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私营改造
2019-11-04

第一节 经销代销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开始全面实行对粮食、油料的统购统销,关闭粮食自由市场,由国家加工或代销,并决定由市工商局负责抓这项工作,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抽查中,发现有3户粮商私存粮食数千斤以上,其中台西区华胜磨坊私存粮食万斤以上,还有的粮贩把4000余斤粮食匿藏于假壁中。对此,均按国家政策作了处理。

1954年2月,市工商局抽调110名干部组成6个检查组,在分赴市南、市北、台西、台东、四方、沧口6个区,对磨坊、豆腐坊、糕点、餐馆、代销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又发现三合成等5户粮食代销店和福兴利等3户磨坊有匿藏粮食、售粮不填证、高价出售粮食、加工粮食掺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为达到教育目的,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召开了行业大会进行公开处理。与此同时,市工商局为贯彻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等各项统购、统销政策,对私营粮食、油脂、油料、棉布等行业中的私营商业实行经销、代销,还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安排一行、改造一行”的方针,规定私商可以接受经销、代销,但必须由私商提出经销、代销申请,经国营专业公司审核同意,由市工商局发给经销、代销执照后方可经营。私商也可以自行转业或者由国家辅导转业。对粮、棉、油行业则停止办理私人登记。1955年,市工商局参与规划和安排了粮、油、布3行业销量的公私比重。具体测算并掌握三笔帐:一是统计好公私实际销售数量;二是按供应标准,计算出当年应销售数量;三是计算出零售商业合理费用率和批零差价,以加强宏观调控。1956年初,全面核定了生产用布,清理登记私商现存棉布、织布业和棉布复制工业的棉布库存以及私营零售商贩所存棉布和属于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复制品,并规定他们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1956年3月,安排了经销和代销店,其中,部分私营商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迁点、并店或转业。

第二节 改造批发商

1953年秋,青岛市工商局开始安排和改造私营批发商,当时有批发商463户,从业人员2842人,资产净值1287.8万元。同年底,已转业199户,从业人员1301人,资产净值784.6万元。1954年4月,按照“留、转、包”政策,把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较少或尚未经营的行业,让私营批发商和批零兼营商继续经营;在经营上有特殊技术性商品,也鼓励私商继续经营。对留下的批发商中的行商,加强管理和限制。其经营范围,只限3~5个行业,并由市工商局核准后准予经营;经营地区,属乡村行商限定一二个县,属市区行商限定三四个省。1954年底,尚有批发商142户,从业人员798人,资产净值459.4万元(新人民币)。转业66户,从业人员282人,资产净值138.9万元。转为国营经批、代批5户,从业人员73人,资产净值16.8万元。至1955年初,私营批发商,除转业者外,其余全由国营商业“包”下来。人员去留和财产清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劳资协商,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和资本家的专长,安排适当工作,引导资本家将资金投入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事业。至1956年6月,私营批发商基本安排完毕。其间,市工商局按照“逐步代替私营批发商”的精神,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对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凡是由国营商业掌握货源,而由私营批发商全部代替的交易市场,如棉纱、棉布、粮食市场等,则予以关闭。猪肉、蛋品、干鲜货市场等,因国营商业只掌握部分货源,只允许一些小批发商和行商继续经营,允许这种市场继续存在。与此同时,还全面限制管理了批发活动中的经纪人。

第三节 清产核资

重估财产、调整资本 1950年12月22日,中财委在《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的办法》中,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度决算以后,将全部财产(包括未入帐财产)重新估价并调整其资本额。重估财产必须以1950年12月31日实有财产为依据,按当地价格为估价标准。据此,青岛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合会等部门,于1951年2月28日成立了“青岛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评审委员会”。3月24日,市工商局在召开全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动员大会上,确定对全市73个行业、4545户,按照“创造经验,分批进行”的方针,分3批进行重估财产、调整资本的工作,并规定了房地产、五金器材、化工原料、机器、汽车、电料、电器等重要物资的标准价格,供各行业评估财产参考。除理发、豆腐、食肉等10个小行业缓估外,其余63个行业、4533户,全部完成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变更登记任务。重估后的财产总值为8329.44亿元。此项工作,于1951年底结束。

清理公股公产 1952年3月,市财委根据政务院1951年1月5日发布的《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指定市财政局、工商局、敌伪产业清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及交通银行共同组成青岛市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小组,开始办理企业中公股公产登记事宜,摸清公股公产的企业户数及其颁情况,并进行逐户审理。同年5月,青岛市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小组改为青岛市公股公产清理委员会(简称市清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于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公股公产清理工作。清理中,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凡有关国计民生、营业情况正常者,一般维持公营;对企业规模甚小而无发展前途或日益亏损者,则拆出公股转为私营或清理后关闭。至1953年底,清理私营工商企业(包括农业)70户,计发还私股、转为地方国营6户;拆出公股、继续单独经营12户;清理后,停业经营16户;确定为公私合营(合资)36户,其中公私合营工业26户。

第四节 公私合营

1954年1月,中财委召开了扩展公私合营工业的计划会议,指出了今后扩展公私合营的方针,9月,政务院又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市工商局根据中央指示和“巩固阵地、重点扩展、作出榜样、加强准备”的工作方针,步入扩展合营阶段。在大型企业中,依照“按行业考虑、个别合营、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原则,进行公私合营。同年,以“吃苹果”方式(即一个一个进行合营)扩展合营22户,其中第一批批准了阳本印染厂、永裕盐业公司、同泰橡胶厂、泰东铁工厂、建国铁工厂、茂昌蛋品冷藏公司6户合营企业。这6户合营企业占22户当年产值的58.04%。国家在这22户中投资136万元,派出干部80人。合营方式,除1户因原三厂厂址相连、生产相同,确定合并合营外,其余19户均是单户合营。同时,有524户资本家自觉向政府提出申请合营,约占整个私营工业的41.42%。扩展合营企业要接受公方领导,由市工商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共同负责管理;对企业原有职工“量才使用”;私股股东所得股息红利、酬劳金由私方自行支配。1954年底,全市已有43户私营工厂公私合营,生产效率普遍提高,成本显著下降。

1955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各省、市和人口50万以上大、中城市中共和赊负责人会议,中财委主任陈云在会作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广义改造问题》报告中指出:要把资本主义工商业逐行逐业、分期分批纳入公私合营。青岛市按照中央会议精神,又批准7个行业93户合营,即机器铁工业19户、纺织印染业42户、火柴工业24户、汽车修理业4户、化工业1户、卷烟业1户、水产打捞业2户。其资本额546.2万元(公股比例7.43%)职工5144人,产值(不变价格)5065.8万元。1955年12月23日,又相继批准私营绸布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私营工业走向中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的712户,占私营工业总户数的79.55%,产值占私营工业总产值89.32%。私营商业走向初中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的1127户,占私营商业总户数的35%,营业额占私营商业营业额的78.94%。手工业组织起来走向合作化道路的475户。私营粮食代销店95户(原为418户合并为95户),全部改为国营粮店。1955年底,全市资本主义工业中,大中企业已基本扩展为公私合营企业。经过改组合并,还吸收一部分小型企业加入公私合营。至1956年1月20日,全市23个私营工业和24个私营商业行业,连同以前批准的火柴业和绸布业,共49个私营工商行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20万手工业者走向合作化道路。1月底,全市各界11万人举行盛大集会,庆祝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1955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各行业公私合营联席会议,布置清产核资工作。市工商局按照市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力量,对21个行业1096户公私合营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建筑业进行清产估价、核实、调整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其21个行业1082户进行清产核资。核资净值1207.2万元。


青岛市公私合营工业清产估价情况表

22                                                 1956630日)

行业

户数

原始账面资产(元)

核实账面资产

调整核定数

金额(元)

占原账面资产(

金额(元)

占核实(

机器铁工业

249

6758254

5996878

88.73

5240675

87.39

木材家具业

30

1186363

1023103

88.24

867828

84.82

火柴业

22

1301420

1304077

100.20

1136280

87.13

造纸业

9

2377742

1992072

83.78

1575341

79.08

榨油业

13

1387016

1279995

92.28

1152781

90.06

化学工业

38

1616573

1483208

91.75

1310322

88.34

印刷工业

13

661520

562830

85.08

539359

95.83

印染工业

10

94276

85323

90.50

79668

93.37

制革靴鞋业

19

512407

491871

95.99

472082

95.98

橡胶工业

13

435532

382493

87.82

326278

85.30

酿造工业

29

624513

582415

93.26

539284

92.59

纽扣业

8

542966

518230

95.44

437792

84.48

文教科学用品业

22

500637

453433

90.57

398727

87.94

棉织业

255

2420280

1912184

79.01

1815691

94.95

针织制棉业

51

989526

896376

90.59

832667

92.89

碾米磨粉业

35

340707

317222

93.11

282189

88.96

鱼及水产业

10

342804

316717

92.39

293326

92.61

建筑材料业

6

309479

309479

100.0

250234

80.86

总计

832

22402015

19907906

88.87

17550524

88.19


青岛市公私合营运输业、农业、建筑业清产估价情况表

表23                                                (1956年6月30日)

行业

户数

原始账面资产(元)

核实账面资产

调整核定数

金额(元)

占原账面资产10%

金额(元)

占核实%

运输业

190

622979

573799

92.71

562531

98.04

农业

29

561859

561859

100.00

454130

80.83

建筑业

45

387594

303415

78.28

282156

92.99

总计

264

1572432

1439073

91.52

1298817

90.25

青岛市公私合营工业清产核资情况表

表24                                                 (1956年6月30日)

行业

户数

资产净值(元)

机器铁工业

246

2976224

木材家具业

30

320813

火柴业

22

913149

造纸业

9

828127

榨油业

13

952454

化学工业

38

1029754

印刷工业

13

313116

印染工业

10

44647

制革靴鞋业

15

334444

橡胶工业

13

173513

酿造工业

29

417528

纽扣业

8

290357

文教科学用品业

22

290030

棉织业

255

1135635

针织制绵业

51

643100

碾米及磨粉业

38

225257

鱼及水产业

2

72527

建筑材料业

4

172800

合计

818

11133475

青岛市公私合营运输业、农业、建筑业清产核资情况表

表25                                             (1956年6月30日)

行业

户数

资产净值(元)

运输业

190

387453

农业

29

356034

建筑业

45

195163

合计

264

938650

第五节 盈余分配与定息

青岛市公私合营企业的盈余分配(私营企业同),是按不同阶段逐步展开的。解放初至1953年,是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比照原企业公司章程或契约规定比例分配。1954年,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即按国家税收、企业积累、职工福利奖金、股息红利4个方面进行分配。分配前,由青岛市交通银行先提出执行原则,报市财委审批。在这期间,一部分合营企业出现过定税偏高、股息红利偏低现象。1956年,市工商局协同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委批转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955年所得税偏高的指示精神,进行了检查调整。确定206户退税,退税款17.8万元全部充作公积金。

青岛市合营工业实际分配比例比较表

表26                                              (1950~1955年)

年份

盈余户数

分配户数

所得税%

公积金%

职工福利%

股息红利%

其他%

1950

3

2

24.08

10.80

12.27

52.85


1951

4

3

40.09

6.68

14.82

38.10

0.31

1952

15

14

34.53

8.38

13.62

40.57

2.90

1953

23

19

37.76

29.19

9.37

23.09

0.59

1954

40

39

38.99

28.21

9.11

23.05

0.64

1955

66

66

50.47

19.84

8.82

20.27

0.60

1955年4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对私营企业改造办公室开始定息情况调查,提出了定息范围和掌握原则。凡在合营前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一律推行定息,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作坊,挂牌代销的公私合营家庭均不定息。息率标准以中央规定的1~6厘为标准,一般不低于2厘,不超过6厘。息率应以清产核资后净值计算,根据各行业实得参照应得和对国计民生作用大小来确定行业息率。1956年初,开始编制定息实施方案,未及执行。不久,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于同年7月8日的指示和市人民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在私营企业合营后,一律实行5厘定息。并作了6条具体规定:(一)计息时间,除敌户外,老新合营一律从1956年1月1日起计算。有的企业因债权债务未最后结案,采取预发一定数额的办法,待下季度再予调整。(二)缺乏流动资金,发息有困难的单位,由交通银行或行业内统一调拨调整。(三)已确定归还,但尚未收回的债权,属企业欠款,均自1月1日起计息,属私人债权为未收回者,不论数额多少,均从收回之日起计算。(四)企业购买的公债,一律作股按5厘定息(公债利息归企业)。(五)敌户尚未定案者,暂予发息,待定案后,自1月1日起计算,多发部分,由今后股息内扣除,如有少发,于今后发息中补发。(六)从第三季度起,一律使用领息凭证发放股息,对于股息凭证填发手续,一般以企业(或总店、联营厂)为单位填发,由市工商局审批登记。对于填发息证中的股东,一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过去批准登记的股东为准,有必要更换的,应向原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956年底,清产定股经过反复核对调整,公私合营工业私股金额3038.8万元,发出私股定息154.8万元。1966年9月,国家原定的定息年限已经届满,至此,公私合营企业就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此同时,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由业务主管局和专业公司提出经济改组和人员安排的意见,经全面平衡,至1956年8月,全市共安排私方人员5470人,内属各归口局、公司安排的4731人,由市统一平衡安排的739人;工业安排的2850人,商业安排的26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