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能
2019-11-04

第一节 市级管理职能

青岛解放后,市工商局依据市军管会、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扶持私营工商业恢复和发展生产,反对市场投机,稳定物价,协调公私关系、行业关系,改造批发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展“五反”运动,代表政府指导工商联、同业公会工作,平抑市场物价,促使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工商行政管理任务缩小,其职能为对私营工商业监督管理、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管理合作店、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等。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遭到冲击,工作陷入瘫痪。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全部停止。196812月市工商局革委会成立,进行市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19795月,市革委会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性质、任务作出了规定。1980年春,市工商局对机构、职能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至1984年,其职能已扩大到“七管”市场、企业、商标、个体、合同、外资管理、“一打”打击投机倒把、“一制止”制止违法行为

1990年秋,依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职能和制定市政府各部门首长职责通知》,重新修订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和法规,依法确定各类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佥地位,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检查处理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并由此形成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14条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责》10条。

第二节 、区级管理职能

青岛解放后,市区及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中共县、区委员会、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的双重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行使职权。

50年代初,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及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反对市场投机、稳定市场物价的职责。至60年代中期,履行管理市场、查处投机违法行为、管理小商小贩等职责。在“文化大革命”中,市区及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到冲击,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只限于取缔自由市场、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禁止农民进城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等管理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110月,市工商局为理顺业务关系,明确职责,制订发布了《关于市、县业务工作分工的暂行规定》,所辖县工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至80年代末,所辖县、区工商局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重新确定了工作职能,主要职责大致有8项;(1)管理集市贸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2)企业和个体户登记管理;(3)商标、广告管理;(4)经济合同管理及仲裁;(5)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6)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违法活动,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7)指导挂靠县、区学会、协会的工作;(8)、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