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律师组织
律师公会 青岛市首届律师公会成立于l923年8月12日,八会律师26名。经山东省高等法院审判庭批准,王维兴任会长,会址在大沽路11号。1926年1月8自,王维兴因事辞职,由李汉代行会长职务,并将会扯迁移到肥城路2号。1930年4月7日,青岛市第四届律师公会成立,推举牟绍周任会长,会址在广西路8号。同年5月15日颁布了《青岛律师公会会则》,并于1933年3月12日和5月13日筹备召开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和第二次筹备委员会会议,牟绍周任筹委会主任。同年6月1日,在青岛大同茶馆召卉了中华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预备会议。6月4日,在青岛“迎宾馆”举行中华律师协会第五届大会开幕典礼,会议代表38人。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会章》和《中华民国律师协会议事细则》。
青岛市律师公会入会律师最多的一年是1934年,共有会律师124名。嗣后,入会律师人数变化较大。1936年,青岛律师公会改选职员,由青岛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进行,改选后有入会律师119名。1943年5月2日,伪“青岛律师公会”成立,选举孙承瑗任会长,有会员33名,会址在山东路(现中山路)101号。到1947年,青岛律师公会有入会律师87名。建国后,律师公会由律师协会代替。
律师事务所 建国前,青岛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以个人名义挂牌营业,一般一人一所。德国侵占青岛后,1901午7月,德国派一名律师在青岛设立律师事务所,到1905年,已有4名德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在青岛建立阿部链二、笠井仁、香田、管真人、涩川柳次郎、松本男七、清辅等7处法律事务所。1923年青岛市律师公会成立后,有26名入会律师开设律师事务所,以后逐年增多。1933年,有75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72处。1934年,有91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建国前青岛律师设所最多的一年。建国后.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由律师事务所改称法律顾问处。
法律顾问处 建国后的律师工作机构称为法律顾问处。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后,于1956年6月27日成立了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办公地址在湖北路2号。建处初期,干部未正式列编,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崂山郊区法院抽调7名干部从事律师工作。同午12月,山东省司法厅指派刘元田任法律顾问处副主任。1958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撤销。1980年8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恢复重建。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尔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莱西母、平度县相继成立法律顾问处。到1986年底,青岛市已有13个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人员213名。其中专职律师工作者73名,兼职律师工作者101名,其他工作人员39名。1989年3月6日,经市编委同意,13个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业务
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创建初期,在开展业务时,除挂牌宣传外,还在报纸、刊物上载登广告,招揽业务。如1936年8月18日,青岛《正报》刊登全体律师人员名单。律师业务主要受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关于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及法律事务。此外,还代理法律行为及其他交际事件、证明契约、遗嘱、代订契约等法律文书。
建国后,律师的主要任务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到1958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66起,民事代理128起,接待人民来访5906人次,解答法律咨询6000次,代写法律文书1700件。应聘为山东省公路运输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以后,青岛市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五项业务开展工作。即: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刑事案件辩护;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参与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从1981年4月开始,青岛市法律顾问处率先恢复了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到1982年底,已担任法律顾问5家。为推动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1983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召开了律师工作会议,要求各法律顾问处大胆开展这项业务,到年底已为14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1984年以后,法律顾问工作进展较快,并已拓展到涉外企业。到1986年,全市律师应聘为179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其中涉外企业50余家。为聘请单位办理经济法律事务4177件,其中代理诉讼187件,参与调解、仲裁236件,参与经济谈判120次。为顾问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亿多元。
1980~1981年,全市律师担任刑事辩护213件。1982年以后,刑事辩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实施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1982~1986年,共承办刑事辩护1478件。通过律师辩护,避免错假案64起;改变定性成免予处罚的136起;从轻或减轻处罚的599起。
青岛市律师在做好常年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的同时,还积极代理经济、民事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1980~1986年,共办理经济、民事代理诉讼案件1163件,非诉讼528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599万元,解答法律咨询36787人次,代写法律文书5757件。
青岛市律师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17 (1980年~1986年)
项目 |
法律顾问处(个) |
律师工作人员 |
业务发展 |
收费(万元) |
避免拯济损失(万元) | |||||||||||
年度 |
小计(人) |
专职律师(人) |
兼职律师(人) |
其他人员(人) |
担任法律顾问(家) |
民事代理(件) |
刑事辩护(件) |
非诉讼事件(件) |
涉外法律事务(件) |
解答法律咨询(件) |
代写法律文书(件) |
接待人民来访(件) |
处理人民来信(件) | |||
1980 |
6 |
28 |
24 |
4 |
|
4 |
42 |
2 |
172 |
1l |
183 |
0.32 |
||||
1981 |
6 |
44 |
36 |
8 |
1 |
35 |
171 |
24 |
3830 |
207 |
4508 |
1.5 |
||||
1982 |
11 |
56 |
53 |
3 |
|
5 |
79 |
213 |
23 |
3411 |
395 |
3540 |
3.6 |
|||
1983 |
11 |
72 |
44 |
22 |
6 |
14 |
130 |
254 |
78 |
5018 |
623 |
10651 |
47 |
9.7 |
1286 | |
1984 |
13 |
120 |
60 |
53 |
7 |
69 |
179 |
242 |
125 |
6722 |
1179 |
11131 |
71 |
11.8 |
324 | |
1985 |
13 |
191 |
68 |
84 |
39 |
162 |
308 |
275 |
136 |
3 |
8264 |
1449 |
11261 |
134 |
36.8 |
601 |
1986 |
13 |
213 |
73 |
10l |
39 |
179 |
428 |
494 |
140 |
|
9370 |
1893 |
10123 |
204 |
49.5 |
1388 |
合计 |
430 |
1163 |
1691 |
528 |
3 |
36787 |
5757 |
51397 |
456 |
110.2 |
3599 |
第三节 律师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律师受所在地方法院管理。经过考试、选拔,取得律师资格后,向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分院申请登录,在受理登录的法院执行职务。1934年青岛共有登录律师91名。
青岛解放后,律师工作由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和管理。1980年,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律师王作仍由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具体王作由青岛市司法局下设的公证律师管理处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负责审查律师机构的设置和律师资格申报,指导业务开展、业务培训等。
1981年6月,青岛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审批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与青岛市人事局联合成立了律师资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专职律师工作者和兼职律师工作者进行考试和考核。1982~1985年,先后组织了4次律师资格考试,5次向山东省司法厅审报律师资格。到1985年,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青岛市已有50名专职律师工作者和19名兼职律师工作者取得律师资格。1986年8月9日,青岛市司法局又组织了120名专职、兼职律师人员参加了司法部举行的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有76名考取律师资格。为缓解专职律师少、业务量逐年增多的矛盾,从1982年开始,青岛市司法局采取慎重、稳要的办法,在考试合格,志愿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中,经过审查考核发展兼职律师。1984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在四方区司法局召开全市发展兼职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四方区司法局的做法。到1986年底,全市兼职律师由1982年的3名发展到101名,占全市从事律师工作人数的46%。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初期,除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实行独立核算外,市内其他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由同级司法局统一管理。其经费管理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1984年10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青岛市对收入小于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的办法;对收入大于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并在青岛市法律顾问处进行“自收自支”试点。1985年,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改革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部分法律顾问处实行“以收抵支,节余留用”的办法,在经荦管理上与司法局分离,实行独立核算。有的法律顾问处根据业务收支情况,开始向“自收自支”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