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调解组织
1952年8月,青岛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乡政府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开始在市内六区街道办事处试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53年底,市内六区建立人调解委员会67个,有调解委员601名。
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工作原则、纪律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工作开始有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54年底,在市内六区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16个,有调解委员2284名。
1956年,青岛市开始在较大的厂矿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崂山县以乡为单位设立民政调解委员会。年底,崂山县共建民政调解委员会87个,有调解委员811名。1958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试建调处委员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开始在崂山县惜福镇试建人民调处委员会(行政性调解组织)。1961年8月,青岛市按照上级的指示,将人民调处委员会取消,重新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群众性组织。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扩大,在城市设在街道居民委员会,在农村设在生产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5~7人组成,设主任1人。1964年,基本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组织,全市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36个,有调解委员4089名。
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情况统计表
表22 (1953~1986年)
年 度 |
人民调解委员会(个) |
调解委员(人) |
1953 |
67 |
601 |
1954 |
616 |
2 284 |
1956 |
703 |
2 002 |
1957 |
635 |
2 873 |
1964 |
836 |
4 089 |
1981 |
4 584 |
20 498 |
1982 |
4 733 |
29 012 |
1983 |
5 323 |
30 844 |
1984 |
7 878 |
34 874 |
1985 |
8 003 |
38 709 |
1986 |
8 401 |
38 444 |
青岛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图
(198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遭到了严重破坏,失去了职能作用。1973年,随着各级人民法院的恢复,人民渊解委员会重新恢复建立,当年,市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655个,有调解委员2813名。
1983年,青岛市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5323个,有调解委员30844名。在此基础上,经过对调解组织不断地整顿、调整和允实,使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到1986年底,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401个。其中在村民委员会建立6074个,占应建数的100%;在城市居(家)委会建立850个,占应建数的99.8%;在厂企建立1477个,占应建数的95%。全市共有调解委员38444名。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纷,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中型企业普遍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村民、居民小组和工厂的车间设立了调解委员或调解小组,形成三级调解网络。
第二节 管理指导
1952年,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初期,工作由市、县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法院调解股(后改为调解科)负责管理指导。1955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内部设司法行政科,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各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1958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撤销,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区人民法院负责。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重新恢复,局机关设法院管理科,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1983年5月,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发生了变化,根据上级的指示,青岛市司法局将法院管理科改为人民调解管理科(1986年10月改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处),同时,各县、市、区司法局也相继设立了人民调解管理科,管理和指守各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1985年以后,陆续建立了司法所,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的管理与指导。
从1982年开始,实行青岛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司法助理员,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培训调解主任,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贲培训调解委员的制度,采取办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到1986年底,青岛市司法局共培训司法助理员5批805人次;各区、县共培训调解人员98749人次。
1982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在新兴旅社召开青岛市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先进调委会13个、先进工作者402人。1983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在龙山宾馆召开青岛市第二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1984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在“北航”第三招待所召开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有300多人参加。1985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召开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有300多人出席了会议。1986年5月,在济南军区空军接待处召开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有300多人。会上表彰先进集体110个,先进个人300名。同年8月,在四方区召开了大中型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现场会,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和青岛西装厂等单位介绍了经验。碰过召开工作总结表彰会、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1982年,青岛市司法局编印了《人民调解工作学习资料》5O00册,1984年,编印了《人民调解工作学习资料》第二辑8O00册,发至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1986年,青岛市司法局编印了《常用法规选编》38OO0册。该书选编14个常用法律、法规,共15万字,发至基层调解组织。1985年12月,青岛市司法局等5个单位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1986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印发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五年规划》。
第三节 调解纠纷
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纠纷。50年代,主要调解婚姻、赡养、继承、买卖、债务、分家析产等一般民事纠纷和侵害个人权益以及轻微刑事案件。1950年,青岛市婚姻家庭纠纷增多。1953年5月,青岛市区6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815件。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1957年全市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727件。
1958年,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行政性人民调处委员会取代,工作范围扩大,除调处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外:还审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1961年,根据上级的指示,重新恢复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1963年,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4748件,其中民间纠纷4365件、轻微刑事案件383件。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瘫痪,工作无人做。1973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恢复,人民调解工作也开始恢复。
进入8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的内容和数量都有很大变化。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有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房屋宅基、债务、农业生产、损(伤)赔偿、家庭、邻里、其他纠纷十大类。1981~1986年,全市共调解民间纠纷126446件,平均每年调解2万余件。最多的是1984年,调解25800件;最少的是1982年,调解13700件。在调解的纠纷中,家庭、婚姻、邻里、赡养(抚养)、房屋宅基、损(伤)赔偿纠纷较多。如1986年,全市共调解民间纠纷22211件,其中,家庭纠纷4348件,占18.9%;婚姻纠纷3740件,占16.2%;邻里纠纷3706件,占16.l%;赡养(抚养)纠纷2803件,占12.2%;房屋宅基纠纷2107件,占9.1%;损(伤)赔偿纠纷1745件,占7.6%。民间发生的纠纷绝大部份由调委会进行了调处,调处率达96%,调解后绝大多数双方当事人比较满意,调解成功率达89%。由于调解及时,方法得当,防止可能发生的自杀、凶杀案件111起,非正常死亡204人。
附 调解事例
一、家庭纠纷事例。四方区开化路有一户居民,婆媳之间因抚养姑姐之子发生纠纷。媳妇被丈夫怒斥和打骂,回娘家久住不归,并提出离婚。其婆母内心苦恼,于1983年5月19日晚11时许,携绳外出寻短见,被邻居发现告知居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规劝回家。后多次调解,婆媳终于和好。同年7月一天,婆媳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夫不问情由,对其妻大打出手,其妻一气之下,用菜刀将壶、锅等用具剁毁,其夫恼怒之下将家中的汽油浇在床上、被上准备自焚。在这紧要关头,调解员及时赶来,从其夫手中夺下火柴,避免了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经过调解委员们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最后深深感动了这一家,使各自做了自我批评,重新和好至今。
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情况调查表
表23 (1981~1986年) 单位:件
类别 |
婚姻 |
继承 |
赡养抚养 |
房屋宅基 |
债务 |
农业生产 |
损(伤)赔偿 |
家庭 |
邻里 |
其他 |
合计 |
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人) |
年度 | ||||||||||||
1981 |
2840 |
1737 |
1626 |
1711 |
228 |
246 |
275 |
653 |
8259 |
17575 |
65l | |
1982 |
2037 |
1649 |
1421 |
1519 |
74 |
368 |
160 |
443 |
6029 |
13700 |
334 | |
1983 |
3868 |
1007 |
3171 |
3047 |
350 |
1442 |
2857 |
4063 |
3373 |
1929 |
25107 |
160 |
1984 |
3912 |
947 |
3279 |
2845 |
548 |
1695 |
2840 |
4568 |
4078 |
1088 |
25800 |
79 |
1985 |
3620 |
648 |
2588 |
2354 |
570 |
948 |
2558 |
3915 |
3718 |
1134 |
22053 |
41 |
1986 |
3740 |
867 |
2803 |
2107 |
1004 |
889 |
1745 |
4348 |
3706 |
1002 |
22211 |
204 |
合计 |
20017 |
6855 |
14888 |
13583 |
2774 |
5588 |
10435 |
17990 |
14875 |
19441 |
126446 |
1469 |
二、邻里纠纷事例。市北区市场二路赵某与任某两家邻居关系一直不好。两家人一见面就指桑骂槐,滋事生非,搅得四邻不安。有一次,赵家倒污水溅到任家水桶上,两家女儿撕打起来,任家女儿的手指被咬伤,拿来斧头要拼命,吓得赵家关上门,结果大闸被劈了两个洞。1983年5月9日的清晨,任家女儿去倒痰孟,与端面盆的赵家女儿相碰,又发生了撕打。任揪着赵的头发在走廊里拖来拖去,把头发揪下了一撮。赵家因怕再次遭打,搬至亲戚家躲避。市场三路办事处和居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赵、任两家矛盾,防止纠纷进一步恶化,组成了联合调处工作组,通过讲形势,讲法律,说团结的好处,论纠纷的危害,使赵、任两家受到教育,相互主动检查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希望和好。之后,任家夫妇主动把赵家接来。5月30日晚上,在联合调处组的协调下,赵、任两家坐在一起相互道歉,握手言和。院内群众也纷纷前来祝贺,大家吃着赵、任两家买的喜糖,说说笑笑,齐声赞扬人民调解好。
三、婚姻纠纷事例。沧口区永定路1号,住着一对聋哑夫妻。他们于1980年结婚后,婆媳住在一起。夫妻俩互敬互爱,次年生一男孩,日子过得很幸福。后因婆媳纠纷,这对聋哑夫妻闹离婚。司法助理员辛美香从事调解工作多年,调处聋哑人的婚姻纠纷还是第一次。为解决语言不通的问题,她请了懂哑语的同志做翻译。虽多次找男女个别谈话,做和好的工作,但收效不大。后来发现双方父母在场时,离婚的态度很坚决,双方父母不在时,二人却不提离婚。辛美香分析认为,夫妻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关键是要做好双方父母的工作。辛美香及时召开了调解联席会,请男女双方及父母参加,双方住地居委会、办事处有关领导对双方进行了热情的帮助,当事人均做了自我批评,媳妇主动向婆母道歉,婆母也诚恳地向亲家认了错,夫妻双方表示重归于好。会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一条是男方黄祖智暂去女方娘家居住,每月交母赡养费10元。这一协议三方都很满意。会后亲家亲热地拉着手,高高兴兴走出办事处大门。
四、经营纠纷事例。莱西县南墅镇东馆村村民赵某社与赵某光等10余人,合伙到平度县境内开采石墨,因生产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高,年终,负责人赵某社分配给每个成员2000元,成员赵某光认为分配不平,当即拒收酬金,提出至少要分给其现金5000元。赵某社再三申明无力支付,赵某光不肯让步,先后多次找赵某社要钱不成,便扬言:“不给钱就和赵某社拼了!”其父得知后,也要同6个儿子一起到赵某社家闹事,声称:“我6个儿子,豁出去死1个还有5个。”调委会发觉后,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但效果甚微,双方对立情绪不减。一天晚上,赵某光不听劝导,用杀猪刀把写好的恐吓信插到了赵某社家的大门上,信中称“再不给钱,就以刀相拼,让你过不好年。”调委会得到报告后,深感问题严重,即与村委、村支部紧急研究,一面派纠纷信息员随时掌握和控制赵某光的情绪和行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一面立即派调解委员会成员对赵某社进行耐心的说理疏导,指出其组织合伙经营,应当事先签订协议公开收支情况,协商公正分配,不能自行一人说了算,希望他合理支付红利。赵某社思想通了,同意再支付赵某光1000元。调解员同赵某光一起学习法律,指出用恐吓信及刀子插在赵某社家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再以刀相拼,后果将更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转告了赵某社同意再支付1000元酬金的意见。赵某光终于认识并检查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要遵纪守法,同意调解,从而使一起将要激化的矛盾得到解决。第二年开春,赵某光又和同伴重整旗鼓,投入了开采石墨的生产经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