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规建设
2019-10-29

依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规,青岛市及所属县(市)、区着手制订了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1978年3月青岛市革委会公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规章,即《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198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1982年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建立地方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85年1月1日施行。市环保局随即发出贯彻两个“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3年后,又修改成《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经青岛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为青岛市首批地方立法文件。1988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年,还批准了《青岛市〈地方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1989年12月又颁发了《青岛市污染源合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80年代以来,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还发布了保护鸟类资源、保护水源、市容卫生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植树绿化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布告、办法、规定等10多项。青岛市经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下发了环保管理规章13件。“七五”期间,各县(市)、黄岛区结合本地实际,也先后发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规章25件。其中,胶州2件、黄岛3件、莱西5件、即墨7件、平度2件、胶南6件。青岛市为细化国家有关法规、弥补国家某此法规缺项,还制订了由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编制规划和框架体系。规划在1990~2000年新立法规16件、政府规章17件、规范性文件2件。 

青岛市环境保护法规则规章一览表

表14

规则名称

年份

批准(颁发)机关

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

1978

青岛市革委会

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

1980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改成《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984

青岛市人大

(山东省人大批准)

青岛市环境噪音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改成《青岛市环境噪音管理规定》

1984

青岛市人大

(山东省人大批准)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1988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8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适用实施办法

1989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排污收费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1981

市计委、经委、财政局、环保局

青岛企事业烟尘按区划片监测收费实施细则

1981

市环保局

青岛市鸟类保护暂行办法

1982

市林业、环保、公安、工商、外贸局

关于锅炉排尘量超标倍数征收排污费通知

1983

市环保局

10吨(含10吨)以上锅炉按排尘量超标准倍数征收排污费

1983

市环保局

关于贯彻两个“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85

市环保局

关于“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1985

市环保局

关于贯彻《山东省征收排污费计划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1986

市财政、环保局、建、农、工商银行

关于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征收标准通知

1986

市环保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贷款办法

1987

市环保局

关于防止沥青烟尘污染的五项规定

1988

市环保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988

市环保局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暂行规定

1988

市经委

青岛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1989

市经委、建委、财政、物价、交通局、建材局

青岛市环保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9

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