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兵役制度的形式主要包括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等。1978年,青岛市相继制定关于进行兵役登记、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从城镇非农业户口中征集义务兵优待政策、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农村籍义务兵优待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由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的兵役制。1984年,实行“一个主体”(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两个结合”(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 征 兵
1978~2005年,每年的征兵工作,均在青岛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承办兵员分配、宣传教育、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等项工作。征兵工作期间,青岛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均派出工作组进行检查指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面保障。
宣传发动
1979~2005年,征兵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作为检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青岛市抽调机关干部,组成宣传队伍,设立宣传站,增强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青岛市各级兵役机关与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密切配合,采用军地负责人发表电视、广播讲话,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或专栏,宣传依法服兵役的有关政策,解答征兵工作的有关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政治审查
把好新兵政治质量关。对应征入伍青年的本人历史、现实表现和家庭成员审查清楚,以确保新兵政治合格。征兵政审工作由公安部门和人武部门负责,组成政审小组,具体负责政审工作。各县(区)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坚持“择优定兵”的原则,实行民兵连推荐,乡(镇)审查,县(区)政审定兵。把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家庭负担少的适龄青年优先送到部队,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入伍。自80年代中期起,政审工作实行支部初审,党委把关,公安机关、人武部门和接兵部队三方联审的政审责任制。90年代后,实行村(厂企)、乡(镇)、县(区、市)三级联审责任制。预征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批准入伍的青年,人人填写质量保证书,实行本人、家长、支部书记三方签字,以示负责,确保新兵的政治质量。对“条件兵”(如中央警卫团、驻港部队等)的政审,作为政审工作的重点,做到优中选精,确保“条件兵”政治可靠。
体格检查
征兵体检由卫生部门负责,抽调有经验、素质好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队伍。体检工作分四步进行,即:目测、初检、复检、抽检,经过筛选后录取。1978~2005年,征兵体检工作在坚持培训制度和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和卫生部门的领导任站长,直接抓体检工作。建立和健全一整套正规化体检措施,除建立一支专业化体检队伍和正规的体检站外,陆续购置化验和透视设备,实现体检设施配套,实行封闭式体检,并坚持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在体检期间对上站青年进行文化测试。在政治、身体双合格的基础上,优先征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2001~2005年,开始征集具有本、专科学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兵员。对批准入伍的新兵,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按军兵种分批次集结后点名,发放被装,编成班、排、连。以县(区、市)为单位,进行组织纪律、革命传统和安全乘车教育,集中组织(部队接兵或地方送兵)送往部队。
第二节 退伍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服满现役的士官、义务兵应退出现役的工作由部队进行,回乡(原单位)后由地方政府进行安置。青岛市和各县(区、市)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具体承办有关事宜。
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分为农村安置、城镇安置和志愿兵转业安置。农村入伍的士兵,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绝大多数退伍士兵要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城镇入伍的士兵,由地方政府按劳动计划指标分配工作。志愿兵由国家负责安排工作。
对于农村入伍的士兵,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和村(生产大队)给予临时救济和补助;对孤儿、单身和不适于在农村安置的,县、公社(乡、镇)优先安排工作。1978年后,农村退伍士兵安置工作,以军地两用人才、扶持退伍士兵劳动致富和伤、病、残军人安置为重点。青岛市和各县(区、市),均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乡(镇)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站”。参加对越自卫反击作战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战士,经审查报批,转为城镇户口,可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工人。
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退役后由户口所在地(市)、县负责接收安置。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含学徒工),不分参加工作年限和家居城市或农村,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单位应予安置。1979年后,对城镇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85年,市政府规定城镇入伍的士兵(社会青年和学生),在定兵的同时,定工作单位。
对于志愿兵转业安置,由地(市)、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采取随到随安置的办法安排工作。1990年,志愿兵转业由原来部队团以上单位分别向县(区、市)安置部门发函联系安置,改由军队各大单位(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与省安置部门交接,向各地(市)下达接收通知。1998年,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10年的,由国家安排工作;服役30年的,可作退休安置。
第三节 预备役登记
1979年,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安排专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公,结合对退伍军人的安置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1982年,青岛市和各县(区)在普遍登记的基础上,按照总参谋部规定的300个专业号码,结合民兵组织整顿,进行重新登记、核对,建卡归档。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及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男性公民。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6岁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武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规定服预备役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1985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统计工作。1992年开始,对转业军官适合服预备役的进行登记统计工作。按规定:凡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的转业军官,符合下述年龄规定,属于预备役登记范围。排级职务40岁以下,连级职务45岁以下,营级职务50岁以下,师团级职务55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5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以下。1998年,市南区人民武装部根据青岛警备区的指示,接受预备役军官管理试点任务,成立预备役军官管理办公室。经过2个多月的工作,完成802名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和近3000名预备役军官数据库管理试点任务。至2005年,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每年一次。
第四节 民兵预编
民兵预编,是战时快速补充部队兵员的主要形式。1983~2005年,按照上级关于预编兵员的指示和青岛警备区制定的预编方案,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和即墨、胶南、胶县(州)、平度、莱西市先后为海军北海舰队、驻青岛陆军某部、山东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等预编兵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