4月,举办青岛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首期培训班,此后举办9期。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部分中央、省驻青岛单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850人参加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青岛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持证上岗制度。1997年3月14日,市政府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2000年4月,《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实施,行政复议工作逐步实现公开化、透明化。

1991~1995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91件。1996年,市政府受理12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应诉案件3件。1997年,市政府受理19件。1998年,市政府受理复议案件18件。1999年,市政府受理复议案件22件。2000年,市政府受理93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1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5件。2001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68件,市政府受理110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6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4件。2002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23件,市政府受理100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9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9件。2003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16件,市政府受理127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9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8件。2004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804件,市政府受理153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24件,代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5件,代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和申诉案件各1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8件。2005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18件,市政府受理187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17件,代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5件。

第二节  口岸管理

实行改革开放后,青岛市先后印发《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青岛口岸检查工作的通知》等,加强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1980年8月,市政府口岸办公室成立。1999年7月,青岛港前湾港对外开放。至2005年,青岛有2个一类口岸、3个二类口岸、1个气货主专用码头;青岛口岸设置有8个检查检验机关、3个边防检查机构、3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3个海关。

口岸开放

海港口岸开发  1992年5月29日,市政府口岸办商请13个相关单位同意,青岛地方港(青岛小港)开展装卸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货场业务。1994年8月24日,国务院批复同意青岛港口岸黄岛前湾港区设置边检、海关、卫生检疫等检查检验机构。1997年,胶南市积米崖港和即墨市女岛港作为二类口岸对外开放,允许航行国际及地区航线的中国籍船舶经固定航道停靠该港进行作业。1999年4月29日,青岛港口岸黄岛前湾港区对外开放。同年7月28日,前湾港区作为国家一类对外口岸对外开放。英国铁行、丹麦马士基、香港招商局、美国环球货柜等世界知名企业和集团纷纷在胶州湾东、西两岸投资兴建码头,总投资规模在25亿美元左右,利用岸线9700余米,规划建成深水集装箱专用泊位、专用码头泊位等38个。2000年8月17日,实施《青岛市二类口岸综合管理办法》,加强对二类口岸综合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到2005年,青岛海港口岸拥有“零关税”“无障碍”“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自由港区优势。

空港口岸开发  1988年5月27日,国家民航总局批复,同意执行五架次青岛至香港临时包机,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飞。流亭机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对外开放的航空口岸。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函复同意,青岛流亭机场对外开放。1992年9月4日,青岛航空口岸在实行军民合用的情况下对外国籍飞机开放。自此,青岛空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对外开放一类航空口岸。1993年7月4日,青岛航空口岸迎来对外开放后的第一架由境外直飞青岛的政要专机——新加坡资政李光耀一行170余人大型代表团乘专机由新加坡直达青岛,空港口岸查验单位完成通关任务。至2005年,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澳门航空公司等知名航空公司先后落户青岛,参与青岛空港口岸的客、货运营。同时,美国联合邮寄服务也在青岛空港口岸开辟自己的全球货运业务。

口岸大通关

2001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开始全国性口岸大通关工作。11月,青岛口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立。2002年1月,青岛口岸组织开展口岸通关调查,汇总整理出影响通关速度的4大类19个问题,涉及12个部门和单位。5月21日,青岛市印发《关于实施青岛口岸大通关的意见》,主要解决通关各个环节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口岸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口岸综合管理协调力度薄弱等问题。2002年,海港口岸老港区出口集装箱通关时间由年初的52小时缩短到38.5小时;空港口岸进口货物平均通关时间由年初的18.8小时缩短到16.52小时,其中进口信息技术类相关产品的4小时送达率由年初的20%提高到53.7%。2003年3月,青岛海港口岸外贸集装箱航线开始西移至前湾港区。当年,老港区出口集装箱通关时间由原来的38小时减少至24小时,通关时间缩短14小时,通关效率提高36%;前湾港区的通关时间由2003年外贸集装箱航线西移时的61小时减少至31小时,通关时间缩短30个小时,通关效率提高49%。空港口岸信息技术企业相关材料的4小时送达率从年初的53.7%提高到81%。2004年7月10日,青岛口岸在全国首次口岸城市大通关环境综合评估中,以综合得分77.2分名列中国北方口岸城市之首。2004年9月16日,组织首批“零待时”(全称为“国际航行船舶在港零待时”,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入出境时,在向口岸查验单位申报、递交规定的单证并批准进出口岸的前提下,进入口岸抵达码头泊位时即可靠泊卸船作业;驶出口岸时在港口装船作业结束后即可开船离港出境)试点工作,选择前湾港区中远日本航线和欧洲航线的11条船舶,推行国际集装箱航行船舶在港“零待时”试点。试点船舶的平均在港非生产性作业时间由原来的几小时缩短为14分钟。2005年2月,青岛市在口岸监管一线工作现场提倡“5+2”(5个工作日加周六、日)工作制和提高“零待时”比例。当年5月8日,黄岛海关在青岛海港口岸前湾港区实行“提前申报、闸口验放、电子放行”的新模式。新模式取消出口凭有货信息申报限制,在闸口直接凭电子数据验放,企业可提前向海关申报,直接从厂家发货装船。7月23日和10月8日,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青岛海关先后实行“5+2”工作模式。至2005年底,青岛海港口岸老港区国际集装箱出口通关时间平均为16.14小时,比大通关前缩短37个小时;前湾港区出口集装箱平均通关时间由2003年外贸集装箱航线西移时的61个小时缩短到27个小时;空港进口信息技术类相关产品4小时送达率由大通关开始前的20%提高到实行新的通关模式后的84.63%。

口岸联检

1994年之前,青岛海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对进出境的国际航行船舶的联合检查,一直采取联合登轮查验的做法。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国家口岸办公室的要求,1994年1月28日,在前湾港新港区成立青岛港前湾港区检查检验单位联合办公室,将登轮联检改为在陆地联合办公。1994年3月20日起,青岛市在全省率先对海港口岸进行联检制度改革,取消沿袭40余年的集体登轮联检制度。1995年5月1日,市口岸办组织海监、边防、海关、卫生检疫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进驻青岛海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联合办公。对进出青岛海港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员工,实行24小时办公、“一条龙”服务,即进一个门,可办妥一切联检手续。同时,实行新的联检办法,对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查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电讯检疫的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所有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境检查手续全部到联合办公室办理。6月29日,依照国务院《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青岛市印发《关于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青岛口岸检查工作的通知》,对联检制度改革、实行联合办公、24小时工作制、船舶动态报告等11个方面作出规范,并明确对进出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实行特种船舶、重点船舶和来自疫区船舶的三类船舶分类检查的办法。1995年下半年起,青岛口岸试行国际旅客检查制度改革:在海港国际旅检厅实行“边防管人,海关管物,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加强后续管理”的做法。空港口岸国际航班入境联检,由原来先登机检查后下客,改为先下客后检查;国际旅检厅增设入境旅客通道和团体通道至14个;海关采取开放式查验行李,过机率、开包率分别降到5%和3%以下。在前湾港区实行“一船一批、一船一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生产和往来。

2001年10月,改建后的“青岛海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联合办公室”投入使用。主要用于海事、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联合办公,为进出口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服务员工办理出入境手续。2002年1月10日,针对青岛港外贸集装箱航线西移过程中国际航行船舶数量猛增的情况,组建黄岛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联合办公室,对出入境船舶及其随船员工通关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2004年6月8日,空港口岸查验单位取消联合登机检查制度。2005年6月29日,“零待时”进行第二批试点。试点范围扩大至中海公司欧洲、美西两条航线18条船舶。“零待时”将国际集装箱航行船舶的进出港联检,由原来的“串联式”改为“并联式”服务,并在检验关口上分别前置和后移,简化联检手续,相应增加各查验单位、船公司、代理、装卸、货主的管理责任。

海铁联运

青岛海港口岸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始于80年代末。1989年2月18日,青岛港集装箱公司打破过去集装箱仅靠汽车运输的单一方式,首批15个集装箱通过铁路列车运往郑州、西安等地,是青岛港集装箱运输首次海铁联运。1995年9月12日,由大亚物流承运的15辆救护车从韩国抵达青岛,在青岛铁路装车,经郑州上亚欧大陆桥,从阿拉山口出境运往哈萨克斯坦,青岛口岸首次实现跨境海铁联运。1997年8月,济南铁路局和青岛港务局共同组建铁路青岛港站,距青岛港集装箱码头前沿仅200米,是全国最大的集装箱海铁联运港站。随后,青岛港站陆续开通青岛至济南、郑州东、西安、成都、济宁、新疆阿拉山口等直通式海铁联运和“五定班列”(定点、定时、定价、定线、定车次),并启动新亚欧大陆桥集装箱过境运输和危险品接卸转运作业。1999年,国家实行“开发西部”战略后,青岛港先后在西安、兰州等地举行“海铁联运恳谈会”,向西部货主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1999年12月,青岛港在兰州开通直通式海铁联运后,在半年多的时间内,甘肃省从青岛港进出口的集装箱量比前3年的总和翻一番。2000年11月15日,由青岛港与中远货运有限公司共同承包经营的“中远3号”青岛至郑州、西安“五定班列”,在青岛港八号码头开通。2001年5月11日和12日,青岛港联手中远集团和“东方海外”两大船公司承包经营的“中远5号”“东方1号”两列集装箱“五定班列”相继从西安开出。其后,又开通青岛至重庆的集装箱专列,降低重庆至青岛集装箱专列的空返率。实现“五定班列”海铁联运业务之后,重庆货物到青岛出口,运输成本下降25%。2005年,青岛港先后开通港口至乌鲁木齐、兰州、郑州、西安等十几个内陆中心城市的海铁多式联运和海关直通式运输。

口岸设施

海港  青岛海港口岸位于山东半岛东南胶州湾畔,由青岛港的老港区(大港)、黄岛油港和黄岛前湾港区一类口岸和青岛小港、胶南积米崖、即墨女岛二类口岸以及吉宝油气货主专用码头组成。它濒临黄海,水深港阔,不冻不淤,是中国得天独厚的天然深水良港、能源运输枢纽和太平洋西岸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海港水域包括老港区水域范围、前湾港区水域范围、黄岛油港水域范围。海港陆域包括老港区、前湾港区、黄岛油港区。

港口基础设施  青岛港口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青岛港外航道、青岛港内航道、黄岛一期油码头航线、黄岛二期油码头航线、前湾港区航线、海港锚地以及航标设施、码头及机械设施、港口仓储与堆场、港口集疏运通道等。

第三节  仲裁管理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1996年3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成立青岛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明确第一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的通知》,对新旧仲裁制度的平稳过渡、各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签订等提出要求。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类型涉及买卖、房地产、海事海商等23大类,基本覆盖青岛市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主要领域。2002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岛仲裁发展指导委员会。2005年7月18日,青岛仲裁委员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成为全国第一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

仲裁员  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于1996、1999、2004年分三批聘任来自国内及英国、法国、比利时、新西兰、台湾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525名。青岛仲裁委员会所聘仲裁员均为法律、经贸、科技、金融、建设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起一支适应仲裁办案需要的仲裁员队伍。1997年1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草案)》,2000年1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通过《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2004年8月进行修订。2002年5月,印发《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对仲裁员个人行为、回避、廉政、办案时间等作出26条规定。1996~2005年,组织仲裁员培训和教育32场次,受训仲裁员5300人次,受训率达92%。

仲裁发展指导委员会  2002年8月,青岛仲裁发展指导委员会成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仲裁发展指导委员会的顾问和主任,其成员来自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等64个单位和部门。仲裁发展指导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是宣传贯彻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各有关单位规范涉及国内外民商事合同的订立工作;研讨仲裁工作在服务于青岛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经营城市中的有效途径。

专家咨询委员会  1996年8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成立青岛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并印发《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2001年1月、2004年11月对专家委员会进行两次调整。青岛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法律、经贸、建设、金融、证券期货等5个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负责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负责对《仲裁规则》及其他法律文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等。

派出机构及仲裁联络员  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1997年4月,在省贸促会、市外经贸委、市贸促会、市工商局等单位设立12个办事处。1998年7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仲裁工作的通知》,至此,青岛仲裁委员会在社会各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全面展开,到2005年,在海尔集团、青岛建设集团、青岛交运集团等企事业单位设立办事处51个,其中包括淄博、泰安的外设办事处7个。

1996年8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届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聘任仲裁联络员的决定》,决定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聘任从事法律事务、法律服务、民商事合同管理的人员为仲裁联络员。到2005年,聘任仲裁联络员1300名。青岛仲裁委员会每年分批次举办仲裁联络员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座谈会。1999年6月和2003年7月,对“仲裁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仲裁联络员”进行表彰。到2005年,海信集团、交运集团、远洋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合同规范率和仲裁条款签订率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

2003年8月、12月及2004年6月,青岛仲裁委员会分别组建工商仲裁庭、建设仲裁庭、西海岸国际仲裁中心。2005年8月,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青岛仲裁工作的意见》,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市辖7区5市和有关行业设立仲裁中心(庭),冠名为“青岛仲裁委员会XX仲裁中心(庭)”。2005年9~12月,胶南、即墨、总商会、胶州、证券期货、崂山、城阳、莱西仲裁中心相继成立。到2005年,在部分区(市)、行业成立9个仲裁中心、2个专业仲裁庭。

仲裁案件受理

1996年4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仲裁申请与审查受理程序》。2003年9月,重新修订《立案工作程序》,对立案手续、受理时限、仲裁费缓交等作出明确规定。青岛仲裁委员会自1996年3月成立至年底,受理各类仲裁案件80起。1996~2005年,受案数量逐年上升,到2005年,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660起,包括50起涉外案件。当日立案率平均97%,直接送达率96%以上,涉案标的额48.96亿元。协助当事人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410起,其中1997年1月受理了第一起海事海商类船舶维修合同纠纷案件。1999年5月,受理了争议标的额过亿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文件精神,经山东省物价局核准,青岛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费收费标准,2004年11月经物价部门批准对标准进行调整。

                              1996~2005年青岛仲裁受案情况统计表

表3-1

年份

受案数(件)

增减率(%)

涉案标的额(亿元)

增减率(%)

1996

80

-

2.47

-

1997

108

35

2.34

-5

1998

163

51

3.27

40

1999

192

18

6.04

85

2000

239

24

2.9

-108

2001

320

34

3.12

7.6

2002

349

9

5.02

61

2003

400

12

7.17

43

2004

713

84

5.83

-19

2005

1096

54

10.8

85

合计

3660

-

48.96

-

说明:包括50起涉外案件。

 

仲裁案件审理

1996年5月15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第一起建设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从案件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到裁决用时42天,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自1996年起,青岛仲裁委员会推行“一站式服务”。规定仲裁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率不低于95%、当日立案率不低于98%、调解和解率不低于50%、快速结案率(30日内结案)不低于30%、自动履行率不低于80%、当事人满意率不低于80%。同时要求审理的各类案件无撤销、无投诉、无超期,建立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等措施,严把组庭、审理、裁决、审查等关口,保证每起仲裁案件的质量。1996~2005年,仲裁各类平等主体的民商事合同纠纷3660起,包括50起涉外案件,均能达到或超过各项办案指标。

组庭  2004年11月,根据《仲裁规则》制定并施行《仲裁庭组成工作有关规定》,确定组庭工作应根据专业优先、优势互补的原则,优化仲裁庭结构。对重大、疑难、群体案件应由熟知法律程序的专家组成。聘任来自国内外的仲裁员525名,供仲裁当事人选用。

审理与裁决  2003年9月,依据《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印发《仲裁案件审理程序》,同时印发并施行《关于仲裁案件审理期限有关问题的规定》。2003年9月,印发并施行《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委托鉴定办法》。2004年6~7月,青岛仲裁委员会先后受理105名某小区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因供热设施费而发生纠纷的群体案件。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严格执行仲裁程序,先后两次开庭,质证证据,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组织三次合议,统一了仲裁庭意见。自2005年11月18日起,推行仲裁公开开庭工作。

调解  1999年1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届六次会议通过《青岛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退费办法》。为加强调解工作,2004年12月6日,成立青岛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涉外仲裁处加挂“青岛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牌子。2004年12月23日,青岛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与青岛市贸促会联合印发开展商事调解工作的通知。2005年9月1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印发《青岛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对调解程序进行规定。从2005年10月开始,走访青岛市商会、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宣传推介仲裁法。到2005年,接待当事人调解咨询1300人次,受理调解案件3件,涉案标的额3.3亿美元。

裁决审查  2003年9月,青岛仲裁委员会印发并施行《裁决书审查工作规定》,明确审查部门、审查范围、审查期限等。一般仲裁案件的裁决采取三级审核负责制,重大案件、群体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涉外案件等裁决采取四级审核负责制。2005年1月,启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从立案、组庭、审理到裁决,全部实行网上管理、网上审批、网上审查。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

涉外仲裁

青岛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涉外案件过程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宣传推介、考察交流、设立办事处等多种形式,吸取先进经验,完善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接轨。

1996年10月,青岛仲裁委员会派人参加青岛经济仲裁代表团赴美国考察交流。1997年6月,青岛市经济仲裁考察团赴英国、法国、德国进行考察交流。1997年11月,青岛仲裁委员会组团参加在香港举行的亚洲国际商事仲裁大会。2003年10月,青岛仲裁委员会组团赴日本、韩国进行仲裁业务交流考察和选聘仲裁员。

1998年7月,“中美仲裁法律实务交流会”在青岛召开,美国专员玛丽·约翰逊女士、市政府副市长闵祥超等出席会议。2001年3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与省外经贸厅、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合作,举办“WTO与国际商事仲裁培训班”。2002年6月,经市政府外办批准,青岛仲裁委员会邀请日本下关市政府经济产业部次长中山哲郎一行到青岛进行工作交流。2002年12月、2004年5月,青岛仲裁委员会两次组团参加香港理工大学举办的WTO培训班、参观香港城市大学、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学术交流。2005年4月22日,由青岛仲裁委员会、青岛大学与韩国仲裁学会、大韩商事仲裁院联合举办了“中韩仲裁理论与实务论坛”。

1996~2005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涉外仲裁案件5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