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
2015-11-17

青岛市的纠纷调解组织从恢复重建到逐步完善,并不断创新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建立起各级、各部门、各个行业的全社会参与的、自上而下的矛盾纠纷排差调处大格局,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节  人民调解

1980年,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加强,并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一种主要形式。至1985年,全市城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7.32万件,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1985年12月,市百货用品批发公司调委会调解员王一川被司法部评为人民调解先进工作者,为青岛市第一位受到司法部表彰的人民调解员。1991~1995年,青岛市调解各类民间纠纷96397件,调解成功88685件,调成率9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17起230人,防止民转刑案件342起537人。1996年,全市推广“公约化管理,专项治理纠纷活动”,通过签订“相邻公约”,对各种民事纠纷坚持早抓、抓小、抓苗头,超前预防。1997年,全市各调解组织和司法所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8282起,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防止“民转刑”案件218起623人,防止自杀死亡82起115人,防止集体上访202起,避免械斗20起。

2000年,全市组织3.8万余人深入城乡基层单位、村庄进行排查。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点和职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落实责任制。2001年,全市5市3区的121个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市内4区的45个街道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全部实行敞开式办公,集中受理群众意见建议,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2003年后,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围绕着平安建设进一步深化,各区(市)相继总结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2005年3月,青岛市印发《关于建立“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确定三项工作机制和七项工作制度,确立了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

第二节  司法行政调解

1988年10月21日,青岛市莱西宝城乡司法所成立。随后,司法所在全市城乡街道普遍建立并开展各项基层司法活动。1993年,司法机关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2%。当年,全市发生186起不安定因素,没有一起因矛盾激化而产生严重后果。1995年,全市调委会增至9709个;整顿调委会4946个,充实调解人员2916名;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9229起,调解成功27782起,成功率95%。防止“民转刑”案件169起425人,制止上访38起147人,避免民间纠纷引起自杀62起89人。1997年,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司法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年内新建调委会139个,其中企业新建数占111个,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9631个。全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7585起,调处成功率为92%。1998年,组织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开展3次纠纷大排查活动,排查出纠纷苗头3570起,经司法行政调解,防止38起矛盾激化。1999年,青岛市将“148”法律专线统一升级为“12348”。2000年,农村5市3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司法调解中心,并与法律服务专线合署办公。当年,全市201个司法所调处大小纠纷118796起,防止自杀死亡125起170人,防止民转刑案件400起1112人。2001年,推行重大矛盾督办通知制度,对11起重大矛盾纠纷向有关区(市)党政部门下达通知单,敦促相关单位领导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纠纷。2002年8月,将纠纷排查工作纳入警务范围,10天内排查出影响社会稳定信息125条,从中调处集体上访事件19起,500余人得到安抚,避免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发生。2003年,全市公安系统排查发现影响社会稳定因素733起。从中发现和掌握部分人员集中到军地领导机关上访、部分职工群众堵塞交通、阻挠车辆运行等356起群体性事件,通过调解工作均逐一化解。全市各级劳动部门对1233起拖欠民工工资纠纷进行调处,调处成功率达85.7%,预防群体性上访19起。2004年,各区(市)开始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实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2005年3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综治、司法、信访、调解“四位一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全市各基层政权组织全部建立“联合接访、联合排查、联合调处”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与法院、公安、劳动等部门调解工作相衔接,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治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有机结合。当年,全市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60起,调处成功12211件,成功率达98%,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37起135人,群体性上访178起。

第三节  审判调解

1984年始,青岛市基层法院相继成立巡回法庭,深入农村、街道、企业,除运用法律手段疏导群众预防民间纠纷外,还利用审判职能,开展庭内外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当年,各基层法院和巡回法庭集中审判、调解处理经济纠纷9036件,标的额达351万元。1988年,两级法院全部审结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占74.6%,经济案件调解结案率占84.7%。1994年,审结民事案件6646件,比1992年上升17.17%,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2%,其中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达58.73%。1998年,市中级法院提出“依法调解,公平裁判”原则,审理各类民事案件,诉讼全程“调解原则”贯穿始终。1999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9895件,审结9927件,其中调解结案4957件,占结案总数50.1%。2001~2002年,全市法院进社区巡回办案近1700次。2002年,市中级法院印发《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八条意见》,使审判调解工作更加具体、规范、易操作。2003年,市中级法院开通“天平热线”,打造“心系百姓,情铸天平”司法品牌。审查办理信访老户案件、信访突出问题案件123件,结服111件,结服率达到90%。两级法院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100余起,民商案调解率达55%。2004年,市中级法院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制度”,化解部分因家属被犯罪行为致死或虽未判处死刑但对结果不满及附带民事赔偿不兑现而长期纠缠,影响社会稳定等类矛盾,此举填补中国法律空白。尤其是28起刑事案件36名受害人受到70万元救济后,社会反响良好。2005年,推行“法官进社区”巡回办案,广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大力强化便民利民诉讼,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大量社区矛盾纠纷。当年,延安路法庭审结613起案件,其中调解撤诉453件,调撤率达到74%,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实现零记录。四方区法院建立社区信访事项代理制度,发挥社区信访代理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对信访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向法院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建议,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提供一个有效平台。

第四节  社团调解

随着大量新型社会组织和新型经济组织的涌现,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格局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控制力减弱。社团调解则在向非公有制企业、向外国人聚居区等方面延伸后显示出良好的作用。2000年下半年开始,城阳区进行非公有制企业的调解组织建设试点。2002年,青岛市印发《关于在社区建立“家庭纠纷调解站”及“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在社区成立“家庭纠纷调解站”,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7月,举行反家庭暴力示范点揭牌仪式,在市内4区确定8个公安派出所和社区为全市“反暴试点”,将“家暴”投诉纳入“110”报警范围。2003年8月,外国人聚居的市南区“泛海名人广场”小区成立涉外民事调解委员会,此举为全省乃至全国首创。至2005年,全市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社团调解组织6500余家、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1万余起,有效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