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1月、1952年2月,“三反”、“五反”运动开始后,市检察署派出15名干部,配合青岛市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宣传发动群众开展运动,通过参加查对材料工作,了解工商界资本家和职工、店员等各方面动态,选出重点案件,依法进行查处。私营青岛大元橡胶厂经理赵江汉在承制军用雨衣、胶鞋过程中,擅自将军队拨给的原料到银行邶押贷款35.9亿元(旧^民币),进行投机活动。因偷工减料,生产了大量残次品,且屡误交货期,仅雨衣一项就给国家造成损失90亿元。1951年11月19日,市检察署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撮起公诉,法院判处赵江汉有期徒刑5年,缓期执行,管制劳动,追缴赃款99亿元,这是市检察署成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一个案件。
1953年,对私营制造业中不法人员抗拒社会主义改造,偷工减料,重施“五毒”(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行为进行重点检察。同丰营造厂经理卢子丰在承建驻青海军营房及青岛第二棉纺织厂厂昂基建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市检察署于8月8日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卢子丰有期徒刑3年,并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为了扩大影响,市检察署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报告会,通过报刊、广播宣传,在全市工商界引起震动,有17个行业中的74户私营商业户,主动交代了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等不法行为,补交偷漏税款7亿余元(旧人民币)。
1953年,在贯彻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过程中,市检察署派出6名干部到台东、台西、市北3区,先后对82户违法粮商进行了检察,根据对私营粮商严格管理的政策和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953年11月20日,召开全市粮商粮贩及各界群众代表1300余人参加的大会,市检察署宣布了对囤积不报,售粮不填购粮证,有意破坏粮食计划供应的投机粮贩黄凤阁、生德仁的处理决定。会后两三天内,全市粮商补报隐匿粮食5万余斤,继尔又查处了陈金山等6名不法粮商,粮商违法现象显著减少。
1955年上半年,国家发行新人民币措施公布后,市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上某些人造谣破坏、投机取巧、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检察院对贩运假人民币犯曹苏和造谣破坏犯李子美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3月中旬,市检察机关将青岛市国营企事业单位内部贪污、盗窃案件进行了一次重点摸底,对其中突出的7起贪污、盗窃案件进行了侦查。4月2O日,配合市法院对所侦查的市南区人民政府调解科办事员昝景玉贪污一案进行了公判,同时对其余几起贪污、盗窃案件进行了宣判。
1956年初,根据第三次全国检察王作会议精神,对资本家重施“五毒”和抗拒社会主义改造构成犯罪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功受奖”的政策,只要罪犯本人表示接受教育改造,均予免诉处理。1956年市检察院免予起诉的19起案件中,由于接受改造而被免予起诉的有7起。
1957年,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检察机关重点打击不法资本家无证开办地下工厂,投机倒把,偷工减料,偷漏国税,扰乱市场等违法犯罪和贪污、盗窃案件。从1956年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自由市场开放后,至1957年底,私营业户由1300户增至2300余户,其中不少无证业户偷工减料,偷税漏税,对统购统销,市场管理危害极大。一些国营企事业单位中,投机倒把、盗窃国家资财现象也比较严重。如崂山郊区登瀛乡信用合作社会计王敦勤,以伪造单据、冒名顶替等手段贪污900元。公私合营太沧造纸厂采购贾右兆海借在长沙采购原料之机,勾结私商,以工厂的名义,用公款非法套购贩卖造纸原料,从中盗窃国家资财折合人民币3000余元。该年共立查案件74起,其中贪污、盗窃案件50起。
1958年10月,根据中共青岛市委政法部指示,由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组成案件处理小组(各区由区检察院、监察局、法院、公安局组成小组),对青岛市贪污盗窃、违法乱纪现象进行调查,共调查处理1O18件,其中贪污、盗窃案477件,计款89847元,判处徒刑及劳动教养197人。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现象在1956年开始发现查办时,数量较少,大都在几百元左右。到1959年后,贪污现象增多,而且数量也大为增加,从逮捕的犯罪分子来看,大部分都在千元以上,有的达上万元,惩治贪污犯罪,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1960年1月,沧口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新华纺织印染厂控告该厂工资员窦庆荣有贪污嫌疑后,从工资分表与总表不符这个突破口入手,查明了窦庆荣贪污人民币600余元的事实。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又查处了工资员张晓春贪污11800余元,并挖出了“幕后”操纵者张的丈夫姜希圣(姜系潜伏的国民党中统特务,通过查处姜,又挖出了另一个潜伏的特务分子曹玉林)。此后,在全厂开展检举揭发经济犯罪活动,又发现了千元左右的贪污案件9起。根据该厂财务制度混乱、官僚主义严重等问题,检察人员和该厂领导一起研究制订了三级审核帐目制度,即车间工资组长、车间主任、财务科长层层负责审核,领导不定期抽查审核帐目,各车间工资分表和总表在发放工资前5天内送财务科统一审核。市检察院将这种办案方法总结为“打、挤、改、防”,加以推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也对沧口区检察院这种“办一案、清一线、扫一片”的做法加以通报表扬和推广。同年8月,根据外地驻青采购人员中少数人套购、偷运国家管理物资,投机倒把、贪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的现象,市检察院配合有关部门对外地驻青722名采购人员进行集中整训。9月以后,公、检、法三部门集中打击了地下运输、地下工厂、地下商店等犯罪活动。
1961年,经济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市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召开两次全市宣判大会,对情节恶劣、民愤大、有教育意义的30起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各县、区共召开29次宣判大会,判处犯罪分子147名。1962年查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分子153人。
1963年,市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实行专政的方针,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查处严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案件,将有些应该立案的案件放到运动中进行处理。全年共查处案件54件75人。1964年在办理案件时,主要是依靠群众开展说理斗争,共办理案件22起。
1965年,市区(县)检察院共抽调干部21名参加社教运动,市检察院坚持工作的只有20人,1966年只剩下15人,经济检察工作已无力承担,除1965年办理了3起市委交办的案件外,属于业务范围内的案件均未负担。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市检察院设立了经济检察处,各区、县检察院陆续建立相应机构。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由县、区检察院组织侦破,市检察院经济处负责指导办案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主要犯罪分子涉及几个地区的,由经济检察处统-组织牵头侦破;对将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重大案件,由经济检察处负责侦破。经济检察受案范围:贪污案;贿赂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1981年11月划归法纪检察部门办理);盗伐森林案(1985年划归公安机关管辖)。1980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14起14人,其中贪污案件7起7人,贿赂案1起1人,盗伐、滥伐林木案2起2人,其他4起4人。
1981年,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市检察院制订了新的办案制度: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和犯罪人自首材料,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立案请示报告》呈检察长批准后进行侦查。经检察长批准立案的侦查案件,根据案情制订侦破计划、组织侦破。对需要逮捕的被告人,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按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填写《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起诉或免诉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起诉书》或《免予起诉决定书》,报请检察长批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写出撤销案件的请示报告,报请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撤销。两级检察机关的立案、逮捕、结案或撤案案件,在5天内填写备案备查表,分别报市检察院和山东省检察院经济检察处备案。在办案过程中,把市政府确定需要调整的114个关、停、并、转单位作为检察重点。该年共立案27起29人,其申起诉13起15人、免诉14起14人,挽回经济损失3.8万余元。
1982年,青岛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办案人员由45名增加到191名,实行“定案件、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保证办案质量”的办案制度。为统一执行政策,防止偏差,市检察院决定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捕人、结案处理一律报市检察院审查。全年共受理案件167起,立案侦查63起81人,其中起诉27起29人,免诉33起48人,不起诉1人,撤案3起3人,挽回经济损失10.79万元。
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经济检察部门抽调干部办理刑事案件。经济检察工作贯彻依法从重从块的方针,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针对1982年全面恢复征税以来偷税、抗税和殴打、围攻税收干部问题,市院配合公安、税务部门对发生的13起此类案件进行了查处,对其中11起由检察机关作了处理。为提高免诉质量,对1983年1~8月的31起免诉案件进行复查,针对免诉数量过多问题,市检察机关制订了相应措施,严把免诉关。全年共受理案件132起,立案56起73人。
1984年上半年,青岛市两级检察机关立查经济案件数量减少,市检察院两次召开经济检察工作座谈会。面对经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反侦查能力增强的新情况,市检察院制订了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狠抓大案要案,突击“死角”的工作部署,充实力量,重点深入到粮食、银行、商业等系统和一些乡镇企业,从中发现线索90余起。全年共立案51起58人,其中大案4起11人。起诉21起25人,免诉28起31人,撤案2起2人,挽回经济损失22.98万元。
1985年,市检察院确定了“狠抓大案、分批突破、集中打击、广泛宣传”的指导思想,要求主要领导把精力放在打击经济犯罪上。全年共立案80起108人,其中大、要案24起47人,大、要案比1984年增加5倍,挽回经济损失512.7万元。
1986年,两级检察机关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年初,市院统一组织83名干警深入316个单位进行重点调查,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30余件,上半年办案数量突破100起。10月份贯彻山东省院会议精神后,全市检察机关抽调了50%的干部投入到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共立案215起257人,其中大要案84起112人(包括特大案件28起45人),当年查结209起。其中起诉115起130人,免诉91起108人,撤案3起4人,挽回经济损失60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