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2019-10-27

青岛建置后,工商业逐步发展起来。1897年春,除由即墨、平度、金口、海阳至青岛赁屋暂营者6家外,有“车马、旅店七、洪炉一,成衣、估衣、雉发三,油坊、磨坊、染坊六,杂货、竹席、瓷器店铺五,药铺二,当铺一,织网、麻、草、油蒌、木材八,肉鱼盐铺行六,鞋帽、皮货各一,纱布绸店、广洋杂货店三,酒馆、饭铺九,酱园、豆腐坊各一,糕点茶食三,计六十五家”。此外,还有钱庄、货房、堆栈等。政府对此只征收税金,不参与经营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后,德国资本集团和私商在德国注册、在青岛设厂经营的有山东铁路公司、矿山公司;另外还有从事中国土特产出口、经销德国商品的洋行和官办事业性企业,如港务局、造船所、发电所、自来水厂、屠兽场、林场、汽水厂、啤酒厂、蛋厂等。德国政府办的企业、事业受总督府民政厅财政部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对私资大企业采取累进分红制(类似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则责令缴纳税金。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工业资本大量涌入青岛,用于开办纺织工业。这些日资企业只是在青岛生产经营,并不受日占殖民当局管理,由日本本土财政部门管理。

北洋政府从日本侵略者手中接管青岛市行政和财产所有权之后,产权的归属和管理有了较大的变动。胶济铁路划归中央财政;电厂、屠兽场售给私人;有些公产企业被军阀控制,地方政府对其失去控制。青岛地方财政机关对公产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外商企业,均未采用财政手段进行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的管理形式,只是对公产企业、私营企业课征税租。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接收了日伪的全部企业和财产,并按企业的类别分别成立了中国纺织公司和中国资源委员会两个官办企业集团。青岛市财政机构无权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只根据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有关科目履行收入和支出的手续。

建国初期,青岛的国营企业主要是由解放区迁入的公营企业、接收的南京国民政府在青岛的官营企业,以及1950年接管的英美两国在青岛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构成了国营企业的基础。国营企业按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中央属企业、山东省属企业和青岛地方财政管理的企业。对国营企业实施的第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就是清查财产、核定资金,建立健全帐证。通过这项工作,摸清了国营企业的家底,企业生产经营逐步走向正轨。

1956年私营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之后,私方人员除分享股息之外,企业管理体制和资金、利润管理完全按国营企业规定执行,统由财政机关管理。小手工业者和个体劳动者改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组。奠定了青岛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础。青岛财政对这些企业主要是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分配,在资金上通过银行、财政信用资金给予扶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私人个体经营和合股经营的工交商贸企业应运而生。青岛财政对这些企业只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分配,不发生财务管理关系。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标准的管理 1952年1月,政务院在《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凡单位价值超过1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者,原则上应作为固定资产。1953年11月,青岛市执行财政部《关于编制地方国营企业1954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各项问题的规定》,青岛市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算限额,一般以单位价值200元为标准。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者为流动资产。1957年,青岛市根据财政部规定,凡企业使用的工具、器具和物品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同时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如企业认为不适应仍可执行原标准。1958年7月,下放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一)放宽调拨权限。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换,企业主管部门均有权处理;国营企业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及以上三者相互之间,因生产需要均可转帐调拨或调换固定资产。(二)放宽报废权限。凡个别固定资产报废,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须提足折旧。(三)山东省属企业从1958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企业重置固定资产之用。(四)在规定的单位价值200元或500元的标准之内,企业可自定固定资产目录,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目录归类管理。1961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的为冶金、机械、农业机械、煤炭、重化工、电力工业企业,地方铁路、物资厅、商业厅系统所属企业。但县(市)级规模较小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也可定为200元。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的,有纺织、轻工、轻化工、建筑材料工业企业,粮食系统所属企业,以及其他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这一标准青岛市执行到1973年。从1974年起,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大中型企业为800元以上(包括800元);中小型企业为500元以上(包括500元)。集体性质的企业也按这一规定执行,但是区、街(乡镇)企业仍执行200元以上的标准。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资金管理 1950年3月,政务院规定国营企业的折旧准备金提存归中央人民政府,解缴中央金库。青岛市按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规定,自1956年1月起计算,从5月起提存入库;原有折旧率的企业按原折旧率计算,原不提折旧的企业暂定以固定资产总额的5%~10%计算。1951年4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了固定资产提缴折旧基金的范围,划分为基本折旧基金与大修理折旧基金,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每月分别计算提缴。驻青岛的山东省属国营企业和青岛地方企业的折旧基金,规定80%解缴金库,20%设大修理折旧基金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1955年1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造办法》,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按直线法(即使用年限法)就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或就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仍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和租出固定资产照提基本折旧。 

1958年,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曾改为摊销或预提费用的方式直接计入成本。1959年起,执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大修理基金专户储存,在未使用前可参加生产流通。1961年起,按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各级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改作预算收入并按实际发生数及时上缴财政。同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除不需用固定资产及土地不提折旧外,均按月初固定资产价值,根据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基金。折旧率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计算,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批准后,企业不准自行变更。企业按月提存大修理折旧基金。固定资产报废,已满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实不堪使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未满使用年限,经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在青岛的山东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厅局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市辖县属企业暂不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发生大修理费用时,直接计入产品成本。1963年1月起,商业企业除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和石油库、冷藏库、包储运输企业,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大型仓库、大型商场可以提取大修理基金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所需费用在流通费中列支,数额大的可以摊销。1964年4月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又改为不再上缴财政。1965年11月,青岛市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综合折旧率,个别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全厂一个综合折旧率计提基本折旧。 

1967年,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把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不再采取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的办法,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提留办法,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缴财政。大修理基金,由按比例提取的办法改为按实际支出数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1973年,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综合折旧。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少于60%留给企业,作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使用。1974年,恢复大修理基金预提办法,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1978年,将原来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改为财政适当集中一部分,统一安排,调剂使用。1979年1月起,青岛市辖县、区属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市属工交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和非工业部门的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财政。同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由无偿调拨改为按规定作价收款,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1980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的规定,青岛市对国营工交企业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同年9月,按财政部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及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均不提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原定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允许继续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采用个别折旧率和分类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提足折旧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补提足折旧额。 

1985年6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两种方法:(一)平均年限法;(二)交通运输企业采取专业设备工作量折旧额的方法。同年,原由国家集中30%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由青岛财政自行安排,70%留给企业。1987年起80%留给企业。

第二节 流动资金管理

建国后,为了保证生产发展和商品流转的需要,促进企业节约、合理地使用资金,青岛市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实行过不同的供应和管理办法。  

1951~1958年,主要实行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1956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缴拨款项手续暂行规定》,确定自7月起实行专款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辖管企业流动资金进行统一调度,统一调度后总额仍不足者,向人民银行或建设银行办理贷款。根据财政部规定,从1957年起,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以省为单位总额控制,以省为单位算总帐,以企业上缴的多余流动资金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1958年3月,执行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凡地方工业、交通运输、城市公用、农牧业企业,1958年需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省地方预算拨付30%,中国人民银行贷款70%。  

从1959年起,青岛市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的全额信贷办法。企业将1958年12月31日为止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从1961年7月1日起,青岛市恢复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办法。企业所需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拨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同年8月起,青岛市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协助下,一年一次核定企业主管部门流动资金总定额,企业主管部门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协助下核定企业流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总定额。1962年1月1日起,原财政拨给银行的20%作为向企业贷款的资金,转作企业自有资金。

1972年4月和1979年6月,青岛市分别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的通知和规定,对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申请将原超定额贷款划转一部分作为定额贷款;自有资金多余的企业,限期上交,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进行调剂。1980年10月1日起,工交企业每月根据月初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月占用费率0.21%向财政部门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1983年起,对企业流动资金实行考核制度,主要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率和资金利润率。同年7月1日起,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不再增拨流动资金。

第三节 成本费用管理

建国初,青岛市国营企业由于规模不一、产品工艺不一,成本核算未能统一。工资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从解放区迁入青岛的企业仍沿用解放区时期供给制的形式;接管的原南京国民政府官办企业,仍按薪金制办理。1953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将企业生产费用项目划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工资、附加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支出8项。产品的工厂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过程用燃料、工艺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11项。产品的商业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的项目外,还包括销售费用。1959年8月,青岛市工业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用途划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11月青岛市执行山东省计委和财政厅规定,各行业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有:生产产品共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分配比例,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以及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入产品成本的分配标准等,由山东省主管厅局统一规定计算办法。 

1960年3月,执行山东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企业成本计划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报送分级审批的办法。由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业企业按部门分行业编制商品产品全部成本、可比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率计划。商业企业成本计划包括商品纯流通额、商品流通费、流通费水平、比上年降低额、降低率。1965年7月,财政部规定,将工业企业的成本项目减并为材料、工资、费用3项。  

1970年起,将企业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并专户储存。1973年5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将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项目统一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6项,统一规定了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

1979年1月起,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同年7月,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统一在利润留成中开支。1981年1月起,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从生产成本或流通费中提取职工教育基金。12月,实行基数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金额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列入成本;实行盈亏包干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允许计入产品成本,但计入成本的奖金只限于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1982年6月,将企业从成本或流通费用中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提高为工资总额的1.5%。1984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所有国营企业均依照条例规定管理成本。《条例》明确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规定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中开支的奖金;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建国后,青岛市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过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1950~1951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从1952年起,地方国营企业如全部完成国家生产、销售、财务等计划,可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53年11月,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应完成的计划调整为生产总值、利润和利润上缴3项,提取比例调整为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20%。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1957年在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的基础上,以主管局为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其实际解缴预算利润数额超过原核定预算部分,以70%解缴省级预算,以30%留归各主管局。

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主管部门按1957年度所属各企业领取的4项投资总额、所提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再加利润预算超收分成总额,占同年度所属企业实现利润的比例,来计算确定企业利润留成比率。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主管部门可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之间平均调剂之用。1962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65年11月,取消企业从超过国家计划的收入中提取奖金的办法,将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提取奖金的比例从占工资总额的3.5%提高到5%。  

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工福利基金,列入生产成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从1978年起,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以及供货合同8项年度计划指标的工业企业,按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1979年,对国营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奖金,由原8项指标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考核。原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由基层企业从当年利润增长额或亏损减少额中提取。1982年,对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高于核定水平55%的企业,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办法上缴国家财政。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10%以上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由企业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国营小型企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青岛市预算内工业企业资金情况表

表21                                               (1979~1990年)

项目

年度

年末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年末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核定流动资产总值(万元)

资金周转率(天)

1979

165460

87303

78851

79

1980

153547

86112

86229

80

1981

155965

88313

82273

83

1982

170780

98665

82097

82

1983

189347

112339

83497

77

1984

212794

129050

88865

76

1985

231465

142130

107228

77

1986

273232

174710

127413

85

1987

303543

193454

146474

84

1988

347314

223341

170964

79

1989

384112

244625

224945

93

1990

424302

267790

255885

111

青岛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

表22                                             (1978~1990年)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户数

销售收入

销售

税金

所得税

应交利润

企业留利

固定资产净值

1978

180

323616

47314


46726

1107

72546

1979

218

364841

50889


48937

4813

87303

1980

215

367012

48836


47673

6505

86112

1981

207

352239

49068


34937

6531

88313

1982

205

365552

54049


28317

6167

98665

1983

202

393470

53900

20592

8355

9321

112339

1984

233

397022

38672

21189

8145

10248

129050

1985

232

443753

46248

22230

3838

13583

142130

1986

233

485751

47537

19999

1693

16919

174710

1987

234

567842

47958

17132

1134

15761

193454

1988

225

696921

58174

14826

2704

11184

223341

1989

224

752432

63899

9323

287

10549

244625

1990

222

760100

61680

8044

722

8283

267790

青岛市国营商业企业财务指标表

表23                                              (1978~1990年)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户数

销售额

商品流通费

销售税金

实现利润

企业留利

工资总额

1978

183

40357

2117

865

500

1046

1979

208

67333

2934

1097

1193

1980

216

85031

3369

1171

3837

1154

1491

1981

227

83738

3456

1175

3345

1643

1516

1982

246

75762

3736

1065

2401

1625

1509

1983

296

77292

3721

1093

3667

2084

1904

1984

400

214773

8007

1518

9425

1997

3305

1985

224

216462

8148

2027

10046

3187

1596

1986

150

205229

8265

2218

7918

2246

1568

1987

167

254733

12463

3185

7931

2663

3536

1988

127

357961

17771

4669

13013

4407

4933

1989

128

341107

21380

4823

10572

3357

5255

1990

141

372930

23461

4306

6388

1599

6266

青岛市国营粮食企业财务指标表

表24                                               (1985~1990年)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户数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商品流通费

企业留利

上交利润

固定资产原值

1985

283

118534

927

4964

1059

1142

12516

1986

275

122694

327

5329

2336

2155

158814

1987

281

174727

4923

8315

2685

6559

7626

1988

285

211465

4543

10691

3589

6500

22039

1989

287

261017

1443

15467

3777

8710

25248

1990

285

226700

1929

15767

3157

5317

28761

青岛市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

表25                                               (1988~1990年)

项目

年度

出口创汇(万美元)

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上缴中央外(万美元)

流动资金占用(万元)

固定资金(万元)

1988

18388

13729

10461

40361

2820

1989

18187

14531

9526

65311

3266

1990

21926

20064

9448

79386

29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