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恢复发展,相应的经济文化保卫任务日益繁重。青岛市以保卫组织建设为基础,以预防工作为重点,加强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和单位内保工作,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第一节 保卫组织
公安机关保卫机构
1978年以后,市公安机关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加强保卫机构建设,不断拓展经济、文化保卫范围。1988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三资”企业保卫办公室,把“三资”企业纳入经济、文化保卫管理范围。1997年3月,市公安局保卫处分为两个处(经济保卫处和文化保卫处),主要职能是掌握全市内保工作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检查、监督机关和团体、企业、事业、大专院校、科研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对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掌握控制内部单位的敌情、治安情况和政治动向;指导侦破高校内部发生的一般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负责划分全市文物保护单位风险等级和防护工程的审核和防护;负责调查控制教育、科研、新闻、文化等系统内部敌情动态;指导和组织实施发生在金融、财税系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队伍建设。各分(市)局设保卫科。
1998年,在市公安局和市内4分局内保部门实行警队建制。市公安局内保部门改为支队建制,成立金融诈骗案件侦查大队、涉税案件侦查大队。市内4分局保卫科对外加挂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牌子。2002年,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处更名为经济犯罪侦查处。至2005年,该处负责《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77种罪名的立案侦查工作,同时承担经济、文化保卫职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保组织陆续恢复,其中大型工厂、高等院校及性质重要的企事业单位设保卫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其他单位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干部按一般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3%的比例配备。至1986年,全市设内保组织470个,保卫干部1939名。
1988年,根据单位保卫工作的需要,开工的大中型“三资”企业设保卫部或保安部,有的企业设专职保卫干部。至1995年9月,全市内部单位有保卫处191个、保卫科1174个,专职保卫干部6519名。同时,市公安局在园林、盐业、水库等单位内设置公安派出所,实行所在单位与驻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90年代末期,青岛市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过程中,内保部门、保卫干部大幅削减。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外,其他单位的保卫机构纷纷被撤销、合并,至2005年,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设内保组织2248个,有保卫干部7484名。
经济民警
1982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青岛市恢复组建经济民警队。2000年,全市在大中型工厂企业、重要物资仓库、金融系统、重要科研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设立经济民警队92支,有警员2872名。经济民警的人事、供给由所在单位主管,军事训练和勤务由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安排。2003年,经济民警更名为护卫队。
护卫队
2003年5月28日,市公安局在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举行“护卫大队”揭牌仪式,标志着青岛市护卫队伍成立。随后,全市73支经济民警队更名为护卫队,并新建护卫队12支。至2005年,青岛市有护卫队85支,队员1700余人。
第二节 预防体系
管理体制
1988年5月,青岛市对经济、文化保卫管理范围和工作体制进行调整,将市公安局保卫处原管理的369个单位中的287个调整下放到分局、县(市)局管理。调整后,市公安局主要管理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和对文化科学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单位49个,其中供水、发供电、石油等要害单位和重要工厂7个;市级通信枢纽、市级广播电视、市级以上银行、海关、远洋运输等重点单位14个;大专院校、重要科研单位12个;辖属经济实体较多而又设有保卫组织的市级以上主管委、局、公司等单位16个。市内5个分局原则上管理区直属以上设党委或职工人数500人以上,或虽不足500人但性质重要的单位。各县(市)局和黄岛分局原则上管理县(市)区直属以上设党总支或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不足300人但性质重要的单位。不列入各分、县(市)局保卫科管理的单位,一律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作为社会面管理。至1995年9月,市公安局直管的经济、文化保卫单位有161个,由分(市)局(二级)管理的经济、文化保卫单位1135个,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三级单位4528个。
1998年,针对经济保卫工作业务体制、职责任务和管理模式与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现状,市公安局推行内保体制改革,调整下放管理职能,实行“属地为主,以条制约,确保重点”的工作模式。此次改革调整的重点是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3区5市参照执行。至2000年,由市公安局监督指导管辖的单位136个。2005年,青岛市公安局创建的“主动出击”型税侦模式被公安部推广。
内保工作
1981年,市公安局对全市1149个要害部门实行三级管理,市公安局管理大型工厂企业、高等院校、重要机关、科研院所和重要物资仓库等;区(县)公安局管理中型工厂企业、中等学校等;公安派出所管理小型工厂企业和基层文化、卫生、教育、财贸等单位。80年代中期,市公安局把反破坏事故斗争作为首要任务。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中,严格区分反革命破坏事件与其他破坏事故,将故意破坏与工作失误、试验失败等责任事故区别开来。对查出的制造破坏事故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同时,在重要工厂、单位采用技术防范措施,在要害部门安装报警设施,有效地防范破坏事故发生。至1986年,全市有378个部门的689个要害部位安装报警设备。
1990年9月,青岛市印发《青岛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1995年,根据青岛市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多次修订完善的基础上,于1996年2月经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并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内保条例》中明确界定公安机关、内部单位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职责,对单位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工作人员任职资格等均作出规定,还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处罚。当年,全市内部单位3274个重点要害部位均安装技防设施。1997年,在全市范围内改革传统的内部单位保卫工作模式,借鉴并推广上海锅炉厂保卫工作改革经验做法,选择捷能动力集团、青岛造船厂等有代表性的5家试点企业,重点予以指导、培养,积极探索改革和加强企业保卫工作的新路子。
1995~2000年,各级公安经保部门检查单位79477个次,发现整改隐患20619处次,抓获各类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1852名,缴获赃款赃物计15.8万元,预防发案及协助公安机关破案1416起。金融单位堵截承兑汇票诈骗案件、冒领储户存单案件78起,防止资金损失17241.98万元,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77名。
2001~2005年,全市各级公安经保部门检查单位89553个次,要害部位90583处次,发现整改隐患14632处次,抓获各类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1625名,缴获赃款赃物计11.8万元,预防发案及协助公安机关破案1306起。
第三节 打击经济犯罪
1984年,青岛市针对各类经济犯罪开展专项打击。至1986年,立案侦办527起,查结处理348起,其中涉及万元以上和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大案要案193起,查结处理149起,挽回经济损失2112万元。1988年5月20日,青岛市设立打击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各区(县)相应成立举报站。至10月底,受理群众举报经济违法犯罪线索655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65件,万元以上大要案17件,17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当年立案经济案件778起,追缴赃款、赃物折款445.75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6470余万元。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至10月9日,青岛市收到群众检举揭发材料2000余件。有119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退缴赃款及赃物折款40余万元。在《通告》限期内有248名涉案分子投案自首,29名经济犯罪分子拒不投案,被依法逮捕。1994年4月,青岛市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至8月,全市发生丢失、盗窃发票案16起,侦破9起,追回发票125份。1997年7月1日涉税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交由公安机关管辖。1996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底,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各类经济案件936起,涉案金额44.05亿元,破案816起,追缴赃物价值16.9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749名。
2001~2005年,市公安机关先后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犯罪专项行动、打击涉税犯罪专项行动、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传销的“鲁剑行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山鹰行动”、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打击信用卡诈骗专项行动、追逃专项行动等,侦办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716起,涉案金额23.92亿余元,破案861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45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5.11亿元。其中破获全国首例外国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全国首例外国人组织非法传销案、苗某某特大贷款诈骗案、周某某特大合同诈骗案等一批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