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调节经济法律关系,排解纷争,至2005年,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商事)案件277058件(2002年以前,经济案件统称民事案件,为保持事件的完整性,原经济案由仍在司法统计保留的计算至2005年),涉案标的额756.517亿元。
第一节 农村承包案件
农村承包案件,是由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村委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之间在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因一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1983~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承包纠纷案33733件,年均审理1466.7件。
土地承包案件
1982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和各项农村政策全面推广,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建立起契约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和纠纷。1983年,审理17件。1984年,审理75件。1985年,审理4832件,占当年经济案件总数的73.76%,成为历史上审理最多的年份。这个时期,实行调解原则,组织双方协商,妥善处理纠纷。在3年所审理的近5000起案件中,仅34起案件采用判决的形式结案,调解结案率高达99.3%。1986年后,审理承包纠纷案件适用同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制裁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维护契约经济的正常秩序。1986~1998年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20277件,年均审理1559.8件。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为人民法院解决农民承包土地经营过程中滋生的权益、土地数量和质量减损、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以承包权抵偿债务、承包户以分户行为逃避责任、以承包标的物入股经营等新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至2005年,审理承包纠纷案8535件,年均审理1422.5件。
理顺农村经济法律关系
理顺农村经济法律关系,始于80年代中期。1985年,农村承包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原因是广大农民还没从农村集体化经济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尚不适应承包责任制这种新契约化经济模式。人民法院除依法通过诉讼途径尽快解决纠纷外,把加强理顺农村经济法律关系变成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另外途径。从1985年起,分批组织审判人员,深入乡镇,宣传法律,组织双方当事人学习《经济合同法》,指导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1985~1989年,组织干警1900余人次,利用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法律讲座等形式,深入到139个乡(镇)、4671个自然村,完善、修改经济合同34500余个,指导自行调处纠纷1.7万余件。1990年后,在继续坚持理顺农村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加强理顺乡镇企业经济法律关系和加强村委会委员、农村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至1992年,全市法院通过各种形式派出干警2927人次,深入到全市299个(次)乡镇,5434个(次)自然村,帮助完善、修订承包合同37488份,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调解人员3542人次,进一步巩固理顺农村经济法律关系的成果,增强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免疫力和自身解决纠纷的能力,使农村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减少并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
第二节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979~2005年,根据《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包括购销(买卖)、借贷、建设工程、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案件178733件,占整个经济案件总量的64.5%,涉案标的额1324625.18万元,年均审理6619件。
购销(买卖)合同案件
1979年起,人民法院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当年审理1件,后逐年增加。至1981年,审理163件,年均审理54.3件。1982年7月,《经济合同法》实施,仅适用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有限范围。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强调国家政策、国家计划的刚性规定和经济主体资格要求。1982~1992年审理购销合同案件9436件,年均审理857.8件。1993年,开始建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各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国家经济体制结构。当年,全市法院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高达4476件,占到前11年总数的近一半。同年9月2日,《经济合同法》修改,适用范围涵盖到“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上,使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至1998年,审理购销纠纷案件37598件,年均审理6266件。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鼓励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重点强调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将原经济合同案件中购销合同改称买卖合同。至2001年,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5456件,年均审理5152件。从2002年开始,原有的经济审判在司法统计中归属民事案件,购销合同纠纷亦称为买卖合同纠纷。
借款案件
1983年,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当年审理1件。至1992年,审理2441件。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改后,借款适用的主体扩展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至1998年,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10486件,涉诉标的额948354万元,年均审理1747.6件。1999年实施《合同法》后,借款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自然人。至2005年,审理借款合同纠纷26685件(不含民间借贷),涉案标的额2412501万元,年均审理3812件。
建设工程案件
包括施工、勘察、设计、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在内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建设方与承包方或者承包方与第三人在履行支付价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约定中发生的纠纷,始于1983年,当年审理6件。至1992年,审理566件,年均审理56.6件。1993~1998年,审理3431件,年均审理571.8件。1999~2005年,审理6949件,年均审理993件。
承揽合同案件
1983年,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承揽合同案件,当年审理14件。1984年,审理28件。80年代后期数年中,年审理案件只有70~150件左右。进入90年代后,由于农村乡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生产分工的细化,催生出定作加工的需求市场和满足市场需要的承揽主体,形成更多的相互协作、相互依存的经济契约关系,案件数量明显增长。1983~1998年,审理7268件,年均审理454.3件。1999年起,审理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同年施行的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裁判。至2005年,审理该类案件8877件,年均审理1268件。
第三节 知识产权案件
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和公民、法人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意识的增强,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显著增加。至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856件,年均审理40.7件。
著作权案件
1987年,市中级法院开始审理著作权案件。至1997年,审理101件,年均审理9.1件。著作权案件主要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确认、著作署名、著作稿酬追索、对著作权的侵犯等方面的纠纷。1998年后,案件在原有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基础上,增加侵犯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图形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类型的著作权纠纷。至2005年,审理侵犯著作权案172件,年均审理21.5件。
专利权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其他科技成果专利权纠纷案件,始于1989年。此时,专利权案件中的权属纠纷归属经济权属案件类、侵犯专利权纠纷归属经济损害赔偿案件类、专利权转让和专利权许可使用纠纷归属经济合同案件类,由经济审判第一庭负责审理。年审理仅数件,断续相间,至1997年,审理该类案件82件,年均审理9件。1998年后,原由经济审判第一庭审理的专利权案件改归知识产权庭(2002年改称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至2005年,审理242件,年均审理30.25件。
商标权案件
审理包括商标专用权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等商标权案件,始于1985年,是年审理1件。间断4年后,才重新审理案件。至1997年,审理39件,年均审理3件。这个时期,商标权案件中的权属纠纷归属经济权属纠纷案件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归属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类,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合同归属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类,由中级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审理。1998年后,原由经济审判第一庭审判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改由知识产权庭(2002年改称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至2005年,审理127件,年均审理15.8件,绝大多数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案件
1990~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393件,涉及破产企业债务865731万元,其中全民企业241件,非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非集体企业)152件。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始于1990年。当年,胶州第二棉纺织厂由于经营不善,企业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经申请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成为1988年《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青岛首个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991~1993年,未审理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994年10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青岛列为进行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18个试点城市之一,人民法院重新开始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994年,审理5件。1995年,审理7件。1996年,审理66件,成为审理数最高的年份。市中级法院设立破产案件合议庭,相继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和审理问题的通知》《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企业破产清算操作规程》《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领导、监督、规范和指导。1997年审理8件、1998年审理9件、1999年审理2件、2000年审理17件、2001年审理14件、2002年审理24件、2003年审理26件、2004年审理37件、2005年审理26件,共计审理241件,涉案破产债务624897万元。
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审理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始于1992年。当年审理2件,1994年审理3件、1995年审理12件、1996年审理25件、1997年审理16件、1998年审理7件、1999年审理10件、2000年审理12件、2001年审理10件。2002年,开始审理非集体企业破产申请。当年审理集体企业破产案23件、非集体企业2件。2003年,审理集体企业破产案16件、非集体企业破产案4件。2004年,审理集体企业破产案15件、非集体企业破产案1件。2005年,审理非集体企业破产案1件。共计审理集体破产案144件、非集体企业破产案8件,涉及企业破产债务237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