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边境保卫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根据保卫边境安全和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沿海地区设公安派出所,实行与内陆地区相同的治安管理和具有海防特点的渔船管理、船舶管理,开展反潜出潜入斗争。1950年底,山东省人民政府海防公安局在青岛成立(1951年9月改为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收编山东沿海公安派出所、检查站,组建武装部性质的边防派出所,提出“守卫海防、保卫青岛”的主作口号。195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十四师接管青岛边防,派出武装凡砟队在重点地区驻守。边防派出所以治安管理为工作重点,与公安部队共同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卫边境安全。1955年3月,青岛沿海地区实行以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为主的边境管理体制。各地边防派出所依法管理户籍、船舶、特种行业,在辖区内的村庄、企事业单位和出海作业的船舶上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动群众共同守卫海防、维护治安,逐步形成“三道防线”。一是在出海作业船舶上组建治保小组或设立治安员,构成“海上防线”;二是由看船护港组织构成“岸边防线”;三是沿海村庄、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巡逻队组成“陆地防线”。1962年台湾当局加紧进行“反攻大陆”活动,为加强海防,边防派出所与驻军和群众开展“军警民”联防,在重点地段增设武装岗哨,严阵以待;教育群众对海漂、空飘的反动宣传品不拆、不看、不传、不用,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1975年8月,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境地区公安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全市沿海纵深不超过10公里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辖区和领海线以内的海域、岛屿划定为海防工作区,实行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1977年3月,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及使用签发办法》,市公安局对内地公民欲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按照规定签发通行证。1980年5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边防科的基础上组建边防保卫分扃,统一管理海防工作区的治安、边防工作。80年代,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沿海边防对敌斗争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工作座谈会的部署,边防工作以强化治安行政管理、整顿治安秩序为翼点,加强“三道防线”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对沿海居民的反派遣、反情报、反心战、反策反、反外逃的“五反”教育。同期,市公安边防部门与海关密切配合,及时查缉在青岛海域和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1986年9月,市公安局经侦察发现,有30名外地偷渡分子在青岛附逅沿海购又船只预谋外逃,在驻青海军协助下于9月9日将这伙偷渡分子在海上截获。1980~1986年,收缴各种反动宣传品5万余件。至1986年底,青岛市边境管理区(海防区)为1124.39平方公里,沿海线总长730.64公里,沿海岛屿59个,自然村784个,人口646492人;市公安局设边防派出所和工作站22个。
第二节 边防检查
港口边防检查 1949年12月,青岛市公安扃设大港检查站,会同港务、海关、检疫等部门对进出青岛港的中外船舶、船员和旅客实施全面检查,同时派出武装人员登轮监护;船舶靠码头后,设守望哨和港内巡逻哨。边防检查的内容范围,主要依据军管会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指示确定并实施。从1950年11月起,边防检查工作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进出口船舶、船贪、旅客、行李物品检查暂行通则》、《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1952.7)和华东公安司令部制定的五个“实施办法”,遵循“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打击敌人、便利好人”的原则。对西方国家的船舶,主要检查并封存武器、照相机、电台、望远镜等港内禁用物品,点验船员.核对旅客证件,检查客房、机舱、货舱、甲板等;对来自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船舶的检查只限于履行手续,不封存物品,不点验船员;对国内船舶主要是办理舱单和船员名单的报验、盖章等例行手续,查验旅客的证件和物品。外籍船员下船,需持有检查站核发的登陆证件。1951年6月,大港检查站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口检查站”,同年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1955年以后取消了对国内旅客的检。从1956年开始,边防检查逐步实行“以监护为主、检查为辅”的工作方法,船上的禁用物品改由港务局监督、管理,对航行于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免予船体检查,对上下船舶的中外籍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进行严格核对查验。监护是由边防检查站派出人员登船或在舷梯边设置岗哨,维护进出船舶的秩序,保护船舶的安全。1964年12月18日,挪威籍“比尔卡林”号货轮在青岛港停泊时,船上人员在海图上标注青岛沿海军事设施,被边防检查站在联检中发现。经请示中央有关部门,对该船负责人提出警告,令其写出认错书,并没收海图。1965年4月,国务院颁布《边防检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边防检查的内容、程序,边防检查工作实现法制化。1974年6月17日,从四川流窜来青的无业人员张金荣,混进船员人群,企图登上日本籍“汉堡丸”轮外逃,被监护值勤人员当场抓获。1979年以后,随着改草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由青岛港入出境的船舶、人员急剧增多:1969年入出青岛的船舶315艘、旅客4人,1979年增至船舶634艘、旅客1103人。青岛边防检查站根据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维护主权、方便来往,坚持制度、保证安全”的方针,纠正以往限制过多的某些规定和做法,全面改革边防检查工作。除发现偷渡走私及特务、间谍和其他犯罪分子需要进行检查的以外,对中外船舶一般不做船体检查;简化船员、旅客进出境验证手续,缩小对船舶的监护范围。1949~1986年,青岛边防检查站共检查入出囤境的中外船舶16187艘(次),检查船员577103人(次),检查旅客39078人(次)。通过裣查和监护,查获偷渡外逃事件10起10人,处理涉外事件656起。
青岛边防检查站检查船舶统计表
表13 (1949~1986年)
年份 |
船舶(艘) |
船员(人) |
旅客(人) |
1949 |
74 |
3813 |
|
1950 |
361 |
25552 |
|
1951 |
155 |
10260 |
432 |
1952 |
137 |
6486 |
|
1953 |
157 |
8490 |
86 |
1954 |
156 |
8282 |
11 |
1955 |
159 |
8781 |
|
1956 |
224 |
11839 |
|
1957 |
243 |
12574 |
1487 |
1958 |
286 |
14051 |
486 |
1959 |
252 |
12225 |
177 |
1960 |
247 |
11383 |
108 |
1961 |
163 |
7651 |
107 |
1962 |
147 |
6593 |
103 |
1963 |
206 |
8335 |
80 |
1964 |
308 |
10471 |
76 |
1965 |
372 |
11958 |
78 |
1966 |
444 |
13701 |
78 |
1967 |
400 |
12667 |
49 |
1968 |
376 |
12065 |
37 |
1969 |
315 |
10222 |
4 |
1970 |
351 |
11466 |
14 |
1971 |
366 |
12009 |
3 |
1972 |
471 |
15597 |
6 |
1973 |
522 |
17467 |
10 |
1974 |
439 |
13941 |
26 |
1975 |
490 |
15749 |
|
1976 |
518 |
16542 |
5 |
1977 |
602 |
19763 |
|
1978 |
649 |
20771 |
10 |
1979 |
634 |
20612 |
1103 |
1980 |
726 |
24005 |
2440 |
1981 |
697 |
21528 |
3968 |
1982 |
693 |
23549 |
6077 |
1983 |
758 |
23334 |
3430 |
1984 |
874 |
26537 |
5866 |
1985 |
1115 |
33889 |
8090 |
1986 |
1100 |
32945 |
4718 |
空港安全检查 1982年8月,青岛流亭机场辟为民用航空港,安全检查暂由民航青岛站负责。1983年7月31日,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设流亭杌场安全检查站,负责检查中外旅客的证件、机票、登机牌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竿护进入隔离区的旅客,监护进出港飞机的客货舱梯口,防止劫机、炸机等犯罪活动,严禁将武器等威胁飞行安全的物品带上飞机。1983~1986年,共监护飞机2277架次,检查旅客78451人,检查行李物品12万余件,查出手续不符的旅客456人,查出违禁物品1177件。
第三节 船舶和渔民船民管理
青岛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青岛港籍和进出青岛港的外地民用船即和渔民船民实行分类管理。渔船由渔政和港务监督部门管理;客货运输船朋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农副业生产船朋由所在乡、村管理。公安机关根据边防及港口治安的需要,对所有船舶实行确定港籍,制发和检查渔船民出海证件等管理。50年代初,进入青岛港的船舶需经公安水上检查站例行安全检查后方可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水上公安派出所为进出港的船舶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1952年发放本港籍《船舶户籍簿》,对外港籍船舶签发临时户口。1954年换发活页《船舶、船员管理登记簿》,废止渔船进出港签证手续。1955年召开的全国谗防工作会议,确定在沿海地区实行边防制度。青岛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停泊区进行了划分,控制非开放港口的出入船舶,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海船民出海证件。1956年3月,小港水上派出所在青岛木帆船运输合作社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后在辖区内其他有船单位普遍建立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管理港口和船舶治安。1958年,发放本港籍《船民证》,作为出人港口和出海作业的身份凭证。1960年,沿海各码头及临时停泊点组建“看船组”,实行“大船有人看,小船收三宝(帆、橹、肥),舢板抬上岸”的看护办法,防止船舶被盗。1970年10月,因战各需要,青岛市禁止私人拥有船只(包括自制筏)。当年收缴私人船只120艘,萁中96艘作价收购,其余自制筏均予以销毁。1971年,水上派出所配备巡逻艇,在近海水域淄逻检查,拦阻违禁出海的船舶,制止船舶在前海栈桥、汇皋湾、太平角等地点停泊。70年代后期,私人船只再次出现。公安边防部门对私人船只进行登记,禁止筏子和没有船检部门安全检验合袼证明的船只出海。80年代,船舶管理和渔船民管理纳入以边防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沿海船舶管理的法规,对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全部有效证件的渔业、运输、农副业生产船舶和旅游船舶,办理船舶户籍登记,核发《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公安边防部门对各类船舶均建有档案。船主遇有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等更动时,须事先经所在港边防机构审查备案。公安边防部门在各船舶上实行船长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在渔船民中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号召渔民、船民协助公安边防机构保卫海防,维护沿海地区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经常对旅游船舶的救生、消防、护拦等设施进行检查,禁止超载和其他不安全的违章行为。至1986年底,青岛市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各类船舶达11070艘(只)。其中机动船5542艘,机帆船3247艘,舢板2281只;管理渔船民47501人。
青岛公安人员对海上船舶实施例行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