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稽征管理
2019-10-30

第一节 税收稽征

稽征形式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凡在胶澳租借区内的经营者,应纳税捐由总督府辅政司直接稽征。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由占领军司令部下属财政部直接稽征。中国收回青岛主权后,开始按照不同税种,分设征收机关稽征。

195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分局,负责各辖区内税收稽征管理。区工商业联合会所属行业,由各区税务局稽征。各分局均按行业设立稽管组,具体负责稽征管理。1953年,直属分局撤消后,稽征工作划归各区税务分局办理。1957年,各分局撤消稽管组,改按经济类型设股负责稽征。1958年,市内分局设立国营企业股、合作社股、公私合营工业股、公私合营商业股等。

1952年随着工商业行业公会的划分,对市工商业联合会所属行业,由青岛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按行业稽征。为了便于与各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工作,有利于财税统管。1971年,对国营、县以上集体工交企业和国营批发企业、物资企业、外贸企业打破区域界限,由各税务分局按行业条条分工稽征管理。市南分局分管商业批发企业、物资企业、外贸企业和皮革、服装、五金工业企业。市北分局分管港务、海运、交通、建筑安装、电业、粮食、盐业、水产系统企业和塑料、家电工业企业。台东分局分管轻工业、电子仪表工业企业和工艺美术、地毯工业企业。四方分局分管纺织工业、建筑材料工业企业和日用工业(后改为家具工业)企业。沧口分局分管化工、橡胶工业、机械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区属企业,均由各分局就地稽征。这种条块结合的稽征形式,延续至1990年。

稽征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对营业者通过登记核定应纳捐额。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规定开业者到税务机关登记,发给纳税照证,列册进行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纳税人每年进行一次登记,换领营业税调查证。抗日战争胜利后,纳税申请登记时,应有殷实铺保,保证其纳税责任。

青岛解放后,1949年10月进行工商业纳税登记,并建立开、停、并、转、歇业等登记和注销登记制度。1982年9月,全市开展了一次纳税登记工作。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重新进行全面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方式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1987年,青岛市纳税登记各类企业共69977户。其中,全民、集体企业17297户,个体工商业户52680户。纳税人登记后,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清税款。1990年末,青岛市纳税登记各类企业共81880户。其中,全民企业3583户,集体企业15126户,私营企业419户,个体工商业62613户,其他企业139户。

纳税鉴定制度  1955年,青岛市对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建立纳税鉴定制度。此后,不断完善和扩大鉴定税种的范围。鉴定内容包括税法规定和纳税制度两个方面。鉴定方法是由纳税人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申报表,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后,确定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算方法、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和违章处理等,然后填发纳税鉴定表,税企双方盖章后,各执一份据以遵照执行。纳税人纳税项目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税收法规变动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修订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制度  1950年征收工商业税时,纳税人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民主评议户,在申报的基础上按期进行评议核实应纳税款。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开始实行“三自纳税”,以纳税缴款书代替纳税申报表。1981年,试行增值税的企业建立了纳税清算申报制度。1986年,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后,改变了“三自纳税”的方式,全面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发货票管理制度  1950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下达《工商企业帐簿与发货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货票由各行业公会统一套印公会印章印制,供各公会会员业户使用,领用登记,使用前到税务机关盖章后,方可启用。青岛市77个行业,除理发等5个行业批准不使用外,均自1951年1月起使用公会统一印制的发货票。1956年,发货票套印税务专用章,由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厂印制,建立了购买的管理制度。1983年9月,青岛市制定了《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重新修订了这个办法,规定凡在青岛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使用套印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各纳税单位应填写购领(印)发票申请表,持税务登记证,到税务机关申请核发购领发票凭册,持凭册购买发票,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准出售、转借和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对县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因业务特殊需要,可提出发票式样和印刷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专用发票。对临时经营者,需用发票到税务机关按次填开。使用发票的单位,均需设立发票领(印)用存登记簿,按时记录,作废发票要全联保存,并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做到帐实相符。关、停、并、转企业应将尚存发票和购买发票凭册缴回税务机关,不准私自处理。

稽征方法

核(审)定征收 德占时期征收的营业特许捐,由征收机关按季核定应征捐额。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仍沿用上述办法征收。中国收回青岛主权后,1923年征收特种营业税则按行业划分等级核定税额,按期征收。1931年,对营业税改按营业收入额,核实后依率计征。

1937年青岛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派员进行调查落实,审定所得额,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缴税通知书,限期交库。为了保障所得税的征收,青岛市成立审查委员会,负责处理征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946年,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征收在纳税人结算申报的基础上,按行业选择帐册较完备者5%~20%进行抽查,审定其各等级销货标准纯益率和资本纯益率,据以计征。1948年,采取年初估定预交上半年税款,年终参照1947年度收入数字的6倍计算核定应征税额。

招商承包 对税源分散,不便直接征收的小税种,采取招商承包的办法。1908年开征集市牲畜交易税,公布征税标准,招商承包稽征。1914年征收乡区屠宰税,也采取招商投标承包稽征。承包人按承包税额按期交库。后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代扣代缴 对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采取源泉控制,实行由支付薪金报酬的单位和支付利息的银行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1950年征收利息所得税,亦由银行负责代扣代缴。进口应税产品由海关代征税款。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对非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受托方在产品出厂时代缴工商统一税。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对其他单位(包括军事部门、基本建设单位、交通、邮电部门等)委托加工的烟酒、糖、饴糖、鞭炮,由受托加工厂代扣代缴工商税。1983年,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部分集体商业购进的商品,由批发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工商税。1985年8月开征建筑税后,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单位,统由建设银行代扣代缴建筑税和建筑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亦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驻厂稽征 1921年开征统税后,对应税厂商,均由统税机关派员驻厂监督制造,办理查验征税,监贴完税花证及起运发照等事项。工厂将每日开工生产的钟点或夜间加班生产的时间事先报驻厂员,转报统税机关备查。每日产品生产数量报驻厂员查核,月终填报产、销、存、纳税情况及原材料购入、耗用、库存数量月报表,经驻厂员稽查后,转报统税机关。已税出厂货物再回厂改制,应报驻厂员查验登记后,报统税机关派员监督铲除原包装完税证或戳记,改制后重行完税出厂后,方可退还原纳税款。

建国后,货物税驻厂稽征分为:专人驻厂稽征,对较大工厂派专人或小组驻厂稽征;设组稽征,对中小工厂划分地区分设若干稽管小组负责征收管理。1949年 ,全市共有驻厂员62人。1951年为92人。应税货物出厂前,填写货物出厂申请书,报送驻厂员开给纳税缴款书,纳税后领取照证经驻厂员查验出厂。

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 1950年开征工商业税采用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3种征收方法。3种征收方法划分原则是: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查,可资征税确据者,为自报查帐征收,当年全市共批准48户;会计制度不够健全者,采用民主评议征收,全市共6683户;较小业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全市共3392户。1954年,自报查帐征收户发展到135户,民主评议征收6556户,定期定额征收7369户。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均实行自报查帐计征。

“三自纳税” 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后,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实行“三自纳税”征收方法。由企业按期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税,税务机关定期进行纳税检查。随着经济发展,对合作商店、社队工副业单位,也采用“三自纳税”征收方法。1986年,按征管条例规定改由企业申报纳税。

违章处理 1929年实行统税后,对不遵章领贴照证,旧包装未铲除证、戳重用,库存货物与报表不符等,按应纳税额处以10倍以下罚金。伪造完税证、戳和私运未税货物等,处以应纳税额30倍以下罚金。私自进行生产,除给予罚款外,将产品、原料和机器予以没收,情节严重者,移送法院究办。1931年《营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应纳税款逾期10日,处以所欠税款20%罚金;逾期20日,处以所欠税款40%罚金;逾期30日,处以所欠税款60%罚金。对匿报营业收入,设立假帐偷税者,除补税外,处以偷税额1~10倍罚金。营利事业所得税规定,对弄虚作假少报所得额偷税者,处以偷税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法院判处1年徒刑或拘役。对印花税不按规定贴印花者,处以应纳税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后改为20倍以上、60倍以下罚款。

1950年,根据《货物税条例》规定,对不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报验、运销等手续者处100万元(旧人民币)以下罚金;私制、私运、私销及其他偷漏税行为,除照章补税外处以所偷漏税额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其货物一部或全部;对抗税拒绝检查或伪造照证、戳记及包揽走私等行为,除依前款处罚外,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开业、转业、歇业手续,不按期申报营业额所得额,不按规定设帐、记帐等,处100万元(旧人民币)以下罚金;匿报营业额、所得额者,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处1~10倍罚金;伪造帐册、抗拒纳税,情节严重者,移送人民法院处理。以上两税对不按期缴纳税款者,均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商品流通税拖欠税款,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后,滞纳金改为按日加收1%,其他税种仍按5‰加收。实行工商税后,对拖欠税款仍加收1‰的滞纳金,对偷漏税款除补税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5倍以下罚金。

1986年7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对各税违章处理作了统一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建立、使用、保存帐证和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监督检查等,处以5000元以下罚金。对漏税、欠税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额5‰的滞纳金。对偷税、抗税行为,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并据情处以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包庇者,处1000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规定对应贴未贴及少贴印花税票的处以应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罚款。对已贴未注销或划销的印花税票金额,处以10倍以下罚款;重用印花税票金额处以30倍以下罚款。

第二节 税收检查

青岛解放前,税收检查主要采取底册登记查核、运行货物照证查验、设关卡查验、派员驻厂查验等办法。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对田赋主要采取底册登记查核的方法。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对统捐采用运输查验的方法,即设关、卡,对运行货物的证照进行查验或开箱(包)缉私检查。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对货物税改设关卡查验为派员驻厂,进行产、销、存查验。南京国民政府接管青岛后,亦采用驻厂监制、查验的方法,即对厂商的产、销、存和原材料的购、耗、存等情况,以报表控制,经驻厂员按时检查核实后放行。1922年,对盐税北洋政府设立青岛盐务缉私警长办事处,建立武装盐警,在各重点地区设防驻警进行查缉。当时,青岛市共分3个区和红石崖、小石头、马戈庄、后韩家、女姑、海西等12个重点地区,分别设分驻所查缉私盐。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提高盐税税率,对盐业的私制、私运、私卖偷税行为采取武装缉私,一直延续到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

印花税 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检查印花税规则15条,青岛市按规则着重检查代售印花税单位,有无窝存或逾期缴纳税款及不依照代售合同规定办理等情况。对购买印花税票单位,每月将购置印花税票凭单送交印花烟酒办事处核查。在对印花税检查时,税务部门还会同地方警察机关协助执行缉查工作。

青岛解放后,税务机关对纳税检查根据不同时期偷漏税的花样及手段,采用自查、互查、辅导性检查、抽查、专业检查和开展财税大检查等形式,对偷漏税行为加强监督。

1950~1951年为了整顿税收秩序,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帐据,打击造假帐活动,检查突破了部分私营企业为偷漏税收而编制的假帐或设置的内外两套帐簿。1953年,青岛市在纳税企业中开展自查补报工作中,由各分局抽调一批查帐员进行了一次专业检查,在国营和合作社企业中共查出漏税户191户,查补税额659.5亿元(旧人民币);在私营企业中检查出漏税户3443户,共补税额22.8亿元(旧人民币)。

1950~1954年,为了防止偷漏临时商业税,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等地方设立了检查站,严格检查货物出入发票、税票、提取单与托运单据,四者相互核对防止偷漏税。仅在1950年通过检查入口物资总值5099.60亿元(旧人民币),出口物资总值为2303.79亿元中就查处偷漏临商税等共3亿多元(旧人民币)。

1956年,组织力量在一年内进行两次税收大检查。第一次是8月份,结合上半年营业税评议,共检查1546户,查补税款284241元,第二次是年底,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共抽查2192户,查补税款469741元。1963年,青岛市税务机关组织工商企业进行了一次自查互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大检查。当年市区自查1577户,查补税款6.1万元。在专业检查中各级税务部门采取对重点户一月一查、一般户一季一查,对工商企业共检查6457户次,其中有问题3937户次,查补税款151万元。

1972年,税务机关排除干扰,组织力量对4户大型国营企业和410户集体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共查出偷漏工商税88.9万元,所得税157.6万元。

1985年,青岛市税务局进行了两次税收大检查,上半年各级税务部门,有重点地对企业和个体户开展了纳税检查,共检查21017户,查出偷漏税款718万元,下半年根据国务院(1985)101号文件和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税收财务大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都设立了专门机构,在市区内抽调了500多名干部。检查了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1047户,补缴税款3660万元。此项大检查工作自1985年开始,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

青岛市税收财务大检查情况表

表57                                             (1985~1990年)                                       单位:万元

年度

重点检查户数

违纪

金额

已入库金额

全民

集体

行政事业

个体

合计

1985

1296

5532

67

10947

17842

3978

3685

1986

534

4050

217

11802

16603

891

742

1987

1337

5879

404

25001

32621

4226

3693

1988

1087

5673

241

15732

22733

5339

4947

1989

1242

3763

476


5481

3824

2941

1990

770

4040

826

15653

21289

3555

3141

青岛市税收政策检查情况表

表58                                             (1950~1990年)                                       单位:万元

年度

检查对象

检查户数

应补工商各税

1950

国营私营企业

2701

4

1951

国营私营企业

3564

45

1953

国营私营企业

3634

68

1955

国营合作社私营

7615

204

1956

国营合作社

3738

75

1959

国营合作社

11083

448.6

1963

国营集体企业

6457

151

1964

国营集体企业

863

530

1972

国营集体企业

1081

573.3

1975

国营集体企业

907

548

1978

国营集体企业

1794

282

1981

国营集体企业

5714

296

1984

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户

37420

736

1985

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户

22064

718

1986

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户

21443

882.4

1987

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户

32621

3344.5

1988

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户

38616

5460

1989

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户

27893

6984

1990

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户

45664

4900

1988年,市和县(市)区司法机关先后成立了税务检察室。1988~1990年,税务检察室共受理偷、抗税案件933件,立案查处168件,构成犯罪逮捕17起,起诉的21起,免诉的130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86起,共计追补税款及罚款1000多万元。

1989年,全市建立了12个税务稽查队,共配备干部215人。至1990年,共查处重要违章案件400余件,查补税款4617万元。

1988~1990年,税务机关针对征管薄弱环节,开展了两项税收专项检查。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3年共查处违章发票180多万份,查处违章户4262户,补税罚款近400万元。二是1989年对全市29069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转包户以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专项检查,查出有问题户23335户,查补税款3107万元,其中查出偷漏税万元以上大案325件。

第三节 促产增收

1958年,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提出:财税机关要遵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三大观点,把促产增收工作当作税务机关的任务之一列入税务工作议程。同年4月,青岛市税务局派出60多名干部,深入街道协助兴办小工业、服务业,帮助寻找生产门路,解决资金困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过一年的努力,帮助新办厂(组)近600多个,有1万多人就业。同时,还为小型企业举办会计税收培训班20余期,共1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1959年,税务机关在开展促产增收工作中,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专管员针对印染布匹伸长率提高的问题,通过深入车间参加劳动,协助企业进行“算帐测码”改进管理制度,促使布匹伸长率达到1%,不仅符合了国家出口标准,而且每月可节约棉花1.5万米,降低成本近3万元。对煤炭、百货、蔬菜、烟糖等行业中长期亏损单位,税务机关深入企业参加生产经营活动,调查研究,找出亏损主要原因,并提出增设临时网点,把销售指标落实到人,发动群众开展劳动竞赛,建立规章制度等建议,使69个零售企业扭转了亏损,每月减少财政补贴4万多元。同年,税务部门还帮助青岛卷烟厂、印染厂、自行车厂等近500户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取得良好经济效益。1958~1959年,共实现促产项目19700多项,增加税收3896万元,增加利润4712万元。

1960~1966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端正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把促产的目标建立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上,使促产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在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扭亏增盈,开展技术革新,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在298户大、中型企业中,推行班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使企业的核算制度向准确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产品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大幅度降低。1962年,全年可比产品成本比1958年降低13.85%,降低额为10875万元。1961~1965年,共落实促产项目7070项,增加税利5110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税务机关的促产增收工作基本停止。

1987年以后,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促产增收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1984年财政局与税务局分设以后,青岛市税务机关以“支、帮、促”为内容的促产增收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一中心,贯彻了从经济到税收的治税思想,做到征管、促产两个“轮子”一起转,使促产增收工作向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方向发展。为了使促产增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税务局于1986年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产增收工作的意见》。

1984~1990年,市税务部门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市化工、卷烟、电子仪表、家用电器等行业实行了重点促产,帮助企业挖潜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引进先进设备,开发新产品。在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从政策上、资金上、工作上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青岛卷烟厂、石油化工厂、电视机厂、电冰箱厂等企业解决资金困难30699万元,使企业增强了活力,促进了企业生产发展。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在扶持短线产品、利用“三废”(废气、废渣、废水)、技术改造、节约能源等方面,投放扶持生产周转金累计24716万元,实现1570个生产项目,使企业缓解了资金困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1984~1990年,共实现促产项目5400多项,增加税收37647万元。税务机关还对个体、集体、国营等企业举办了716期财会税收业务学习班,培训财会人员23720人次,另外还组织个体业户建帐协作组210个,辅导建帐11870户。

税务机关的促产工作,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肯定。1958年,台东区税务局因促产增收工作成绩显著,出席了全国财贸系统群英大会,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台东、沧口、市南区局被评为全市财贸系统的红旗单位。1987~1990年,在青岛市政府召开的历次“五员”(税务专管员、财政驻厂员、银行信贷员、银行储蓄员、审计员)表彰会上,税务系统专管员有946人次被授予先进专管员的称号。

税务稽查干部出动搞好税收宣传

青岛税务局的税收微机管理

税务干部深入厂矿开展促产增收活动

1990年青岛税务局局长(左一)深入莱西县基层税务所了解情况

税务干部在服装市场检查税收

税务干部走上街头开展税务咨询工作

1990年夏,中国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同志与青岛税务小记者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