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登记发照
1908年8月6日,胶澳总督府在公布的《经理台东镇事务紧要规条》中规定:凡在台东镇摆摊卖货者,应分别摊位大小纳费,小摊每座每日收取铜元2枚,大摊每座收取铜元4枚,占地不得过4平方米,而且只准一人摆设,由管理中华事宜辅政司出示规条,倘有不服处,由胶澳总督断定。1938年7月,在《青岛治安维持会经办事项报告》中,就登记发证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收买旧物者,均须具铺保两家。并拍2寸照片两张,呈送警察部发给收习旧物许可证,以便查考。8月,筹办行商登记,经警察部拟定取缔行商规则及行商许可证,凡青岛市游行商人,均称为行商。凡未经批准许可,一概不得经营。1939年9月,全市有行商3183人。194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青岛市处在特殊环境,难民多,摊贩尤盛。为整顿市容,照顾其生活,划济南路、河南路、易州路、江宁路等25处为摊商集中营业处,随时巡查,并予管理。是年底,全市摊贩增至5093人。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为整顿摊贩市场,于1949年11月组织市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建设局进行全市摊贩清理登记,翌年3月结束。全市共登记摊贩17088户,属固定商贩11192户、流动商贩3956户、早市商贩621户、晚市商贩616户、集市商贩703户。1951年,全市共有市场30处、商贩14379户。195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青岛市行商登记实施办法》,市工商局依据《实施办法》,会同市税务局、市摊贩管理处,组成青岛市行商登记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全市行商登记工作。以市内6区工商科为主,与区税务局、工商联办事处组成区行商登记工作组。从9月起至次年7月,共登记行商340户。至1953年底,全市累计行商587户、587人,资本额61796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摊商13282户,从业人员13671人,资金1274600万元,内属饮食业1297户、1329人,资金48106万元;服务业176户、186人,资金4653万元。其后,转入日常登记管理。1956年11月,全市登记个体户9075户、11452人,资金254.6万元,属摊商6064户、6164人,资金96.7万元;家庭店2699户、3600人、资金126.1万元;合作商店169户、1545人,资金21.7万元;行商143户、143人,资金10.1万元。1957年11月,又抽调124名干部,成立清理小组,全市共有自发工商业户3837户,审查登记935户、1035人,资本额8.5万元,并按行业、按地区编为行政组,发给临时营业证和临时购货证,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后,市工商局未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直到1961年春。
1962年8月,市工商局与市公安局、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对自发工商业户进行了清理整顿:(一)凡属市场需要、本人生活困难并以此为生、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者,予批准经营。(二)凡属盲流人员、回乡对象、在业职工、在校学生、退休资本家、走回头路商贩、一贯投机倒把违法分子或市场不需要、生活不困难、本人无生产经营能力、不符合专业管理规定及卫生条件者,均不予批准。(三)凡批准业户,不准使用字号,不准合伙,不准跨行业经营,“以限制其进行资本主义活动”。至次年元月已登记4041户,经审查批准发证1656户,编成154个行政组,继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改造。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全部停止。
1979年10月12日,市工商局革委会依据国务院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精神,作出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批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翌年9月8日,又制定了《关于发展合作社和个体工商业户的试行办法》,10月,市人民政府转发了《试行办法》,1979年底,全市新登记发证2872户,属城乡待业青年10户,社会闲散人员217户,退休人员265户,农业人口2380户。累计全市共有个体工商业户2988户(城镇人口608户,农业人口2380户)。
1981年1月14日,国家劳动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胡耀邦总书记发展个体工商业问题的批示的通知》。之后,市工商局、市劳动局为贯彻指示,提出了发展城乡个体经济措施,一并发至所辖县(市)、区劳动局、工商局执行。随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速度加快。1983年底,全市已发展到31071户,从业人员45692人,属市内5区新发展的2249户。至1985年,个体工商业已达到82872户,从业人员120315人。
1988年9月19日,国家工商局印发了《个体工商登记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就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重新登记等作出规定。市工商局即印发至所辖 县(市)、区工商局施行。至1988年底,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已突破10万户。截至1990年底,全市共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00438户,从业人员147584人,自有资金23138万元,总产值43922万元,营业额115085万元。按行业分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其他等8个行业。
青岛市个体工商业户分布情况表
表15 (1990年)
|
局别 |
户数 |
从业人员 |
自有资金(万元) |
总产值(万元) |
营业额(万元) |
|
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3772 |
5291 |
1715 |
684 |
10978 |
|
市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3379 |
4917 |
1563 |
859 |
11698 |
|
台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616 |
3374 |
855 |
641 |
2121 |
|
四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3113 |
3498 |
944 |
1740 |
6650 |
|
沧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897 |
3926 |
1147 |
1979 |
6508 |
|
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12874 |
20323 |
4099 |
7553 |
11201 |
|
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117 |
3214 |
691 |
2209 |
2006 |
|
崂山风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864 |
967 |
85 |
12 |
497 |
|
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4035 |
24013 |
1912 |
7681 |
9729 |
|
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8655 |
27516 |
3986 |
10413 |
14605 |
|
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8669 |
27272 |
2752 |
3846 |
17279 |
|
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9408 |
12545 |
1983 |
3320 |
8641 |
|
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8039 |
10728 |
1406 |
2985 |
13145 |
|
合计 |
100438 |
147584 |
23138 |
43922 |
115058 |
青岛市个体工商行业情况表
表16 (1990年)
|
项目行业 |
户数 |
从业人数 |
自有资金(万元) | |||
|
小计 |
其中:城镇 |
小计 |
其中:城镇 |
小计 |
其中:城镇 | |
|
工业 |
13393 |
1139 |
23826 |
1702 |
3126 |
445 |
|
建筑业 |
165 |
21 |
670 |
51 |
57 |
9 |
|
交通运输业 |
9611 |
1104 |
5343 |
1566 |
8149 |
2219 |
|
商业 |
58660 |
9752 |
76312 |
11146 |
8234 |
2462 |
|
饮食业 |
4802 |
1442 |
11887 |
3229 |
1139 |
397 |
|
服务业 |
5441 |
1676 |
7018 |
2102 |
768 |
419 |
|
修理业 |
7416 |
1138 |
8717 |
1316 |
782 |
169 |
|
其他行业 |
950 |
78 |
3811 |
206 |
884 |
65 |
|
合计 |
100438 |
16350 |
137584 |
21318 |
23139 |
6185 |
第二节 经营监督检查
1923年4月9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在公布的《取缔临时游览场所小卖摊商规则》中规定:“小卖摊铺如雇用女仆,招徕顾客时,均须佩标记,凡一切奇装异服,有伤风化之举皆要禁止。”是年6月,该厅又公布了《取缔负贩商规则》,就负贩商衣服、身体、洁净、不准裸体袒胸、致碍观瞻、有害卫生及负贩沿道左侧行走、贸易货担靠左顺放等,作出规定。1947年,市社会局、警察局公布了《管理摊贩规则》,就旧货业摊贩,不准买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不准出售枪械、军装或暗藏凶器等作了规定。
1949年10月,市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了摊贩整理指挥部,区内设指挥所,抽调350名干部,本着就地安排、择地迁移原则,进行摊贩市场清理整顿,促其遵守公共秩序,守法经营。1951年11月15日,青岛市召开首届手工业生产代表会议,提出手工业生产方针,必须面向农村,面向生产;独立手工业者,应组织起来,向合作社集体经营发展;手工业工厂、作坊向联营与合营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使其逐步走向计划生产道路。此后,市工商局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了实施。翌年,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行商登记实施办法》,就行商登记发证、定期向工商局报告营业状况、违章撤销营业执照等,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市工商局在清理整顿无照黑户基础上,于7月中旬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54人,分头在市区工商科、手工业管理科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复查摸底,查出小商小贩114户、服务业(主要是理发、洗染)160户、个体手工业338户、农业(养鸡、羊)54户,共666户。之后,与劳动、民政部门商定,按照“全面规划,妥善安排”的原则,审查批准发证84户(包括个体手工业32户、小商小贩和服务行业36户、农业16户),调配支援工业生产41户,参加民办事业502户,农业社4户,回乡3户,勒令停业5户,动员停止经营27户。至此,无照个体户已取缔完毕。并将这一情况抄发各区人民委员会、市手工业管理局。此后,小商小贩与手工业户,均由主管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1962年7月5日,市人委第十次委员会通过了《青岛市小商小贩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局按照《办法》规定,加强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中小商贩的管理与改造,交46个大店划分为157个中型店,批准122人退出合作店,组成16个合作小组。同时,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所辖公司、商店吸收的1813名个体小商贩中调整出981人,重新安排到合作商店,并新增设网点397处。1963年11月28日,市工商局制发了《关于整顿与加强市区集市贸易管理的意见》,对有照商贩中存在的套购、截购、抬价、短秤、欺骗群众等行为及个体商贩私设粮食加工作坊等问题,据情进行了处理。至1978年,市工商局终止了对个体商贩管理的职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8日批转了市工商局《关于发展合作社和个体商业户的试行办法》。翌年8月10日,市工商局与市粮食局向市区和县工商局、粮食局发出了《关于个体饮食业户粮油供销问题的通知》。提出凡经市工商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饮食业户,由县、区粮食局发给行业购粮证,到粮食部门购买粮油,并规定县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非农业人口一律不准雇用农业人口开饭店,违者不发执照,不供应粮油。市区和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提案《通知》要求组织实施。1983年9月13日,市工商局、税务局联合下达了《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建立使用<进货登记薄>等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就个体工商业户建立“进货登记薄”、“商品库存月报表”和“妥善保存进货原始凭证管理制度”等事项作了规定。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帮助其建立制度,促其守法经营。次年3月29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在制发的《青岛<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到集市设摊经营的管理意见>》中,提出3条措施:(一)本市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持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可在市辖范围各农村(包括县城)设摊经营。(二)外地区农村个体户持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申请来青岛市农村集市赶集的要尽量给予安排。(三)个体工商业户,在集市上设摊,也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这一意见发至所辖县(区)工商局执行。之后,山东省工商局于1984年4月6日,向山东省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发了这个《意见》。
1988年5月10日,市工商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通知》。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均提案 《通知》规定,对具有涉外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允许承接“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加工业务。是年6月25日,市工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冷食摊点擅自抬价决定》的精神,作出了《关于对栈桥十八个冷饮摊点的处理决定》,分别给予这些个体冷饮摊点(户)吊销其营业执照、立即停止经营、撤销营业地点的处分,有力地制止了违法活动,保护了正当经营。
1990年,市工商局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实际,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校验个体工商业户执照。市南区工商局,组织验照班子,按照登记事项,边登记、边核对、边处理,合格者粘贴印花税。台东区工商局不仅纠正了验照中发现的问题,不把过去验照遗留的问题作了纠正,通过逐户核对,达到预期效果。至年底,全市共校验照82189户,查出违章违法案12360户,占应验户数的14.4%。
第三节 教育改造
建国初期,对个体商贩的管理,由市工商局所辖摊贩管理处履行职责。在管理中按照对个体商贩“整理限制,面向正规”发展的方针,对有固定地址的摊贩开业,本着“一般不准,个别照顾”的原则;对流摊负贩,则采取取缔和限制;对具备坐商条件而又领取摊商执照的,则动员其转为坐商;对流动手工业者、已满期的徒工,凡申请开业者,则予以照准;对过剩行业不再发展,也不准随意招收学徒工。通过清理登记和社会主义教育改造,使多数个体商贩改变了旧社会留下来的陋规恶习。
1956年8月3日,青岛市召开了小商小贩代表会议,提出对小商小贩安排改造的具体办法,10月10日全市个体商贩有15483人,其中,1766人进入了国营企业或回乡参加农业生产;697人并入公私合营企业;1634人自发组成105个自负盈亏合作商店;10580人组成772个自负盈亏合作小组;806人继续独立经营或自动退出了市场。对已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业户,经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确定,分别划归各专业公司管理改造、供应货源。此后,在经营中,1926人因维持生活困难,由归口单位增加了货源供应。1956~1961年的6年间,通过安排教育改造,使个体小商贩发生了变化,合作商店的人数由1956年底的2257人,增加到6415人;合作小组的人数,减少到82人,个体商贩人数减少到3人。
1962年7月,市工商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体三者利益的原则,从调动个体商贩经营积极性出发,对合作商店从业人员工资分配形式作了适当调整。采取了固定工资加奖金的办法,以8月实有商贩5305人为例,每人月平均奖金为4.52元,其月工资平均由35.87元增加到40.39元。为加强对合作商店的教育改造,市工商局、商业局以及供销社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有19个业务归口部门设私改机构,安排私改干部81人,直接派干部到合作商店担任政治指导员的72人,主要负责对262个合作商店的改造任务,引导其走社会主义道路。与此同时,市工商局还根据合作商店中的入股股金和退股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实施,解决了入股人员的“三怕”思想,即怕划成份,戴上资本家的帽子;怕子女顶替后影响子女的成份;怕股金被没收。由于措施得力,从而稳定了持股人员的情绪,使合作商店得到健康发展。1956~1964年的9年间,从合作商店提出公积金1041万元。其中,存入市商业局、供销社200万元,上调后又返借给合作商店使用179万元;由合作商店作流动资金的252万元;用于合作商店基本建设和购买固定资产的216万元;被国(公)营企业借用194万元。对公积金的管理上,分为3个时期,1959年以前,均由合作商店自行管理;1959年1月以后,全部公积金上调,70%交市商业局、供销社,30%交区商业局保存;1961年1月后,不再上调,仍由各合作商店自行管理。1966年2月1日,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加强对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与商业部门,按文件规定,组织小商贩学习毛泽东著作《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和《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等文章。举办小商贩短期离职学习班,市工商局负责辅导授课,收到良好效果。
青岛市个体商贩历年变化情况表
表17 单位:个
|
种类 年份 |
合作商店 |
合作小组 |
个体户 | |||||
|
店数 |
门市部 |
人数 |
组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
|
1956 |
147 |
198 |
2257 |
608 |
8040 |
9057 |
801 |
1077 |
|
1958 |
175 |
1217 |
6968 |
24 |
246 |
274 |
39 |
46 |
|
1961.6 |
145 |
922 |
6415 |
8 |
82 |
82 |
2 |
3 |
|
备注 |
1961年6月合作商店6415人中,有下派干部97人,职工171人,培训工117人 | |||||||
“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商贩与手工业者,由归口管理部门教育管理。
1983年4月13日,市工商局召开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市北区、沧口区、市南区、即墨县、胶县工商局在会上交流个体工商业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监督管理经验,受到与会者一致赞誉。1987年6月20日,市工商局根据市委指示精神,向市内5区工商局发出了在市区个体工商业户中,开展“十(十大窗口)、百(百面红旗)、千(千名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的通知,并成立竞赛评比活动小组,区工商局也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1987年10月,评出先进市场1个、先进个体工商户4名。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市场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红旗1面;授予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4名个体工商户优质服务竞赛先进个人奖状。另有10名市管员、协管员、个体工商户为市局级先进个人。
1989年5月25日,市工商局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规定,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举办个体工商业户学习班,进行普法教育,系统地学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即墨市人民政府在开展普法教育中,成立了学习法规领导小组,邀请268名专家、学者进行授课辅导。平度市工商局组织举办220期个体工商业户法规学习班。胶州市工商局在普法教育中,还进行了笔试。至此,青岛市有88000余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