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报装、业扩
报装 建国前,用户申请增容,由用户课检查人员去新增用户,查验其装置是否合乎规定。接线用电后,再派员轮流检验线路是否损坏,新设备是否合乎规定,有无危险等。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于1951年11月10日公布了中燃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国营电业局用户用电申请暂行办法》,但贯彻执行不力。青岛电业局于1952年10月9日再次公布《用户用电申请暂行办法》,并规定:电力用户用电电容量在10千瓦以下者,须在预定使用期1个月前提出;在10千瓦以上100千瓦以下者,须在预定使用期3个月前提出;用电量容量超过100千瓦者,须在预定使用期6个月前提出。
1958年1月30日,青岛供电所重新规定了容量审查及申请运转手续分工办法,并规定了审查期限。1964年下半年,为加快用户用电审查,对报装手续进行了改革,减少了层次,缩短了时间。7月份未改前,平均审查9天;8月改革后,降到5天。11月份起,在原改革的基础上,又实行由外出审查人员当场答复用户的办法。在市区范围的用户审查时间,下降到2天以内;在高压用电审查方面,在改进前一般的需要一个月左右,改进后降到平均7天半。1966年2月18日,青岛供电所进一步改进用户供、用电工作。过去高压用户从申请到用电,一般要经10道手续需20~30天,低压用户也要1~8天才能解决问题。这给用户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改进工作后,设低压服务组,将全市分为六个片,每片4~5人,全面负责本片内用户的用电申请、装拆、增换电表、抄表等服务工作,改变了过去那种你管用电审查,我管装表,他管抄表,互相推诿扯皮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到市南、台东等区人民委员会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72个无灯户装上了电灯,用户从申请报验到装表由1.8天减少到1.4天。
1972年9月16日,青岛供电公司拟订了关于供电方案审查批复程序的意见,用户申请用电一律到营业处服务台办理手续。对容量3千瓦及以下的可自行审批;容量在3千瓦以上的应转三电办公室审批。各区负责对高低压用户申请用电初审,签注意见后转服务台,服务台再转有关单位确定供电方案。审批权限:(一)供电公司线路工区审批全部低压和不超过320千伏安的高压供电方案,对容量在320~1000千伏安用户提出初步方案报供电公司;(二)供电公司主持会审320~1000千伏安的供电方案,10千伏或35千伏(不论容量大小)的供电方案,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计划科;(三)局计划科主持会审1000千伏安以上及35千伏的用户的会审,并确定其供电方案;(四)调度所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参加增容或新装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供电方案的会签与会审。各主办部门本着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精神,互相配合,尽快做好供电方案的审批,由服务台及早答复用户。
1984年9月17日,电业局对用户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审批作出补充规定。(一)凡在电业局直接供电范围内的用户办理用电申请单,由用电管理处、崂山供电局、黄岛供电局服务台编号、登记,于2日内报局会审;(二)局建立用电申请单会审例会制度,每星期二、五由计划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部门进行会审,同意后书面通知有关处、局服务台,按原业务报装手续的运转程度及时进行初审及提出供电方案;(三)供电方案提出后,凡属新装、增容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和双电源用户的供电方案,由用电处负责提出方案批准后,用电负荷仍按原规定审批程序及权限由用电处报市三电办公室审批。
业扩 1961年青岛电业局成立独立核算的“业扩施工组”,负责用户用电工程施工。在此之前,业扩工作由供电所施工队及局属各工区兼理。当时青岛市用户报装接电工作量,每年营业额在50万元左右。施工组分三个班,每班十二三人。1962年上半年又增设1个电缆班,配备五六人,施工组有技术员1人、助理技术员3人。
1965年5月19日,青岛电业局制定报装接电工作内部分工联系办法(试行草案),办法规定:为了更好地为生产、为用户、为国民经济服务,简便手续,接电及时,方便用户,在供电所营业处设置接电办公室,负责领导施工、用电审查、勘估、设计及业务手续等有关业务扩充的全面工作。接电办公室还负责确定低压和3.3~10千伏新装及增加容量在300千瓦以下,不涉及到设备变动的供电方案。供电所生技科,审批3.3~10千伏新装或增加容量在300~500千瓦、或容量虽不是上述规定,但涉及主干线设备变更或新添放支线长5档以上的供电方案(新装35千伏用户供电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其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者报请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调度所审查和批准业扩工程停电计划。对业扩工程勘估时间的要求:线路在1公里以下者应在5~7天内完成;1~3公里应在7~10天内完成;3公里以上者应在10~15天内完成。业扩工程施工,不涉及停电计划者,应在具备施工条件后10~15天内完成。是年,业扩施工组改为“报装接电组”,其业务包括受理用户申请、方案设计、勘估、材料预算、现场施工等。
1967年报装接电组进一步扩大为线路施工队,其业务工作除承担用户业务扩充外,还负责局内较大的基建工程。1973年青岛电业局成立220千伏送变电工程指挥部后,线路施工队专门负责用户业务扩充工程。
1978年11月,供电公司成立用电管理科,线路施工队改称施工组归用电科管理。1983年电业局机构改革,施工组划归青岛电业局供电服务公司领导。“施工组”成立25年来,为用户及时解决了大量供电问题,方便了用户。1976~1985年,共为用户业扩工程施工3400余户(项),工作量计3000万元。
青岛电业局售电量统计表
表21 (1985~1990年) 单位: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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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售电量 |
年份 |
售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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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
8824 14257 14928 18546 22611 24856 21430 26530 26127 38501 53323 65268 43211 32053 36175 46100 59176 72869 78254 79158 77382 |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90021 103992 107694 104530 73801 117210 131812 145183 163282 179112 182666 185938 196625 205071 219710 229712 259457 279116 294579 299173 349175 |
第二节 电费、电价
电费 日本投降后,发电及输、配电设备经过整理与修缮,逐渐恢复,营业收入随之增加。1946年,电费营业收入26.57亿元;1947年收入184.76亿元,支出154.13亿元;1948年上半年收入3456亿元,支出3316亿元。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1952年电费收入1261.3万元,利润488.5万元;1957年电费收入2041.6万元,利润1170.2万元;1965年电费收入4457.3万元,利润2221.2万元;1975年电费收入8662.8万元,利润1824.4万元;1980年电费收入12041.8万元,利润2156万元;1985年电费收入17171.7万元,利润1962万元。
抄表收费人员由1976年的28人,到1985年12月底增加为43人。抄表收费人员已配备上小汽车1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6辆,交通工具有了改善。
1983年4月,组织了45人的普查队伍,对用户用电开展全面普查,共普查临时用电419户,320千伏安以上用户417户,三个趸售县及1798个工业户,发现违章用电799户,按照规定补收电费,追补电费和罚金等共200余万元。
1984年用电管理处编制的BCM—2型计算机程序软件,首次用于电费核算,提高功效24倍。
1985年,青岛电业局先后召开了3次大用户座谈会。在征求用户意见的同时,组织力量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合理计收电费,加强抄、核、收的管理。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青岛电业局采取“人催、信催、电话催、银行催”的四催办法,督促用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按应交电费的5%计算,动力户不足1元者按1元计算;照明用户不足0.5元者,按0.5元计算)。如果用户拒不交纳电费,就给予停电处罚。还查处窃电98户,处理违章用电108户,接待来访来信500余人(件)次,处理用电纠纷105起。1980~1985年底,电费回收率一直达到99.99%。
1987年,青岛电业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加强电能计量管理,提高抄、核、收质量。全年实现电力销售收入23780.5万元,电力销售税金2579.9万元,电力销售成本1649.0万元,利润总额3791.3万元。
1988年和1989年,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查找漏洞,努力减少电费损失,严格把住抄、核、收和计量关,使电费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还着重抓了电费收取方式的改革和对大用户的管理工作。改革电费收取方式,使电费及时回收和存入,有利于国家资金的迅速周转以及收费员的安全。1988年,电力销售收入27095.7万元,销售税金2933.7万元,销售成本1833.7万元,利润总额2867.6万元。1989年,电力销售收入34710.4万元,销售税金3784.1万元,销售成本2605.8万元,利润总额6817.5万元。
1990年,青岛电业局建成“诺威网络信息系统”。建立了共享数据库,完善了局长、总工程师查询系统和用电管理、计划经营等子系统及负荷控制信息定时显示功能。用电管理子系统荣获山东省科技二等奖。这一年,电力销售收入41477.3万元,销售税金4534.0万元,销售成本12956.8万元,利润总额3216.4万元。
电价 1912年颁布的电价表规定:照明灯用电每千瓦时30分,动力电价每千瓦时11分,大宗用电可少收5%~40%。1921年,青岛发电所在广西路、辽宁路、四方村及沧口各邮电局内附设营业所,用户可以就近缴纳电费。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包灯电价为:10烛光(合12.5瓦),每月每盏屋内灯9角、屋外灯7角2分;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屋内灯3.3元,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者,须用电度表,每千瓦时0.25元。如果每月用电在1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23元计算。200千瓦时以上时,其超量按0.21元计算。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千瓦时收费。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表者,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1000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7分。2500千瓦时以内,其超过10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5分;5000千瓦时以内其超过25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分;超过8000千瓦时以上每千瓦时5分。此种电表自耗电量,按每月50千瓦时计算。
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期,在收费方面规定:凡要求用电者,除呈交申请书外,尚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装表用灯者0.5元,包灯者交1元,动力户每马力交4元。3灯以上的用户必须安装电能表计量用电。电能表可由公司借给,不收费用,但派员安装要收1元的装表费。倘若电表损坏,得照价赔偿。包灯者按灯头按月收费,10烛光9角。电灯用户若每月电费过30元,超额部分按九折计算。动力用户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6.5分;用电在2500~5000千瓦时者,超过2500千瓦时部分按每千瓦时6分收费;用电在5000~8000千瓦时以上者,超出部分按每千瓦时5分收费。对电热用户也实行多用优惠的收费方法,规定月用电在5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5.5分;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过部分每千瓦时4.5分。
1948年12月实行的电价为:一级表灯2金圆/千瓦时;二级表灯3.35金圆/千瓦时;动力3.10金圆/千瓦时;电热3.35金圆/千瓦时。
解放初期,青岛电厂的电价为:表灯每千瓦时955元(旧人民币,下同),昼夜用包灯每月每千瓦时340元,夜用包灯每月每千瓦时230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700元。到1949年11月,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计算电价。
1952年1月12日,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30%。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照明电价每灯每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多加120元的附加费,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包灯电价分昼夜包灯(每月每瓦400元)和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两种。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瓦每月110000元,电度电价每千瓦时450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通知,青岛电业局对电价做如下调整:照明电价每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20伏2835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50400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663元/千瓦时,3.3千伏650元/千瓦时,20千伏637元/千瓦时。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27000元/千瓦/月,20千伏25650元/千瓦/月,最大容量3.3千伏48000元/千瓦/月,20千伏45600元/千瓦/月。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标准: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83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3.7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3.3千伏4.8元/千瓦/月,20千伏4.56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7元/千瓦时,3.3千伏0.0965元/千瓦时,20千伏0.0637元/千瓦时。
1958年,青岛执行国家经委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实收0.137元,多加0.012元的附加费,下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1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2.7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480元/千瓦/月。电度电价3.3千伏0.065元/千瓦时。
1963年,青岛执行水利电力部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6元/千瓦时,1~10千伏0.09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9元/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0.068元/千瓦时,1~10千伏0.065元/千瓦时,20千伏0.062元/千瓦时。
1965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地区实行的电价标准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0.085元/千瓦时,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8元/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3.50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4元/千瓦/月,最大需量6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产用电1~10千伏0.03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产用电1~10千伏0.04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0.055元/千瓦时。趸售电价1~10千伏0.045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元/千瓦时。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的电价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85元/千瓦时,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8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4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6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产用电1~10千伏0.03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产用电1~10千伏0.04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0.06元/千瓦时,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千瓦时。
1981年5月28日,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电费管理工作制度(暂行)”通知,进一步强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电价政策,搞好电费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重申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价表。统一了抄、核、收工作。至1990年,青岛地区电费仍执行国家统一的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