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收
田赋 青岛建置前后,青岛地区的田赋包括地丁、漕粮与租课,以货币计征,货币单位以银两计算。丁税摊入地亩,另征熔铸银锭的火耗,在青岛地区火耗加征银一钱四分(即14%)。田赋正税的定额,由山东省报户部主计厘定,经厘定后基本不变。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田赋按即墨县的土地等级和定额缴纳,并在原定额的基础上加收5%的手续费。1900年,总督府废除亩两制,不分土地等级,每亩征32文农地税。1904年每亩征200文。1908年提高到350文。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农地税沿用德制。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附加为正赋的2.6~2.7倍。1928年,田赋正赋每亩为银元4元。其中,2.2元为国税,1.8元为地方财政收入。1933年,青岛市田赋收入法币111余万元,为前时期1928年的5倍,占岁入的20%。以后各年度,田赋收入均在100万元以上。日本第二次侵占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田赋仍为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
农业税 青岛解放后,1949~1952年,农业税按地级征收。1953年起,按常年应产量征比例税,常年产量采用民主评议办法确定。
青岛市郊区农业税表
表17 (1950年)
|
区名 |
村数 |
实有人口 |
负担人数 |
自有地负担(斤) |
公有地负担(斤) |
减免(斤) |
全年实际负担(斤) |
|
李村 |
78 |
68139 |
64048 |
1551456 |
125132 |
13829 |
1592758 |
|
浮山 |
35 |
17622 |
16503 |
380442 |
44268 |
21231 |
403474 |
|
四沧 |
20 |
27744 |
23590 |
307776 |
68024 |
18788 |
356985 |
|
合计 |
133 |
113535 |
1074141 |
2239644 |
237424 |
123853 |
2353218 |
1956年后,农业税为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分配中的一个环节。生产大队、生产队按公社安排的计划指标缴纳农业税。
崂山县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
表18 (1956~1980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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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总收入 |
各项费用 |
国家税收 |
集体扣留 |
社员分配 |
|
1956 |
3028.7 |
1056.1 |
109.8 |
124.0 |
1738.8 |
|
1958 |
4367.4 |
1338.1 |
157.9 |
499.0 |
2372.4 |
|
1959 |
4994.8 |
1634.6 |
165.0 |
800.4 |
2394.8 |
|
1962 |
3436.3 |
1336.3 |
107.4 |
140.5 |
1852.1 |
|
1966 |
6256.4 |
1861.1 |
124.0 |
735.9 |
3535.4 |
|
1970 |
8987.0 |
2533.7 |
149.9 |
1239.6 |
5063.8 |
|
1971 |
10594.0 |
3043.0 |
170.0 |
1491.0 |
5890.0 |
|
1975 |
15644.0 |
5405.0 |
611.0 |
2403.0 |
7225.0 |
|
1976 |
17693.0 |
5877.0 |
718.0 |
3178.0 |
7920.0 |
|
1979 |
20519.0 |
6950.0 |
648.0 |
2754.0 |
10167.0 |
|
1980 |
23038.4 |
8659.0 |
693.0 |
2556.0 |
11130.4 |
1983年,青岛市辖4县和有农业税的区,共有147个乡(镇),6062个村,117万个农户。计税农田788万亩,征收公粮10152.7万市斤,征收农业税665万元。1985年,为了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改变标准粮的基础上,由以征粮为主,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核算,改征实物为折征代金;改夏秋两季征收为常年征收。
1990年,青岛市辖5县(市)和有农业的区共有159个乡(镇)。年末计税农田面积747万亩,农业税收为2147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57.3亿元的0.37%,每亩平均负担2.87元。
契税 青岛建置前后契税征银。除征税银外,每两银加征火耗银六厘。德国侵占青岛后,仍按前征收。1909年,每买契价银一两,一律征钱九分。北洋政府统治末期,1928年7月公布《划分国地收支暂行标准》,规定契税为地方收入。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1929年11月山东省颁行《田房契税章程》,1929年11月至1930年4月,减半征收契税。1930年9月,恢复全额征收契税。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仍按1930年9月契税规定征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废除旧税制,根据革命根据地的契税规定(即设在解放区的山东省政府于1946年公布的《山东省田房契税暂行条例》),继续征收契税。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和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时值价格征收6%;交换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税率征税。
195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1952年12月起,青岛契税由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契税分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建筑共7类。契纸分为印契、草契两种。1954年6月,政务院修正《契税暂行条例》,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和受国家补贴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合作社等,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者,均免征契税。
1956年7月,青岛地区农村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停办土地所有权的变动登记,同时停止对土地征收契税。对未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个体农民或其他居民的土地产权转移,仍征契税。1962年5月以后,只对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承典、受赠房屋征收契税。同年10月后,因宅基地已属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不再征收契税。
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城乡房屋买卖又重新活跃起来,产权纠纷时有发生,群众对自己房屋不动产迫切要求确权。1986年,青岛市根据《契税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情况,制定了契税征管工作的措施,对崂山、莱西、胶县、即墨、平度、黄岛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补契、确权、发证、征税工作,征收契税400多万元。1988年起,青岛市房屋契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收入逐年增长。
耕地占用税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青岛市根据《暂行条例》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经过1987~1990年的征收管理,有效地控制了滥占乱用耕地现象,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增强了农业发展的后劲。
农林特产税 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为了正确确定农林特产税征收标准,贯彻依率计征政策,在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了3种办法:一是对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的、凭证比较完整的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二是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而农林特产品面积产量较集中的纳税人,采取在收获前一个月由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林果技术站、村林果技术员进行评议征收。三是对零星分散的农林特产采取以农林特产品前3年平均产量定产,一定3年不变,3年后根据特产品生产变化情况予以调整。随着青岛市农林特产生产不断发展,农林特产税收入逐年增长。1990年完成943万元,比刚开征的1987年增长2.8倍。
青岛市农业“四税”征收情况表
表19 (1978~1990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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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年别 |
农业税 |
农林特产税 |
耕地占用税 |
契 税 |
合 计 |
|
1978 |
1354 |
1354 | |||
|
1979 |
1609 |
1609 | |||
|
1980 |
1544 |
1544 | |||
|
1981 |
807 |
807 | |||
|
1982 |
1357 |
1357 | |||
|
1983 |
1615 |
1615 | |||
|
1984 |
1506 |
1506 | |||
|
1985 |
1797 |
1797 | |||
|
1986 |
2175 |
2175 | |||
|
1987 |
2022 |
249 |
575 |
|
2846 |
|
1988 |
2224 |
337 |
3617 |
30 |
6208 |
|
1989 |
2190 |
796 |
1954 |
56 |
4996 |
|
1990 |
2147 |
943 |
1386 |
71 |
4547 |
第二节 支农资金管理
青岛解放前,反动统治只重于敛财,对农村的投入极少。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山东省水利厅曾拟开疏胶莱运河,亦只限于纸上谈兵。
青岛解放后,人民政府逐年安排支农资金用于支援农业生产。
1949~1952年,支农资金主要扶助贫雇农、互助组,扶助资金的额度,掌握在农业税收入的5%左右。崂山办事处1951~1952年,支农资金均为4亿元(1948年版人民币)。1953年后,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财政支农资金,主要扶助农业生产合作组中的贫困组和贫困生产合作社,购买生产用具和粮种,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崂山郊区支农支出共计24万元(新人民币)。
1958年农村实施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财政支农资金从预算内和预算外两个方面筹集。1959年,山东省财政厅拨给青岛市支援人民公社款450万元,占当年青岛市农业收入的48%。该项资金拨给即墨172万元,胶县92万元,胶南134万元,崂山49万元,市南、四方、沧口各1万元。各人民公社将收到的资金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工副业生产和一般性生产资料占88%,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仅占9.3%。
1958~1962年,财政支出主要配合农村水利建设。在此期间建成的大型水库有产芝水库、尹府水库和崂山水库等。产芝水库从1958年开始施工到1982年全部配套建成,财政专项拨款达1500万元;1960年崂山水库建设完工,1962年5月灌渠工程开工,1966年完工,建有机房232平方米,装有260千瓦发电机4台,灌溉面积达1.05万亩。
1963~1970年,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开发灌渠、治理涝洼地。1972年4月开工兴建书院水库,1981年完工,库容量为1368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1.65万亩。财政共拨款684.53万元。1972年10月财政拨款307.45万元,兴建了流清河水库(原名东风水库)。
1973~1976年财政拨款712.94万元,治理北胶莱河35公里直弯工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支农支出项目增加,支农投入扩大,为历史所未有。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979~1990年,青岛市财政支农资金共拨款3.6亿元,重点用于发展农田水利建设,以财政投入为导向,集资集劳6.5亿元,新建扩建了一批水利设施,扩大了水浇地面积,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共新建小(一)、小(二)型水库61座;新建塘坝100处;新打大口井和机井34436眼;改善修复机井2000眼;新建喷灌农田面积91.82万亩;新建人畜饮水工程150余处。截止1990年底,青岛市各种水利设施有:大中型水库23座,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435座,总库容量达14.33亿立方米,比1978年增加库容量1.85亿立方米。塘坝3510处,各种大口井、机井66861眼,比1978年分别增长10%、106.5%。
支持科技兴农 1978~1990年,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支农重点是:(一)支持农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如地膜覆盖、新的栽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引进良种等40余项。通过示范推广,青岛市花生、棉花地膜覆盖面积达100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8.6%;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288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25%;小麦、玉米基本上达到良种化。(二)支持农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开展技术承包,促进青岛市粮、棉、油生产发展,提高总产和单产。(三)支持帮助各乡镇农业技术站有计划地补助仪器设备80余件,增加了监测和服务手段;并扶持建立了12处科技兴农示范乡。(四)扶持青岛市所辖胶南县、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县和崂山区先后建起了县级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6处,植物医院1处,配备了仪器设备,共培训农业种养业和果树栽培等技术人员80余万人次。(五)扶持引进推广优良果品生产。扶持培育了寒露蜜桃、关爷面杏、矮化莱果,引进了日本红富士、美国新红星等新品种,扶持建立了平度果品基地县和胶南县红富士苹果基地以及平度大泽山葡萄基地等。
促进畜牧业发展 青岛市山地和丘陵地占总面积的40.6%,洼地占21.65%,草场资源丰富,有利于食草动物的生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扶持了饲养奶牛、奶山羊等畜牧业的发展,收到了较好效果。1981年,首先扶持建立了2处奶山羊改良站,先后建立了3处奶山羊基地。1983年起,市财政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养鸡(鸭、鹅)业的发展,先后借出财政支农周转金2500余万元,扶持新建3~5万只规模的蛋鸡场16处;10~15万只规模的蛋鸡场3处;种鸡场2处;扭转了历史上从外地调入鸡蛋的局面。同时扶持推广生猪快速育肥、青储饲料等新技术,在40个乡镇新建了生猪基地,新建菜牛、菜羊基地3处,新建畜牧研究所1处。
扶持林业发展 从1981年起,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安排育苗补助费专项资金20~30万元,专门培育大规格的造林苗种。财政部门还以贴息贷款方式扶持农村经济林和丰产林的发展,1987~1990年,安排贴息贷款680余万元。同时配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支农周转金的形式扶持新植了大量的农田林网。1990年,青岛市共有经济林地25.5万亩,丰产林地7.5万亩,农田林网达到489.9万亩。森林覆盖面积达18.1%,比1979年增加7.1个百分点。
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1983年起,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扶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先后拨出150万元的专款用于农机的研制、试制,引进推广新式农机具5万余台(件)。同时以支农周转金的形式扶持乡、村两级建立了农业机耕队,初步建立了粮食生产耕、播、收、运、脱粒的机械化服务体系。1990年,青岛市农用拖拉机达55363台,比1978年增加39578台。
扶持水产业的发展 1979~1990年,地方财政先后投资1000余万元,并吸引广大群众自筹资金,增加发展海水养殖的投入,兴建海珍品育苗室10处,总水体达23360立方米。1990年,育虾苗32亿尾、扇贝苗67亿粒、鲍鱼苗55万粒。至1990年,共建海水养殖基地52处。其中,对虾基地34处,计11.13万亩;贝类基地16处,计2.76万亩;鲍鱼基地2处。
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青岛市农林水等系统所属基层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繁育示范、推广良种和水利工程管理,其特点是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低,长期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每年需要补助160余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对这些事业单位从帮助加强经营管理入手,针对各单位的经营情况分别制定了“五定一奖”和财务大包干的管理办法,建立奖罚分明的责任制,调动了职工增产增收的积极性。1981年以来,根据各单位的技术、设备和自然资源状况,从资金上帮助各单位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举办工副业项目,开展多种经营。并配合农林水各主管部门多次举办培训班,提高了各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截至1990年,先后扶持了80余个多种经营项目。1990年全市农口事业单位总收入达4734万元,当年纯收入378.6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3.6倍、8.5倍。青岛市农口事业单位初步走上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新路子。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1979~1990年,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本着欲取先予的原则,从培植财源出发,在资金方面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共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96亿元。其中1990年当年发放额为4500余万元;比1979年发放额增长1.31倍,平均年递增55.88%。青岛市对乡镇企业的财政扶持,发展了农村经济,增加了对城乡的商品供给,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1979~1990年,青岛市乡镇企业从利润中用于农村各项事业的支出达8.8亿元以上。1990年,青岛市有740户乡镇企业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其中,年交货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87户,企业年创汇额最高达1000万美元。1990年出口产值14.10亿元(不变价),交货额达12.59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482倍和469倍。
扶持海岛开发 1985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先后无偿拨款200多万元和有偿支援500余万元,帮助灵山岛、斋堂岛、竹岔岛、田横岛铺设了海底电缆,修建了小型码头,增置了交通船舶,新建了一批人畜饮水工程,对促进岛屿开发、改善岛上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起了积极作用。同时,结合各岛屿的自然资源,扶持新建了海珍品育苗室,扩大了海水养殖面积,促进了海岛经济的发展,使岛上人民群众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1978~1990年,历年支农投入均在1700万元以上。特别是1984年起,支农投入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亦增大。1984年为1856.7万元,1987年达2546.9万元,1990年增至6422.5万元,1990年分别比1984年、1987年增长了2.4倍、1.52倍。1978~1990年,农业税收入额增长2.35倍,支农支出额增长了2.56倍。此期间,除1988年外,支农支出额均超过农业税收入额,历年超支额均在450万元以上,最高1990年达2456.5万元。1990年的超支额高于1978~1987年任何一年的农业税收入额。
此外,1979年起设立的支农周转金,以低息和无息贷款的方式,短期贷给农民,以从事开发性生产,如兴办养鸡场、养猪场、从事水产品养殖和农副产品仓储等。1979年初设时,支农周转金仅35万元,1984年达432万元,1990年增至5020万元。1990年分别是1984年和1979年的11.6倍、143.4倍。
青岛市农业收支对比表
表20 (1978~1990年) 单位:万元
|
类别 年别 |
农业税收入 |
支农支出 |
增加或减少 |
|
1978 |
1185 |
1802.5 |
+617.5 |
|
1979 |
1404 |
2380.3 |
+976.3 |
|
1980 |
1403 |
1854.1 |
+451.1 |
|
1981 |
708 |
1807.8 |
+1099.8 |
|
1982 |
1192 |
1985 |
+793.0 |
|
1983 |
1418 |
1783.3 |
+365.3 |
|
1984 |
1253 |
1856.7 |
+603.7 |
|
1985 |
1580 |
1887.8 |
+307.8 |
|
1986 |
1913 |
2360.7 |
+447.7 |
|
1987 |
2074 |
2546.9 |
+472.9 |
|
1988 |
4677 |
3727.7 |
-949.3 |
|
1989 |
4078 |
5979.5 |
+1901.5 |
|
1990 |
3966 |
6422.8 |
+2456.5 |
|
合计 |
26851 |
36394.8 |
+964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