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工资与福利
2019-11-04

第一节 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用工制度 建国后,1950~1957年,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用工制度比较灵活,招收职工的办法和用工形式都是根据供销社商业组织的特点制定的。50年代初期,供销社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上级供销社批准的职工发展计划内自行招收职工。当时农村基层供销社的职工,主要是从农村土地改革运动中的积极分子、生产能手和区、乡、村干部中招收。其中基层供销社的正、副主任和其他干部均由入股社员选举产生,1953年后改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区)以上供销社的一般职工,按照上级批准的用工计划,主要从失业的店员、社会青年、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1953年3月根据全国合作总社有关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青岛市供销社重新修订了用工办法,规定对全市各级合作社自1953年5月1日起,凡新招收的职工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和严格考核,由所在部门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职工,不合格的予以辞退。1953年9月起,全市各级供销社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上级合作社批准的计划招收人员,同时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和各县、区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后,供销社的用工制度由自行招收改为国家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基层供销社不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职工,国家分配后不足部分只能在用工计划外使用临时工和招收亦商亦农人员。供销社的干部由选举制改为任命制。1962年10月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恢复后,职工的招收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办法执行,实行由国家统一招收、统一分配的劳动制度

1984年,按照山东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规定,对全市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一)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和聘任制,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县(市、区)、基层供销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正、副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的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享受国家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并实行职务津贴。对落选和罢免的取消其职务津贴并回原岗位工作。中层干部和企业经理、厂长由主任聘用。供销社所属企业的中层干部,由经理、厂长聘任。受聘干部在任期内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解聘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二)凡1984年前系全民所有制的职工,继续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职工调动等待遇,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新招收的职工,除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复转业军人外,-律实行劳动合同制,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青岛市供销社市属企业招收职工时,由企业根据业务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劳动用工计划和招工条件,经市供销社审核后,报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招工简章,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合同期三至五年,期满可续签也可终止。各县(区)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招收城镇合同制职工时,需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商定后,可以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合同制工人,也可以从农村中招收农民合同工。招收的对象主要从入股社员中,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女未婚青年。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工,要提出招工简章,采取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招收城镇合同制职工,要经过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招收农民合同工要经过县(区)供销社审批,签订合同,报县(区)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不办理录用手续,不转户口与粮食关系(属投资代劳工,按投资协议办理),合同期满可停签或续签。(三)技术、管理人员采取国家分配、企业培养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招聘人员的来源不受限制,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即可签约聘用,待遇从优。

职工队伍 建国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随着青岛市供销社业务的扩大,职工队伍有较大发展,到1953年底职工人数达到1521人(按青岛市行政区划历史沿革统计)。

1954年,青岛市供销社受国家的委托,担负了改造城乡私商的任务,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中,除通过组织成立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公私合营企业等不同形式进行改造外,对剩余无法安置的小商小贩,由青岛市供销{作了全面安置。到1957年底,有9073名小商小贩吸收为供销社的职工。

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后,一部分骨干力量被调出支援农业生产和“大炼钢铁”。1962年青岛市供销社恢复后,精简了一批老弱病残人员,补充了一批新职工,吸收了一批青年学生和转业军人,同时从农业和工矿部门等归队了部分原供销社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共

十一届三申全会以后,青岛市各级体销社逐步恢复了自主权,陆续从城镇知识青年中补充了一批新职工,职工队伍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职工达到15570人,其中固定职工9513人,仅1978年和1980年就招收新职工1960人(其中内部退休职工子女顶替859人,退复转业军人22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以固定职工为主体的供销合作社职工队伍。

1984年后,随着青岛市供销社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购销业务的发展,职工队伍迅速扩大。到1990年底职工总人数达到33662人,其中固定职工16690人,占职工总数的49.6%。在职工队伍中,按劳动用工新制度招收合同制职工13047名,占职工总数的33.5%。

青岛市供销社职工队伍的文化结构和年龄结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青年职工占60%以上,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469人,占固定职工总人数8.8%,高初中文化程度19758人,占职工总人数的63%。

为了适应青岛市供销社经营特点和技术要求,从1976年开始建立了各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各类技术等级考核标准,在青岛市供销社系统开展了各类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业务技术考核工作。到1990年底,全市供销社共有各类技术人员1608人,其中高级职称44人、中初级职称1564人.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的建立,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职工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青岛市供销社职工队伍情况统计表

表16                                                (1976~1990年)

年份

职工总数

其中

当年新增职工

离退休

工资总额(万元)

固定职工

合同职工

小计

顶替

农招

城招

大丶中专

复转

1976

5415

5255


632


319

297


15

26

261.88

1978

6940

5877


725


495

214


7

163

455

1980

15570

9153


1235

859

859

279


15

761

1003

1981

15658

9973


794

226

263

358


119

266

1075.1

1982

15213

10042


393

168

148

188


22

231

1230.5

1983

15500

9977

12

133

68

64

5

33

29

89

1141.5

1984

27394

17593

1833

9872


2

5

30

23

179

2534

1985

27094

17093

4292

3051


1924

58

46

53

226

2562.2

1986

27277

17259

7663

4421


3231

242

68

36

158

2987.2

1987

30961

17162

9048

2071


1287

268

59

70

190

3825.1

1988

32903

17156

9997

2050


769

378

54

49

447

4768.2

1989

33171

17067

11801

2462


1452

428

61

48

328

5343.2

1990

33662

16690

13047

1767


177

1058

31

31

436

6059.3

注:1976年不含即墨、胶县、胶南、平度、莱西;1978年不含平度、莱西。

第二节 工资与奖励

工资制度 建国后,1952年以前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资存在多种形式。有的实行供给制、包干制,有的实行以小米或玉米等实物折价发给职工。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由政府选派的实行供给制,一般职工初期是义务制,职工自带口粮、义务办社,后来逐步改为津贴制或薪金制,每人每月以粮食折工资。

从1952年开始,市、县(区)供销社职工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基层供销社由于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无力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为了解决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过低问题,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制定的《基层供销社工资实施暂行办法》,青岛市有的县(区)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采取把职工的工资与劳动成果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供销社每月商品流转定额,计算出每个职工的平均工作量,再按工资率计算出全体职工所得的工资总额,然后根据职工的责任大小、劳动轻重、业务技能高低、工作态度好坏等条件评定工资等级。有的县(区)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仍然执行以粮折工资或实行“统一工分制度”,按职务不同分别确定工资分数,主任每人每月84~99分,门市部经理及组长每人每月79~89分,-般职工每人每月69~79分,每人每月应领取的工资额根据《大众日报》每月5日公布的工资分值计算出应得的工资额。

1954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的《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全市各县(区)供销社按照规定执行区社或相当区社的集镇社、乡社等级线16级工资标准,并按平均工资高于小学教师的原则进行工资调整,初步提高了基层供销社职工的工资待遇。同年6月根据国务院有关政府机关和商业企业工资标准分开的规定,全市县(区)以上供销社的行政部门职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县(区)以上供销社的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自同年12月起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划分了12个等级线。1955年11月开始,青岛市县(区)以上供销社实行货币工资制,同时实行地区物价津贴。

1956年,在全国工资改革中,青岛市县(区)以上供销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评定工资。青岛市县(区)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营商业批发机构工作人员八级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工资。青岛市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新工资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营业员按照新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工资,基层供销社的分销店、门市部、采购站直接参加经营的经理、组长除根据营业员技术等级标准工资评定外,每月再发给一定的职务津贴。

1963年调整工资时,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标准改为8级制。这种工资标准的起点工资和止点工资均比1956年工资标准偏低。起点工资降为24.50元(三类区),比其他行业低1级多。1971年低工资调整时,改为7级制,去掉了最低级,起点工资为29.50元,止点工资为66.50元,平均级差6.25元,比其他行业一般级差(8~10元)低2.75元。

1985年,青岛市供销社和各县(区)供销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自费进行了工资套改和升级,对现行工资标准与原行政工资标准脱钩,执行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其奖金、福利、津贴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1988年,青岛市供销社对经济效益较稳定的市属企业和各县(区)供销社所属经营业务的公司及其零售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简称工效挂钩),即企业当年完成的利税总额比核定的效益基数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随之增长0.3%~0.7%,同时,企业效益工资每增长1%,给予企业职工总数4%的升级面,但最多不超过职工总数的40%。对不具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则实行工资包干的办法,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内实行内部分配,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主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有的实行联利计酬,有的实行联销计酬,有的实行利润定额、超利分成。在企业内部分配上,结合推行经营责任制,改进了企业内部职工的分配制度,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制,零售企业的门店、柜组有的实行百元销售工资含量,有的实行百元利润工资含量,有的实行销售毛利定额、超定额分成等办法。基层供销社的门店、柜组实行利润大包干,采购站实行利润定额超利分成等办法。在饮食服务、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中,有的实行提成工资制。生产加工行业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这些新的工资形式,体现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奖励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全市各级供销社在坚持组织企业和职工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评比活动的同时,于每年年终盈余中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对经营管理成绩优良的先进企业和先进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1963年,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度,企业领导人也可以参加评奖,但所得奖金不得超过职工中的最高奖。对企业是按商品销售额、费用率、资金周转率、利润率、损耗率和劳动效率6项指标考核,对职工是按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好坏、劳动效率的高低以及按不同工作岗位可以考核的其他经济指标进行评奖。一股实行月评季奖,有的实行月评月奖。1965年,废除奖励工资制度,改为执行综合奖励制度,主要对职工进行奖励。1967年取消了综合奖,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实行附加工资的范围只限于“文化大革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自1980年开始,青岛市供销社所属企业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每年按经营承包合同完成的情况,发给企业职工2.5个月至3个月的标准工资。自1985年全市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后,一般当年完成的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可增长0.3%~0.7%,同时每年发给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的劳动分红。

第三节 劳保福利

1950年开始,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公费医疗、病假、生活困难救济、退职退休、女职工产假、死伤抚恤等劳保福利待遇,一直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执行。1952年,青岛市供销社设立了“职工医疗诊所”(1958年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后改为青岛商业医院),有的县供销社设立了幼儿园、职工医疗保健站等。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各县(区)供销社与国营商业机构合并后,实行了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后,随着干部、职工退离休人员的逐年增加,企业退休费负担加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使退离休职工晚年生活得到可靠保障,青岛市销社所属企业从1988年10月起实行职工退休费统筹制度。青岛市各县(市)、区供销社也分别于1990年开始由条条统筹逐步改为由当地劳动部门统筹。

为了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54年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按职工的工资总额提取一定的福利基金:一是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提取4%作为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基金;二是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提取7.5%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其中5%用于职工医疗费,2.5%用于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75年12月第三次恢复青岛市供销社到1990年,全市各级供销社在劳保福利待遇上仍执行国家机关福利待遇。

为了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青岛市各级供销社,按照省、市劳动部门和山东省供销社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1965年起对从事棉麻收购、皮毛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废旧物资收购加工、果品挑选整理、生猪验收屠宰、下乡送货、马车搬运等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