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理
2019-11-04

1972年市革委生产指挥部外贸办公室设立后,主要负责出口商品外贸贷款、外汇贷款项目的审批和督促检查工作,协调出口商品生产厂家与山东省各进出口公司的工贸关系,解决出口商品收购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和统计工作等,不直接进行业务管理。 

1976年,山东省批准青岛市成立10个外贸支公司,分别与山东省各专业进出口分公司对口。青岛市外贸支公司成立之初,按照山东省外贸局的规定,青岛市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承担青岛市出口商品生产计划的落实和统计、组织出口商品的生产和收购、协助出口商品生产厂家办理“两贷”项目的呈报等工作任务。1977年2月,设青岛市革委对外贸易局,撤销生产指挥部外贸办公室,青岛市才有了对外贸易经营和管理机构。

1977年底开始,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着手将原由山东省各专业进出口分公司兼营的青岛地区出口商品收购业务逐步接过来,由青岛市各专业支公司经营。按照山东省外贸局的规定,青岛市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青岛地区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安排生产、扶持生产、签订供货合同、质量检查、组织收购、核算成本、物价管理、财务结算、计划检查、业务统计等工作。扶持生产的材料和应由外贸部门供应的原辅材料,由省外贸分公司按核定的计划按期拨给青岛外贸支公司,由支公司按计划执行进度分配使用。省外贸分公司根据青岛各外贸支公司收购额大小划拨部分流动资金给支公司。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分别建立了独立核算的会计制度,定期向对口的省分公司报送各种会计报表。从此,青岛市开始对出口货源组织收购有了一定管理权。

1984年,青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1987年更名为青岛市进出口公司)成立。其主要业务是:经营青岛市利用外资、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自筹外汇的进口业务,青岛市产品、新开发产品和技术及有关设备、零部件的出口业务,承办青岛市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易货贸易业务等。1981~1983年国家还批准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青岛饮料进出口公司、青岛橡胶制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三个地方性工贸结合、进出结合的试点单位。从此,青岛市有了部分对外贸易经营管理权。 

1987年底,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行计划单列,赋予青岛市相当于省一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将原来隶属山东省各外贸进出口分公司的10个青岛支公司改建为7个市公司,分别直接隶属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中国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中国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并批准成立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青岛市公司和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可直接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举办海外企业及承包工程中的技术转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中有关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等。

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后,对外经贸计划指标、财务、基建、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进养出外汇、基地外汇和各项扶持生产资金等计划,都由青岛市直接向外经贸部编报,由外经贸部直接下达给青岛市。统计报表也由青岛市直接上报外经贸部和各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

1988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汇额度挂帐数额,超过出口收汇基数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青岛市各外贸进出口公司与总公司脱钩,作为企业法人由青岛市地方管理,财政上与地方财政挂钩。根据这一规定,青岛先后共批准青岛啤酒厂等17家长期从事出口生产、创汇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对外经营能力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直接承包出口创汇任务和自负盈亏指标。

第一节 进出口计划管理

1976年青岛市专业支公司成立和青岛市外贸局组建起,到1987年底,青岛市对外贸易局所属外贸专业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任务是组织出口货源。青岛市的对外贸易计划是执行山东省外贸局下达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其间,国家批准试点的“青纺联”等工贸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其出口计划直接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只有货源计划归青岛市外贸局管理。1976~1983年,国家对外贸易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

1984年以后,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管理强调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外货源强调实行合同管理。青岛市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主要是根据山东省外贸局的收购计划和各外贸分公司的具体出口成交合同组织收购和安排生产储备,并通过购销合同规定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内容,以确定省、市外贸公司之间的收购和供货关系。

此期间,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属指令性,在执行计划方面青岛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地位。收购计划由山东省外贸局提出,青岛市外贸局的主要任务是衔接、落实计划,既要确保山东省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的完成,又要兼顾青岛工业生产内外销比例问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享受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1987年起,青岛市其他方面的经济计划开始实行单列,外贸经营权限至1988年亦实行计划单列。根据当时青岛市的外贸销售渠道和营销能力,经与山东省外贸局协商,青岛市的外贸计划实行出口和供货双轨制:青岛市外贸公司除自营出口计划外,同时对暂时不能完全消化的青岛市部分货源,仍然供货给山东省各外贸分公司,青岛市外贸公司向省外贸公司收取一定经管费。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将大部分地方外贸专业公司下放地方管理,同时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通过施行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及在财务管理上由统负盈亏改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经济手段实施调控。其间,青岛市的外贸出口计划,由市外贸各专业公司提出出口货源计划,经青岛市外贸局与有关部门衔接后,通过市计划委员会下达各工业局和县(市)、区;对供山东省各外贸专业公司出口货源部分,仍由青岛市各外贸专业公司与对口省公司衔接后,一并由青岛市外贸局通过市计委下达。在下达各工业主管局和各县(市)、区计划中,分列供省、市外贸公司数量,以便于供货企业与省、市外贸公司衔接落实。属于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国家有关部委平衡的重要商品(计划列名商品),由国家外经贸部通过全国外贸计划会议将商品数量和出口总值计划直接下达青岛市,由青岛市外贸局按年度下达市属各外贸专业公司,并据此确定外汇上缴和出口补贴基数。

青岛市外贸出口商品收购情况表

表43                                              (1976~1987年)

年别

类别

计划(万元)

实际(万元)

完成计划比例(%)

同比增长(%)

1976


33935.33



1977

35873

34793.52

96.99

2.53

1978

35763

41016.17

114.69

17.88

1979

41607

56637.89

136.13

38.09

1980

54170

68560.60

126.57

21.05

1981

63906

75530.34

118.19

2.11

1982

75995

80465.26

105.87

6.53

1983

82648

89189.59

107.92

10.84

1984

81075

88575.21

109.25

-0.69

1985

89675

99203.00

110.63

12.00

1986

97806

133421.81

136.41

34.49

1987

145965.9

174902.5

119.82

13.31

说明:1981年后的数据,按1980年不变价格比。

1988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对中央下达青岛市的各项出口承包指标分别层层承包到各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办法规定:外贸经营企业(包括工贸企业)的承包,由青岛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发包,承包指标是: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补贴等三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承包,由青岛市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及各主管局(公司)发包,承包的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各县(市)、区的承包方是各县(市)、区经委、财政局、外贸公司,发包方是青岛市经委、财政局、外经贸委;各县(市)、区承包后,再将指标落实到所属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承包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与外经贸企业签订供销协议,确保双方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和收购。供销协议做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国家规定实行改革试点的轻工、服装和工艺三个行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承包企业单独核算、单独考核、自负盈亏。“青纺联”、青岛啤酒厂等工贸进出口企业及1989年批准的部分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其出口计划都由青岛市统一管理,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盈亏三项指标。

青岛市出口计划完成情况表

表44                                              (1988~1990年)                                    单位:万美元

年别

类别

承包内容

承包基数

实际完成

实成比例(%)

同比增长(%)

1988

出口创汇

18160

21735

119.7


出口创汇

17181

20566

119.7


上缴外汇

11946

11131

93.18


出口盈亏(万元)


-10232



1989

出口创汇

24940

29329

117.6

34.94

出口创汇

18161

25710

141.57

25.01

上缴外汇

11336

11456

101.06

2.92

出口盈亏(万元)


-11652



1990

出口创汇

30000

33529

111.76

14.32

出口创汇

18111

19397

107.10

75.45

上缴外汇

11125

10048

90.32

-12.30

出口盈亏(万元)


-15129



第二节 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976~1987年,青岛市各外贸公司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贸管权属山东省外贸局。青岛市成立最早的工贸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其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也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初,外经贸部的批复中对贸管权规定:“青岛市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由省外贸局统一管理,以后如何管理,视省、市商品经营情况另行确定。配额、许可证控制指标,按青岛市自营和委托代理商品的出口计划,切块下达给省外贸局,同时抄送青岛市外贸局。”

1989年,外经贸部贸管司明确表示:进出口许可证可交青岛市发,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可由山东省外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发放。为了管好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青岛市外经贸委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工作;请外经贸部培训了发证管理人员,并得到认可;同时购置、安装了发证所需的一切机器设备,为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作了充分的准备。

1989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赋予青岛市外经贸委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计划列名管理的二类商品,凭外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发证。经营单位必须先有该项商品经营权,并承担出口计划和上缴基数内国家外汇任务的外贸企业。二类商品计划外出口,要按外经贸部的规定,一年两次直接报外经贸部审批,凭外经贸部正式批件按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港澳地区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关于港澳地区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对港澳出口配额,超额出口必须报请外经贸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价格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价格方案执行;由于市场变化,价格有变动的,应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发证。要每季向外经贸部书面报告发证情况和实际出运情况。 

进口许可证签发:要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外经贸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列名的商品目录签发青岛市所属部门进口的青岛市自用的进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和超地区(包括代理)签发进口许可证。青岛市使用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要按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签发的《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办法》规定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年度进口数量和分地区、分部门指标,分别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年度生产计划和地方、部门年度外汇收支计划情况,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计划单列市进口的国家配额管理商品,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以及地方外汇收支平衡情况,严格审核,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进口配额商品计划原则上随地方进口计划一次上报,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进口配额指标的,应在每年7月份之前报国家计委;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原则上不再增加进口控制指标。进口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后,由国家计委汇总,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进口计划内统一下达。已纳入地方进口计划的进口配额指标,必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统一刻制进口商品专用章,由市计委掌握使用。凡属青岛市地方的部门、企业进口计划内配额商品的订货卡片,一律由市计委审核后加盖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地方记帐留成外汇进口,加盖地方留成外汇进口专用章。签章后方可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关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外经贸部批复为:“暂按现行安排,由山东省外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经贸委发放。” 

1990年1月起,青岛市外经贸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上述规定签发属国家授权由计划单列市发证的商品目录,核发青岛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进出口许可证。 

外经贸部规定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每年都有调整,199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85种。按发证权限分为:由外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22种,由外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75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88种。青岛市的出口产品中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有90种,其中属外经贸部发证的商品10种,属外经贸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34种,青岛市外经贸委发证的商品46种。 

青岛市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情况表

表45                                                    (1990年)

权限

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发证

盐水蘑菇、豆粕、兔毛、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涤棉坯、布、抽纱、钢材、生铁

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活牛、冻猪肉、对虾、红小豆、绿豆、大蒜、芦笋罐头、栗子、花生、芝麻、本材、原木、锯材、桐木材、山羊绒、焦炭、石蜡、糠醛、稀土、其他稀土、元明粉、鲜蜂王浆、皮制劳保手套、胶合板、纸张、瓦楞芯纸、卫生纸、苎麻布、棉漂布、涤棉漂布、猪鬃漆刷、骨粉、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

青岛市外经贸

委发证

再制蛋、兔肉、猪鬃、粉丝、辣椒干、镁矿及其初级产品、滑石、砩石、食盐、羽绒毛、杜仲、甘草制品、甲苯、二甲苯、花生油、联苯双脂、柠檬酸、烧碱、纯碱、碳酸钡、电石、氯霉素、麻黄素、四环素、维生素C、肝素钠、聚苯乙烯、ABS树脂、针织坯布、麻袋、地毯、水泥、日用陶瓷、铁合金、铬铁、平板玻璃、钉丝、铁丝、铁钉、聚丙烯、床单、金属镁、阿拉伯袍裤、铅笔、蜡烛、硅锰合金

第三节 外汇留成使用管理

1987年前,国家对外贸易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青岛市外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或进口原材物料及其他物资等需要外汇,都必须报请山东省外贸局审批。

1988年,国家对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外贸出口创汇按国家、地方政府、生产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等几个方面,实行按比例分成办法分配;同时,为了调动各方面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还开展了外汇调剂业务,多余不用的分成外汇或自有外汇进口商品有缺口时,可通过国家外汇市场进行买卖调剂。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1988年7月,青岛市外经贸委、市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及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四部门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对青岛市出口商品外汇分配比例和外汇核拨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的外汇留成分配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属青岛市地方政府的留成部分,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生产企业的留成部分,可在委托外贸专业公司代理进口时,在留成外汇额度内通过外汇

管理局和银行对外支付用汇;外贸经营单位的留成外汇,则由企业通过外汇市场调剂,以用于补贴出口亏损。

青岛市出口商品外汇流程分配比例情况表

表46                                                  (1988年)                                          单位:%

类别

项别

项目

进料用汇

上缴中央

地方留成

总额

分配比例

市留

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

委托企业

承包基数内

机电产品

试点行业

    

25

75

4

21

50


其他行业

30

35

35

7

21

7


其它商品

试点行业


25

75

12.5

12.5

50


其他行业


75

25

12.5

12.5

    


超承包基数出口

机电产品

收购制



100

7

21

72


代理制



100

7

88.1

4.9


自营出口



100

7

93



其他商品

外贸经营


20

80

10

70



委托出口


20

80

5

    

5

70

三来一补

工缴费

生产企业承接


10

90


90

    


外贸公司承接


10

90


45

45


补偿交易

补偿期净创汇


20

80

20

50

10


进料加工净创汇⑧

中央外汇


20

80

12.5

12.5

55


地方外汇



100

20

12.5

67.5


自有外汇



100

 

100

    


说明:①“机电产品”目录由国家规定

②“试点行业”为外贸轻工、工艺(抽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③④⑤包括进口料件用汇

⑥7%留成外汇有工贸双方协商分配

⑦委托企业须自负盈亏

⑧“进料加工净创汇”为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助用汇

各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核拨,均按出口经营单位与中国银行或有关专业银行核实后的“出口收汇实绩通知书”、出口经营单位按月填制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核算表”,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由外汇管理局按分成比例核拨。

上缴中央的外汇:基数内出口收汇,每月按出口经营单位承包的全年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月平均额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出口收汇不足时,由外汇管理局从经营单位留成外汇中补交,仍不足时,从青岛市政府留成外汇中补足;除机电产品外其它产品超基数出口创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

青岛市政府留成外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计拨给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帐户。出口经营单位留成外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计拨给出口经营单位。

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单位外汇留成,按季计拨,每季预拨50%,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由外汇管理局直接拨入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帐户。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分成外汇如果要求用人民币补偿的,可以直接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按外汇调剂中心的调剂价格拨给相应的人民币。出口农副产品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原则上谁供货留成外汇兑现给谁。县以上供货单位直接兑现给这些单位,县以下供货单位分得的留成外汇统一计拨给组织收购的县外贸公司,由县(区)外贸公司按有关规定计算,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拨给供货单位。

向出口经营单位直接提供出口商品生产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生产或供货单位,从出口成品收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分给这些单位。出口机电产品的30%进口料件用汇,由青岛市外经贸委会同外汇管理局按月拨入出口经营单位的机电产品料件用汇额度专户。

青岛市外货源出口收汇留成,按季计拨。由青岛市的出口经营单位持计算资料和供货协议合同,报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和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留成外汇分别拨给出口经营单位和市外供货单位,并通知其所在地外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超基数出口收汇,除上缴中央的外汇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外,地方留成外汇额度按季预拨50%,年终多退少补。其中,出口经营单位的外汇留成,按每季超基数出口收汇比例进行分配;各地供货单位按每季超额完成承包计划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外(工)贸公司计算,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市外汇管理局核拨。这部分留成外汇按谁用汇谁负担人民币亏损的原则,必须先将应负担的人民币按期如数划到市外经贸委指定的人民币帐户,再拨付外汇额度。逾期不缴拨人民币的,其留成外汇由市另行安排。

代理出口收汇留成实行逐笔核拨。由代理出口的外(工)贸公司在代理出口合同执行终了结汇后,连同代理协议报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由市外汇管理局核拨。

青岛市的出口商品通过市外出口分得的留成外汇,由市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划拨到有关部门。“三来一补”出口净创汇留成按月由项目单位持结汇单据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留成手续。

1988~1990年,通过自营出口青岛市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分得留成外汇约1.8亿美元。

第四节 财物管理

1976年9月青岛市成立10个外贸支公司后,由于资金和库房等方面还不具备条件,支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编报商品流转计划、安排生产、检查商品质量、组织进货以及有关业务的处理,尚不直接经营收购业务,不核算商品流转,出口商品生产厂交货后在财务上直接与山东省外贸分公司结算。为解决青岛市外贸支公司资金不足问题,山东省外贸分公司拨给各支公司一部分周转金,周转、开支使用。 

1978年1月开始,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着手将原由山东省各外贸分公司兼营的青岛地区出口商品收购业务逐步接了过来,包括编制计划、安排生产、签定供货合同、组织收购及财务结算等。根据山东省外贸局的规定,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自接业务之日起,在财务管理上要按照国家外贸部颁发的《对外贸易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实行独立核算,定期向省外贸分公司报送各种报表。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的流动资金由省外贸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实际情况核拨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支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青岛市外贸支公司收购的出口商品上调给山东省外贸分公司,按照“内部调拨作价,不赔不赚,略有盈余”的原则执行;山东省外贸分公司向青岛市支公司支付一定的经管费,经管费支付标准按0.5%~1%核拨(机械进出口公司按1.5%核拨)。 

青岛市属各县、区实行会计独立核算,其财务根据各县、区出口产品业务量情况分别与市外贸支公司挂钩,即墨、胶县、莱西县、黄岛区与青岛市外贸土畜产支公司挂钩,崂山、胶南、平度县及胶县、崂山、胶南、平度四个县属外贸冷藏厂与青岛市外贸粮油食品支公司挂钩。各县、区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分别由隶属的财务挂钩支公司核拨部分自有资金,在业务中所需的资金,由县、区外贸公司根据收购、调拨计划,按季向当地银行编报信贷计划。一切会计核算事项,均执行国家外贸部统一颁发的会计制度,按期编报会计报表。 

各县、区外贸公司收购的出口商品在向外调拨时,也按照“不赔不赚、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调拨价格。凡有固定调拨价的按固定调拨价执行,没有固定调拨价的,农副产品按1.5%~3.5%、工业品按1%计收管理费。凡通过市外贸支公司调拨结算的,支公司加收1%管理费;不通过支公司由县公司直接发运的商品,支公司收取0.5%管理费。 

1987年9月,青岛市的外贸计划、财务、基建、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直属外经贸部,并将青岛市原属山东省外贸公司的10个外贸支公司调整改建为7个市公司,直属国家各外贸专业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下达的出口创汇等计划任务,财务与专业总公司挂钩。9月底,国务院批转了外经贸部《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改变外贸现行的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补贴体制,实行外贸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加强管理,联合对外。并确定首先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实行自负盈亏改革的试点,同时出台了出口退税、外汇留成和奖励政策等。1988年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青岛市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汇额度挂帐数额;超过出口收汇基数内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 

1988年1月起,青岛市各外贸公司的财务关系与国家各外贸总公司脱钩,与地方财政挂钩。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脱钩后与市外经贸委挂钩;各县(市)、区外贸公司财务与有关市外贸进出口公司脱钩,与市外经贸委挂钩;青岛市进出口公司财务仍然与市外经贸委挂钩;崂山、平度、胶州、胶南外贸冷藏厂财务与青岛市外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挂钩,但要向本县(市)外贸公司缴纳经管费;其他县级外贸公司直属企业财务与本县(市)外贸公司挂钩。 

财务隶属关系调整后,市属各县(市)、区内的出口商品调拨,仍要通过县(市)、区外贸公司结算;特殊商品可由县(市)、区外贸公司与山东省、青岛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协商处理。为了保证县级外贸公司的正当费用和考虑到青岛市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换汇成本承受能力,本着两者兼顾的原则,对经管费率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经管费率为:土畜产公司:畜产工业品1.5%,土产工业品1.2%,地毯1%(直线结算费率为0.5%),农副产品3%;粮油食品公司:活牛3%,肉食品类、罐杂类、粮油类1%,干鲜果类2%,水产类1.2%;化工公司:综合1%;医保公司:综合0.7%;工艺品公司:工艺品1.5%,抽纱类2%(调山东省部分,市、县各半);纺织品公司:综合1%;轻工公司:综合1%;五矿公司:五金类1%,矿产类1.5%;机械公司:综合0.8%。

同时,青岛市外经贸委对利润分成办法做了新的规定:核定利润指标以内的利润,企业留成50%,上缴市外经贸委50%;超过核定利润指标的利润,企业留成70%,上缴市外经贸委30%;完不成出口货源收购调拨指标的企业,所实现利润全额上缴市外经贸委,企业不得提留。同时对三项基金的分配也做了规定;按5∶3∶2的比例计提,即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按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的福利基金照提。留成基金的提取:核定利润指标以内的利润,按规定的留利比例按季预提,年终结算;超过核定利润指标的利润,年终按规定一次提取,并按比例上缴,平时不得预提。 

1988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除对外贸承包方式、承包办法、地方外汇留成分配及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外,对承包后的资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出口补贴基数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统一调度。青岛市财政局根据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上月份企业的实际收汇数、上缴外汇额度数,按月先行退库拨补,按季进行清算,年终根据全市上缴中央外汇情况,与中央财政单独结算后,多退少补。各外贸公司内部建立资金分帐管理制度,企业减亏和超收分成的资金,市财政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外,也要核定适当比例的风险基金,由企业逐年提取,专户存储,以丰补歉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1989年9月,青岛市政策根据1988年外贸实行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外贸专业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创汇承包任务作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坚持从我市外贸出口的实际出发,制定和运用各项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手段,实行包死基数、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有效措施,从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入手,压缩高亏商品出口,鼓励换汇成本较低、销路较好的商品多出口,调动各外贸企业和生产单位的积极性,分担困难,共渡难关,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出口创汇任务。”鉴于市外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平均换汇成本较高,按原承包基数上缴外汇超亏较大,决定调减该公司的出口上缴任务,并相应调减亏损补贴额。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上缴外汇任务调减后,由市外贸五矿、轻工、工艺和纺织4个专业进出口公司相应调增部分出口创汇、上缴外汇和亏损补贴基数。市外贸化工进出口公司和青岛染料厂、红星化工厂、第二橡胶厂、第六橡胶厂、化工厂等5户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在化工行业内部适当调整部分出口商品,自求平衡。对具有出口优势的青岛食品厂、第二食品厂、橡胶九厂、同泰橡胶厂、衬衫厂等5户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适当增加部分出口创汇和上缴外汇任务,并相应增加出口亏损补贴。对原9个不承担出口计划的进出口公司,新调增部分出口创汇、上缴外汇指标,为全市完成出口创汇计划分担一部分任务。 

为了保证完成1989~1990年的出口创汇任务,青岛市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规定:凡承担青岛市出口创汇基数的地方外贸进出口公司,可按国务院外贸体制改革决定和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指示精神,实现盈利不征所得税,按规定上缴利润。青岛市进出口公司和外贸储运公司实行单独承包,进一步放开经营,增加盈利,实现利润由市财政核定相应留利率,其余利润上缴财政。各县(市)、区外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计划内向省、市外贸公司提供货源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县(市)、区外贸企业,按规定建立三项基金,支配使用;向外地提供货源部分的经管费上缴市财政60%。青岛市政府还决定,建立市发展出口专项基金。将市外贸各企业上缴的利润和县(市)、区上缴市财政的60%经管费及年终清算结余的亏损补贴等资金集中起来,作为发展外贸企业出口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向市外贸提供货源的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生产加工项目、稳定和扩大出口货源项目、外贸企业的仓储设施项目及补充企业短期周转流动资金等。对个别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的企业,实行收汇金额倒二、八分成,企业可用分成外汇额度调剂弥补亏损,若有结余留给企业按规定使用。对核定亏损补贴后仍完不成出口计划的企业,在其完成上缴外汇任务后,相应弥补其因出口影响的企业净留利,使企业减少损益。实行倒二、八分成的出口企业超基数收汇的划拨,原则上按季结算,年末清算,按季清算时可留有余地;年度内超基数分成的外汇额度,不再上缴省、市,以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多超额。在出口企业资金流转方面,青岛市政府要求调整外贸出口信贷结构,弥补外贸出口任务的资金缺口。除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银行黄海分行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完成出口创汇承包基数内所需资金,妥善处理外贸资金收购拖欠问题外,对1988年市外贸专业公司超亏挂帐的3412万元,由出口企业自补132万元,其余3280万元由市财政借款解决。银行停止罚息,对原已罚的利息,由银行帮助解决。同时,青岛市政府还规定了奖惩政策:市外贸企业若完不成调整后承包的年度上缴外汇基数,必须用企业分成外汇或自有资金购买调剂外汇抵补。若完成调整后承包的上缴外汇指标,可按规定给予出口补贴和出口创汇奖励金,全体职工发给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对超额完成调整后上缴外汇承包基数和未突破市核定亏损补贴额的外贸企业的承包经营者,加发一次性奖励:超5%~20%的加发当年平均奖金100%,超21%~50%加发当年平均奖金200%;对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应根据其各自的责任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金数额的80%。一次性承包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解决。 

为了保证这次调整后全市外贸出口承包任务的完成,青岛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与各外贸专业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签订了调整后的承包合同书,作为原承包合同的附件。并对新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逐季检查,搞好综合平衡,监督管理和政策兑现。同时同整顿外贸公司结合起来,对出口任务完成好的外贸公司可以继续进行经营;对那些由于主观原因完不成调整后承包合同指标的,从1990年开始取消其出口经营权,并收回财政借款。

青岛市外贸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表47                                               (1988~1990年)

单位

年份

进口总额

(万美元)

出口总额

(万美元)

收汇额

(万美元)

费用总额

(万元)

费用水平

(%)

出口退税

收入(万元)

退税后换汇成本

(万元)

年末库存商品总额

(万元)

盈亏总额

(万元)

土畜产公司

1988

    

1337

947

761

7.16

616.30

5.10

4997

-1026.83

1989

572

1887

819.85

1482.12

12.51

1102.36

4.78

7461.13

-999.17

1990

    

2275

999

1580.31

10.71

1370.74

5.65

6114.08

198.24

粮油食品公司

1988

24

3175

2272

1358

6.58

226.73

5.80

9195.59

-4046.80

1989

242

2538

1867

2584.74

12.48

573.78

6.07

10767.48

-1133.23

1990

24

2642

2254.48

2138.55

7.46

575.28

5.48

10950.88

26.92

化工公司

1988

151

1378

1321

663.80

9.11

1115.29

4.39

5129.34

-562.20

1989

783

1123

512

1008.82

11.48

1432.65

5.27

4632.41

44.81

1990

1294

986

895

983

13.87

867.17

5.84

2491.85

6.24

医保公司

1988

37

173

108

119

10.26

111.20

5.12

765.35

-151.25

1989

92

291

230

186.24

8.98

191.12

5.84

840.13

-36.56

1990

67

506

392

233.43

7.31

368.89

5.55

1256.13

75.91

工艺品公司,

1988

48

352

307

275.26

6.18

235.96

5.09

1342.86

10.67

1989

53

588

537

363.21

11.26

308.53

5.82

2026.18

107.43

1990

10

601

658

379.25

10.58

271.23

5.34

3218.19

25.02

纺织品公司

1988

8

404

309

145

8.49

151.42

3.85

356.66

3.44

1989

2

1147

1115

500

8.59

710.05

4.40

1382.75

133.48

1990


1996

1407

895.66

7.90

1039.96

4.33

2164.66

66.06

轻工公司

1988

664

1481

1461

260.09

3.62

780.51

4.18

1711.90

26.40

1989

535

690

665

640.61

12.32

692

5.68

1833.47

-14.61

1990

83

1176

1115

1012.50

11.31

1414.85

6.17

2201.89

-1473.09

五矿公司

1988

   

410

359.59

137.39

5.90

216.66

4.43

1287.84

-100.19

1989

129

1412

1170

791.26

9.88

849.51

4.65

4723.64

10.71

1990

328

2009

1636

1099.03

9.10

1332.25

5.40

5343.53

0.08

机械公司

1988


198.66

176.82

99.89

6.80

109.84

4.46

786

-21.58

1989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