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交易
1919年间,中国、日本商人纷纷请求设置取引所(即交易所)。次年2月,青岛市首家股票交易所,即中日合资青岛取引所株式会社(地址馆陶路)成立。设16万股,每股50元,资本额800万元,第一期缴纳股本,每股洋12.5元,中日认购股份各半。取引所设物产取引、钱钞取引、有价证券3个组。1929年11月19日,青岛市政府向所辖各机关转发了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的《交易所法》,就其交易行为、交易范围、管理部门、违禁查处等,作了具体规定。
1933年,市政府社会局在《创设物品证券交易所》特刊中称:青岛市原有取引所,向由中日合办,钱币、证券、棉纱及一切土产由该所日本人掌握,与中国交易所法诸多不合,经市社会局指导市商会及同业公会集资,依法设纯粹华资之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是年7月筹备成立,并制订了《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翌年6月13日,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经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核准登记。1940年9月,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成立(今大沽路21号)。青岛解放后至1990年,40余载未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节 商品交易
青岛解放后,1949年7月以市长马保三名义公布商字第一号布告,宣布成立了“青岛市杂货交易所”(后改称商品交易所),并发布了《青岛市杂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就交易员、领证交易、缴纳交易手续费等事项作了规定。市工商局按照《布告》和《办法》行使了商品交易管理职能。经过整顿,全市有工厂、商号申请登记交易员7720户,经批准发给交易员证章1852枚。与此同时,市工商局公布了《青岛市纱布非法交易惩处暂行办法》,就其交易有关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凡经营纱布批发交易,须持市工商局批准纱布营业证照,领取交易所纱布交易证明,进入市场集中交易。凡棉纱在半件以上、布匹在10匹以上者,或在同一时间、地点,对同一买卖对象,用化整为零成交,一律视为非法交易。其非法交易行为,要视情处以全部货值5%~50%罚金或勒令停止其纱布经营。至年底,棉布成交38.7万匹,棉纱成交11628件,粮食成交36158463斤,油料成交1419945斤,面粉成交52472包。其后,随着对批发商改造,特别是粮、油、棉布已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供应,商品交易所于1954年撤销。
1957年秋,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人委《关于迅速建立市场交易管理所的通知》精神,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将市区5个蔬菜市场管理所改设台东、台西、沧口3个市场交易所。其职责:(1)组织指导自由市场与货栈的批发交易;(2)指导业务部门在市场上进行吞吐;(3)领导掌握议价,分配货源;(4)加强市场行政管理,检查和取缔投机活动;(5)调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6)综合研究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1959年春,3个市场交易所撤并为青岛市市场管理所,负责全市市场管理和信托服务业务、外地采购人员登记管理和签发物资准运证。1962年7月8日,为统一市场管理,将市水产市场交易管理所由水产局划归市工商局领导。7月29日,公布了《青岛市水产品市场试行办法》,就设立小港、沧口和浮山等临时性水产品交易所,作出了规定。1963年12月,水产市场交易管理所划属市水产局领导,并停止了交易所的业务活动。
1989年2月,成立了青岛市商品交易所(后改称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隶属市工商局为县级事业单位。次年3月27日,市工商局向所辖县(市)、区及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崂山风景区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工作职权范围的通知》,就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外地企业事业单位入市设立办事与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市场管理与服务等,作了规定。
1990年秋,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决定建立青岛生产资料市场,中心市场设于山东路物资大厦。并设立了生产资料管理委员会,由物资、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局抽调人员组成。在工作职责上,就交易双方的交易资格、交易行为、审查鉴证、查处非法交易活动,以及组织召开生产资料交易、调剂、订货、协调、协作、洽谈和展销会等,作了具体规定。市工商局按照职责范围,在市场内设立了生产资料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间,所辖县(市)和崂山、黄岛区物资、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均参照市区办法,加强了所在地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