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2005年,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7342件,年均审理386件。
第一节 实施《行政诉讼法》试点
1984年,人民法院开始审理个别行政诉讼案件。至1987年,审理8件。案件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主管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不服,且仅限于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98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为全省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法》试点单位之一,从当年8月1日开始至1990年5月,分4个阶段进行为期10个月的试点工作:8月1~15日,根据试点总体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单位具体的安排,做好组织、思想准备工作。8月16~31日,人民法院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教育。市中级法院组织为行政机关讲解《行政诉讼法》,为行政机关培训应诉人员4000余人次,集中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活动,印发各种宣传材料3万余份,接待法律咨询2400余人次。1989年9月1日至1990年4月,试点法院重点选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对依法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等行政不作为的、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争议纠纷,作为首先审理的对象,审查立案48件,审理46件,结案率95.8%。并对审理的案件逐案总结、归类总结、按章总结,认真积累经验。1990年5月,全市法院自下而上总结试点经验、不足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为1990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法》做好准备。
第二节 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经过筹备和摸索,于1987年开始审理行政案件。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形成独立的行政审判体系。从1987年行政审判庭成立至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7170件,年均审理377件。
公安行政案件
1987年1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当年开始审理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案8件。至1990年,审理55件,年均审理14件。1991年,公安行政诉讼案件逐步增多,至1999年,审理447件,年均审理49.6件。在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公安机关原处罚或处理决定的125件,占28.34%;部分或全部撤销公安机关原处罚或处理决定的45件,占9.97%;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撤诉的111件,占25.17%。2000年后,案件数量有所上升。至2005年,审理623件,年均审理103.8件。在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原处罚或处理决定不变的183件,占29.14%;部分或全部撤销的135件,占21.49%;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撤诉的55件,占8.6%。
城建行政案件
1988年,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包括城市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行政争议案件,当年审理8件。至1990年的3年中,审理24件,年均审理8件。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2年后,火车站广场综合改造、海泊河两岸改造、棚户区改造、旧区改造和东部新区开发等重点工程相继开工,涉及城市规划、居民拆迁等行政案件随之增加。1991~1996年,审理该类案163件,年均审理27件。在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城建(规划)原处罚或处理决定的58件,占37.66%;部分或全部撤销的48件,占31.16%;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决定后原告撤诉的13件,占8.44%。1997年后,全面推行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和迅速实行由实物分配形式向货币化分配形式转变为主要内容的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市私有住房率和带动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相关的房屋登记、物业管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纠纷案件增加较快。至2005年,审理1576件,年均审理175件。在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原处罚或处理决定不变的402件,占25.64%;部分或全部撤销的196件,占12.5%;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决定后原告撤诉的196件、占结案总数的12.5%。
资源行政案件
1979~1986年,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争议归属民事纠纷案由。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当年审理土地行政争议案件3件,1988年审理17件。1989~2001年,全市法院审理土地争议案件255件,年均审理19件。在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原决定或处理意见的83件,占33.06%;部分或全部撤销原处理和处罚决定的24件,占9.56%;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原决定后被告撤诉的99件,占39.4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调整案由和案件归类,将土地、矿产、林业、草原等统一归并于资源类。至2005年,审理资源行政争议纠纷350件,年均审理87.5件。在所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变的75件,占21.13%;部分或全部撤销原决定的43件,占12.11%;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原决定后撤诉的169件,占47.6%。
工商行政案件
1987年,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工商行政案件,当年审理1件。此后6年每年审理均不超过5件。至2005年,全市法院审理181件,年均审理9.53件。审理的案件,维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的24件,占结案总数的13.48%;全部或部分撤销原决定的50件,占结案总数的28.08%;原告主动撤诉的49件,占结案总数的27.52%;被告改变原决定后原告撤诉的15件,占结案总数的8.43%。
乡(镇)村行政案件
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于2002年在司法统计中分立。此前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数量不多,统计在其他行政案件类。2002年,人民法院审理乡(镇)村行政案件35件。至2005年,共计审理209件,年均审理52件。审理案件终维持原处罚或处理决定的9件,占结案总数的3.83%;部分或全部撤销原处罚或处理决定的5件,占结案总数的2.39%;原告主动撤诉的105件,占结案总数的50.23%;被告改变原决定后原告撤诉的59件、占结案总数的28.23%。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
2002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30件。至2005年,审理294件,年均审理73.5件。在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原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处理决定的101件,占34.83%;部分或全部撤销的57件,占19.66%;原告主动撤诉或被告改变原决定后撤诉的75件,占25.86%。
第三节 国家赔偿案件
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陆续审理和审判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案件。至2005年,审理国家赔偿案172件,赔付赔偿金69.84万元,其中行政赔偿120件、司法赔偿案52件。
行政赔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始于1991年。由于当时没有行政赔偿程序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赔偿的相关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开展审判工作。同年9月,市中级法院审理即墨市移风店乡村民李某某不服乡政府强制执行财产、请求行政赔偿上诉一案,最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和乡政府的执行证,由乡政府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6560元。至1994年,全市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17件,判决赔偿8件,占审理案件数量41.2%,赔偿金额1.58万元。1995年1月,《赔偿法》实行,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行政赔偿案件,除行政赔偿申请和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外,其他行政赔偿案件须严格执行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确实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赔偿判决,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属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驳回赔偿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995~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103件,审理92件,其中判决赔偿29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31.52%,赔偿金额49.42万元。
司法赔偿案件
1998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至2005年,审理司法赔偿案52件,其中刑事司法赔偿案39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13件。
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1996年7月,市中级法院成立赔偿委员会,下设赔偿办公室,负责办理请求人以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起诉的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及办理请求人不服区(市)公安、检察、法院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始于1998年,至2005年,审理39件,在所结案件中判决给予赔偿的17件,占结案数43.59%,理赔金额为16.54万元,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2件,判决赔偿6件;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6件,判决赔偿的10件;公安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1件、判决赔偿的1件。
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1998年,人民法院开始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亦称民事、行政、执行司法赔偿案件)。至2005年,审理13件,其中判决不予赔偿的10件,判决赔偿的1件,赔偿金额2.3万元,其余2件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