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落实房产政策
2019-10-22

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房产

“文化大革命”时期,有的私房主响应“战备疏散、精简机构、支援三线、上山下乡”的号召,走时将自己的私有房屋卖给国家或无偿交公;有的私房主迫于形势,不愿戴私房主的帽子,也纷纷申请将私房交公。另外,市区不少私房主被疏散、遣返,某空出的住房由于没有及时管理,出现了一些任意抢占、拒付房租以及无偿挤占、没收接管等违反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1970年6月1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区通令全市,对破坏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作了相应规定进行治理。1971年1月8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转了青岛帝房产管理局革命委员会《关于战备疏散、外迁外调、上山下乡及遣返等有关房屋处理的暂行规定》,凡是上山下乡、支援三线、外迁外调空出的自有房屋,原则上由房管部门估价统一收购,作公产处理,价款发给本人,自愿交公的可以接收。也可以自愿让与亲友居住,但需事先经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律不准私自买卖,不准拆扒;房主被遣返(全家都走)腾空的私有住房或出租房应由主遣单位提出证明,事先通知所在区房管鄂门统一接管处理。但违反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未得到制止和纠正。此时期,先后接管、没收私房达3815处,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其中,房主自住房2600处,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出租房1215处,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这些私房主属工商业者722户,地主、富农95户,华侨、侨眷(包括港澳同胞)92户,高级知识分子及统战对象36户,其他人员2870户。被挤占的私房中,共安插挤占户3000余户。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些房主强烈要求落实非法没收、挤占的私房。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针对各地的情况,于1980年11月28日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鄙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通知》强调十年浩劫期间,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的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住房的,无论是单位安排,还是自行挤占,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将占用住房尽快腾退给原房主。对没收、接管的私房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青岛市成立青岛市委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建委、房管局、统战部、侨办、公安局等部门抽调十余人组成。各部门、各系统以及各有落实任务的单位,都有一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各区和任务较大的局和单位,都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在落实“文革”房产工作中,按照“谁占谁退,谁的职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具体措施,确保清退任务尽快落实到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建房买房负责清退。对无口可归的社会户及确无能力解决的小厂、小店职工,由政府拔款700万元,在浮山二小区及错埠岭、永安路等地建房约6万平方米予以解决。工作过程中,采取了结合拆迁安置房主、与单位签订协议限期腾房、另外拿房安置房主、对私房作价归公不再迁户、房主用所住公房与占住户互相调换回原房居住、出售专用房迁户等多种办法予以解决。同时,强调耐心的思想工作,又辅以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少数给房合适而要求过高的住户,经反复动员无效的,则诉请法院强制迁出。日常工作中采取发简报、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问题,使青岛市的“文革”房产落实政策问题大部分在1986年以前予以解决。至1990年,全市已退还“文革”房产产权3504处,建筑亩积22万余平方米,占全部应退还房屋产权总数的91.85%;剩下的31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占应退房屋产权8.15%的房屋,一时无法处理结案的全部内部转托管处理。完成迁户腾房任务2975户,占应迁户总数的99.17%。清理清退“文革”房产使用资金5286万元,其中用于同房主经济结算390万元,迁户腾房建房等费用4896万元,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大部分建房费由各单位筹措列支。

第二节 私改房产

1958年开始,青岛市先后对3804户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总计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这些房屋一律由国家经租,房主按规定每月领取定租,一直到1966年9月底止。之后,国家经租房屋产权即过渡为国家所有,作市直管房产管理。由于进行这项工作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加之“左”的影响等,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失误。个别出租面积不够起点的也被改造,应给房主留房而未予留房,出现了少量的错改案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被错改造的房主要求政府尽快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发还被错改的房屋。

1985年4月30日,中共青岛市委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规定:凡是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凡是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错改的私人房屋,要按政策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市房产管理局、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及各区房管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及青岛市的具体规定,组织人员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核。通过复核现私有出租房改造中全部错改的382件,占全部私改房的10.04%;部分错改的474件,占12.44%;应留房而未留房的456件,占11.99%。私有房改造中,属挤占性质及私有出租房改造前发生的挤占房户共有1028户,需要迁户腾房。

通过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努力,至1990年,已处理落实了各类私改遗留问题1298件,占总数的98.93%;应予迁户腾房的已完成迁户878户,占总数的85.41%。对符合改造政策的2551件案件进行了全面复议,一一作了认定,以做到不遗漏错案。

第三节 代管房产

解放初期,根据《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军管会房产部对一批无人管理的房产暂行代管。

1951年3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青岛市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规定青岛市代管的房地产(包括附属之器物、设备),由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确定了代管的范围,并规定:为了保护房产,原有房地产之正式代管人,如有破坏、盗卖房屋建筑或设备时,除责令修复、赔偿外,并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管;如有伪造证件窃取代管权者,一经查明,除将房地产予以代并酌情惩处。

据此,青岛市在解放初期对规定范围内的房产进行了全面清理,按规定依法对544处房产进行了代管,总建筑面积达236000平方米。其中,代管去台湾人员的房产占80%,华侨及前往国内其他地区人员的房产占20%。这些房产由于历史的原因,产权人大都没有申领或无法申领,30余年来一直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代管,未作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原代管房产的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向政府申请发还被代管房产的日益增多。为了处理好国民党军双人员出走弃留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1985年5月31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1983)139号文妥善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市房产管理局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案件,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对全市代管房产的现状、权属、使用性质等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摸清青岛市代管房产的情况,并逐一进行登记,建立档案,使之一房一档,一目了然,为代管房的处理打下基础。根据政策规定,青岛市对提出发还申请符合政策的59处、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的代管房产进行了处理,有的产权全部发还,有的给予了合法补偿,有的进行了迁户腾房。

1987年5月23日后,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关于“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的规定。对代管房产的处理主要是解决回青岛定居人员的住房问题,对房屋产权发还则停止处理。

第四节 华侨房产

青岛解放后,在土改及以后历次运动中没收、代管、改造华侨、侨眷、归侨的私房共有287处,建筑面积42973平方米。这些房产除部分因出租面积超过改造起点(青岛市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而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符合有关政策应予维持外,其他自住自用房屋都应当退还原房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抓紧了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到1990年底止,华侨私房政策全部予以落实。除折价发还和拆除补偿部分外,迁出占房户274户,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14030平方米。安置占房住户投资金额49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52.60万元,有关单位投资338.40万元。折价发还和拆除补偿用款116万元。其中,国家拨款65.80万元,有关单位拨款50.20万元。

在已落实政策的华侨私房中,属于土改前一年已具备华侨身份,土改时被没收、征收的私房104处,总建筑面积12507平方米,主要在平度市,国家拨款40万元进行补偿,全部予以落实。属于解放初期政府代管的华侨房产26处,建筑面积18308平方米,腾迁占住户17户,迁户用房1020平方米;安置占住户用款35.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5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5.2万元。折价发还及拆除补偿用款44.8万元。其中,国家拨款27.6万元,有关单位拨款17.2万元。属于私改中被错改的华侨私房36处,建筑面积5930平方米,腾迁占房户16户,迁移用房1010平方米。安置占房户用款35.3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2.6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2.7万元。折价发还及拆除补偿用款47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4万元,有关单位拨款33万元。属“文化大革命”时被挤占的华侨私房121处,建筑面积6228平方米,迁户腾房241户,迁户用房亩积12000平方米。安置占房户用款420万元。其中,国家负担129.5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90.5万元。

第五节 宗教房产

解放初期,被政府依法代管的天主教、基督教房产6处,建筑面积2172平方米;“文化大革命”被挤占接管的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房产18处,建筑面积7400余平方米;1958年起五大宗教的房产因出租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共计73处,建筑面积53547平方米,该部分房产由国家经租后,宗教团体每月按房租收入的30%领取定租,以维持日常开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规定,青岛市于1982年组织专门力量,对宗教房产逐一进行了排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先后进行了处理。处理原则是:原房在的退还原房,局部变动的现状发还,增建面积抵偿被坼房屋面积,拆除房屋以房补偿,原则是拆一还一。处理程序是:先逐处协商,成熟一件即签订单项协议,全部协商后签订“一揽子”协议,全面解决。到1990年底止,已处理结案96处,总建筑面积62919平方米,占总数的97.96%。其中,代管的天主教、基督教的6处房产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挤占和接管的18处房产已全部处理结案;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有72处房产已发还或补偿,只有工处因其他原因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