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判监督
2015-11-19

1978~2005年,市两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案件30673件。

第一节  复查案件

自1978年开始,人民法院成立复查案件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按照先政治案件、后刑事案件,先重点案件、后一般案件的原则,开展案件复查工作。至1987年,复查建国后各类案件21746件,改判3626件,在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的2335人,免于刑事处罚的421人,减轻刑事处罚的1018人,改变性质的180人。

反革命案件复查

自1978年下半年起,市两级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以来所审理的反革命案件466起488人犯,着重清查是否有纯属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人已立案审查、拘留拘捕、判处刑罚等情形,经过复查“纯属”的5件5人,按照规定无罪释放。对1966~1977年判处的“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恶攻案件”(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刑的反革命案件)、“株连案件”(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而被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平反。至1979年1月底,复查“三类案件”75件87人,其中宣告无罪的48件,改判减刑或免刑的8件,改变性质减刑的6件;复查“恶攻案件”205件220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28件,改判减刑或免刑18件,改变性质减刑或刑期不变的8件;复查“株连案件”50件58人,其中宣告无罪的46件54人,改变性质的1件1人,免除刑事处罚的3件3人。

1979年,重点做好起义投诚人员的复查工作。复查起义投诚人员案件124件,改判114件,其中宣告无罪的47件,既往不咎的65件,免除刑事处罚的2件。

1980年上半年,开始对错定右派、加上历史问题(做过处理)被两罪俱罚错处的案件进行复查,直至1983年复查完毕,改判处理398件。1980年下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对1966~1978年全市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三种重刑案140件164人复查,发现反革命案件47件52人中,以反革命罪错判错杀26人,依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一律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予以改判纠正。

1981年11月开始,对1980年6月全部复查结束的“文化大革命”至1978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673件746人,重新一件不漏地进行全面复查。经过复查,又对15件15人进行改判,其中改判无罪的4件4人,免除刑事处罚的1件1人,不以反革命论处的1件1人,裁定更换判决消除影响的9件9人,从而进一步落实党的政策。

1979~1985年,复查反革命案件3250件,改判1358件,改判案件中宣布无罪的1038件,减刑115件,免刑187件,改变性质处理18件。

198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1987年中共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两级人民法院从外单位抽调111人会同法院74名干警组成185人复查班子,重新开始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需要复查的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性案件进行复查,至1987年全部结束。复查反革命案件6607件,改判598件,其中宣布无罪的518件,减刑6人,免刑36人。前后经历10年,基本完成落实政策、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任务。

普通刑事案件复查

普通刑事案件复查工作于1979年开始,着力纠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洗雪干部和群众长期蒙受的不白之冤。当年审理普通刑事复查案件3746件,改判571件,改判案件中宣告无罪153人,免刑199人,减刑299人。到年底,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设立,复查案件的审批权回归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重点对1966~1978年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140件164人(含反革命案件)“三种”重刑案件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对37件37人“三种”重刑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改判,其中宣告无罪的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7人,论罪应判处有期徒刑而判死刑的4人,罪该处无期徒刑或死缓而判处死刑的2人,减刑的9人,改变性质刑期不变的4人,撤销原判决中的不实之词2人。在所改判37案37人中,1970年前后由青岛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审理、批准的有27件27人,占整个改判案件的72.97%,仅1970年就有21件21人。1980~1982年,复查刑事案件1713件,改判308件348人,宣布无罪117人,免刑78人,减刑128人,改变性质25人。

1983年,两级法院全面开展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工作。至1985年,复查普通刑事案件1137件,改判290件339人,宣布无罪154人,免于刑事处罚61人,减轻处罚138人,改变性质6人。1986年,进一步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部署下全面展开。两级法院主要对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审判的需要复查和“严打”期间审判的正在申诉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至1987年,复查2667件,改判830件、1072人,其中宣布无罪581人,免刑57人,减轻刑事处罚415人,改变性质19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查工作至此基本结束。

第二节  申诉再审案件

1979年后,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申诉案件。至2005年,两级法院审理各类申诉申请案件9773件(不含1987年前复查再审的刑事案件)。

刑事再审案件

1979~1987年,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1988年起,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以申诉为主的再审案件,当年审理423件,1989年审理305件,共计审理728件。在所审理的案件中,维持原判518件,改判210件,其中改判无罪48人,免刑13人,减刑132人,改变性质17人。1990年,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告诉申诉庭先后成立,负责本级法院刑事申诉申请案件的再审。至1996年,审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申诉申请案1050件,年均审理150件,维持原判593件,改判347件,其中改判无罪的133人,免刑的62人,减刑的126人,改变性质的26人。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为申诉人提出申诉提供更多的法定理由和更多的申诉渠道。同年初,两级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的分离,组建审判监督庭,承担各类申诉申请案件再审,以加强审判监督,保证审判公正。在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使刑事申诉再审案件逐年减少。1997年审理106件、1998年审理78件、1999年审理53件、2000年审理48件、2001年审理57件、2002年审理33件、2003年审理23件、2004年审理27件、2005年审理31件,审理456件,年均审理50.6件,维持原判200件,改判113件,其中改判无罪20件,免刑4人,减刑60人,改变性质29人,分别占改判案件的17.7%、3.54%、53.09%和25.66%。

民(商)事再审案件

1979~1981年,全市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立案审理。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抚养、赡养、财产分割类型。共计审理62件,维持原判34件,全部或部分改判8件,分别占审理案件的54.84%和12.9%。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至1990年,审理民事申诉案281件,年均审理31件。由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组织合议庭审理,以书面审的方式,审理270件,维持原判的148件,全部或部分改判的46件,分别占结案数的54.82%和17%;1983~1990年,商事申诉案件审理34件,年均审理8.5件。由两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以书面审形式审理,维持原判10件,改判1件。1991~1996年,审理民事再审案681件,年均审理113件。经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以一般案件书面审与重大疑难公开审的审理方式,审理660件,维持原判的353件,全部或部分改判的91件,分别占审理案件数的53.48%和13.79%;审理商事再审案549件,年均审理78件。经济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一般案件书面审、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审的方式,审结549件,维持原判302件,全部或部分改判94件,分别占再审案件的55%和14.21%。1997年,两级人民法院先后成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至2001年,审理民事再审案1803件,年均审理360.6件,审结1803件,其中维持原判497件,全部或部分改判317件,分别占审结案件的27.56%和17.58%;审理商事再审案1640件,年均审理410件,审结1640件,其中维持原判614件,全部或部分改判312件,分别占审结案件的37.43%和19.02%。2002年,按照重新调整案件分类的要求,商事审判归并于民事类。至2005年,审理民事再审2480件,年均审理620件,审结2221件,维持原判417件,全部或部分改判505件,分别占审结案件的18.78%和22.73%。

行政再审案件

1989年,人民法院开始审理行政再审案件,当年审理14件。至1996年,审理再审案44件,年均审理6.3件,维持原判30件,改判3件。1997年,两级法院相继设立审判监督庭,专司审判再审案件职责。至2005年,审理再审案件270件,年均审理30件,维持原判决裁定不变51件,部分或者全部改判60件,驳回诉讼请求的75件,分别占审理案件的18.96%和22.31%和27.78%。

非刑事司法赔偿申请确认

2000年,人民法院开始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申请确认(亦称为民事、行政和执行司法赔偿申请确认),至2004年8月,非刑事司法赔偿的确认由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确认申请14件。2004年10月后,全市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申请确认工作集中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承担。至2005年,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1件。

第三节  抗诉案件

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出各类抗诉案件1314件,经按法定审级审理完毕,其中维持原判决裁定279件,改判150件,分别占审理抗诉案件数的21.23%和11.42%。

刑事抗诉

该类案件始于1981年。1982~1986年,人民法院没有审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抗诉案件。1987~2005年,市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抗诉案件115件,审结115件,其中维持原判49件,改判21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42.61%和18.26%。“事后监督”即抗诉再审,始于1996年。至2005年,共计审理5件,其中维持原判4件、改判1件。

民事抗诉

该类案件始于1996年。至1998年,审理20件,审结17件,其中维持原判1件,改判6件,裁定发回重审4件。1999~2001年,民事抗诉案件由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民事抗诉案件251件,其中维持原判48件,改判25件,裁定发回重审17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19.51%、10.16%和6.77%。2002年,民事、经济抗诉案件统称为民事抗诉案件。至2005年,审理民事抗诉案件708件,其中维持原判138件,改判106件,裁定发回重审12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19.49%、14.97%和1.69%。

经济抗诉

该类案件始于1996年,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三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至1997年,审理抗诉案件53件,审结20件,其中维持原判6件,改判2件,裁定发回重审4件,分别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0%、10%和20%。1998~2001年,经济抗诉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结151件,其中维持原判25件,改判19件和裁定发回重审件7件,作其他处理87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16.45%、12.5%和4.64%、57.62%。2002年,经济抗诉再审归属于民事抗诉再审案件。

行政抗诉

该类案件始于2000年,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当年审理1件。至2005年,共计审理11件,其中维持4件,改判3件,分别占结案数的36.36%和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