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违法案件处理
2019-11-05

第一节 查处程序

193111月,青岛市政会议公布了《青岛市管理药摊暂行规则》。1946年,又公布了《青岛市警察局管理行商规则》。其间,青岛市还曾公布了取缔物资、冷饮料、物价等规则和办法。 

建国后,至19639月,青岛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和《山东省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制发了《关于投机违法案件审批权限和查获处理的手续制度》。 

1973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重新制定了《关于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权限和手续制度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80年代中期,市工商局在贯彻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检查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工作规程》时,提出了实施意见。规定:立案、销案,凡个人非法获利1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00元以上均应立案;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1000经济违法案件,由县工商局长审查批准,7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已构成经济犯罪、移交司法部门的案件,移交后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销案与立案权限同,县工商局长批准撤销的案件,要在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案件处理,凡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单位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案件,由立案县工商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报市工商局备案。个人非法获利300010000万元,单位非法获利15万元案件,报市工商局审批后,由县工商局下达处理决定。贩卖粮票1万斤以上的案件处理,也照此办理。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以及当地难以处理的案件,县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审批的同时,抄报山东省工商局,经市工商局批复后,由县工商局作处理决定。凡经县工商局批准立案登记的大案,要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之内查结,如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由局长提出意见报市工商局审批,一般不得延长结案时间。对冻结银行存款、查封物资案卷整理也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市工商局又向县、区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实现办案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次年,依据省工商局《关于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作实行条条领导为主的若干问题规定》,补充了备案与审批制度:凡查获利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报省工商局备案;获利10万元以上案件,报国家工商局备案。没收财物价款和罚款;获利10万元以上案件,报国家工商局备案。没收财物价款和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工商局审批,报省工商局备案;10万元以上和直接涉及现任县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报省工商局审批。属于个人投机违法案件,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节 案件管理

青岛解放初,案件管理没有统一规定,均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掌理。19639月,市工商局制定了查案审批权限和处理手续制度。到19735月,又根据国务院有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指示精神,重新修订这一制度,使案件管理趋于统一化、制度化,做到了件件有着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强化了案件管理。1987年通过印发国家工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违法违章程序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对案件管理又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检查、当事人主动交待、上级领导交办案件,有关部门移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都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凡立案调查,由先查获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如需发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协助,可商请给予支持;涉及几个地区的案件,可报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协调办理;两个以上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查处的案件,均按在先原则办理;管理案件发生争议,由市工商局出面协调或指定一方办理;涉及市外包括省内外地域案件,一方不宜查处的,由市工商局报请省或国家工商局协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