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规,青岛市及所属县(市)、区着手制订了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1978年3月青岛市革委会公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规章,即《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198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1982年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建立地方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85年1月1日施行。市环保局随即发出贯彻两个“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3年后,又修改成《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经青岛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为青岛市首批地方立法文件。1988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年,还批准了《青岛市〈地方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1989年12月又颁发了《青岛市污染源合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80年代以来,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还发布了保护鸟类资源、保护水源、市容卫生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植树绿化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布告、办法、规定等10多项。青岛市经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下发了环保管理规章13件。“七五”期间,各县(市)、黄岛区结合本地实际,也先后发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规章25件。其中,胶州2件、黄岛3件、莱西5件、即墨7件、平度2件、胶南6件。青岛市为细化国家有关法规、弥补国家某此法规缺项,还制订了由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编制规划和框架体系。规划在1990~2000年新立法规16件、政府规章17件、规范性文件2件。
青岛市环境保护法规则规章一览表
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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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名称 |
年份 |
批准(颁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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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 |
1978 |
青岛市革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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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 |
1980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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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改成《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
1984 |
青岛市人大 (山东省人大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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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噪音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改成《青岛市环境噪音管理规定》 |
1984 |
青岛市人大 (山东省人大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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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
1988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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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1988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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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适用实施办法 |
1989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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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收费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
1981 |
市计委、经委、财政局、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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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事业烟尘按区划片监测收费实施细则 |
1981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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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鸟类保护暂行办法 |
1982 |
市林业、环保、公安、工商、外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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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排尘量超标倍数征收排污费通知 |
1983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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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含10吨)以上锅炉按排尘量超标准倍数征收排污费 |
1983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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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两个“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
1985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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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
1985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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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征收排污费计划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1986 |
市财政、环保局、建、农、工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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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征收标准通知 |
1986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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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贷款办法 |
1987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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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沥青烟尘污染的五项规定 |
1988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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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1988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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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暂行规定 |
1988 |
市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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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
1989 |
市经委、建委、财政、物价、交通局、建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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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保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1989 |
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