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检察
2019-11-26

第一节  审查批捕

青岛市检察署成立初期,只参与少数重大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其余案件均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承担。市公安局有逮捕人犯决定权,市检察署对公安局决定逮捕有检察权。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审查批捕工作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逮捕拘留条例》等规定,由市检察院承担。批捕工作的程序是:一股刑事案件,罪恶明显、罪证齐全、较易审批的案件,由专人审查,提出意见,检察长决定。对共产党内、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内、文化教育界、工商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外侨等8个方面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1影响面较广的案件,由市检察院提出意见,报市政法党组确定后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核。

市检察院承担批捕工作初期,案件先由检察长、侦查科长审查,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组成两人办案小组,建立登记、收发、统计、审批案件报告等制度,批捕案件的质量基本达到了要求。1954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婶的人犯300人,批准逮捕265人,其中反革命208人;不批准逮捕1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4人。

1955年,青岛市案件数量猛增,市检察院承担全部审查批捕工作。同年6月,中共青岛市委决定,批捕工作由市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合审批,检餐人员不审查材料,只听取公安局办案人员案情汇报,市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由公、检、法三长联合会批的做法,虽然“既敏捷,又合法”,但是工作粗糙。7月19日开始纠正公、检、法三长联合审批的做法,山东省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时,由公安机关制成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全部寨卷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至此,市检察院开始试用《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取复正常审批手续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批的案件大增,市检察院抽调全院骨干,集中做批捕工作(最多时集中了20名干部),平均每人每天审查4~5起案件。1955年7~9月共审批了1177起案件,其中:批准逮捕982起,不批准逮捕81起,退回补充侦查114起。10月23日,按照山东省检察院指示,市检察院在公安局、法院协助下对这批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错捕的10起,可捕可不捕而捕的5起,批捕后发现与事实不符未执行的1起,不应退补的2起。1955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247人,批准逮捕1967人。其中反革命犯1380人,不批准逮捕20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3人。经过镇反运动,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各类刑事案件显著下降。1956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333人,批准逮捕216人。

1957年3月,市检察院、公安局在《关于逮捕起诉工作各项规定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安分局提请逮捕人犯时制作逮捕报告书送区检察院审查,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犯罪轻微,可不逮捕,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将全卷退回公安局;如同意逮捕,将逮捕理由与根据写成书面材料报市检察院审批,其法律手续由区检察院办理,送公安局执行,崂山郊区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由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1957年正值整风运动和反右斗争时期,案件数量增加。同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到青岛市院视察时的指示,市检察院对1956年及1957年上半年审查批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查。这一时期共审批提请逮捕案件582件,批捕425件,不批捕130件,退回补充侦查27件,对不批准逮捕中的21件应捕未捕的案件又作了处理。该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174人,审查1145人,批准逮捕1015人,不批准逮捕11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7人(其中补充侦查后又批准逮捕10人)。后来复查的情况表明,这一时期的审查批捕工作,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存在扩大化的倾向,出现了一批错捕案件。

1958年“大跃进”中,政法工作也实行了“大跃进”,不再各司其职,而是实行公、检、法联合办公,检察机关只办理批捕手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受到严重削弱,该年共批准逮捕2243人。

1959年,市检察院执行中共中央“不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全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820人。其中批准逮捕624人,不批准逮捕12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8人。

1960年上半年,市检察院召开审查批捕工作会议,着手纠耳“左”的错误,着重解决办案质量问题。根据“少捕“的方针,总结了1958年以来审查批捕工作中“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教训。坚持执行了“专人阅卷,提审人犯,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和报党委、上级批准”的办案制度,实行“先现行后历史,先重大后一般”和少退多查,走群众路线的方法,批捕工作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1960~1961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413人。其中批准逮捕1744人,不批准逮捕406人,退回补充侦查263人。

1962年,贯彻对敌斗争从严和边暴露边打击及“少捕”的方针,严格区分造谣与传谣,反革命坏分子的破坏与落后群众的不满言行等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月,市检察院制订了《审查批捕工作细则》。全年共批捕人犯347人,其中反革命57人。

1963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批捕、起诉、出庭工作作出的26条规定,市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工作规定:一、专人审查材料。每一案件都要由专人审查,制作阅卷笔录。二、集体研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意见分歧案件,集体讨论,统一认识。三、检察长决定。检察长除听取案情汇报,还要重点审查阅卷笔录,核对认定犯罪事实及证据,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年贯彻《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在审查批捕中,对于进行复辟和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及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主要依靠群众力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说理方法来制服他们,依靠群众对其实行监督改造,而不是单纯依靠司法手段作处理。

1964年开始,青岛市检察机关大部分骨干力量被调去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除有现实危险的必须及时逮捕以外,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抓”的方针,称“矛盾不上交”。1964~1965年,声查批捕案件依靠群众处理达81%。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时,检察人员携卷深入群众,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需要由群众就地监督改造的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坦白认罪,表示悔改,群众进行说理斗争,制服犯罪分子,基层干部代表提出要求宽大处理意见,并承担帮助改造的责任。检察机关认为由群众就地监督改造更好,即作出宽大处理,不予逮捕,并帮助落实改造单位和措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市检察机关陷于瘫痪状态。1967年1月,公、检、法合并成立了政法公社,后更名为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部,下设审批科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人犯事务。1975年检察机关被正式撤销后,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由公安局承担。

1978年6月检察院重建后,于1979年2月1日开始受理审查批捕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颁布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规定: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中的脱产干部等12类人员犯罪需要逮捕时,应当由地、市院审查,报请地、市委批准;其他需要逮捕的犯罪分子,一律由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直接报地、市院审批。根据中共中央[1979]45号文件的规定,市检察院于1979年9月1日将批捕人犯审批权下放到县、区检察院。对于干部中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检察院审查决定;对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中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按照市、县(区)委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检察院审查决定。县(区)检察院审查的其他批捕案件,不再报县(区)委和市检察院审批。1979年,市位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各类人犯321名,审结316人。其中批准逮捕246人,不批准逮捕50人,退回补充侦查20人。

1980年开始“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市检察院相继建立了“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制度和定期复查制度、备案复查制度和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审查批捕工作的重点是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816人,审结813人。其中批准逮捕687人,不批准逮捕112人,退回补充侦查14人。市检察院对县、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错捕33人,占捕人总数的4.8%。

1981年,根据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要求,严厉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犯罪分子(简称六类犯罪)。市检察院于年初召开全市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一、从重是依法从重,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二、从快也要依法,即按照法律的办案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三、构成犯罪的才能从重从快;四、从重从快是对“六类”现行犯罪分子而言;五、从重从快仍然要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不能“一刀切”。该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799人,批准逮捕739人,其中“六类”人犯382人;不批准45人,退回补充侦查25人(其中补充侦查后又批准逮捕10人),公安机关对决定不批准逮捕中的26名人犯提请复议、复核,经检察机关重新审定,维持原决定15人,变更原决定11人。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紧急通知》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指示,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严格区分4个界限:划清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划清经济上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划清走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同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由于某毕制度、办法不完善而搴生问题的界限;划清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

1983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以3年为期,组织3个战役,对刑事犯罪分子以坚决打击。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一、流氓团伙分子;二、流窜作案分子;三、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强奸犯、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四、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像带、隶音带的犯罪分子;五、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六、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七、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简称七类犯罪)。

青岛市“严打”斗争开始后,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迅速作出决定。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市院抽调4名处长、35名一般干部分赴市内各区、县充实办案力量。在工作安排上,对重大现行案伫,参与现场勘查、预审,提前阅卷。在办案方法上,对盗窃案件主要核实数额;流氓案件看情节是否恶劣;抢劫、强奸案件看手段;劳改、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看危害;对共同犯罪看罪责,区分主犯、从犯,依法处理。

“严打”第一战役(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底)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人犯5305人,审结5267人,批准逮捕4772人,其中七类犯罪2460人;不批准逮捕322人,退查105人,公安机关撤案68人。第二战役(1984年8月10日至1985年底)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1824人,审结1782人。其中批准逮捕1518人,不批准逮捕213人,退查24人,公安机关撤案27人。1986年开始“严打”第三次战役,全年共受理提请批捕人犯1595人,审结1587人。其中批准逮捕1348人,不批准逮捕155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74人,公安机关撤案10人。

市检察院于1984年2月组织两个案件质量检查组,对“严打”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全面检查,保证了办案质量。批捕准确率1984年为99.19%,1985年为99.6%,1986年为99.84%。另外,从1980~1986年追捕人犯212人,1981~1985年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涉案129人,维持原决定100人,变更决定29人。

第二节  审查起诉

青岛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除对间谍、外籍人员刑事犯罪、重大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外,其余公安局侦查终结的一般反革命案件及刑事案件均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起诉。1955年l~8月,市检察署审查起诉公安局预审终结案件44起。

1955年9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下达的“凡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犯,需起诉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指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全面承担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一、审查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证是否一致,有无漏罪和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二、审查证据是否可靠,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现象;三、审查引用法律条文是否要当,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符合起诉条件;四、对重大复杂案件,坚持提审被告人,熟悉案件情况,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制作补充材料意见文稿或不起诉决定书文稿,连同全卷报请检察长批签,退回公安局;公安局认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依法提出抗议。

1955年9~12月,共审查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754起。其中决定起诉674起,不起诉22起,退回补充侦查58起。审查自行侦查终结案件65起。其中决定起诉52起,退回补充侦查13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已审结的作有罪判决520起,无罪判决2起,退查12起,不受理1起。

1956年初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和处理界限的暂行规定》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在审查的116起自首案件中,免予起诉112起。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65起,经审查决定起诉568起,不起诉193起,退回补充侦查4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裁定不受理的21起,裁定退回补充侦查的16起,宣判无罪4起。

195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来青岛检查工作,对当时青岛市检察机关存在的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该捕的不捕,该起诉的不起诉等问题作了指示,市检察院对1956~1957年上半年的不批捕和免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对其中应起诉而未起诉的13起案件又作了处理。

1957年初,青岛市公、检、法机关组成联合办案机构,对重大疑难案件共同研究处理,由于过多地强调了配合,对被告人是否起诉,在公安预审期间就统一了意见,检察机关的审查和监督流于形式。1957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810起,审结770起,决定起诉483起,免诉252起,不起诉4起,退回补充侦查2O起,公安机关撤案11起。

1958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政法工作也搞起了“大跃进“,办案中实行公、检、法联合办公,最快时起诉案件从审查材料到出庭,3小时办一件。

1962年,市检察工作开始纠正“左”的思想影响,市院将审查起诉工作作为业务建设重点,重新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工作的业务程序,以解决“逢捕必诉”的问题,使起诉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对审查起诉工作,市检察院规定:一、必须固定专人审查材料:(-)审查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二)逐条核实被告人罪行;(三)审查被告人口供有无矛盾,是否合情合理,供证是否一致;(四)做好阅卷笔录。二、提审被告人:(一)告知被告人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促其实事求是交待问题;(二)核实犯罪事实;(三)掌握被告人思想动态,认罪态度。三、退查与自查:对必须退查的案件,一般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对有冤错可能的案件,应当自查。(四)、集体讨论,领导决定:对重大案件和公判处理的典型案件,由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五)、党委批准:对系党委批准逮捕的被告人,如作免诉、不起诉处理,需再请示党委,遵照党委批示办理。六、提起公诉:对需要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案件,写好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基本内容:(一)叙述被告人的一般情况; (二)犯罪事实;(三)结论和处理意见。

1962年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比1961年增加7.4%,同时注意防漏,发现漏犯14名。

1964年,贯彻“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和“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方针,市检察院提出审查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对被告人口供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查证据包括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和科学技术鉴定;二、对犯罪集团成员,要按照每一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确定罪责,分清主次;三、坚持提审被告人阅卷笔录的制度。

在依靠群众办案中要做到:一、到群众中去核实犯罪事实;二、到犯罪分子单位发动群众,制服和改造犯罪分子;三、到群众中去弄清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和思想变化及犯罪原因;四、摆事实、讲道理、开好斗争会;五、区别对待,掌握策略;六、以犯罪分子为反面教员,扩大政治影响。1964~1965年,依靠群众办理起诉案件82起,办理不起诉案件49起。2年中共起诉到法院案件317起,达到了起诉少、判刑少、社会治安好的要求。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中断。

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于1979年2月1日开始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各区、县院也相继开始受案。8月,荧彻山东省院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专业会议精神,市俭察院将审查起诉的工作重点放在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现行破坏活劫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认真核实证据,提审被告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到年底,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78起,决定起诉191人,免予起诉34人,不起诉5人。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查起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市检察院要求在审查起诉中做到:一、主动与法院、公安加强联系,提前了解办案情况、进度和正在办理的重大案件的案情;二、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纠缠枝节,及时起诉,交付审判;三、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重大诈骗等六类案件优先办理。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对审查起诉工作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市检察院重建初期,干部新,缺乏实践经验,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年内共发现起诉质量不高的案件14起19人,被法院作无罪判决的2起3人。

1981年6月,市检察院决定加强办案力量,领导要亲自办案;案件随来随办,大要案受案前要主动了解案情,做好准备;在办案质量上要严把审查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而保证了办案质量。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决定后,审查起诉工作一手打击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一手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七、八月间,重大强奸、流氓案件突出,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集中打击的指示,市院加强领导,加强办案力量,优先办理六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这一时期受理的29起严重强奸、流氓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仅用8天。全年受理“六类”案件占受理总数的32%,对这些案件都贯彻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市院还受理反革命案件10起17人,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7起53人。

1983年,检察机关为配合“严打”斗争,采取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增强办案力量。全市检察机关除原有104名干部办理起诉案件外,又从其他部门抽调114名干部。并要求办案人员做到案案与被告人见面;伤害、强奸案件要与被害人见面;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弄清之前不轻易定性。二是对七类犯罪案件,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即作起诉决定,保证重点打击的案件,不在起诉环节上贻误战机。如刘健全杀人案,从发案到执行死刑仅用6天。“严打”中平均结案时间为5天,比“严打”前提前9天。1983年8月8日至12月底,审查决定起诉被告人3270名。三是严格执行办案政策,宽严相济,依法做出免予起诉决定。1983~1986年免予起诉685人,不起诉96人。四是坚持以准为重点的原则,提高起诉质量。认真复核证据,严把证据关,对重大、疑难案件逐级请示汇报,力求做出正确的处理。五是坚持办案制度。严格依法办案,层层把关,避免或减少质量不高的案件和错案的发生。六是加强对县、区院的业务指导,严格把关,统一定罪、定性标准;同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已结案件进行审查。1983有罪判决率为98.7%,1986年达到99.9%。七是坚持服从党委领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做到既尊重党委意见又勇于坚持原则积极为党委当参谋。“严打”中向院党委汇报起诉案件101起,党委同意检察机关意见92起,占91%。

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表

表14                                               (1979~1986年)

年度

受案

起诉

1979

278


191


1980

666

835

542

655

1981

726

1017

596

821

1982

815

1176

679

925

1983

2434

3998

2179

3488

1984

1878

2795

1613

2331

1985

991

1342

792

1075

1986

1159

1665

940

1284

免予起诉  1955年起,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承担审查起诉任务,对于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政策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免予起诉的主要情况有,肃反运动中,坦白交待本人真实身份和罪恶,解放后没有反革命活动,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彻底坦白交待本人身份、罪恶,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有立功表现的;现行反革命案件中,未侦破前主动投案自首的等。1956年5月至年底,共审查自首案件116起,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决定免予起诉112件,对促使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分化瓦解敌人起了一定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免予起诉工作中断。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的规定,市检察院要求:一、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具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三、必须具备法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沭定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与公安机关联系,说明免诉理由和法律根据;二、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做好被害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三、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指出犯罪原因,社会危害,说明免诉理由,使其认识到免诉是一种宽大处理,促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订出改正错误的计划,保证不再重新犯罪;四、到被告所在单位或村镇、街道征求意见和要求,做好安排工作;五、与免诉人员家属、监护人谈话,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

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市、区(县)从1981年开始,对免诉人员实行帮教工作,并制订了规章制度。主要是:一、宣布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决定,公开进行。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单位领导和帮教小组的成员参加,在适当的群众范围内宦布,使免诉人员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中;二、建立正式的帮教小组,其成员一股由党员、基层千部和群众积极分子组成;三、检察机关定期进行考察,每年2~3次,考察一般由原办案单位负责,做到“四见面”,即与单位领导、帮教小组、被免诉人员家属和本人见面。检查帮教措施落实情况,了解免诉人员的表现;四、适时解除帮教。帮教期限为2年,对表现好的免诉人员,由帮教小组提出建议,有关群众评议同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过检察长批准后即可撤销帮教。

1983~1984年底,青岛市检察机关协助有帮教任务的工厂、学校、街道建立帮教小组451个。据回访考察,绝大多数的兔诉人员没有发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1985年撤销帮教的免诉人员170名。同年底,市检察院对市北区检察院撤销帮教的26人进行了调查,表现较好的有22名。为完善帮教措施,市检察院还建立了《免诉人具帮教档案》。

不起诉  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确认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作出不起诉决定。1954年不起诉22起,1956年不起诉193起,1957年不起诉4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此项工作中断。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市检察院对不起诉的案件要求: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严格划分免诉与不诉的界限,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手、严格掌握不起诉的标准,依法做出决定;四、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作其他处理,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五、不起诉案件,均由市检察院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追诉  对构成犯罪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漏诉,检察院依法予以追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手段。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追诉对象主要是团伙犯罪成员,主要方法是:一、通过阅卷注意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二、通过询问证人注意扩大犯罪线索;三、通过审讯被告人注意让其坦白余罪,揭发罪犯;四、审查盗窃犯罪时,注意从赃物去向挖销赃犯、窝赃犯;五、审查少年犯罪时,注意深挖幕后教唆犯;六、审查团伙犯罪时,注意查清各被告犯罪事实和应负的主次责任,从中发现漏诉罪犯。

1983年,市检察院在审查邵守进流氓集团案时,发现漏网的罪犯梁立明系本案主犯,经市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及时将梁追捕归案,以主犯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犯被判处无期徒刑。1984年,市院在审查韩清泉流氓集团案时,发现主犯费东荣已判刑4年交付执行,漏掉了主要犯罪事实,遂依法追诉,并案起诉法院,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5年,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12起,1956年、1957年分别退回6起和20起。1958~1961年,公、检、法联合办公,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减少。“文化大革命”中,此项工作中断。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市检察院要求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采取:一、虽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够自查解决的,及时自行侦查;二、自查不好解决的,与公安机关协商补充侦查材料或联合补充侦查材料;三、对确实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依法退查。

1982~198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材料证据不足的案件,自行组织力量补充侦查,共获取证据材料4950余份。

青岛市检察院1979~1986年退查案件数分别为:10件、80件、65件、39件、63件、65件、52件和64件。

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机关作出免诉或不起诉前要派员与公安机关联系,讲清免诉和不诉的理由,听取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制作法律文书。由于事先统一了认识,作出决定后,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甚少。1983年被告人刘巷芳被崂山县检察院以流氓罪免予起诉,县公安局提请了复核,经市检察院复核,决定撤销崂山县检察院的免诉决定,对被告人刘忠芳以强奸罪起诉,刘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第三节  出庭支持公诉

一审出庭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法院在审判“三反”、“五反〃运动中的重大经济案件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当时均为检察长出庭,然后由法院宣判。起诉只具形式,无正式法律手续,在法庭上只宣读起诉书,没有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始行使出庭支持公诉职能,首先选择了15起重大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到1956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未能全面展开,出庭支持公诉12次,未能达到上级规定2O~30%的出庭率要求。1957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出庭支持公诉的指示,市检察院及各区、县检察院全年共起诉案件614起,出庭支持公诉449次。1958年下半年开始,公、检、法实行联合办案,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流于形式。1962年出庭支持公诉得到恢复,市检察院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步骤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一、做好出庭准备。主要是摸清犯人思想动态,掌握犯罪事实,准备公诉词;二、出席公判庭;三、出席宣判庭;四、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五、对死刑案件实施监督执行。1963年,市检察院先后在各区县检察院进行出庭示范,召开现场会23次。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断。

1979年青岛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了出庭支持公诉。市检察院对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做出具体要求:一、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二、在审查起诉的基础上写好公诉词;三、根据被告人和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写好答辩提纲;四、组织现场观摩,交流经验;五、领导亲自出庭,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六、出庭时发现法庭有违法行为,要提出纠正。1980年,根据法庭辩论的一般规律,市检察院又对如何制作答辩提纲和怎样进行答辩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要答辩;对歪曲政策和法律的要答辩;对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答辩;对与案件无关,或辩护人提出的间题确有道理,或起诉书公诉词已明确阐述,与辩护人没有原则分歧的原则上不予答辩。该年6月,市检察院参加了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介绍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经验。

青岛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情况表

表15                                              (1979~1986年)

年度

出庭次数

占开庭审判%

发表公诉词(份)

占出庭数%

1979

69

65.7

48

45.7

1980

496

96.8

361

72.8

1981

521

99.8

420

80.6

1982

664

99.8

650

97.8

1983

2055

100

1897

92.3

1984

1538

100

1416

92

1985

720

100

720

100

1986

890

100

890

100

二审出庭  二审出庭主要有3种:一是被告人不服上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二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不当,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三是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市检察院对区、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必须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则视具体情况,与法院协商,选择重点出庭。

1957年6月,市检察院承担出席二审法庭工作,至1957年底,出席二审法庭支持公诉56案。1958年下半年,公、检、法机关实行“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判决书事先经三员共同拟定,二审出庭工作停止。1962年又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二审出庭工作中断。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市检察院提出二审出庭由市检察院刑检二处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工作,以便总结经验。由于各种厣因,上诉案件的土审出庭工作没有开展,只有个别抗诉案件出庭。

第四节  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954年9月,青岛市检察院开始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300起案件,发现不应逮捕者10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材料的24起。

1955年市检察院开始履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后,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交代清楚,审理案件是否按法律程序进行,有无妨碍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行为,裁定、判决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法律监督。1955年12月2O日,胶县人民检察院助检员刘明智,奉命与县法院庭长王洪海带领法警三人,押解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到刑场执行死刑,途中遇到其舅父时,安犯连声喊冤,并让其舅父为自己打官司。这一现象引起刘明智的警觉,当即主动与王洪海商量,重新提审了犯人,并请示县法院、县检察院的领导,暂缓执行。后经两次调查,发现安反革命杀人案是一起错案,安乐三案件得以纠正。1955~1957年,市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不当案件,按上诉程序抗诉11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3起。

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影响,两项监督工作被严重削弱。11月中旬,停止和废除了预审部门对第一次预审宣布罪状、预审终结决定副本抄送检察院等制度。

1962年后,两项监督工作逐渐恢复,侦查监督工作主要通过批捕和起诉审查有无错、漏案件。审判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参加庭审活动和审查判决书副本进行监督。“文化大革命”期间,两项监督工作中断。

1979年青岛市检察院重建后,两项监督工作随之恢复。侦查监督的重点是防错、防漏、纠正办案中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审查案卷、提审被告人、复核证据、接待来信来访进行。对一般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对重大违法行为,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将纠正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重点是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及判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一是出庭中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时,当庭或事后提出并建议纠正;二是全面审查判决书,发现定性、科刑、适用法律等不当之处,提请法院予以纠正。如意见不被接受,可按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三是对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1980~1982年,共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22起,发现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38次,均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起诉中防错3人,防漏4人。“严打”斗争中,市检察机关特别注意纠正法院对重点打击罪犯量刑畸轻畸重问题。1983~1985年,发现并追诉漏犯74人,不起诉7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l4起,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17次,对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和量刑畸轻畸重情况提出抗诉和建议8起。

198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检察院“两项活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不按时开庭、庭审不按法律程序或遗漏程序等执法不严问题。全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76起101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8起13人,追诉4人,对14名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不予刑事处分。对法院改判“严打”期间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76起547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改判得当的159起320人,改判不当的117起227人。

青岛市检察院抗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16                                               (1980~1986年)

年  度

抗诉(件)

改判(件)

维持原(件)

1980

4

4


1981

3

1

2

1982

1


1

1983

1


1

1984

-

-

-

1985

1

1


198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