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部通告
进字第2号
为了进一步便利商民,繁荣进出口贸易,兹决定:
甲、本部三十八年六月十五号进字第一号通告所颁之“目前进出口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之几项补充:
一、商人经营物资输入,于物资进口后,准予持凭人口登记申请等值之土产物资输出。
二、进出口商如欲先行经营土产输出,须觅妥保,保证在限定期间内,换回指定种类数值之入口物资,并出具保证书,汇同出口申请书一并呈缴本部对外贸易处批核,经审核认为保人殷实可靠,并签发许可证后,始得按进字第一号通告一项之规定“向关税机关办理出口手续”。回货如期抵达后,商人得持凭经海关签署之原许可证并附同有关证件,向本部对外贸易处请求销保,如出口商以特殊原因致不能如期回货时,准予阐明情由向本部对外贸易处申请展期,经查明属实,给以属期之便利。
三、本港与其他解放区各海口之贸易往来,以内地贸易论,具体规定:
①他区商人经营是项贸易来本港者,须持有各该区贸易管理机关批发之证明文件,始为有效。
②本港商人经营是项贸易前往他区者,除统销物资暂禁转口外,其他物资可径向海关照章办理手续转口。
乙、本港解放前未经伪“输出入管理委员会”与伪“海关”放行之物资及一切未竣积案之处理办法:
一、进口部分
解放前已开出信用状而尚未运抵本港之货物,各该商行均须于七月十五日前持证明文件向本部对外贸易处办理登记,并如期装运进口,不得运至解放区以外之其他口岸。如许可证业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须于登记之同时请求展期。
二、出口部分
凡已与国外进口商订定贸易契约,并已收到海外开来之信用状,而货物尚未装运出口者,为维持出口商在国外之信誉起见,仍准装运出口,惟各该商行须取具殷实商业银行保证于对外贸易办法公布实施后,按新章履行出口货管理手续。
以上各项,除分令所属遵行外,合行通告,仰各进出口商,一体知照。
右通告
部 长 张宣文
副部长 郭士毅
盛文楼
中华民国3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