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共秩序管理
禁毒 1905年,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伙同华商刘子山在北京路开设“立升官膏局”,公开贩卖鸦片,毒品从此在青岛泛滥。1911年5月: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法令,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区内买卖毒品,设立“查烟官”,办理毒品吸食执照,收取每月一元的执照费,禁止25岁以下的人吸毒。1924年,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设禁烟局,征收鸦片税,控制毒品交易。1926年,张宗昌撤销禁烟局,种植罂粟及贩卖毒品均无限制。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明令禁烟,依律查办烟毒案,并在团岛二路设立麻醉毒品戒验所,贩毒吸毒活动转入地下。1938年,日本侵占当局废除禁烟令。吸毒者只需到禁烟局领取执照,每月缴纳5元联银钞的烟税即可吸食。1938~1945年间,全市开设销售鸦片的店铺70余家、吗啡馆10余间。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再行禁烟。1946~1947年,查办烟毒案664起。由于政府未采取彻底禁毒的措施,烟毒危害蔓延不绝。
青岛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厉行禁毒,严惩贩毒分子。至1952年7月,市公安局破获烟毒案953起,查处烟毒贩1547名。1952年8月12日,中共青岛市委批准市公安局制定的《青岛市贯彻中央禁毒指示和省决定的具体执行计划及办法》,组成“青岛市禁毒委员会”,开展彻底铲除烟毒遗害的群众运动。8月13~18日,全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统一行动,逮捕烟毒贩,追缴鸦片、海洛因等毒品。中共青岛市委还组织全市各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广泛宣传烟毒危害,号召市民检举揭发烟毒贩,敦促吸毒者悔过戒毒。到10月中旬,全市审判、处理烟毒贩1688名,其中处以死刑的3名、处以有期徒刑的326名、处以管制的280名。缴获鸦片1038两、海洛因37两、吗啡针剂2248支、烟具822件,有1092名吸毒者登记悔过,流弊半个世纪的烟毒基本禁绝。
禁赌 青岛解放前,赌风盛行,公开赌场、秘密赌局充斥市井。赌场经营者需持有政府有关机构核发的许可证,收入的10%以上作为税金上缴。警察当局依据有关赌博业的取缔规则和《违警罚法》管理赌场、禁止秘密聚赌。1924年,胶澳商埠督办温树德与英、美、日等国商人合办“万国体育会”,在汇泉兴建跑马场,赛马赌博。跑马场日均有2万余人参赌,每天门票赢利约大洋3万元,是全国“四大跑马场”之一,1947年倒闭。用麻将、扑克、轮盘等形式赌博的赌场集中分布在中山路、南海路、湖南路等地,以建于1942年的“绿洲游艺场”(湖南路76号)规模最大。
青岛解放后,人民政府关闭了所有公开赌场,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市公安局将查禁赌博作为经常性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参与赌博的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打击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教育规劝嗜癖未深的人悔过戒赌。截至1953年12月,累计破获赌博案件390起,收缴赌具422副,没收赌资426万元(旧人民币),查处参赌人员l457名,其中交法院处理39名、罚劳役35名。公开赌博活动绝迹,秘密赌博现象减少。1957年,市区出现“打糖”、“套圈”、“抽签”等变相赌博活动,市公安局及时取缔,未使泛滥。从70年代末开始,赌博活动又渐抬头多以麻将、牌九、扑克、骰子等进行赌博的案件时有发生,乡村地区尤甚,因赌博引发的盗窃、抢劫案件有所增多。1985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开展厉禁赌博的专项斗争。当年查获赌博案件60起,处罚赌博分子391名,使赌博活动大为减少。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市公安局对以赌博为业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仟,对参与赌博的人视情节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劳动教养。
取缔娼妓 青岛自1901年日本人高桥德夫、今村德重经营妓馆起,始有娼妓。德、日殖民当局及北洋政府、南永国民政府均视娼妓为合法职业,经警察机关批准,领取执照,并按月缴纳捐税即可营业,无执照者不准营业。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娼妓迅速增多。至1918年,全市约有娼妓2000名,多是日本、朝鲜和俄国人。1922~1928年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外籍妓院、妓女日渐减少,华籍娼妓随乏增多。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定《娼妓管理规则》,统一命名妓院名称,指定营业地点,依据设备条件和所在地点9将妓院划分成三等。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后,除少数俄国妓女外,外籍娼妓逐渐消亡,华籍娼妓大量增加。妓院以“××里”命名,内分若干个“乐户”,妓女人数不等。截至1945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全市有妓院11个、“乐户”147户、妓女900余名,另有暗娼800余名。大多数娼妓是被拐卖或为生计所迫,同妓院“班主”签定契约,没有人身自由,绝大多数娼妓患有性病。
青岛解放初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禁止妓院接待军政人员、禁止增纳妓女和禁止阻碍妓女从良改业,嫖客必须登记等限制措施。截至1951年8月,全市妓女(不包括暗娼)由1949年6月的271名减少至100名,原147户“乐户”中有63户自行关闭。1951年10月,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取缔妓院,教育改造妓女,同时成立了“取缔妓院指挥部”和“妇女生产教育所”。同年12月22日,市公安局组织400余名干警和治安保卫干部统一行动,在民政局、财政局、市妇联等单位的协助下,封闭尚存的妓院6所(内有“乐户”84户)、暗娼221户,逮捕罪行严重的“班主”47名,集中管训罪行较轻的“班主”及暗娼“老鸨”223名,将314名妓女(含暗娼、游妓)收容于河北跨71号妇女生产教育所,进行性病治疗和教育改造。1952年5月,市公安、司法机关对270名被捕及被管制的班主,根据其罪恶轻重、认罪态度,分别依法进行了惩办和宽大处理。其中,依法判处残害妇女、民愤极大的“金玉班”班主于文卿等6名罪犯死刑,对其他班主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管制或遣送回原籍。绝大多数妓女经过10个多月的教育改造,提高了觉悟、治愈了性病,分别得到就业、回乡务农或结婚成家等要善安置。至此,流弊青岛半个世纪的娼妓制度被彻底铲除。80年代,社会上出现隐蔽的卖淫嫖娼活动。市公安局依法严惩容留、胁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对嫖娼人员和屡教不改的卖淫妇女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民国时期,青岛从事占卜、相面等活动的多为职业迷信人员。他们以预测祸福、祈求神灵保佑为名骗取钱财;反动会道门亦利用设坛扶乩、捉妖降腕、请神治病等迷信手段蒙骗群众,发展组织。警察对迷估活动没有专门的管制。
青岛解放初期,市政府坚决取缔反动会道门,广泛宣传无神论。公安机关采取教育劝阻、收容遣反等措施,限制职业迷信人员的活动;对因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开的迷信活动基本绝迹。1957年3~4月间,崂山县、即墨县及市区的数万群众听信谣传,纷纷到即墨海西村取“神水”驱病防灾。许多人因饮用“神水”罹患疾病,其中3人死亡、8人病危。市公安局及卫生防疫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劝阻盲从群众,救治中毒者,及时制止了这次迷信活动。1963年,市公安局绐调查,对116名暗中从事占卜、算命、抽签的职业迷信人炭全部予以取缔,强制改业。80年代,一些职业迷信者哦操旧业,街头巷尾设摊占卜的又渐增多。1986年4月,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取缔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把禁止封建迷信活动纳入治安行政管理,常抓不懈。
查禁淫秽物品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境内外不法分子乘机将黄色、淫秽物品通过走私、邮寄等途径输入青岛。1983年9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收缴淫秽物品的通知》,严禁制造、贩卖、传播黄色、淫秽、反动书刊和图片及音像制品,严惩犯罪分子。至同年12月初,收缴各类违禁品3115件,对涉及此案的916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逮捕、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或警告、训诫。1985年,市区播放淫秽录像的增多,公安机关及时对音像市场及录像放映点进行专项整顿,收缴违禁录像带1530盘,逐一登记拥有录像设备的单位和放映点,取缔非法经营者。市公安机关协同海关、铁路、客运、文教等部门,实行经常性检查,堵塞淫秽物品输入及传播。同时,广泛宣传制造、传播、使用黄色、淫秽、反动物品的违法属性及危害性,号召市民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了“黄祸”的扩散、蔓延。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青岛解放至60年代初,影剧院、公园、海水浴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举办重大体育比赛或游园活动时,市公安局治安处会同有关分局派出所实施安全保卫。每年7月中旬,海水浴场开放,市公安局与市体委、卫生局组成“浴场联合办公室”(1966年后相继在各浴场设临时派出所),对防鲨网、更衣室、救护船进行安全防范检查,统一组织实施安全救护,维护浴场秩序。“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管理工作受到干扰,公共场所秩序一度混乱。1970年9月17日,国家田径队在市第-体育场进行表演赛,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在维持秩序时举措不当,入场观众争相拥挤,发生死伤171人的重大治安事故。70年代,旅游、集市贸易、体育比赛及各类营业性娱乐活动日渐兴盛,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市公安局采取相应对策,在栈桥、太清宫、汇泉广场等旅游“热点”设治安派出所,在即墨路、南山等集市没社“治安办公室”;相继颁布《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则》、《青岛市娱乐场所管理规则》、《青岛市游览场所管理规则》等治安行政规章,依法严格管理。每逢重大节日、大刖体育比赛和旅游旺季,均周密安排,抽调充足警力维护秩序,确保安全。
第二节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禁止华人留存、佩带火枪、腰刀等武器。巡捕局对违禁者处以鞭笞100下或拘投3个月的处罚,并实行“四邻连坐法”。德国人佩带刀枪不熳限制;领取许可证的,可以开设专营武器商店。1916年3月,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枪炮、刀剑、火药衢州规则》,严禁民间拥有任何武器。1923年,胶澳商埠警察厅收缴除自卫枪及狩猎枪以外的各种枪械,规定,所有军用枪支一律收缴。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以后,民用枪支由警备司令部管理,1946年10月划归警察局管理。警察局对民用枪支进行集中查验,获准持枪的发给执照;实行“住户三家互保,共具一结”的“连坐”制度。1946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查验各种枪1605支,颁发执照1000多份。
青岛解放后,1949年6~9月,市公安局共收缴散兵游勇、恶霸富豪、外国侨民及流散于社会上的枪支909支。自1951年6月起,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市民私自存留、买卖、制造枪支,对除人民解放军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实行保管、使用、转借统一管理,核发《持枪证》,对违禁者给予治安处罚。1981年8月,市公安局设枪支管理专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军用、民用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进行审查,签发《持枪证》、《持枪通行证、》《枪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等证件。截至1986年底,全市登记注册非军队用枪2389支。
爆炸物品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警察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华洋分治”政策:德国人领取执照即可储存(买卖、使用爆炸物品,华人则被禁止。日本侵占及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时期,对爆炸物品实行与枪支相同的管理办法。
1950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对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和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实行购买、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与爆炸物品有关的活动。1955年9月,青岛市在崂山建成危险品仓库,将全市所有危险物品(含爆炸物品)移入集中储存,市区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亦陆续迁往市外。1957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禁止在工厂、仓库、竿政机关、娱乐场所和居民聚居区制造或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从1980年起,市公安局对爆炸物品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分级管理体制,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及权限内,负责办理许可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983年实行“公安机关审批,供销社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制度和《爆破施工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单位或个人经营烟花爆竹、进行爆破施工,领取、运输爆炸物品,一律持证办理。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依法执行。
刀具管制 1983年9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将匕首、弹簧刀、三棱刮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具列入管制范围,给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核发《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整顿生产、销售、储存秩序;批准96家五金商店为管制刀具专营销竹点;规定凡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同期,市公安局广泛宣传刀具管制的意义,敦促非法持有者主动上缴。至1984年10月,收缴各类凶器(含管制刀具)5764件。市公安局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类刀具的,予以取缔收缴及治安处罚。
第三节 特种行业管理
德国、日本侵占青岛时期,警察依据官署制定的有关法规、章程对部分工商业进行开业资格审查、违章违警事项取缔及处罚。列入“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主要有:旅栈、典当、拍卖、赌场、游艺厅、影剧院、酒吧、饭馆、理发、船舶客货运输、银行、水产品交易、盐业、武器弹药进出口等等。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营业警察”的职权更为广泛。凡列入“营业警察”管理范围内的行业,在开业、停业或歇业时,均须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出具铺保证明;未经警方批准,任何与营业有关的活动均不得进行。对旅栈的管理实行“住客登记循环簿”制度,每日送专管警察审查。登记簿撕页、空行,或发现行迹可疑八不报告,业主将被罚款、拘留,直至勒令停业。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将“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是:餐馆、旅栈、舞场、戏院、澡塘、典当、代书、清凉饮料、游艺场;乙种是:理发、雕刻、冰水、古物、破烂、修理。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警察局重新制定了各种有关营业的警察法规,将旅店、舞厅、汽车行、三轮车行、人力车行、马车行、戏院、电影院、茶社、书馆、酒吧、饭店、理发店、浴室、妓院等限定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将旅栈、刻字、印刷、铸造、娱乐、旧货、电料、危险物品等行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分别制定管理规则。特种行业的开业、停业,由公安机关审查,签发“许可证”。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规则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金、没收、拘留、暂时停业、封闭等处罚。1957年,私人经营的特种行业相继改为国营或公私合营,由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领导。市公安局根据体制变化,调整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和方法,在特种行业内部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与主管邮门共同管理。1963年9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列管的特种行业有:旅栈、印刷、铸造、刻字、旧货、修理。1985年3月,公安部再次调整特种行业范围,即: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在特种行业管理中,青岛市公安局坚持“党委领导、依蒙拼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玄全”的方针,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依据法规、规章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对旅店业,建立开业审查、住宿登记、财物保管等制定:对刻字业,除开业审查外,还监督承印、制作、保管、保密等营业环节;对旧货业,实行定点凭证、限类收购,严禁私人收购生产性废旧物品。通过特种行业管理,既保障了特种行业合法正常经营,也预防、控制了违法犯罪活动。1985年,全市有特种行业594家,共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95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00余名。
第四节 港区治安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巡捕局设水上巡捕房,负责统计和监视在保护区海港内及沿海停泊的中国船只,维持港口及周围岛屿的治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在港口设水上分队,实行军事化港口治安管理。北洋政府统治青岛后,港区治安归港务局管理,设监视股主管,有港警数十名。1932年撤销监视股,青岛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在港内设分驻所,管理治安及消防、交通指挥。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加强了对港口及沿海的监视和控制,层层设置警宪特机构,主要有:宪兵队、海军警察队、海务局警备股、海军特务部港湾埠头事务所监视系、华北交通会社警务团、青岛埠头株式会社监视系等。194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接收青岛后,在港务局内设警防股,主要职责是在港区及非军用码头设卡站岗,盘查行人。这一时期,美军及国民党军队在青岛港屯兵驻军,各行其是,港警对关涉军方的治安事项无权过问。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港口警政,在青岛港的大、小港分别设派出所和检查站,集中进行了收容遣返“难民”、收缴武器、登记渔(船)民户口、在陆港出入口及码头设置守卫等工作,迅速稳定了港区秩序。50年代,成立北方区海运公安局青岛港分局,港务局及驻港各单位分别设专职保卫机构,组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1968年青岛港分局撤销,1970年青岛港公安局重新成立,行政隶属于港务局,业务归市公安局领导,辖大港、中港、四号码头、客运站4个派出所,小港的治安管理由市公安局结合边防保卫工作实施。
1953年,青岛港务局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970年改编为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配各消防车13辆、消防艇2艘。港务局所属19个作业区、队,均组建义务消防队,有义务消防员1300余名。1976~1986年,发生大火灾24起(包括船舶火灾),均被及时扑灭。
1980年,青岛港公安局增设交通大队,统一管理本港机动车和驾驶员,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港区设信号灯指挥岗亭4个,车辆运行高峰时,增设临时指挥岗。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7月21日,市公安局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全国各地必须在此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在济宁路户口段成立青岛第一个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此后,全市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内,相继成立治保会。治保会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或生产组织、街道居民户口段(300~500户)设置,下设分会、小组,治保委员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治保会属非行政编制的群众性组织,在本单位或街道保卫部门领导下,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简称“四防”)工作,执行公安机关交给的监督考察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等任务,保护刑事、治安案件现场。1959年8月,街道居民治保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调处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1963年分开。“文化大革命”时期,治保会工作受到干扰,未能有效地发挥维护治安的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公安局对治保会的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整顿,制定治保会工作规则,使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治安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85年,市区有街道居民治保会1107个、委员6300余名;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813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978名,制止违法行为、调解民事纠纷1万余次。
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 1967年3月,中山路派出所组织11名离(退)休干部、工人和治安积极分子,成立“中山路治安保卫小组”(以下简称治保小组),采取定点、巡逻等方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看护各种车辆。自同年8月起,市区各公安分局学习中山路治保小组的经验,相继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组建治保小组。1978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授予中山路治保小组“人老心红顽强战斗的先进集体”称号。1981年,治保小组改称地区治保会。市公安局及各分局设“地区治保会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地区治保会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祉会治安的同时,从事装卸、铆焊等生产和看车、看船等有偿保安服务,收入用于支付治安保卫人员的劳动报酬。1986年,全市有地区治保会60个、5400余人。
青岛市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2 (1980~1986年)
项目 |
巡逻(人次) |
抓获违法犯罪人员 |
破案(起) |
排除不安全因素(件) |
宣传教育 | |
年份 |
场次 |
参加人 | ||||
1980 |
|
2686 |
1235 |
98211 |
|
|
1981 |
617553 |
2416 |
1409 |
166960 |
23092 |
1178720 |
1982 |
725912 |
3225 |
1402 |
321187 |
25528 |
1449968 |
1983 |
920278 |
2986 |
1190 |
10118 |
22830 |
1522280 |
1984 |
1098146 |
1268 |
449 |
59659 |
22254 |
1282127 |
1985 |
1135935 |
1978 |
813 |
119658 |
24731 |
2290398 |
1986 |
327337 |
1601 |
355 |
11868 |
9665 |
338215 |
合计 |
4825181 |
16160 |
6853 |
787661 |
128100 |
8061708 |
治安联防“五道防线” 1981年6月16日,市公安局立“青岛市治安巡逻联合办公室”,各分局设“治安巡逻指挥部”,以派出所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地区治保会、街道居民治保会、民兵和驻青解放军部队,在繁华街区、公共场所、住宅区及偏僻处、所昼夜巡逻,逐步形成治安联防“五道防线”:第一道居民安全互助组,第二道街道治保会巡逻检查组,第三道地区治保会,第四道军警民治安巡逻队,第五道市公安局与铁路、港务公安机关组成海陆联防网。1982年,“五道防线”抓获犯罪分子4848人,制止违法行为4400余起。1985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入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治安联防工作的报告》,改组治安联防队伍。市公安局成立治安巡逻指挥中心,分局、派出所设治安巡逻指挥分部和指挥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各方面的治安巡逻力量,“五道防线”的构成有所变化。第一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上)组成护厂队,负责厂区及周围地段;第二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下)派出民兵,与地区治保会组成厂街联防巡逻队,负责案件多发场所;第三道防线,街道治保会,负责居民住宅区;第四道防线,公安干警及治安积极分子组成“反扒窃专业队〃,在公共场所抓获扒窃分子;第五道防线,公安干警和武警组成机动巡逻队,在党政领导机关所在地、繁华街区巡逻,随时准备处置暴力、突发性事件。1985~1986年,“五道防线”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500余名,查破案件1591起。
第六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6年,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对解放以来划定的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字(以下简称“四类分子”)实施监督改造(时称“戴帽”)。监督改造工作由“四类分子”所在单位或街道治保会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监督劳动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三包一保证”(包生产、教育、改造,让被监惜人员订保证书)等方法。截至1957年底,全市有“四类分子”14000余名、监督改造小组6161个。公安机关每年审查经群众评议确认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报请所在区政府批准,解除监督改造(亦称“摘帽”)。
1979年2月,市公安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市ll000余名“四类分子”进行甄别复查,经所在区革命委员会批准,给其中遵纪守法的8776人摘帽,为错划的847人平反,对391名仍有违法行为的人继续监督改造;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人,根据本人情况,更改成分为工人、工部、社员(农村人民公社)等。1984年3月,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为391名受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监督改造 “四类分子”工作至此终结。
第七节 帮教违法青少年
1982年7月,市公安局设“违法青少年帮教科”,把帮教违法青少年的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同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帮教一般违法犯罪人员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中成立“帮教小组”664个,将850名有轻微违渚行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确定为帮教对象。帮教工作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通过谈话、走访、安排就业和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等方法,促使帮教对象转变为遵纪守法的新人。1984年,市公安局推广单县路派出所“双列管、两头包”的帮教方法,即:被帮教对象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与派出所同时制定帮教计划,公安机关与社会各方面共同承担帮教责任。帮教工作逐步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收效显著。1980年、1981年青少年犯罪分别占犯罪总人数的69.6%和67.9%,1984年降低为57.9%。
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情况统计表
表3 (1983~1986年)
项目 |
帮教小组(个) |
帮教工作人员(人) |
帮教对象(人) |
停止违法活动(人) |
转变率(%) |
年度 | |||||
1983 |
2824 |
7619 |
3867 |
3255 |
84.17 |
1984 |
3226 |
9838 |
4718 |
4160 |
88.17 |
1985 |
2945 |
9336 |
3624 |
3468 |
95.69 |
1986 |
3258 |
10032 |
3938 |
3525 |
89.51 |
1978年被中共山东省委授予“人老心红顽强战斗的先进集体”称号的中山路治保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