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2005年,市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婚姻家庭、买卖、劳动、人身损害等一审民事案件456866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裁侵犯他人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1979~2005年,审理普通离婚、军人离婚、撤销婚姻案件和解除同居关系等案件151990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3.27%。
第一节 离婚案件
普通离婚案件
1979~1980年,人民法院坚持《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审理该类案件873起,年均审理936.5件,其中调解离婚889件,占审理数47.5%,调不离475件,占审理数25.4%;判决离婚案件192件,占审理数10.3%,判离的164件,占审理数8.75%,判决不离28件,占审理数1.5%。198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准许或不准许离婚应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1981~2000年,审理离婚案件105060件,年均审理5253件,其中调解66840件,占审理数63.62%,调离51042件,占调解案76.36%,调不离15798件,占调解案23.63%;判决22478件,占审理数21.3%,判离16775件,占判决案74.62%,判不离5703件,占判决案25.37%。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坚持调解原则。2001~2005年,审理离婚案43862件(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13件),年均审理8772.4件,其中调解结案20886件,占审理数47.62%,调离16129件,占调解案77.22%,调不离4757件,占调解案22.78%;判决结案9478件,占审理数21.56%,判离6515件,占判决案件68.74%,判不离2963件,占判决案31.26%。
解除非法同居和同居关系
1979~1994年,人民法院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85件。1994年2月1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执行对事实婚姻完全不承认制度,而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不经调解一律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1994~2000年,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471起,年均审理67.28件。2001~2005年,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100件。
第二节 “四养”纠纷案件
“四养”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对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案件的俗称。1979~2005年,审理“四养”案件21171件,其中赡养12082件、抚养8007件、扶养628件、收养454件。
赡养纠纷案件
1979~1980年,审理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而没有尽供养义务产生的纠纷案件,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裁判。1979年,审理赡养纠纷案171件。1980年,审理赡养纠纷案220件,调解结案的分别占83.04%和80%。80年代后,赡养纠纷案件缓慢增长,发生在农村比例高于城镇。1981~2005年,审理赡养纠纷案件11691件,年均审理467.64件,调解7729件,占审理案件的66.11%。
抚养纠纷案件
抚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随父母离婚而产生,主要基于增加抚养费和变更抚养权两个原因。1979~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抚养纠纷案件6301件,年均审理223.37件。
扶养纠纷案件
1979年后,城市老年人离退休都享有养老退休金或工资待遇,农村实行人均口粮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及无子女孤寡老人“五保”救济制度,至1985年,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极少。1986年,扶养纠纷案件虽少有发生但稍有增加,当年审理11件。1986~2005年,审理扶养纠纷案628件,年均审理31.4件。
收养纠纷案件
1979~1985年,收养纠纷案件在“四养”案件中数量最少。1986年才从司法统计中分离出来,当年审理36件,为有史以来最高年份,继而成递减趋势。1986~1991年,审理158件,年均审理26.3件。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收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1992~2005年,审理收养纠纷案296件,年均审理21.1件。
第三节 继承案件
1979~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权利主体在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后遗留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参与继承主体资格、继承份额引发的纠纷案5514件,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
法定继承案件
1979~1980年,年审案数在100件以下。1986~1989年,年审案数上升到200~250件。1990~2000年,审案数回落。2001~2005年,年审案数上升到200~300件。1979~2005年,审理该类案件3859件,年均审理143件。
遗嘱继承案件
1979年前,遗嘱指继承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和执行。1979年后,由遗嘱继承效力、继承遗产份额等原因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较少。至1984年,审理不到20件。1985年《继承法》实施,明确和规范遗嘱继承案件的审理。至2005年,审理遗嘱继承案245件,年均审理12件。
遗赠案件
1985年《继承法》实施后,始有遗赠案件。但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极少发生。90年代中期,随着人们家庭观念的改变,有个别遗赠案件发生。1996~2005年,审理遗赠案48件,其中有27件为遗赠附带扶养协议。
第四节 不动产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开始,尤其是90年代末福利分房制度的取消、住房社会化,房屋拆建、买卖活动大量出现,以房屋确权、收益案件为主的不动产案件呈明显增加趋势。1979~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不动产案件24579件,年均审理910件。不动产案件包括房屋案件、其他不动产案件。
房屋案件
1979~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房屋纠纷案23004件,年均审理852件。
房屋确权案件 1979年后,党和国家颁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和肯定私有房屋的合法性。198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在城镇全面实行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制度,加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房屋产权的法律保护。1983~1990年,审理房屋确权案件264件,年均审理33件。1991年后,房屋确权案件类型发生较大变化,涉及土改遗留房屋确权纠纷、私房改造和公私合营房屋产权纠纷、复查案件涉及的房产纠纷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由城市房屋拆迁、居民间房屋互换以及离婚、继承、赠予、析产引起的房产权归属纠纷。至2005年,审理房屋确权案5353件,年均审理357件。
房屋买卖纠纷 1983年之前,房屋交易不多,买卖纠纷很少,1994年后,商品房纠纷刚出现的几年内均统计在房屋买卖案由类,至2000年后才开始分立商品房买卖案由。1983~2005年,审理房屋买卖案件3780件,年均审理164件。
私房买卖纠纷 1983~1994年,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303件,年均审理25.25件。进入90年代中期,有些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房,出现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纠纷。1995~2001年,审理房屋买卖1807件(包括商品房买卖),年均审理258件。
商品房买卖纠纷 商品房买卖纠纷始于90年代初期。1994年7月,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逐步建立商品房市场,商品房买卖纠纷逐渐增多。2000年后,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处理。2002~2005年,审理1672件,年均审理418件。
房屋租赁纠纷 1983~1984年,人民法院年均审理83件。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无公房、私房的区别。1985~1998年,审理3376件,年均审理241件。1999年10月《合同法》实施,成为法院审理房屋租赁案件的依据。1999~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租赁纠纷案8682件,年均审理1240件。
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开始于90年代初期。1992年,青岛火车站拆迁改造和此后的棚户区改造,使房屋拆迁纠纷呈上升趋势。至1995年,审理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纠纷案件153件,年均审理38件。1996~2005年,审理1375件,其中2002年最多达507件。
其他不动产案件
包括土地、山林、水利、宅基地等案件,以及随着法制的健全从上述案件类型中分离或合并的其他案件。1979~2005年,审理2993件。
土地、山林、水利案件 1979~1989年,审理该类案件124件,年均审理11件。1987年《土地法》实施后特别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行后,由政府确权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土地、山林纠纷起诉,作为行政争议案件划归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只有使用权明确而发生的侵权纠纷仍作为民事案件,其中土地案件改称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山林、水利仍保留原有案件分类称谓。1990~2001年,审理该类案件20起。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案件重新分类,将山林、水利、矿产等归属自然资源使用权属纠纷,依据合同法和国家相关的法规进行审理。至2005年,审理该类案件151件,年均审理37.75件。
宅基地案件 1979~1982年,宅基地使用纠纷和使用权转移纠纷较少,在司法统计中归属其他民事案件。从1983年起,宅基地案件开始从其他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1983~1986年,审理宅基地纠纷案353件,年均审理88.25件。1999年8月,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重新修订后,宅基用地实行严格的申报、讨论、审核和批准制度,宅基地纠纷案件明显减少。1987~2005年,审理宅基地纠纷案669件,年均审理35.2件。
土地使用权属案件 1979年至80年代初期,《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80年代末期,打破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禁令,同时也引发土地使用权属纠纷。90年代初,青岛市东部房地产业开发,产生一些地产纠纷案件。至1995年,法院审理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131件,年均审理16.38件。1996年后,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法规审理房地产案件。至2005年,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纠纷案1234件,年均审理137件。
第五节 债权纠纷案件
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的涌现,使得社会经济活动大量增加,由此带来债权纠纷案件呈明显涨势。1979~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借贷、买卖、劳动争议等债权纠纷案件129899件,年均审理4811件。
民间借贷案件
1979~1985年,审理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878件,年均审理125件。案件以货币借贷纠纷为主。1986年,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维护债权债务关系。1986~1998年,审理民间借贷案14930件,年均审理1148.46件。1999年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同年颁行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至2005年,审理借款纠纷12844件,年均审理1834.8件。
买卖纠纷案件
1986年,买卖纠纷案件在司法统计中分立,当年审理买卖纠纷215件,此后逐年持续增长。1986~2001年,审理买卖纠纷案件22747件,年均审理1421.69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过去的经济案件统归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统称为买卖合同纠纷。至2005年,审理买卖纠纷39088件,涉案标的额440538万元,年均审理9772件。
劳动争议案件
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8年起,机关、团体、企业与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涉及劳动问题方面出现的纠纷开始起诉到法院,归属经济案件。至1992年,审理劳动争议案10件。1993年8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归属到民事案件。1993~2005年,审理劳动争议案2796件,年均审理215件。
劳动报酬案件
80年代中期,劳务雇佣关系普遍建立,引发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逐渐增多。自1986年审理劳动报酬案件至1992年,审理646件,年均审理92件。主要是个体工商业请帮手、带学徒、农村季节性雇工以及其他单位临时性雇工与用人方形成的劳动报酬纠纷。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和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至2001年,审理劳动报酬纠纷案4775件,年均审理530.5件。自2002年起,劳动报酬案由停止使用,其中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引起的工资纠纷归属劳动争议案由。至2005年,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4955件,年均审理1238.7件。
第六节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1979~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60544件,年均审理2242.4件。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1979~1985年,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混同一起,统称为赔偿案件。1986年后,审理财产损害赔偿适用同年颁行的《民法通则》。至2005年,审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8237件,年均审理411.85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979~1985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财产赔偿案件统称为赔偿案件(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2358件,年均审理336.8件,多数是人身损害赔偿。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后,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致人伤害、致人残废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形进行处理。至1995年,审理8004件,年均审理800件。1996年后,法院处理人身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主要执行同年山东省高级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至2000年,审理一般民事侵权损害和各种特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13820件,年均审理2764件。2000年后,随着各种人身损害案件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大幅上升,先后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意见。至2005年,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28071件,年均审理5614.2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案件
1988年起,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侵犯人身权案件。当年审理侵害公民肖像权、名誉权案件10件,1995年达62件。1996年,审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外其他侵害人格权案件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至2000年,审理该类案206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后,统一和规范有关精神赔偿案件的审理。至2005年,审理1359件,年均审理27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