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立案与信访
2015-11-17

1979~2005年,市两级人民法院除对当事人告诉申诉案件、执行申请案件、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直接立案804490件外,还从告诉来信来访592790件(人次)、申诉来信来访226503件(人次)中审查立案325572件,并处理非诉来信来访24350件(人次),化解大量社会纷争,保证群众诉讼权利的实现。

第一节  立 案

自1979年起,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民事、经济、行政、国家赔偿、申请执行案件和各类上诉、申诉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有管辖权的准许立案。至2005年,立案1063231件(不含公诉案件66831件)。

告诉立案

1979~1988年,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经济、行政告诉立案和执行案件审理,由对口审判庭或受案法庭负责,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庭长审批签发即完成立案工作;中级法院管辖的二审刑事、一二审民事、经济、行政告诉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各业务审判庭自行审查,庭长审批签发立案。其间,立一审刑事案自诉436件、民事案47117件、经济案18655件、行政案57件以及执行案件3490件,立二审刑事案1221件、民事案3070件、经济案387件、行政案11件。1989年,人民法院设告诉申诉庭,拟统管各法院告诉和申诉立案,由于工作人员少、案件增长速度快、交通不便等诸原因,最终告诉立案仍没有实行统一审查、管理,仍保留由各法院庭、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负责的分工模式。至1997年,立告诉一审刑事案852件、民事案143399件、经济案90786件、行政案1510件,立告诉二审刑事案1420件、民事案8331件、经济案6669件、行政案459件。1998年,调撤告诉申诉庭改设立案庭,以承担刑事(自诉)、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和执行申请审理审查职责。至2005年,人民法院立一审刑事自诉案1234件、民(商)案433968件、行政案5643件、执行案236114件,立案676959件,年均立案84619.8件;立告诉二审刑事案2652件、民(商)案41890件、行政案1580件,立案46122件,年均立案5765.2件。

申诉(再审)立案

1979~1988年,审理审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不服申诉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案件,均是按照两级法院管辖权限各司其职。其间,共立申诉案件19062件,其中民事申诉案265件、经济申诉案29件、刑事申诉案件18768件,年均立案1860余件,成为法院系统有史以来申诉案最高时期和最高年份。1989年,人民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承担该级法院依法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再审的立案审查。至1997年,立再审刑事案1461件、民事案1055件、经济案530件、行政案44件,共立案3090件,年均立案343.3件。1998年,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建立和实行申请申诉立案合议听证制度,从程序和实体各方面保证再审立案的公正性。至2005年,人民法院立再审刑事350件,年均43.75件,立再审民(商)5115件,年均639.38件;立再审行政272件,年均立案34件。共计5997件,年均立案749.63件。

法律文书执行审理

执行审理除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执行申请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申请审查审理。

法院裁判文书执行审理  1979~1982年,生效民事、经济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书执行申请审理,由原审理该案合议庭、派出法庭审查审理,将其看作案件审判的一部分,无专门统计。1983年后,由两级法院执行庭或基层法院审判庭、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审查审理。至1997年,人民法院审查审理执行案件56276件,年均审理3752件。1998年,执行案件审查审理改归法院立案庭负责。至2005年,审理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内容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执行申请267705件,年均审理33463件。

仲裁裁决执行审理  始于1997年,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审查审理。1998年后,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1998~2005年,审理该类执行申请6984件,年均审理873件。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理  始于1989年。1989~1997年,申请执行能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执行庭承担执行审理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无单独统计。1998年后,申请执行审理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至2005年,审查审理该类申请560件,年均审理70件。

非诉行政执行审理  始于1988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至2005年,审理非诉执行申请17141件,年均审理1224件。

诉讼费收取

1979~1983年,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收取案件诉讼费。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费收取办法(试行)》。此后,人民法院方开始对民事、经济、执行案件收取诉讼费,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市两级法院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仍延续执行,所收取的诉讼费按照规定一律上缴国家财政。

缓减免交诉讼费

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对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其他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执行缓、减、免交诉讼费制度。1995~1997年,由各庭审判庭负责立案、执行庭负责执行案件审理的审判员提出意见,经过庭长审查后报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市两级法院每年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一般在400万元~500万元左右。1998年后,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意见,经庭长同意报分管院长或者院长批准。至2001年,年缓减免诉讼费均在600万元~700万元左右。2002~2005年,对9203名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3889.5万元,年均972万元。

第二节  案件流程管理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告诉、申诉立案和执行申请审查审理后,结合案件审理(执行)的不同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排期开庭

2000年之前,各审判庭对每个具体案件开庭审理时间确定、法庭使用,均由各办案合议庭根据审理的进度视情酌定和自行选择法庭使用。自2000年上半年起,将该案开庭时间和使用的审判庭预先排定并公告。2000年6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排期开庭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在全市人民法院实行排期开庭制度。依法应该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10日、民事(商事)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30日、行政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15日内,二审刑事案件在立案后的20日、民事(商事)案件在立案后的45日、行政案件在立案后的20日内,再审刑事案件在再审决定后的30日、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45日内,将准备开庭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具体时间、合议庭组成和其他具体要求,通过本院诉讼信息系统于每周四以前向立案庭申请确认。经立案庭综合整理,依据案件复杂程度、诉讼参与人多少的实际,排定好每个案件开庭具体时间、法庭位置,于开庭3天前通过电子屏幕、板书公告栏进行公示,既约束合议庭如期开庭,又告知当事人法庭地点,保证案件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2000~2005年,两级法院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外,均执行排期开庭制度。

审限跟踪

1997年,市中级法院将案件进度、结案数量、案件存量、超审限等管理工作由事后监督转入动态监督。当年,市中级法院使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案件管理新平台。系统设立审限预警、报警和司法文书、信件处理提示功能,通过DNN专线联网的基层法院、法庭之间,能够完成电子邮件传递、文件传输。1998年,该系统在两级法院全面推广。至2005年,两级法院通过对案件跟踪管理,发现共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多次重点整改,有效地预防超审限、法律文书迟发和案卷不归档等问题的发生。

管辖权裁定

1979~1997年,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由市中级法院各二审审判庭或者履行二审职责的审判庭审理裁定,并作为二审案件纳入司法统计。1998年后,集中归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审查裁定。管辖权争议案审理后,首先审查下级法院递交的书面申请、请示报告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提出意见,经庭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而后裁定答复基层法院,保证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方面依法、规范。至2005年,审理管辖权异议申诉、上诉案和管辖权争议案3507件,年均审查裁定438件。

送达保全

1979~1999年,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诉讼文书送达、财产和证据保全均由各合议庭自行负责。2000年,人民法院强化立案改革,法律文书送达和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工作实行两分法,由审判庭审判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和力所能及原则让申请人承担一部分,其余的则由立案庭送达保全组承担。2003年,市中级法院调整审判专业划分和机构设置,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内设送达保全处,专门承担诉讼文书送达和财产、证据保全工作。2003~2005年,送达法律文书44835件次,完成诉前财产与证据保全1280件次,财产保全标的额635371万元。

第三节  信访接待

1979~2005年,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有关信访条例精神,认真做好当事人申诉信访、告诉信访和法律咨询有关事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43643件次,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职能部门接访

1979~1988年,市中级法院信访科(组)、基层法院接待室审理来信来访327435件次,年均审理32743件次,绝大多数是刑事申诉信访,民事、经济告诉信访极少。人民法院职能信访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分类,将来信来访中符合复查、再审条件的立申诉案18968件,年均立案1896.8件,调处简易纠纷12298件,年均调解1229件。1989年后,民事和经济来信来访增加,取代刑事信访而占居首位。至1997年,人民法院审理来信来访293288件次,年均审理32587件次,其中申诉信访30741件次,年均审理3415.67件次;告诉信访185839件次,年均审理20648.78件次;非诉信访76708件次,年均审理8523件次;调处简易纠纷7872件,年均调处874件。其间,申诉信访主要涉及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民事、经济案件法律文书执行方面的问题;告诉信访主要涉及民事、经济权益主体提起诉讼请求及与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1998~2005年,接待告诉信访283564件次,年均35445件次;申诉信访40893件次,年均5111件次;非诉信访38878件次,年均4859件次;“天平热线”投诉(咨询)7543件次,年均942件次,共计370878件次。

领导干部轮流接访

院长接访  1994年以前,人民法院院领导在处理涉诉信访时,基本采取批办、交办和督办的形式,较少采用亲自接待、当面回复的方式。同年,市中级法院建立院长、副院长轮流接访制度,将时间固定在周二,在全市两级法院执行。1998年,为拓宽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渠道,连续3年组织两级法院院长走出法院,到社会上公开、集中接访。1999年,实行当事人预约院长制度。1998~2005年,两级法院院长轮流、预约接访5286人次,年均接访660人次。

庭长接待日制度  1999年开始,市中级法院建立周五庭长预约接待来访制度。不服中级法院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中院二审改判案件6个月内多次来访或越级上访的、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经省高级法院维持生效后6个月内多次来访或越级上访的、反映执行案外人财产或对执行案件有意见多次来访的、正在审理案件无法定理由久拖不决的,由信访部门安排来访人员填写“庭长预约接访通知单”并提前三日送交有关审判庭。1999~2005年,庭长接访5460件,年均接访78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