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
一九三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凡租用本市市有房产者须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租金由财政局按照时价随时酌量规定之。
第三条 房产租金按月计算,凡承租人于租赁时应先缴一月租金,以后每月先纳后住,但不得将所租房产转让他人。
第四条 凡请租市有房产应由承租人具书叙明姓名、籍贯、职业及租赁地点、用途、期限,并取具铺保或确实保证人,送由财政局核发租约以资遵守。前项期限至长不得逾三年,但得续租。
第五条 承租人如不能按月预纳租金,由财政局勒令迁移,所欠租金并须照数追缴,如延不缴纳,即将承租人物品扣留,拍卖抵价,仍不足时由担保人负责缴清。
第六条 承租人租赁市有房产,公家得于必要时收回,限期退租,未住满一月者,其预缴租金按日计算发还,不得要求他项赔偿。
第七条 承租人如欲迁移时,须于十日前报请财政局接收,其预缴租金概不退还。
第八条 凡租用市有房产,无论团体、个人,非具有特别情形经财政局核准者,不得任意请求减免租金。
第九条 凡租用市有房产者如欲变更原状,涉及墙壁、门窗时,须绘具图说呈请财政局核准。前项改修经费由承租人自备,无论多寡,迁移时不得拆毁及要求赔偿。
第十条 凡租赁市有房产,如内有附属物品,应逐项点交,载明租约,由承租人签名盖章,如有损毁遗失,由承租人赔偿,倘承租人延不缴纳,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房屋如有渗漏及墙壁塌坏者,得报请财政局饬工验修,但因承租人过失所致者,得责令自行修缮。
第十二条 租赁市有房产,如将房屋全部或一部毁坏时,除因不可抗力查明确非承租人责任者外,概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