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2019-11-05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项目审批

立项审批 亦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8792日,青岛市贯彻国家计委、国务院外资工作办公室《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通知,规定: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中方合营隶属领导关系,由主管部门[市属企业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企业由县(市)、区计委]审查同意后,报送青岛市计划委员会,一式三份,抄报青岛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5个部门和抄送青岛市工商局等5个部门,限额以下项目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青岛市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未获批准之前,各项目单位不得对外商签订任何带有约束性条款的文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年度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必须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的当年进度要求进行编制。年度对外开展工作的项目计划,应根据已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同时编报。此类项目不列入正式计划,只可对外开展咨询、技术交流等。如条件成熟,也可在上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外签订合同。外商提出与本市合作又符合本市需要的项目,可随时办理立项手续。

合同、章程审批 1984430日国务院决定青岛市为沿海开放城市后,青岛市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可自行审批“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需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行偿还”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对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项目,不管投资多少,均可审批。

19857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并报省颁发证书;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办理报批。

198811日青岛市规定,从是日起,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同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交市工商局备查。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在合营对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等,应持原批准证书、董事会决议及申请报告等文件报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并由该委审查后下达批准意见,并收回原批准证书,按原批准证书编号换发新的批准证书,企业据此向原注册登记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超出合营期限、提前中止合同、合营期满解散时,按照中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产品出口企业如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进出口计划的编报、检查,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的申领手续及外汇综合平衡审批手续等,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国家规定统一办理。同时,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定期会同工商、海关、税务、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申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查验的主要文件有:一、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二、合营(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有关文件;三、由合营(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及批准文件;四、由合营(合作)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人选名单、委派书和简历;五、合营(合作)各方法人证明文件;六、名称核准通知书;七、水、电、气及环保证明;八、进口设备及物品清单。

198856日,山东省规定青岛市可审批“生产性项目,建设如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青岛市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又确定各县(市)、区、局享有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登记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  198410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发照工作。1120日起,凡在青岛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由市工商局代理核准登记、发照,并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对企业名称要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后,予以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定后,向企业发放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2月,市工商局设外资科,办理登记注册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合作)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及迁移、转产、分立、合并等,应在审批机关批准1个月内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合作)期满时,应持批准文件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撤销营业执照。

管理办法  19861016日,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企业有权直接向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自主运用资金;企业有采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自主权,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品外,可自行定价;企业有招聘、雇佣职工的自主权……但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职工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但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施工建设如设备安装,可以在国内外招标;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并可向市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涉外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定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手续,及时处理外商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在青岛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立项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后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市工商局接到企业批准证书如注册申请后,对证件齐备,符合注册条件的,在10日内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收,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如进口后用于内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优先保证,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由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合理价格提供,或帮助疏通供应渠道;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内同行业标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余额,可在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相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门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各方履行合同、契约发生纠纷和争议,由市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由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19881990年,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发布了有关规定、办法等,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988928日,发布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申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如纳税鉴定、纳税检查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应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作了规定,并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发票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保管存档等事项提出了要求。1014日发布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资企业招收、招聘和辞退职工、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工时制度、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青岛市及所属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1989329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驻青机构内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在青岛拟居留一年以上的,应持工商部门签发的证件和本人简历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港澳台企业、华侨企业,其他海外经济组织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青各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作的非外籍人员及其眷属亦比照该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06日发布了《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分别对合营、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董事会的组成、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 

1990816日,发布了三个办法规定。一、《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需经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发生争议由该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对中方干部的委派、招聘、借聘、辞职、解除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提供各种服务。二、《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协助企业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间、设置会计帐簿、报送会计报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建立工会组织等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办理程序和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办法以及优惠措施,以及全市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土地使用标准等。

第二节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

1989年以前,青岛市没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签约权限。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项目,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1989年,在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着手进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管理。199012月底,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赋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签约权限。其对外业务范围主要有:一、承包各类国外工程、境外外资工程;二、对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三、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四、承包工程和海外企业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出口;五、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国内开展劳务合作;六、承接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七、经营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海外企业项下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该公司技术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并履行报批手续。其他业务如涉及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派人员出国等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归口管理。该公司受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对外业务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导和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计划、统计、财务报表及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节 海外办企业管理

19894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处,负责青岛市海外投资办企业(机构)的审核、审定和转报手续,并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96日,青岛市召开了第一次海外投资工作会议,研究青岛市开展海外投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确定“积极稳妥”的发展方针。此后,市外经贸委编报出海外投资企业项目库,项目数达63个,开始对外开展工作。

117日,市外经贸委、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青岛市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设立经贸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和设立经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报送的文件、审批权限、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等,规定各在外开设的经贸企业(机构),必须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别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各使领馆和国内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市场调查,搞好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劳务、会计财务、物资财产、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由中方负责人到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每年15日、75日前分别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经营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