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户籍管理
2015-11-15

户籍管理主要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等工作。自1985年5月起,青岛市对暂住人口实行管理。至2005年,全市登记暂住人口119万人。1986年6月,青岛市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至1989年9月,完成16周岁以上473.99万人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此后居民身份证纳入日常管理。

第一节  户口登记

规范户口登记

1978年10月,青岛市重新修改印发《户口变动登记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汇办、统计、核对等项制度进行规范;并于1981年4月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调入干部的入户手续进行简化,改由公安派出所凭市、县有关部门的证明直接登记户口。1984年,原由乡镇政府代办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划归公安派出所管理。1985年4月,又将军队干部调入随迁家属,转出、复员、退伍军人,部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招工和工人调动等户口登记手续进行简化、放权。1995年2月,《青岛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施行后,结合贯彻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和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调整有关户口办理程序。2002年4月,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户政管理工作实现全面提速的通知》,将外地留学回国到青岛市工作及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到青岛市的人员的户口材料,由原市公安局审批下放至市内4区分局审批;将各大中专院校退学学生回青岛市家中落户人员、从青岛市入伍的退伍军人及从青岛市出国回国人员的户口材料,由原市内4区分局审批下放至公安派出所审批。2003年,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迅速贯彻执行〈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有关户籍管理措施的通知》,规定对由各分(市)局自行审批的各类户口材料,只要材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即公安派出所自受理申请并签订办理户口责任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各分(市)局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开具准迁证下发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准迁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领取。对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各类户口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即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各分(市)局在接到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分(市)局将材料取回,各分(市)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口准迁证下发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领取。

启用新的户口证件

1990年,青岛市用颁发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户口登记簿”后,鉴于公安派出所已经配备计算机,并将人口信息录入、整理完毕,为实现办公自动化,用计算机办理户口,重新设计适应打印的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1992年,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5个分局所属公安派出所,对殡葬证等证明实行计算机办理,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保证了户口证件质量。随后在市内5区全面换发“居民户口簿”,并在市内使用“居民户口簿”迁移户口,用“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户口迁移证。为逐步统一和完善公民身份登记及身份证管理制度,实现常住户口登记科学化,从1997年1月1日开始,至1999年,用3年时间在全市全面换发和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全市换发“常住人口登记表”7029707张,“居民户口簿”2226130本,其中市区换发“常住人口登记表”2319418张,“居民户口簿”792706本。

出生登记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和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要求,青岛市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出生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作、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废止原使用的有关医疗机构印制的出生证明。这是建国后,首次对出生人口出具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是申报户籍登记的依据。

户口迁移  历史上对户口迁移证件曾进行多次更换,调整变化较大。1988年11月,公安部印发《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的通知》后,又进行过更换。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1994年11月市公安局下发通知,对青岛市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从1995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对市内迁移户口,同时停止使用“居民户口簿”以及用“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户口迁移证。2001年,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市内四区实施常住户口“网上迁移”工作的通知》。市内4区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统一由户口移入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网上迁移。2005年11月,全市实施常住户口网上迁移工作。

实行新的户口政策

70年代末,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首次提出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按1.5%控制比例,后又调整为2%。对此,青岛市认真贯彻执行,既合理解决城镇职工家属分离问题,又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进入80年代,对若干特殊问题放宽政策,首先解决科技干部、环卫、粪便、殡葬工人农村家属进入城市落户。而后,又陆续解决合同工及劳改场所干部、远洋船员、民航、计生干部、市政、铁路职工等家属“农转非”问题。为加快城市化建设,缩小城乡差别,对无地农民进行“农转非”。1991~1998年,有63个村31494户100600人登记为非农业户口。1994年开始,在全市实行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制度,至2000年,审批登记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约11万人。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自1992年实施投资100万元人民币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政策。经市政府批准,于1998年实施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对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1999年6月,开始办理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业务。

2001年,市公安局、市计委印发《小城镇户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在小城镇落户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落户人员的居住期限条件放宽;取消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计划指标管理。实施范围为胶州、即墨、平度、胶南、莱西5市所属乡镇政府驻地及黄岛、城阳区政府驻地之外的小城镇。同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修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对1998年制定的《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同年,对进市落户的外地人员,实行“条件准入制度”。2003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重新调整外地人员的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取消收取城市增容费的规定和取消外地人员购房可迁入户口的规定。2004年3月,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将有关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掌握标准和办理落户的具体程序以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户口卡片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卡片基本上封存未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人口卡片才大量补建。至1985年,青岛市存档人口卡片达150余万张。黄岛区、崂山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通过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利用居民身份证底卡建立卡片室。

1992年,市内5个分局所属公安派出所实现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后,逐步全面推广,人口卡片与人口信息查询同时并用。1998年,人口卡片停止注改,存档备查,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全面开始办公,并建成公安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网络,定期维护上网变动数据。1999年10月,实行全国人口信息百城联网。

第二节  暂住人口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青岛市人口流量逐渐增多。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1985年5月,青岛市印发《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暂行规定说明》。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全市153253名务工经商等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和发证。1988年,组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8个,管理站126个,建立3支群众队伍,分别对市场服务点、厂企内部、外地施工队、租赁私房中的暂住人口的管理进行探索性试点工作。1989年5~8月,全市开展暂住证换证工作,换新暂住证22774个,组织2.6万余人对2936居民户、1582个租房户的流动暂住人口353080人进行清理整顿,从中查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81名。1990年,市内各区人口管理站对部分澡堂、餐馆和酒店进行检查,对市内旅馆的1589名店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

1995年,青岛市成立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选配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和建档等管理工作。重新印发《青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颁布施行。至年底,全市建流动(暂住)人口办公室(或管理站)155个(其中市区100个),有暂住人口专管员186名,协管员1151名,初步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层层有人管理的工作格局。1997年12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公安局设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各区(市)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街道办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全市设管理站155个,聘用专职协管员1337人。1998年,青岛市从下岗职工中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254名充实到暂住人口办公室。全市达到每300名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当年,以办理暂住登记、查验身份证、暂(寄)住证等方法,对全市登记暂住人口43.2万余人进行检查。暂住人口登记率、办证率、验证率均达到95%以上。通过登记管理,查获各类犯罪嫌疑人和违法犯罪分子735名,其中外地负案在逃犯71名,收容遣送盲流、乞讨人员5000余名。

2000年后,全市流动人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以每年15%的比例增长。2001年,青岛市开展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全市200余万名群众参加整治活动。至4月23日,全市登记出租房屋45508户。年末,全市登记暂住人口66万余名,办证56万余个,登记率、办证率和函查率分别达到96%、98%和100%。通过对租赁房屋内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破获刑事案件900余起,查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违法分子1800名。2002年6月,全市采取“12345”工作法,即一个中心(流动人口管理中心)、两大系统(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三级管理(市、区市、街道乡镇)、四项制度(分级负责制度、日常管理制度、通报联系制度、双向类别化管理制度)、五种机制(登记管理、落脚点管控、教育培训、情报信息、重点区域巡控机制),建立计算机人口管理系统和暂住人口实行网络制证。2004年,青岛市在国内率先研发出暂住人口、居住人口登记、网络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租赁房屋管理、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暂住人口管理CCIC对比、类别化管理、电子核查以及管理网络人员信息等八大板块的暂住人口计算机网络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暂住人口管理信息共享。2005年,青岛市设立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督导有关管理工作。全市建立起10万租房户的信息库。对入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劳动公寓”,实行按类别双向化、动态化管理和控制。各暂住人口管理站采取“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暂住人口提供信息服务,帮助暂住人口子女入学、务工农民技术指导、为拖欠民工工资和进城务工青年开设法律热线服务、设立“人身意外保险”等人性化服务。年末,全市登记暂住人口119万人,暂住人口专管员6000名,协管员9000余人。

第三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自1986年7月至1989年9月,青岛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从试点到全面发证,经过3年时间,为16周岁以上公民4739900人颁发居民身份证。

集中发证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施行。同年12月,青岛市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的制作、颁发工作。印发《青岛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人员、经费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整个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采取先市区后农村,先试点后全面展开的方法进行。1986年7月16日,召开试点动员大会,同时在市南区泰安路、市北区辽宁路、台东区威海路、四方区兴隆路、沧口区营子街道办事处展开试点工作,前期制证工作于11月结束。证件制作工作,经反复研究,克服技术难点,于1987年1月经省公安厅审核报公安部批准样证组织生产,3月向试点单位3万余领证居民颁发居民身份证。

全面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采取压茬进行,即试点单位前期工作宣传发动、组织照相、核对户口、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编码、填写底卡等结束后,在市内5区全面展开。同时,农村地区开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8年全面展开。全市颁证工作于1989年9月结束,提前1年完成颁发居民身份证任务。

按照省颁证办安排,青岛市设立居民身份证制证点,主要负责翻拍、扩印、塑封等工作。在集中发证期间,制作居民身份证近800万张。完成集中发证后,遵照公安部通知精神,为实现封闭型制证,于1991年报经市编委批准,在原制证机房基础上,购置印刷机,组建青岛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所。制证所成立后,除按时完成日常管理制作、发证工作外,还制作大头像居民证样证,发往全国各地制证所。1997、1998年顺利完成市区和农村到期换证的制证任务。

日常管理

使用查验  在市区集中发证工作基本结束后,为把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及时开展使用和查验工作,市公安局于1988年5月印发《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装订管理、底卡管理、迁移变动登记手续、日常申领、换领、补领证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后来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户口登记簿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在国家未有统一规定前,1988年6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于1988年9月1日由市公安局印发《青岛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随后,依据规定与民航、铁路、银行、保险、航运、民政、邮政、司法、商业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使用和查验居民身份证,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90年,公安部发布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通告后,结合贯彻《通告》,开展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工作。

证件管理  按照公安部的通知要求,从1994年7月起制作居民身份证启用新的标准照片。自199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停止用老工艺制证。由于区划调整,青岛市李沧、城阳2个区一直沿用原来的区划代码。城阳区从1996年1月1日、李沧区从1996年6月1日起启用新的区划代码。为适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和人口统计,保证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确保其唯一性,在居民身份证编号升位之前进行核实整顿。在此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规定,于2000年对居民身份证编号进行升位,由原15位编码升为18位,将出生日期码由6位升为8位,即将年份码由2位改为4位,分配顺序码后加1位校验码。2005年,全面展开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受理上传制证信息364万余人,制作证件310余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