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2019-10-26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1949~1952年,青岛市对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财政,各级行政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事业单位的支出,均由市财政局按国家统一标准,审查核销。 

1953年国家确定划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后,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建立预决算制度。单位预算管理,由于事业计划与支出预算指标不能很快衔接,便采取执行季度预算,按月拨款的办法。1956~1957年,对单位预算试行“执行年度分配预算,分月拨款”的办法,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支出标准金额,编报分季、月用款计划的全年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和拨款依据。1958年开始,单位预算除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伸缩性较大的支出项目外,一切正常经费均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在执行中,单位在核定预算范围内调剂使用,不再经财政部门批准。但是大跃进冲击了财政管理的正常秩序,把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视为清规戒律,有的预算单位实行以单代帐、以表代帐。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财政收入受到影响,紧缩开支的任务较大,每年都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超收分成”,“全额管理、定额包干和定额包干、节余留用”等办法。财政收入逐步增长,1963年恢复定额管理,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财政局(含税务干部)由300多人缩减到50人,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基本停顿,当时只能按定员分月份拨付经费,财务管理基本失控。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自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对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差额拨款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结余留用”的办法。各单位在财政或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费包干范围内,项目间可根据需要调剂使用,并可从结余的经费中提取一定份额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奖励。这一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行,扩大了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自主权,做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责任与权力的统一,调动了单位理财的积极性。 

1985年,市财政局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主要有于扶持事业单位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效益高的创收项目,周转金的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期限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青岛市教、科、文、卫事业单位,开展了各种有偿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事业单位附营业务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于1988年制定了《事业附营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事业附营单位会计制度》,于1989年1月在全市实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会计核算制度;二是具体规定了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及使用方法;三是规定了报表的编制方法;四是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办法”明确规定事业附营单位要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计划管理。此外还对资金的筹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及费用、收入、利润、专项基金及人员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到1990年,全市事业单位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收入,已相当于财政拨款的25%以上。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于1988年制定了《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反馈责任制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实行追踪反馈的项目建立责任制,资金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要求用款单位在项目的兴建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向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反馈材料;三是强调专款专用的原则;四是强调资金使用效果;五是强调分级管理,哪一级财政拨款,就向哪一级财政反馈;六是规定了奖惩办法。

第二节 标准制度

行政机关经费,分为经常费和临时费两门,经常费分为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经常费按标准制度支付。  

个人经费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年俸加补助为10万马克,民政长官3万马克,各局局长1.6万~2.3万马克。总督府的中国工匠,日工资0.2~0.4马克,折算年工资为75~150马克。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的1933年,青岛市政府编制1224人。工资标准为:秘书长月工资500元,各局局长450元,科长200~300元,科员60~250元,办事员40~80元,雇员30~120元,其他人员20~55元;技正200~300元,技士80~160元,技佐50~90元。 

青岛解放初,工资标准不统一。对从解放区进入青岛的工作人员,仍实行供给制;对留用人员实行薪给制;对在青岛搞地下工作的干部,大部分实行工资制。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执行1949年4月华东财政委员会颁布的标准。伙食费:普通人员伙食,每人每日粗菜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专员、地委书记以上干部每人每日粗菜2斤,油盐各5钱,猪肉2两。津贴费:普通津贴每人每月以猪肉0.5~4斤折发代金。办公费:每人每月以光连纸为标准,一般3~5张。对录用的旧政府人员,实行薪金制,一般参照原工资标准发给,青岛市主要是以实物折实价折发现金。按照供给标准,以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当时,由于物价常有波动,实行折实单位计分工资办法,但未形成统一标准工资制度。折实单位工分制于1956年停止实行。在这个时期,留用人员工资高于入城的干部员工,外资和私营企事业职工高于机关事业干部职工,纺织工人工资高于重工业工人。 

第一次全国工资会议以后,1956年青岛市废止供给制,全部改为货币制,干部工人全部评定了职务和级别。原工资高于评定工资的,允许暂时保留原工资,保留的差额称为保留工资。1959年和1963年两次考核提级,取消了保留工资的大部分。青岛市机关干部执行四类地区29个级别的工资制度,工勤人员实行8级工资制。市属干部最高10级,最低26级,各局局长为县团级,局下设科长、科员、办事员。平时干部提职不调级,调级在一定时期统一办理。“文化大革命”中,级别差别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加以否定,1971年只调整了低工资干部的级别。1977年增宽调资面达40%,1979年、1982年又两次调整了工资。1980年青岛执行五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实行新工资制度,按职务分级,青岛市最高为司局级,下为局处级、科级、科员级、办事员级等。机关技术人员和工人也分职级,各级内分等,各级各等间有交叉。工资的组成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此外还有工龄补贴。1986年青岛改为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个人经费设有补助工资科目。1950年,实行小伙食单位伙食补贴。1955年对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实行少数民族伙食补贴。1965年,发给粮食补贴。1971年,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私有公用自行车的修理费补贴。1979年,开始实行增收节支奖,初按1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后改按1.5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最后改为与考勤有关的附加工资。1979年11月,增发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这项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融入基础工资,未参加改革的离退休干部工人仍予保留。  

个人经费还设有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福利费是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会费、按规定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职工探亲路费、退职金、丧葬补助费、独生子女保键费等。1951年3月份起,对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拨给工会经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拨,自1979年恢复。1955年以前,福利费按编制人数提取,1955年9月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1964年改按2.5%提取,1981年恢复改为按编制人数提取。退职金,1978年以前实行按工龄和工资额计算,于退职时一次发给;1979年开始改按月发给原工资的40%,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丧葬费按职务级别分别几个等级一次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月发给。福利费中还包括因公负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病假6个月以上的长期休养人员经费、洗澡理发费、冬季烤火费、出国留学生家属困难补助费和公费医疗费等。1978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离休金、退休金)归所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办理,1978年以后,除返乡或在外地安置者,仍由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在市内居住的由本单位负责办理。 

公用经费 机关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等项。  

公务费包括房租、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冬季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等。此外还有误餐补贴、市内交通费和夜班伙食补贴等项目。 

办公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燃料费等,依照山东省颁发标准按人数和车船数发放,称为包干经费。包干经费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几种形式。1961年实行统一领导,包干报销;1966年,一部分包干费节余可以留用;1980年,实行按人定额包干按项目包干。车船大修理费等是临时费用,专门报批后由上级一次拨款。  

设备购置费是行政单位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办公设备、车辆、专业设备等的购置费。1966年前,设备购置控制较严。1978年后,行政机关为适应工作需要陆续购置了一些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如微机、复印机和电传设备等。 

在公用经费中,会议费是一大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编报费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核拨款项。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金和交通费均列会议费开支。市人民代表会议、市政治协商会议、市党代会供给标准要高于其他级次的会议。公用经费的另一大项是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住勤费等。县团级14级以上干部,可乘软席(火车)或二等船舱(轮船)以上;一般干部乘硬卧或三等船舱以下。住勤费按所去地区的类别计算。 

公检法经费支出在1983年前包括在行政机关经费以内,1984年按中央指示从行政机关经费中析出。公安支出包括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警校干校经费、其他公安费和武装警察费等;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司法学校及干训经费,其他司法检察经费等。1985年警校干校和司法学校经费划入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公检法机关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工资和供给标准,有补助工资、执勤岗位津贴、法医及化验师营养保健津贴等。公用经费的标准也高于一般行政机关,有服装费和装备费。 

其他经费 1955年起,对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助。1981年起,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