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初,青岛齐鲁、大德袜厂发现早市的零批售小摊,有冒用其“骑士”商标,要求取缔,经核查,因冒用商标人和商标来源不明,故未作处理。1958年,市工商局通过商标管理,发现某些企业为追求利润,任意更改商标,有的擅自印制和买卖商标,情节严重,对此,分别情况进行了处理。1963年,山东省轻工业厅转来关于各企业冒用上海“标准牌”、“无敌牌”缝纫机金花商标的材料。市经委与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专门检查组,对青岛市有关企业买卖缝纫机“金花”商标,冒用商标和烤漆冒贴商标进行检查,发现青岛市公私合营缝纫机材料商店,于1962年11月,由上海三立贴花印刷厂购进废、次“标准牌”缝纫机金花商标(是上海惠工缝纫机制造厂名牌商标)1950张,进每张0.2元,卖0.24元、0.29元不等。青岛第一缝纫机修配合作社和青岛第二缝纫机修配合作社,1962年2月至1963年10月,购进缝纫机“金花”商标16种,12394张,安装冒牌缝纫机4378台。检查情况,除反映给有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于11月12日报中央工商局、山东省工商局。12月21日,又向市人委作出《关于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和贯彻执行商标管理条例的意见的报告》,着重汇报滥用、乱用和冒用他人商标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商标管理的意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查处违反商标管理条例案件工作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商标管理工作,至1982年,市工商局通过商标监督管理,查处商标案件3起,罚没金额8万余元,没收仿造“金鹿”牌自行车商标标贴13080个。次年春,又向国家工商局写出《关于青岛“大前门”牌香烟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家工商局现成有关地区查处伪造假冒青岛卷烟厂“大前门”烟商标案件。是年,立案调查了违反商标管理条例案件26起,属制造冒牌手工卷烟7起,冒牌烟3297条,制售假冒青岛“金鹿”牌自行车13起,冒牌自行车3569辆,倒卖商标标识6起,计5946件。
80年代中期,市工商局强化了商品流通领域中使用商标情况的监督检查。至1985年底,查处商标侵权和各种违反商标管理条例案件208起,结案191起,罚没金额9.28万元;查获了冒牌商标标识41.5万余张,假冒“金鹿”、“凤凰”自行车1.9万多辆,销毁假药1.24万公斤。山东省外贸机械进出口公司于1981~1984年,未经湖南常德商业部粮食机械厂同意,擅自安排青岛橡胶制品厂生产“双狮”胶棍。青岛市工商部门查知后,即时通知其停止使用。按《商标法》和《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由该公司赔偿常德粮食机械厂经济损失5万元,并处罚5000元。
1986年2月1日,市工商局会同标准计量局、物价局下达了《关于抽检不合格的白酒处理意见的通知》,就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1987年7月10日,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写出《关于开展假冒、劣质、匿名商品大检查的报告》,提出5条检查措施。是年底,全市已查处各类违反商标法案件72起,罚没金额13.3万元,销毁含有害物质酒83453瓶,商标标识666.2万张,处理冒牌劣质酒299033瓶,降价处理不合格杂牌白酒32005瓶、冒牌酒183575瓶。1988年,市工商局继续以查处违反商标法案件为突破口,根据企业举报,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查处各类违反商标法案337起,查获印制假商标标识25332张,罚没金额87.8万元;查处假冒劣质白酒418911瓶,啤酒3121359瓶,劣质饮料269178瓶,变质罐头1004460听,假烟147612条,假劣肥料6036.39吨,假农药7557吨,劣质花生油4000公斤。翌年,市工商局与市保护注册商标联谊会、市消费者协会及市内5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繁华街头举办了“扫假清劣”展览会。至年底,全市共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58场次,散发宣传材料3万余份,参观者达70余万人(次)。与此同时,还查处了青岛工业品贸易中心经销假冒的“琴岛—利勃海尔”牌电冰箱案。经查该单位1989年3月13日,与武汉冷柜厂签订6000台“希岛-利勃海尔”电冰箱合同(每台2300元),价值1380万元,据此,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局(89)商标综字第19号文件和《商标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希岛-利勃海尔”电冰箱;尚未销售的388台电冰箱,暂予封存,经市工商局监督消除所有冰箱及包装侵权商标后,方准销售;停止尚未执行完的130台电冰箱合同。
1990年,市工商局在元旦、春节期间,成立了节日期间查处假冒商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查处工作。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也相继成立了检查组,经3个多月的检查,已查处冒牌变质白酒98045瓶、葡萄酒63753瓶、啤酒514668瓶、饮料154518瓶、冒牌假烟4884盒、劣质罐头90915瓶(听);各种食品498360斤(袋)、肉制品82038斤(袋)、海米832斤及其他冒牌工业用碱、木耳、咖啡等,并处罚款4.1万元。

1987年宣传新商标法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