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机构
2019-11-06

第一节 市供销社经营机构

青岛解放后,于1949年底成立了山东省供销社青岛货栈,内设秘书科、干部科、业务科、财务科、计划科、仓储科等6个科室,共有干部职工140余人,主要经营棉布、棉纱、煤油及其他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按照山东省的计划,负责莱阳、胶州、昌邑、沂水、淄博等六个专区的调拨批发业务和按预购合同组织推销农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入市的生米、生油、棉花、大蒜以及其他土特产品,并供应渔需物资。供销社在成立货栈机构的同时,积极发动组织工人和劳动群众成立消费合作社,1949年底即发展建立了35处基层消费合作社。1950年市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建立基层社97处,设百货经理部一处,以为社员服务和减除中间剥削为目的,采取低价政策,实行配售、零售两种办法,供应社员需要,经营范围主要是供应社员生产和生活资料。1951年后从整顿业务入手,结合整顿组织,开展了全面的整社工作,实行了以地区建社,到1952年全市共有基层消费合作社122处。1953年又从业务和组织上进行了整顿,市联社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成立了蔬菜经理部,基层社合并为92处。1954年为了便于分级管理,加强领导,在市内六区成立了六个区分社,领早各区的基层消费合作社。1955年市联社本身和百货、蔬菜两个经理部共118人,基层消费社72处,共1589人。年底随着整个商业体制的调整,市联社和基层社撤销。消费合作社建立后,在稳定物价、减少中间剥削、限制资本主义的自由泛滥、打击投机倒把、满足社员需要等方面,均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54年,全市消费合作社的零售贸易额占全市零售贸易额的66%。

1953年,在原有货栈的基础上成立了山东省供销社工业品批发站,内设秘书科、干部科、采购科、信托科、业务科、财务科、计划科、仓储科等八个科室,有干部职工190余人,除经营原货栈的业务外,又增加了陶瓷器、小农具、土纸、针棉织品、罐头、糖等调剂批发业务。1954年,工业品批发站改为山东省供销社日用杂品生活资料经理部,内部机构和经营业务未变,人员增至200余人。1955年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办事处成立后,该部改为省属二级站。当时办事处领导管理的省属二级站有:杂品站、土产站、副食品站、棉花站、烟麻站、茶叶站、生产资料站、转运站、渔业运销站及棉花检验站、颗粒肥料站、肠衣加工厂三个直属机。1957年办事处整顿调整和新建单位有:废品批发站、转运站、土产批发站、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处、茶叶经营管理处青岛办事处、棉花供应站、烟麻经营管理处、盐业管理处、青岛公私合营杂品总店、肠衣加工厂、颗粒肥料厂。1958年3月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办事处与青岛市服务局合并成立青岛市供销社,下属单位有青岛市烟酒糖茶糕点公司、肉类蛋品公司、蔬菜果品公司、烟酒糖茶站、棉花烟麻站、废品站、土产站、水产供销公司、青岛肉类加工厂、茂昌蛋业冷藏厂、颗粒肥料厂、转运站、盐业运销站、生产资料站、青岛实业酿造厂等15个单位。1958年8月市供销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后,将水产供销公司移交水产公司领导,颗粒肥料厂移交郊区领导。

1961年恢复成立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办事处后,土产废品采购供应站、生产资料批发站、棉烟麻采购供应站、食品站、盐业运销站等5个二级站和肉类加工厂、茂昌蛋业冷藏厂两个生产加工企业,划归省社办事处领导。在崂山县成立了县供销社和16个基层供销社。

1962年根据山东省社整编机构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了迅速恢复供销社系统的商品流通渠道,青岛市供销社系统的经营体制机构进行了调整:(一)保留原有的食品站、棉烟麻站、盐业运销站、生产资料站等4个省属二级站,再由生产资料站附设一个生产资料零售门市部,经销机制农具零件和小农具。(二)将原有的土产废品采购供应站业务划细,不增加编制,分为两个二级站:成立日用杂品采购供应站,主要经营土纸、陶瓷器、炊事用具及其他日用杂品,领导全市的零售商店业务;保留土产采购供应站,经营土产废品业务。(三)成立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货栈,其业务除省内外代购代销和自营业务外,具体负责内部专业站以外的自营业务的组织和经营。下设四个直属栈和两个服务单位,分别经营蔬菜果品、猪羊禽蛋及水产品、工业品、粮、油和负责有关来往人员的食宿。另外,在市内各区设有六个分栈,作为自营业务综合性的批发机构。此外,为了扩大自营业务的销售,在各区的主要经济干线、商业屮心和传统市场上设立零售网点27处(零售门市部和售货摊),并根据自营业务发展的情况和需要,指定一部分合作店(组)专门销售议价商品。(四)成立山东省供销社干鲜果店采购供应站,担负省内外的采购调拨,安排市场,并恢复鲜果专业零售店4处。(五)积极组织消费合作社,根据共中央关于建立消费社的指示,到1962年底建立60处。1963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一部分商品经营分工的通知。为统一规划商业零售网点和便于安排市场,市商业局与市供销社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1963年3月1日起消费合作社的业务由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移交青岛市商业局负责领导和安排。同年市供销社根据山东省供销社的决定,将盐业运销站所属盐业批发部移交日用杂品站领导,并根据山东省供销社和轻工业厅关于青岛盐业运销业务交接的联合通知,自1963年4月1日起将青岛盐业运销站撒销。

1964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按照“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原则,对省属企业机构的设置进行调整:(一)为了加强废品业务的领导,决定把青岛土产废品站经营的废品业务划出,归青岛市领导,成立青岛市废品公司,负责市区废品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兼营原土产废品站经营的对市区周围县的废品业务。(二)将青岛货栈和果品站下放市供销社领导管理。货栈下放后,从事信托业务,同时将果品站改为青岛市果品公司。

1965年1月,青岛市供销社为紧缩机构,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经请示市人委同意,将货栈、果品公司合并:对内一套行政管理机构,对外仍挂“青岛货栈”、“青岛市果品公司”两个牌子,各立账户,分别经营,分别核算。果品公司仍按过去的经营原则不变,货栈主要以组织代理业务为主。同年8月,根据全国合作总社和山东省供销社分别召开的废旧物资会议精神,青岛市废品公司改为青岛市废旧物资公司。

1966年撤销青岛货栈,成立“青岛市信托服务公司”,将当时由果品公司领导管理的信托储运服务部、裕长栈、复生饭店以及市社直接领导的汽车队划归信托公司管理。同年,根据山东省商业厅、供销社《关于将商业厅系统领导的蔬菜经营业务转移给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联合通知》精神,青岛市蔬菜公司及其所属的批发机构、加工生产企业、零售网点移交市供销社领导。市内各区的蔬菜合作商店、豆腐生产合作社、酿造生产合作社等,亦同时划归供销社系统归口管理。

1978年,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基建任务的增加,市供销社的下属机构有所增加和调整。市供销社汽车队增加汽车15部,并分别成立装卸服务队和维修车间。土产杂品站新建10000平方米红寨仓库和扩建9840平方米兴隆路仓库鉴于该站仓库分散、吞吐量大,人员较多,为加强管理,成立集体性质的理货服务队。市供销社维修队承担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基本建设任务,为适应基建需要,在该队单独成立集体性质的基本建设维修队,由市社维修队统一领导。物资回收公司也成立了50人的基建维修队,棉麻站成立了50人的修补理货队。8月,市供销社在基建组技科的基础上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基建材料站,统一管理本系统的基建维修材料的申请、保管、分配、调度工作,并独立核算。

1979年7月1日,市土产杂品采购站成立信托服务部,经营方式为代营和自营相结合,以代营为主。经营范围:凡属于土产杂品站经营和兼营的品种,以及社队土副业产品,既可以委托代购代销,也可以搞站本身的吞吐业务,不搞跨行业、超范围的委托。市果品公司同时成立了果品公司货栈,实行半独立核算,其任务是对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计划外商品开展代购代销和组织业务。同年12月27日,报请山东省社研究同意,并以(79)供销会字546号文批复同意,在土产信托服务部的基础上建立青岛土产杂品贸易货栈,与土产杂品采购供应站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实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经营范围以土副产品、日用杂品为主,根据市场需要适当从事一部分兼营业务,经营方式以代购、代销、代存、代运为主,适当从事吞吐业务;在果品信托服务部的基础上建立青岛市副食品贸易货栈,与市果品公司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肉禽、蛋、水产品等。1980年1月1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

1979年,根据青岛市革委青革发(79)第101号文件规定,市体销社将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个区的土产杂品、果品零售商店全部移交各区管理。1980年1月11日,为扩大货栈业务,市副食品贸易货栈成立沧口分栈、四方分栈、市南分栈。9月3日,成立青岛市物资回收信托贸易货栈,同时成立5个分栈(即市南分栈、台东分栈、四方分栈、沧口分栈、橡胶分栈),隶属市栈领导。这些货栈的经营范围包括:工厂、企业清仓查库、清产核资的多余积压物资、设备;工业部门生产中的残次商品;有关单位委托代购代销的原材物料和产品(不包括一、二类工业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购销业务,新成立的市货栈和5个分栈,对外单独挂牌、联系业务,对内均与市物资回收公司和所属商店统一核算,单独记账。同年12月,成立青岛市供销社设计室。

1984年,市供销社成立青岛农副产品贸易中心,经营范围为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水产品、议价粮油、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建筑材料、工业原料、乡镇企业产品,及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和副食品。实行联合经营、常年展销、定期交流、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展土产品、代做广告、信息服务、出租场地和自营购销等。该中心1984年8月开始筹建,10月20自开始营业,并举办了首届商品交易会。来自全国26个省市的1500多位客户代表参加了交易会,购销活跃,仅3天时间,成交总额即达5500万元。同年,市供销社将土产站下属的青岛土产杂品贸易货栈综合分栈划为市社直属企业。12月11日,根据山省东供销社《关于改革省属企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青岛土产杂品采购供应站下放归市供销社管理,并更名为青岛市土产杂品公司,仍属县级单位。1985年4月,在供销社基建材料站的基础上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物资站,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业机械、农用化肥、五金交电、化工、废旧物资、棉麻制品、土产杂品、日用百货。

1986年8月建立青岛市供销社温泉疗养院,地址在即墨县温泉镇,占地面积13119平方米,建筑面积2137平方米,由即墨县供销社代管。同年6月,青岛市供销社设计室更名为青岛市供销社工程设计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7年7月,青岛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更名为青岛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主要承担青岛市计划内、地方外汇进口和计划外化肥、农药及萁他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经营,同时承担商业部和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有关业务。同年12月,建立青岛市供销社工业品批发公司,经营方式为批发、代购代销,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土产杂品、生产资料、交通器材、文化用品、服装鞋帽。

1988年6月7日,成立青岛市青棉贸易公司,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经营范围为棉花系列产品、棉麻制品、化纤织品、日用百货、家用五金、化工油漆、建筑辅料、土产杂品、议价粮油。同年6月29日,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市供销社建筑工程队技术力量和承包能力所限等因素,青岛市供销社决定撤销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建筑工程队。7月,成立青岛市供销社贸易公司,主要承担市供销社系统大宗商品的联购分销和分购联销业务。10月,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汽车队更名为青岛市供销社储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货物运输、汽车修理与配件销售。1989年1月青岛市物资回收公司更名为青岛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其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不变。

1990年3月,青岛市土产杂品公司更名为青岛市土产杂品总公司。同年4月,青岛市供销社储运公司汽车检测修理厂更名为青岛市供销社汽车检测修理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范围为汽车检测、汽车修理和汽车配件经营。同月,经市人民政府青政函(90)14号文批复,成立青岛市超储备积压物资调剂市场,地址在宜昌路11号。该市场由青岛市供销社委托青岛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负责组织业务经营,其主要任务以青岛市生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全市超储积压的各种原材料、工业产成品及各类闲置设各和废旧物资组织调剂、串换、收购、批发、零售、典当、代理和租赁。同年6月,建立青岛市供销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处,地址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主要经特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农药械、塑料制品、橡妆胶制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百货、针棉制品、棉麻、废旧物资、副食品、议价粮油,另外还兼营建筑材料。

1990年12月,成立青岛市棉麻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青岛市供销社成立后的主要任务是:协同青岛市各棉区供销社共同负责市内棉花生产的物资供应、技术指导、组织收购和市内棉花的调拨供应工作。经营方式为调拨、批发及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经营范围为棉花及棉花系列产品、棉麻制品。该公司成立后,原青棉贸易公司同时撤销。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直属经营机构设置表

(1990年)

青岛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机构设置表

(1990年)

土产杂品总公司机构设置表

(1990)

青岛市果品店杂食公司机构设置表

(1990)

青岛市棉麻公司机构设置表

(1990年)

青岛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机构设置表

(1990年)

青岛市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机构设置表

(1990年)

第二节 县(市)区供销社经营机构

1948年,胶县、平度、莱西等县已先后解放。党和人民政府在这些解放区先后建立了生产推进社,并设立供销部,具体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以及推销部分农副产品与扶持、指导和发展基层合作社。1949年7月,中共山东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加强合作社的指示》中指出为加强合作社的领导,必须健全县以上各级合作推进社(或称供销合作社),以便有系统地推进合作社和领导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此后,各县均将生产推进社改称合作推进是社。

建国后,各县于1951年将合作推进社改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1952年起,根据各县的实际,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分别设立了各种经营机构,有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或生产资料供应部、生活资料供应部或日用品生活资料经理部、棉花经理部、土特产品推销经理部等。1955年,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均定名为供销合作社。其间,平度、莱西等县还将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改为大型农具批发站或大型农具农具、肥料、农药械批发站。1957年,各县又恢复了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1965年,平度、胶县、莱西等县的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改称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昌潍(烟台)采购供应站胶县分站、平度分站、莱西分站。同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供销合作社还相继设立食品经理部、水产经理部、蔬莱经理部、烟酒糖茶经理部或食杂经理部等。另外,有的县根据当地农业资源情况,基层供销合作社还开办了棉油加工等加工厂,进一步加强了当地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和经营。同时,在县城与乡镇(公社)所在地的供销合作社还先后建起了大小不等的综合经营商店。

1970年,遵照山东省供邻合作社的指示,各县将省各专业公司设在县里的生产资料分站、土产杂品分站、蔬菜果品分站撤销,分别成立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产杂品公司和蔬菜果品公司。平度县蔬菜臬品公司经数度分、合之后,于1975年正式成立平度县果品公司,专营果品收购与销售,并兼营载业批发和果品食杂的代购代销。1976~1979年,平度、即墨、莱茜、胶县还成立了棉麻公司或棉麻经理部。1984年,各县将废品回收公司更名为再生资源公司。

在改革开放中,青岛所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突破了原来城乡分工和国合商业分工的界限,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先后撤并和新建了若干个经营机构。至1990年底,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机构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生资源公司、果品公司、土产公司、棉麻公司、运输公司。平度市还设有食用菌公司、食品产销服务公司等,即墨市供销合作社则设有建筑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等。

随着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机构的调整,在城区陆续新建了一批较大的经营设施,既有批零兼营的百货商场,又有宾馆酒楼。同时,为了发挥群体优势,实现规模经营,以适应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联购分销的需要,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还建立了贸易公司(贸易中心)、工业品批发公司等经营机构。

第三节 基层网点

建国初期,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城乡基层网点规模小、网点少,全市城乡网点不足平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市场的扩大,特别是中共十一扁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到1990年,全市城乡基层网点发展到5659处,网点经营面积达到124.l万平方米。其中,批发业务网点450处,经营面积24.8万平方米;零售业务网点2230处,经营面积66.8万平方米;饮食服务网点298处,经营面积13万平方米;生产加工网点581处,面积19.5万平方米。另有农村代购代销点2100处。

市区基层网点 建国初期,青岛市区基层网点主要是城市消费合作社的96个零售店576处经营网点,主要设有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糕点副食品、蔬菜和粮油专业门市部。1955年城市消费合作社及其所属经营网点移交给国营商业。

1962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恢复后,市区的经营网点主要是蔬莱、果品、土产杂品和废旧物资四个专业公司的194处批发、零售网点。“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合作社所属经营网点并入市商业局。

1975年再次恢复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后,蔬菜公司及其经营网点全部划归市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仅有果品、土产杂品、废旧物资三个专业公司的105处经营网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在市区的经营网点逐步增加,1985年恢复到161处,比1957年增加56处。1985年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市供销社在市区投资新建和改造一批经营网点:一是对原有经营网点进行装修改造35处;二是结合市区城建改造和本系统职工宿舍建设新建一批网点,其中由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大型综合百货大楼――东海商场,于1989年1月1日建成并对外营业,是当时青岛市唯一的一座最大的百货商场。该商场共五层,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经营商品12000余种,商场设有日用百货、工业品、副食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服装鞋帽等七个经营部。

1988年,青岛市供销社在调整经营结构中,对土产杂品公司和物资回收公司的批发机构进行了专业调整,成立了陶瓷经理部、茶叶经理部、炊事机械经理部、青岛家具城、不锈钢经营部、造纸原料经营部、杂骨经营部和工业品经营部等专业批发机构,扩大了经营网点。到1990年,青岛市供销社的市区经营网点达到258处,比1985年增加97处。

基层供销合作社网 建国前,解放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社,实行一社一店,规模很小,一般3~5人,经营网点多数借用祠堂、庙宇或租用民房,设施很简陋,主要经营食盐、火油、火柴、白布等民用小商品。

建国后,1952年实行以集镇建社的原则,使许多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规模扩大,经营的商品品种增多,经营网点得到发展,基居供销合作社除有1~2个门店外,主要出货摊,设流动购销组,初步形成了新的农村购销网络。1952年全市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发展到1421处。

1954年7月,根据全国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合作总社按行政区划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要求,青岛市推行以乡、镇建立中心社。各基层供销社的网点普遍增设了采购站、信用社、医药部,同时把若干个小门店归并成立综合商店或综合门市部。

1957年,根据“便利群众购销,合乎经营核算”的原则,青岛市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综合门市部、固定门市部和流动购销组进行了调整,一般都设立了采购站、农业生产资料商店、百货商店、日用杂品商店、副食品调料商店、煤店等专业店,多数基层供销合作社还设有旅社、照相馆、理发店,既扩大了业务经营,又方便了群众。1957年,全市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发展到2046处,比1952年增加了625处。1959年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后,根据当时发展农村多种经营、活跃农村市场的需要,基层供销社设立了货栈和交易所,以吞吐商品,调节供应,平抑物价,而其他经营网点尚未完全恢复。到1963年底,全市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仅有1296处,比1957年减少750处。自1964年到1976年,基层供销社的经营网点基本没有增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供销合作社于1982年开始进行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同时,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购销需求迅速增长,供销社经营网点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基层供销社增设了五交化、石袖、建材、农用机械等新的网点,有的基层供销社还增设了服装加工厂、冷藏厂、木器厂和加油站,多数基层供销社还采取自筹资金、扩股集资、通过银行贷款等多种筹资渠道,有计划地对原有经营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新建或改造百货大楼和综合商场,改造和新建饭店、旅馆,使基层供销社的网点设施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到1990年底,全市基层供销社的经营网点达到3301处,比1957年增加1255处。

代购代销店 50年代,青岛各县在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一部分私商经营者和小商小贩,安排其为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商品,铺底资金由个人出,报酬由基层供销社按照商店销售额支出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方式发给;也有的直接转为基层供销社的代购代销员,即由基层供销社委托其代购代销指定的商品,执行供销合作社的购销价格,赚取合理的手续费或相当于手续费的差价。到1957年,全市有农村“双代店”789处。

1962年以后,随着供销合作社的恢复,基层供销社为了方便边远山区群众及较小村庄群众的商品购销,在一些生产大队设立代购代销点,由基层供销社和生产大队共同组织领导,代购代销点的人员由农民群众选派担任,房屋由生产大队提供,商品资金由基层供销社拨给,既代销农民需要的生活必须品,又代购小宗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基层销社按其劳动量和服务量付给合理的手续费。

1965年,青岛市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人民公杜生产大队代购代销点暂行管理办法》,把代购代销点统称为代购代销店。1967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制定了《农村代购代销管理办法》。青岛市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积极发展代购代销店。到1979年,全市“双代店”发展到3884处。改革开放后,市场逐步放开,部分代购代销店转为个体经营。到1990年末,全市代购代销店有2100处,代购代销员2149人。

第四节 合作商店(组)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处于创立和发展阶段,不可能完全担负起城乡物资交流的任务。因此,国家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同时,采取了鼓励私营商业的政策。1949年底,青岛市区私营和个体商业共19110户,其中私营商业7198户、固定商贩11912户。到1953年,发展到22258户,其中私营商业8976户,增长24.7%,固定商贩13282户,增长11.5%。农村私营商业有12507户,从业人员13977人。其中仅平度县私营商业就有7500户,从业人员8250人;胶县1577户,从业人员2227人。

1953年末,市场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批发总额中已占到了70%。这一重要变化,为国家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极为有力的前提。19547中共中央决定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业积极地、稳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行的办法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商业并规定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由供销合作社承担。

1954年秋,青岛地区各县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的精神,在各县县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始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形式采取了以下几种:一是组织经销、经营小组。这些组织在业务上与供销社发生联系,纳入供销社计划,执行合作社的价格,分散经营,各负盈亏。二是组织合作商店(小组)。将一部分小商小贩,由供销合作社组织起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资金入股,盈余按股金、劳动和公积金分配,供销合作社在业务上给予扶持和指导。三是代购代销。由供销合作社委托私商代购代销指定的商品,私商向供销合作社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私商赚取合理的手续费和合理差价,供销合作社不承担经营盈亏风险。四是合营。在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私营商中的资本家共同经营(合营)。合营企业采取定资、定息办法,资本家的财产折价收归合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润;供销社也投入一定资金,派任领导骨干,与私方人员共同经营;私方人员实行工资制,合营企业盈亏由供销社负责。五是对一些政治可靠、有一定经营技术和工作能力、年轻的小商小贩,经考察后直接吸收为供销合作社职工。到1956年末,青岛市农村私营商业先后纳入了各种合作组织形式。至此,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商店、合作小组升格进入供销合作社。

1956年,青岛市区的私营商业和小商小贩经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确定分别归各专业公司管理改造,并供应货源。供销合作社归口的行业主要有烟酒糕点、蔬菜副食、土产废品和干鲜果品四大类。至1961年6月,供销社归口的四大行业共组建合作商店155处,从业人员5633人。

1962年,为了加强对合作商店的教育改造,由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同时由各归口部门选派干部直接到合作商店担任政治指导员。市供销社共选派44名干部,主要负责四大行业的155处合作商店的改造任务,引导其走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合作商店章程》。

1966年,国家原定的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定息年限已满,公私合营企业即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此同时,在中共青岛市委对私改造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由市供销合作社各专业公司将归口的私营商业私方人员分别安排在烟酒糕点行业106人,土产废品行业398人,蔬菜副食、干鲜果品行业135人,共计639人。其中:担任专业公司科长的2人;担任总店或中心店正、副经理的3人,股长3人;担任区店正、副经理的20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落实了对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政策,明确提出合作商店(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至此,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从业人员全部并入供销合作社各专业公司的零售部门。

附录

青岛市合作商店章程

(1962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作商店是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共负盈亏。

笫二条 合作商店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商品分配供应制度,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第三条 合作商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店员的积极性,团结全体店员办好合作商店。合作商店店员必须保护商店的集体利益;合作商店必须关心和照顾店员的个人利益。

第四条 合作商店应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注意保持和发扬在经营上的特点。

第五条 合作商店要团结教育个体小商小贩,积极帮助他们走合作化道路。

第二章 合作商店店员

第六条 有证商贩和其他劳动者,凡是承认合作商店的章程,自愿申请入店的,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成为合作商店店员。

第七条 有证商贩入店时,其自有资金应全部入店。入店资金不能转店或作为债务抵押。

第八条 合作商店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吸取主管业务部门介绍的人员入店。

第九条 合作商店店员有以下权利:

1.在店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店内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3.讨论和表述各项店务问题;

4.监督店务活动,提出有关店务的建议和批评,检举违法失职人员;

5.享受合作商店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利益。

第十条 合作商店店员有以下义务:

l.遵守组织章程,执行店员大会和店务委员会的决议;

2.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

3.按计划完成经营任务;

4.爱护国家的财产和合作商店的财产;

5巩固合作商店的团结,同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和破坏商店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合作商店店员退店应提出申请,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退店。追店店员的股金及应得的股金分红或应分担的亏损,应在年终结算以后清退。店员死亡后其财产继承人可以领取其入店股金和股金分红。

第十二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到另一个合作商店时,其股金清结后,应全部转入新到的商店中去。

第十三条 店员违反店章,应该给予教育和批评;对于错误比较严重的,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赔偿损失、撤销职务等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开除出店被开除出店店员的股金、股金分红或应分担的亏损,同退店店员一样处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商店实行经济核算制,按期制定业务计划和财务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商品保管制度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等等。认真做好进货、销货、运输、储存等工作,努力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商品流转费。

第十五条 合作商店应当按期公布账目和计划完成情况。关系合作商店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

合作商店必须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合作商店要经常开展门市同门市、小组同小组、店员同店员之间优良服务竞赛,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 

在服务竞赛中,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合作商店店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1.服从工作分配;

2.有事必须请假,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3.保证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周到,态度和蔼;

4.爱护商品和商店设备。对于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店员,应该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店员,应该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情况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八条 合作商店应经常注意发扬自己的经营特点,根据需要努力开展串街串巷、送货上门、晚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方式,尽量便利群众。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盈余分配

第十九条 合作商店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和健全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制度,工资形式根据行业习惯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确定。

1.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基本工资以业务技术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主要条件评定,奖励工资根据工作表现按月民主评定;

2.计件工资:按件计分,死分活值;

3.劈成工资:按每月的收益额劈成,劈成比例一般为40%~60%;

4.定额工资加奖励工资:依照现有的工资确定营业额,超额部分按比例提奖;

5.定额包干多劳多得:根据营业情况按年确定营业额,并向商店提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和公共积累,超出部分归己;

6.计额提成工资:按销货额提成。

第二十条 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应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原则,在缴纳国家税款之后,合理安排公共积累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店员大会参照下列分配程序与比例制定分配方案。

1.股金分红:年息3%,由纯益中支付;

2.奖励金、公益金和公积金:支付股红后的纯益余额作为100,奖励金占10%,公益金占30%,公积金占60%。

第二十一条 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应报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执行。盈余分配应于每届年终决算后进行,也可以按月季预分,但实际分配不超出期末纯益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合作商店提存的公积金、公益金应当专户储存。公积金主要用于增添设备、装修门面、弥补亏损和扩大经营,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店的集体福利事业。奖励金用于普遍奖和先进奖,先进奖从奖金额中提取5%。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发挥同行业的互助互济精神,公共积累较多的商店可以从公积金和公益金项内提出少量的联合公积金和联合公益金。联合公积金用于本行业公共建设或不计息的资金贷款;联合公益金用于对本店难以解决的老弱残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作商店店员的疾病医疗费用,由公益金中报销,报销的比例按照公益金的积累程度由店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报销100%,对挂号、住院、伙食、容器、就医交通、医生出诊、镶牙、补眼及补养用药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因公伤所需的几项费用,全部由商店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病死亡者,其殡葬费可由公益金内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六条 合作商店店员如生活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店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从公益金内酌情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事请假,除婚、丧按规定假期不扣发工资外,应按缺勤的天数扣发工资,因病连续请假(须持有医院证明)三天以内发工资的95%,连续三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发工资的85%,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发工资的75%,三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发工资的70%,半年以上的发工资的60%。女店员的产假按国营企业规定的假期办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合作商店的最高管理机关是店员大会,她的职责是:

1.通过或修改合作商店章程;

2.选举或罢免合作商店店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

3.审查或通过合作商店的营业计划和财务计划;

4.审查和通过合作商店的工作报告和盈余分配方案;

5.通过店员入店和开除店员出店;

6.审查店员对店务委员会委员的不法行为的检举;

7.决定店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店员大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店员大会,均由店务委员会召集。

店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店员出席才能开会;必须有出席店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合作商店的店务委员会名额,根据店员人数的多少确定,店务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合作商店店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为商店当然的经理、副经理.

第三十一条 店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店章、店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的指示;

2.对外代表合作商店;

3.管理全店店务,领导店内的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

4.编制业务、财务计划和盈余分配方案;

5.委派或聘请店内的管理人员;

6.决定对店员的奖励和处分,向店员大会提出吸收或开除店员的建议;

7.向店员大会和上级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作商店必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