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
2019-11-16

第一节 报装、业扩

报装 建国前,用户申请增容,由用户课检查人员去新增用户,查验其装置是否合乎规定。接线用电后,再派员轮流检验线路是否损坏,新设备是否合乎规定,有无危险等。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于1951年11月10日公布了中燃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国营电业局用户用电申请暂行办法》,但贯彻执行不力。青岛电业局于1952年10月9日再次公布《用户用电申请暂行办法》,并规定:电力用户用电电容量在10千瓦以下者,须在预定使用期1个月前提出;在10千瓦以上100千瓦以下者,须在预定使用期3个月前提出;用电量容量超过100千瓦者,须在预定使用期6个月前提出。

1958年1月30日,青岛供电所重新规定了容量审查及申请运转手续分工办法,并规定了审查期限。1964年下半年,为加快用户用电审查,对报装手续进行了改革,减少了层次,缩短了时间。7月份未改前,平均审查9天;8月改革后,降到5天。11月份起,在原改革的基础上,又实行由外出审查人员当场答复用户的办法。在市区范围的用户审查时间,下降到2天以内;在高压用电审查方面,在改进前一般的需要一个月左右,改进后降到平均7天半。1966年2月18日,青岛供电所进一步改进用户供、用电工作。过去高压用户从申请到用电,一般要经10道手续需20~30天,低压用户也要1~8天才能解决问题。这给用户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改进工作后,设低压服务组,将全市分为六个片,每片4~5人,全面负责本片内用户的用电申请、装拆、增换电表、抄表等服务工作,改变了过去那种你管用电审查,我管装表,他管抄表,互相推诿扯皮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到市南、台东等区人民委员会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72个无灯户装上了电灯,用户从申请报验到装表由1.8天减少到1.4天。

1972年9月16日,青岛供电公司拟订了关于供电方案审查批复程序的意见,用户申请用电一律到营业处服务台办理手续。对容量3千瓦及以下的可自行审批;容量在3千瓦以上的应转三电办公室审批。各区负责对高低压用户申请用电初审,签注意见后转服务台,服务台再转有关单位确定供电方案。审批权限:(一)供电公司线路工区审批全部低压和不超过320千伏安的高压供电方案,对容量在320~1000千伏安用户提出初步方案报供电公司;(二)供电公司主持会审320~1000千伏安的供电方案,10千伏或35千伏(不论容量大小)的供电方案,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计划科;(三)局计划科主持会审1000千伏安以上及35千伏的用户的会审,并确定其供电方案;(四)调度所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参加增容或新装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供电方案的会签与会审。各主办部门本着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精神,互相配合,尽快做好供电方案的审批,由服务台及早答复用户。

1984年9月17日,电业局对用户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审批作出补充规定。(一)凡在电业局直接供电范围内的用户办理用电申请单,由用电管理处、崂山供电局、黄岛供电局服务台编号、登记,于2日内报局会审;(二)局建立用电申请单会审例会制度,每星期二、五由计划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部门进行会审,同意后书面通知有关处、局服务台,按原业务报装手续的运转程度及时进行初审及提出供电方案;(三)供电方案提出后,凡属新装、增容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和双电源用户的供电方案,由用电处负责提出方案批准后,用电负荷仍按原规定审批程序及权限由用电处报市三电办公室审批。

业扩 1961年青岛电业局成立独立核算的“业扩施工组”,负责用户用电工程施工。在此之前,业扩工作由供电所施工队及局属各工区兼理。当时青岛市用户报装接电工作量,每年营业额在50万元左右。施工组分三个班,每班十二三人。1962年上半年又增设1个电缆班,配备五六人,施工组有技术员1人、助理技术员3人。

1965年5月19日,青岛电业局制定报装接电工作内部分工联系办法(试行草案),办法规定:为了更好地为生产、为用户、为国民经济服务,简便手续,接电及时,方便用户,在供电所营业处设置接电办公室,负责领导施工、用电审查、勘估、设计及业务手续等有关业务扩充的全面工作。接电办公室还负责确定低压和3.3~10千伏新装及增加容量在300千瓦以下,不涉及到设备变动的供电方案。供电所生技科,审批3.3~10千伏新装或增加容量在300~500千瓦、或容量虽不是上述规定,但涉及主干线设备变更或新添放支线长5档以上的供电方案(新装35千伏用户供电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其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者报请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调度所审查和批准业扩工程停电计划。对业扩工程勘估时间的要求:线路在1公里以下者应在5~7天内完成;1~3公里应在7~10天内完成;3公里以上者应在10~15天内完成。业扩工程施工,不涉及停电计划者,应在具备施工条件后10~15天内完成。是年,业扩施工组改为“报装接电组”,其业务包括受理用户申请、方案设计、勘估、材料预算、现场施工等。

1967年报装接电组进一步扩大为线路施工队,其业务工作除承担用户业务扩充外,还负责局内较大的基建工程。1973年青岛电业局成立220千伏送变电工程指挥部后,线路施工队专门负责用户业务扩充工程。

1978年11月,供电公司成立用电管理科,线路施工队改称施工组归用电科管理。1983年电业局机构改革,施工组划归青岛电业局供电服务公司领导。“施工组”成立25年来,为用户及时解决了大量供电问题,方便了用户。1976~1985年,共为用户业扩工程施工3400余户(项),工作量计3000万元。

青岛电业局售电量统计表

表21                                              (1985~1990年)                                  单位:万千瓦时

年份

售电量

年份

售电量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8824

14257

14928

18546

22611

24856

21430

26530

26127

38501

53323

65268

43211

32053

36175

46100

59176

72869

78254

79158

77382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90021

103992

107694

104530

73801

117210

131812

145183

163282

179112

182666

185938

196625

205071

219710

229712

259457

279116

294579

299173

349175

第二节 电费、电价

电费 日本投降后,发电及输、配电设备经过整理与修缮,逐渐恢复,营业收入随之增加。1946年,电费营业收入26.57亿元;1947年收入184.76亿元,支出154.13亿元;1948年上半年收入3456亿元,支出3316亿元。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1952年电费收入1261.3万元,利润488.5万元;1957年电费收入2041.6万元,利润1170.2万元;1965年电费收入4457.3万元,利润2221.2万元;1975年电费收入8662.8万元,利润1824.4万元;1980年电费收入12041.8万元,利润2156万元;1985年电费收入17171.7万元,利润1962万元。

抄表收费人员由1976年的28人,到1985年12月底增加为43人。抄表收费人员已配备上小汽车1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6辆,交通工具有了改善。

1983年4月,组织了45人的普查队伍,对用户用电开展全面普查,共普查临时用电419户,320千伏安以上用户417户,三个趸售县及1798个工业户,发现违章用电799户,按照规定补收电费,追补电费和罚金等共200余万元。

1984年用电管理处编制的BCM—2型计算机程序软件,首次用于电费核算,提高功效24倍。

1985年,青岛电业局先后召开了3次大用户座谈会。在征求用户意见的同时,组织力量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合理计收电费,加强抄、核、收的管理。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青岛电业局采取“人催、信催、电话催、银行催”的四催办法,督促用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按应交电费的5%计算,动力户不足1元者按1元计算;照明用户不足0.5元者,按0.5元计算)。如果用户拒不交纳电费,就给予停电处罚。还查处窃电98户,处理违章用电108户,接待来访来信500余人(件)次,处理用电纠纷105起。1980~1985年底,电费回收率一直达到99.99%。

1987年,青岛电业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加强电能计量管理,提高抄、核、收质量。全年实现电力销售收入23780.5万元,电力销售税金2579.9万元,电力销售成本1649.0万元,利润总额3791.3万元。

1988年和1989年,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查找漏洞,努力减少电费损失,严格把住抄、核、收和计量关,使电费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还着重抓了电费收取方式的改革和对大用户的管理工作。改革电费收取方式,使电费及时回收和存入,有利于国家资金的迅速周转以及收费员的安全。1988年,电力销售收入27095.7万元,销售税金2933.7万元,销售成本1833.7万元,利润总额2867.6万元。1989年,电力销售收入34710.4万元,销售税金3784.1万元,销售成本2605.8万元,利润总额6817.5万元。

1990年,青岛电业局建成“诺威网络信息系统”。建立了共享数据库,完善了局长、总工程师查询系统和用电管理、计划经营等子系统及负荷控制信息定时显示功能。用电管理子系统荣获山东省科技二等奖。这一年,电力销售收入41477.3万元,销售税金4534.0万元,销售成本12956.8万元,利润总额3216.4万元。

电价 1912年颁布的电价表规定:照明灯用电每千瓦时30分,动力电价每千瓦时11分,大宗用电可少收5%~40%。1921年,青岛发电所在广西路、辽宁路、四方村及沧口各邮电局内附设营业所,用户可以就近缴纳电费。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包灯电价为:10烛光(合12.5瓦),每月每盏屋内灯9角、屋外灯7角2分;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屋内灯3.3元,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者,须用电度表,每千瓦时0.25元。如果每月用电在1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23元计算。200千瓦时以上时,其超量按0.21元计算。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千瓦时收费。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表者,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1000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7分。2500千瓦时以内,其超过10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5分;5000千瓦时以内其超过25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分;超过8000千瓦时以上每千瓦时5分。此种电表自耗电量,按每月50千瓦时计算。

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期,在收费方面规定:凡要求用电者,除呈交申请书外,尚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装表用灯者0.5元,包灯者交1元,动力户每马力交4元。3灯以上的用户必须安装电能表计量用电。电能表可由公司借给,不收费用,但派员安装要收1元的装表费。倘若电表损坏,得照价赔偿。包灯者按灯头按月收费,10烛光9角。电灯用户若每月电费过30元,超额部分按九折计算。动力用户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6.5分;用电在2500~5000千瓦时者,超过2500千瓦时部分按每千瓦时6分收费;用电在5000~8000千瓦时以上者,超出部分按每千瓦时5分收费。对电热用户也实行多用优惠的收费方法,规定月用电在5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5.5分;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过部分每千瓦时4.5分。

1948年12月实行的电价为:一级表灯2金圆/千瓦时;二级表灯3.35金圆/千瓦时;动力3.10金圆/千瓦时;电热3.35金圆/千瓦时。

解放初期,青岛电厂的电价为:表灯每千瓦时955元(旧人民币,下同),昼夜用包灯每月每千瓦时340元,夜用包灯每月每千瓦时230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700元。到1949年11月,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计算电价。

1952年1月12日,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30%。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照明电价每灯每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多加120元的附加费,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包灯电价分昼夜包灯(每月每瓦400元)和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两种。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瓦每月110000元,电度电价每千瓦时450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通知,青岛电业局对电价做如下调整:照明电价每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20伏2835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50400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663元/千瓦时,3.3千伏650元/千瓦时,20千伏637元/千瓦时。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27000元/千瓦/月,20千伏25650元/千瓦/月,最大容量3.3千伏48000元/千瓦/月,20千伏45600元/千瓦/月。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标准: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83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3.7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3.3千伏4.8元/千瓦/月,20千伏4.56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7元/千瓦时,3.3千伏0.0965元/千瓦时,20千伏0.0637元/千瓦时。

1958年,青岛执行国家经委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实收0.137元,多加0.012元的附加费,下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1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2.7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480元/千瓦/月。电度电价3.3千伏0.065元/千瓦时。

1963年,青岛执行水利电力部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6元/千瓦时,1~10千伏0.09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9元/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0.068元/千瓦时,1~10千伏0.065元/千瓦时,20千伏0.062元/千瓦时。

1965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地区实行的电价标准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0.085元/千瓦时,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8元/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3.50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4元/千瓦/月,最大需量6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产用电1~10千伏0.03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产用电1~10千伏0.04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0.055元/千瓦时。趸售电价1~10千伏0.045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元/千瓦时。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的电价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85元/千瓦时,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8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4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6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产用电1~10千伏0.03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产用电1~10千伏0.04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0.06元/千瓦时,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千瓦时。

1981年5月28日,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电费管理工作制度(暂行)”通知,进一步强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电价政策,搞好电费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重申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价表。统一了抄、核、收工作。至1990年,青岛地区电费仍执行国家统一的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