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货运监管
2019-10-29

第一节 贸易货物监管

一般进出口贸易货物监管  1899年7月1日设胶海关后,海上运输进出口贸易发展很快,青岛港进出口货运量较前有很大增长。贸易金额自1902年的10345000两关银增至1911年的59690000两关银。货运吨数自1902年的493515吨增至1911年的2140583吨。出口贸易发展尤为迅速,至1911年,草辫、花生、植物油、蚕丝、猪鬃、棉花等都成为大宗商品出口国外。德、英、法国的大商行纷纷在青岛设立分行或者代理机构,并有七条大的远洋客运、货运航线定期到达青岛,竞相招揽出口货物和办理去欧美、日本港口的客货业务。青岛发展成为中国的第六大海港。海关收入也有所增加。自1902年的关银192918两增至1911年的128万两,在中国46个条约港口中,胶海关海关收入列上海、天津、广州、汉口、汕头、大连后居第七位。

青岛港进口鸦片的数量不多,1902~1911年进口鸦片计105担,多数为当地消费,约占山东省消费量的1/5。鸦片进口量小的原因:一是1906年清廷下达御旨要在十年内逐步禁绝种烟、贩烟和吸烟,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公布禁烟章程,限制向烟馆销售鸦片的数量,要求抽烟的人请领吸烟执照等。二是鸦片的价格太贵,从国外进口的每担鸦片价格为关银3048两。

按照1899年4月17日德国和清廷所签订的议定书规定:一切鸦片烟到货后都必须存入海关仓库。出库时按照税则缴纳关税和厘金。该鸦片烟在德国租借地消费时,税款缴给德国殖民当局;在中国内地消费时,税款缴给中国政府。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攫取了德国人在山东、青岛的一切特权,对外贸易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项明显的贸易特征是向日本出口大量的食品,如牛肉、鸡蛋、食盐类食品。日本还建造了几艘有冷藏舱位的船只往返于日本与青岛港口运载冷冻货物。除食品外,日本还从青岛进口烟叶、泡桐木以及水泥、棉纱、火柴等。草辫一度曾是青岛大宗出口商品之上,但到1921年出口草辫数量已由1913年的27288担下降到19047担,其中70%是输往日本的。随着青岛港统治权力的更迭,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的国籍也起了变化。1913年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中,德国船只占36.64%,英国籍船只占33.32%,日本船只仅占21.61%,另有少量其他国家的船只。至1921年,进出青岛港的日本船只占到55%,英国船只占29.3%,中国占9.3%,美国占2.77%,余为其他国家船只。

此时期,对鸦片的管理制度采取和德国殖民当局一样的政策,即鸦片专卖政策。由当局选派一名中国人管理种植鸦片的农场。1921年1月29日,以青岛警备司令官的名义,公布一项管理鸦片的新制度。其中,有关的主要规定有:第四条、非得官方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或贩卖鸦片。第六条、除持有医生证明,需要长期吸烟,并领有官方吸烟执照者外,任何人不得吸鸦片烟。第七条、任何人请求吸鸦片烟前须先向宪兵队提出申请,详列姓名、年龄、地址、职业等内容,并获得批准。第八条、批准后发给一份吸烟执照。第九条、如遇吸烟者实行戒烟,或者迁移住址时,应于五日内报告宪兵队。第十条、如遇吸烟者本人去世,或者失踪时,房东或其代理人应负责向宪兵队报告原委经过。第十一条、鸦片种植场负责人如欲进口鸦片烟时须向当局提出申请,说明数量、质量、价格、来源和售货人姓名。第十二条、鸦片烟须用小箱包装,并加有关证明许可出售的印记封条。第十四条、领有营业执照的鸦片贩卖商人,须将每笔销售数量登记入账,并供稽查人员审查,鸦片烟不得售与无吸烟执照的人。还规定了罚则:对于违反第三、六、九条规定者,得处以20块银元以下的罚金;对于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得处以270块银元以下的罚金。

北洋政府统治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胶海关的行政大权仍然操在洋人手里。税务司换上了英国人,但是日本人在海关中仍然有特殊的势力,特别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在日籍关员的纵容下,日本浪人的走私活动甚为猖獗,多次发生公然闯关进出事件。这时期,青岛的对外贸易由于货物银价腾涨,农产品丰收等原因,比较兴旺。进出口贸易净值已从1922年的9759万两关平银增加到1931年的21827.5万两。

这时期进口的货物,除经常进口的工业品外,化肥开始进入中国。1925年进口硫酸氨945担,1926年增为3318担,到1930年已达到56094担。出口货物除有传统出口货物外,棉纱、棉布出口大量增加。山东淄博产的优质煤亦开始出口,1931年出口煤322000吨,其中52000吨是输往日本的。

青岛进出口货物净值表

表1                                                     (1922—1931年)                                        单位:海关两

年份

进口洋货净值

进口土货净值

出口土货净值

共计

1922

44122135

18516701

34952092

97590928

1923

41978031

23249896

42232330

107460257

1924

44917266

31937276

55352316

132206858

1925

42782187

24042886

59433833

126258906

1926

46296441

27399855

61997968

135694264

1927

46905591

27890240

74704028

149499859

1928

44497488

33102086

64694024

142293598

1929

58220200

28246534

80334594

166801328

1930

64468121

35343767

86006148

185818036

1931

75041663

37375776

105857748

218275187

胶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情况表

表2  单位:千两(海关两)

国(地区)别

1922年

1931年

日本

39070

40500

美国

5590

14550

香港

4300

9830

英国

2450

8520

法国

1230

2060

德国

1010

6170

朝鲜

1040

810

苏联、太平洋各国

450

200

荷属东印度

500

1630

荷兰

300

4350

英属印度

100

1380

意大利


830

加拿大


720

丹麦


610

澳洲


440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殖民当局控制了胶海关,压制正当工商业,进出口商除了洋商和与日伪当局有特殊关系者,能领到日伪运输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外,一般进出口商均遭排挤,对外贸易极为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与美国缔结了《中美商约》,以协定税率优惠美国货,青岛市场美国货物充斥。1946年,直接进口货值计9313399美元。其中,来自美国、巴西的棉花占进口总额的53.21%,来自美国、伊朗的石油产品占24.08%,来自美国的烟叶占2.82%,来自美国的纸烟纸占0.3%。此外,尚有沥青、木材、橡胶制品等,均为美国剩余物资。1946年,直接出口货物货值5178376美元。其中,盐为大宗,占出口总额35.93%,次为矿砂,占15.07%,发网占15.06%,烟叶占10.32%,此外还有猪鬃、粉丝、花生仁等,主要以美国为出口对象国,如发网90%以上是输往美国的。

青岛解放前,胶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报单制度来体现的,胶海关的报单制度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必须向海关呈

报必要的货物单据,并申请海关查验放行,如不向海关呈报,即为私运,一经海关查出,科罚殊严。货物申报必须是在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后,出口货物装入运输工具之前,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接受申报、审核单证,保证货物合法进出,并为海关监管的查验放行环节打下基础,为海关查缉走私、估价征税和统计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单证和资料。

凡进口货物,其收货人必须在装载该批货物进口之运输工具结关开出后15天内,向海关申报纳税,提取货物,或者申请办理移入关栈存储手续,转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也是15天。逾期不报,则科罚款。出口货物则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报检完税。

出口货物报关,应先填写报单。海关在报单上批明在何处查验字样,交码头验货员查验。待验货报告到关里,且验明无讹,总务科即在出口税缴纳证上批注税额,发还报关人员。报关人自己去银行收税处纳税后,将税款收据缴呈海关。海关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关印,交出口商人凭以装货上船。

复出口货物报关,其情形与出口相似,但必须根据货物原产国别与出口目的地,分别填写报单。报关时除呈缴装货单外,还须交验货物执照。商人如无货物执照,则必须依照出口报关办法报关完税,不能享受免税之权。

进口货物报关,必须先取得输入许可证,连同报单一并向海关呈验。并由报关人在报单上签字声明所报各项无讹。货物经查验与申报相符,由报关人缴纳进口税后,将银行加盖“收讫”印章的税款收据呈交海关。由海关在提单上签盖印章后,商人即可凭此提取货物。国内进口货物,不分洋货土货,凡自国内另一口岸运来,轮船抵埠,收货人接到提单后,即可到海关报验提货。不须纳税的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商人即可凭海关盖印的提单提取货物。应纳税的货物,海关须核查缴税收据后,在提单上盖印,放行货物。

转口货物报关,属国内其他口岸装运货物来青岛换船出口国外者应填具《由通商口岸转运外洋报单》,俟补税或退税等其他海关手续办毕后,即凭海关盖印的装货单,赴码头将货物移入出口船只。属国内各口岸之间的转口货物,必须填具转口报单一式三份,其他报关手续与出口报关相同。

青岛解放后,青岛海关监管的一般进出口货物仍以海运为主,同时空运和陆运货物发展也很快。解放初期,为尽快恢复生产;繁荣经济,青岛海关沿用了胶海关的监管制度。1949年6月15日,对外宣布开始执行临时措施:一、规定所有物资进出口均应曲商人向青岛市军管会工商部对外贸易处申请发给许可证,以便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二、对于出口货物,原规定必须先有等值之物资进口,方可申请货物出口,但为了进一步便利商人,规定自1949年6月30日起,只要商人保证在限定时间内换回指定种类及数值的进口物资,就可准许商人先出口货物;三、对解放前已开出信用状而尚未运抵青岛之货物,准许商人在1949年7月15日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青岛市军管会工商部对外贸易处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如期装运进口;四、凡已与国外进出口商订有贸易契约,并已收到国外开来之信用状,而货物尚未在解放前装运出口者,为维护出口商的信用起见,亦准其具保装运出口。50年代,海关总署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先后发布了《各地海关可验凭特准许可证放行特许进口的禁进货物的通令》、《关于废除报单建立以许可证为依据的实际监管制度的指示》等,正式规定所有进出口货物由各地海关验凭外贸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放行,青岛海关的监管作业从凭单监管转向凭证(许可证)监管。

从青岛口岸进出口的货物,除少量经深圳口岸转口输出入货物外,绝大多数均为从青岛进出口的一般贸易货物,对一般贸易货物,青岛海关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采取不同的验放办法,实施监管。

对抢运进口货物的监管 1950年6月,美国发动侵朝战争,同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禁止战略物资输入中国。在美国的指使和压力下,香港政府也于1950年6~12月先后公布了4个“禁运令”,明令禁止钢铁产品、石油制品、化学原料、交通电讯器材、药品与医疗器材、军用物资等10多类物资200多种货物输入中国,以后又公布了几个“紧急法案”,对违反禁令者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为了抢运国家急需进口物资,青岛海关最大限度地采取灵活措施,加速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为反封锁反禁运做出应有的贡献。这些措施是:一、国营外贸公司进口的货物,简化申报查验手续,准许外运公司在向海关申报时,即使遇有货物单证不齐或不符等情况,也可以凭临时申请书先放行后补单证。二、实行24小时值班作业,进口船舶到港,海关就立即派员联检,使船舶及早靠岸卸货。三、在现场实际监管中,全面推行“边卸、边理、边验、边放、边提”的流水作业方法,海关工作人员在现场,一方面把海关的验货环节与商检人员的验残结合起来进行,以方便货主9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对国营外贸公司为抢运进口急需物资而出口的大宗货物,尽可能采取在码头上边验、边放、边装船的办法,以加速货运,减少船舶停港时间。四、根据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发出的有关迅速疏运进口货物的通知,选派领导干部到码头现场,组织指导现场的疏运工作,使91%的货物在中财委规定期限内运离港口,有力地防止了港口堵塞,实现了抢运物资货畅其流的要求。1951~1957年,通过青岛口岸进出口的货物达3712465吨。其中,抢运进口的国家急需物资达821473吨。

对私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青岛解放后,青岛的对外贸易企业中,既有国营外贸公司,也有私营进出口公司。1950年,国营经济在青岛的对外贸易中占51.75%,私营经济占44.95%。青岛海关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对私商实行的限制利用和改造政策时,为了限制私商消极面,发扬私营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积极性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在监管私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上,着重于监督他们守法经营:针对当时国内外不法商人互相勾结,以合法贸易为掩护,逃避许可证管理,逃套外汇,偷漏关税,运进次劣、假冒货物等经济破坏行为相当严重的情况,青岛海关对私商进出口的货物作为监管重点,规定许可证必须逐项申报审核,在货物的装卸、搬运、出入库等环节上加强实际监管,对进出口货物适当提高开箱查验的比例。查验过程中,细查细验,注意发现疑点。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采取会同银行、外贸管理机关进行联合审价的办法。1953年,青岛海关曾严肃处理了青岛大定华商行,该商行在未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国外商人出售的应证商品装船运来青岛。还处理了青岛中孚行在货物进口后,不按规定出售给国营外贸企业而自行处理的问题。1956年,外贸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私营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也就随之停止。

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1951年起,为支持国营外贸公司的发展,增强其竞争能力,巩固其在外贸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和绝对优势,青岛海关对国营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法和制度做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采取有力措施,简化手续,加速货物的验放,对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根据进口许可证件结合发票、包装清单等单据,核对货物的品名、件数、包装、标记、号码、重量等(即外形查验),相符后立即放行,免于开拆包装查验或衡量。为方便货主,实行边卸、边验、边放、边提的办法。根据总署规定,国营外贸公司进口的货物有下列情况时,则开拆一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包装,进行查验或衡量,即:一、发现货物有残损、水渍、变质或偷窃迹象时;二、对于货物是否与许可证件、有关单据相符发生疑问时;三、根据货物性质、特点及发货人信誉等认为可能有伪劣货情事时;四、由于贸易合同上规定或其他原因如计征关税,必须由海关开验时。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口货物需要开验时,青岛海关一是结合商检局进行验残的环节进行查验;二是在查看标记唛头并点明件数后,允许国营外贸公司把进口货物提运至其自备的仓库内保管,随后由海关结合用货部门对货物的提取环节进行查验。但在海关验放以前,应视为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部门和外贸公司不得自行开拆包装或调拨使用。对国营外贸公司的出口货物,采取船到前即到国营外贸公司堆放出口货物的仓库内进行查验,或者在码头上边验边装的办法。解放初期验放一批货物的时间较长,至1951年以后,只要单据齐全,无不规则现象的进出口货物,就做到了货到就可放行。1957年3月,对外贸易部实行了新的许可证制度,许可证上只注明进出口货物的外汇金额,国营外贸公司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是在货物明细单上填列许可证号码,海关凭公司填写的明细单的内容进行监管,从而进一步简化了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手续。1958年,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指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做到了三快,即“快接受、快检查、快放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加速了对进出口货物的验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办完海关手续,验放货物。同时根据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决定,把检查揭发货运事故作为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对出口货物着重防止品质和包装不良,以维护国家的外贸信誉,对进口货物注意重点货物的卸运安全,注意发现进出口货物在装卸、存储、发运过程中的事故。1958年8月开始,青岛港进口货物激增,每月都在9万吨左右。对此,青岛港的装卸工人、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都不敷需要,致使港口严重堵塞,大量进口物资积压,有的货物卸船后2~3个月,还未运离港区。大量进口货物长期积压,致使货件上的标记唛码逐渐模糊不清,难于识别。仅9~11月,发生错运事故34起,经济损失严重。面对这种情况,青岛海关深入现场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港口堵塞问题:一、对港口货运中存在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督促地方党政机关和外贸公司及时解决;二、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作业程序,便利货运;三、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随时向装卸工人、理货人员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和宣传港口堵塞、物资积压以及错发错运等事故的严重性。特别是1958年9月,《海关检查揭发进出口货运事故办法》发布并实施之后,青岛海关为了进一步做好检查揭发货运事故工作,收集整理了几年来青岛口岸发生的货运事故事例,举办了“防止货运事故展览会”,共计展出图片128幅,实物20件,展览会历时45天,参观人数达3674人。展览会后,货运工作确有明显改进。丹麦籍“阿格里木”轮载运6700吨五金杂货来青,青岛海关建议港务局、外运公司与青岛海关联合搞“三无”船(即无装卸延误、无货损、无理货差错)试点,并一起研究了具体措施,结果这条船的全部货物仅用了四天零七小时就卸完,未发生一起货运事故,90%以上的货物在卸地后10天内提运完毕。由于青岛海关及时检查揭发和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经有关部门共同努力,1958年年底港口堵塞现象终于得到解决。

1963年8月,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海关货运监管和检查事故工作试行规则》,“坚持制度、严密监管、简化手续、加速货运”。青岛口岸进口货物大部分为粮、糖、化肥、工业原料等物资,为了使这些物资早日投入生产和投放市场,青岛海关不断改进工作,简化手续,以加速货运,继续采取边卸、边验、边放的办法优先验放这些进口物资。在货物起卸过程中,加强现场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有不按操作规程作业,足以造成货损的情事,值班关员及时提醒纠正,还采取边卸边清,卸完总清的办法,防止了进口物资在外轮上被漏卸的事故。1963年,通过清舱清出漏卸的化肥1100公斤,小麦3300公斤,磷灰土6000公斤,糖200公斤。1964年,清出漏卸的粮食6895公斤,化肥370公斤,磷灰土9000公斤。针对进口化肥在起卸过程中破包多,理货难以理清的情况,青岛海关向港务局提出“三定”(即定钩、定车、定垛)的改进建议,很快就改变了“破包多,理不清”的局面,使进口化肥起卸破损率低,理货交接正确,解决了口岸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时期,货运监管工作受到很大干扰。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青岛海关拟订了《青岛海关关于解除海关对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试行办法》,于1968年11月15日起试行。1969年1月,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废除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货物的监管手续的通知》,正式解除了海关对国营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查验职责。由于这一错误的措施,给国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1970年7月1日起,恢复了海关对国营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1972年8月,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实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重新规定了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的货物进出国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青岛海关在货运监管中,主要力量仍然放在检查揭发货运事故上,帮助国营外贸公司提高进出口货运的质量。为此,青岛海关每月编写《货运事故简报》分送各有关单位和各外贸公司,简报中列举事故事例,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不定期地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研究克服货运事故的办法和措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海关变“防范为主”为“促进为主”。执行“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的货运监管工作方针,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的通知》和《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的补充通知》。对收取的报关单证严格审核,在查验中,实行一般查验和重点查验相结合,外形查验和开箱查验相结合的方法。由于加强了审查单证和重点查验工作,发现了不少违反许可证管理的混乱现象,仅1989年全年就发现和处理违反许可证管理事例200起。为了使验货、征税、统计等人员也对许可证进行复核监督,青岛海关进一步完善了许可证管理操作规范,改变了以往许可证在审单环节上经审单人员审核后即归入档案袋的做法,采用许可证第二联随报关单流转的办法,这样更进一步增强了海关凭证监管验放的宏观控制意识,同时对接受申报的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事后备查。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支农、支边、扶贫救灾等货物以及疏港需要急需安排提运的货物,青岛海关采取灵活措施,简化手续,加速验放,加快通关速度;制订了《进口货物预申报放行办法》,规定经海关批准可以预申报放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时可以不履行正常的报关手续,只需交验:一、手工填写的进口报关单一份;二、已经船舶代理签章的提单或临时提单一份;三、其他有关单证,如进口许可证、进口机电设备批件等;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对于农业急需的进口化肥,农药以及扶贫救灾物资,青岛海关以最快速度,最简化的手续加速办理临时减免税。80年代初,沂蒙山区的临沂针织厂进口设备搞技术改造,但资金困难,无力缴税。针对这一类情况,青岛海关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主动向上级报请予以减税,使贫困地区企业摆脱了困境。1985年,全国各口岸进口物资压在港口的情况较为严重,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疏港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青岛海关立即就青岛口岸进口大批钢材和汽车急需疏运的问题,采取措施配合口岸各部门进行疏港:一、对紧急疏港的钢材等进口货物,实行24小时申报查验放行的值班制度,确保货物随时申报,随时查验,随时放行,统一部署,协调好港口疏运。二、在严格把关的同时,采取灵活措施,对随附单证不齐全的货物,准予先具保放行后补办手续,以便货物及时运离港区。三、组织人力对在港的溢卸货物和超过二个月未来报关的货物进行清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促进紧急疏港工作。四、对从青岛港调往龙口、威海等港口的船舶,指示烟台海关本着总署紧急通知精神,做好海关的申报、查验放行等工作,配合好紧急疏港任务的完成。五、为了减轻青岛港码头场库的压力,对在码头装货的集装箱尽量采取在海关监管区外进行监管,以加速集装箱的周转,达到疏港目的。

1987年,实行进口、出口分流,同台办公的小封闭式的结关体制,不仅在监管时限上大为缩短,而且在各业务环节上衔接得更加紧密,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还建立了海关监管与企业自管相结合的“双轨综合管理制度,较好地调动了企业进行自我管理的自觉性。

1988年12月,青岛海关增加临时监管点,创造宽松便捷的通关环境,以最大限度地便利通关。先后批准山东省外运公司下属第二公司为“出口集装箱货物合格监管点”,批准山东省外运公司下属集装箱储运部集装箱堆场和山东省外运公司下属第二储运公司设立“进口集装箱货物监管点”,并制订了《青岛海关对出口集装箱合格监管点的管理办法》和《出口集装箱货物集中预申报监管办法》;为加速空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和运输,青岛海关还批准山东省外运公司设立“空运货物监管仓库”,制订了《青岛海关对山东省外运公司空运货物监管仓库的管理办法》,该监管仓库主要存放通过其他口岸进境转运至青岛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在青岛已办结海关手续运至其他口岸监管出境的出口货物。为做好这项工作,青岛海关专程同北京海关联系,研究配合办法,并派员驻库监管,解决了外贸时令商品、贵重商品以及货样等时限商品的及时运输和通关问题。青岛海关还修订了《青岛关区转关运输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关区海关的网络优势,促进货物通过转关运输合理分流,基本上做到了凡货主提出申请,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均予办理转关运输。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海关的监管任务日趋繁重,1991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青岛海关调整作业流程,组成保税货物从登记、备案、审批、减免税等前期管理到申报、查验、放行等现场监管以至中期核查、核销、结案等后续管理的三位一体综合监管体制,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与此同时,在各业务现场对进出口货物均实行预申报制度和“红绿通道”验放办法,加快了通关速度。1992年,进口转关货物按票数计比1991年增加了30%。为使有关外贸企业减少运输成本,青岛海关主动与蛇口海关协调制订了《出口货物青岛至蛇口转关运输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对二程船的管理。青岛海关还积极支持开办青岛—威海―仁川海空联运业务,进一步促进了山东省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

转口输出入货物监管  青岛解放前,青岛口岸主要由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1901年3月,胶济铁路局部通车。为管理经铁路运输进出青岛的货物,同年4月20日,胶海关颁布了《青岛车站海关章程》,并在青岛站和沧口站设立火车站海关办事处。1902年6月7日,又设台东镇火车站(今四方站)海关征税处。

《青岛车站海关章程》规定:所有由德国租借地内装运火车的各种货物均须报关,报关单有德、英、中三种文字,任商人选用。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始得放行。应税货物,无论车装客带,均须先行完税,持有准单方能运进车栈。无报单、无收税单均不能装车。运赴内地货物如未经报关或无收税单过车栈栅栏,即予罚充入官。青岛火车站装车货物在海关(今兰山路5号)办理报关手续,验货地点可在火车站货栈、火车站公地、靠铁路的商人栈房,或在海关前验货场,由商人自己选择,并由海关发给准单。邮政局包裹及应税货物包裹也均须报关完税后始得放行。沧口火车站、台东镇火车站装运货物、包裹,一切章程与青岛火车站相同,验货、完税均在火车站旁边院内办理。运往沧口及其他德国租借地内各车站货物,均免税,但须报关占海关所发免税单及铁路公司装货单须一并交该处海关验货人员。此类免税货物无须详细列报及查验。洋、土各药(鸦片)由德国租借地运往内地,或由内地运至德国租借地,无论何项客商均不准零星夹带,必须成箱报关,照火车快货章程装运,并须有火车提货栈单。如不用装货单而藏匿夹带者,一经发现,即罚充入官或按药土章程究罚。所有由内地运至青岛之洋、土各药,铁路公司须一面将提货栈单及药箱交海关栈,一面知照客商来海关完税。各种兵械与爆炸物及其制造所需之物料,以及咸盐,不准运赴内地。如有私装运者,查出即予罚充入官占矿务公司所用炸药,矿务公司须具一保结,写明小心收藏,并不转让他人,方准运往内地。

1905年12月1日,改订胶海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澳租界无税区仅以码头附近为限。因此,胶海关撤销了胶济铁路各车站的海关办事处。自1906年1月1日起,停止了对胶济铁路的监管,而仅对进出港口无税区的货运车皮进行监管,海关在无税区东北门设火车运输货物出入港检查站。胶海关无税区东北门检查站初期的任务是监管从此处出入港区的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进出港区的货物仅为其中的一部分。直至南京国民政府第三次统治时期,渐有从青岛经铁路输往香港的转口输出货物,东北门检查站对外称为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负责监管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开始了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工作。1951年10月2日至11月6日,计有1473.8吨棉花和柴油从苏联陆续运抵青岛。为加强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根据中央八民政府铁道部和关总署1951年12月共同签订的《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装卸监管暂行手续》,规定青岛火车站为海关监管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地点,车站所辖区域为海关监管区域,除特殊原因并经海关同意者外,所有联运货物不得在其他装卸地点装卸。装载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车辆到达时,由车站事先或立即通知海关,并由海关派员前往监管。车站将国境交接站海关签印的装载清单交给海关关员,由关员在第一份随货到站的装载清单上签收,然后由海关对加封的车辆予以启封,并监管卸车。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联运货物,则应先卸入规定的仓库场所听候查验;装车时由车站通知海关监装。所有进出口联运货物的报关、查验、征税等其他海关手续均在青岛海关办理。1952年4月19日,中苏铁路联运货物首次从青岛输出。对铁路运输经深圳出口的转口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也于1952年上半年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签订了《青九铁路出口货物装车监管暂行手续》,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规定所有由青岛经铁路运输至深圳出口的货物,均在青岛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手续,并尽可能用篷车或用帆布加封的高边车装运,由青岛海关加封,至深圳时由九龙海关凭单查验封条后放行。1953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便利内外交流,打破封锁和开展对外贸易,充分发挥铁路运输在进出口货运中的更大作用,以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铁道部和对外贸易部在颁发的《铁路运输经深圳整车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的基础上修改,并以(1953)贸署联字114号文即《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下发各地海关,明确规定凡在一设关车站办完海关出口手续经铁路运至另一设关车站出口的货物,及自边境设关车站经铁路运至其他设关车站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不论整车或零担,均应按新的暂行手续办理。1953年9月,青岛海关停止了在港区入口处检查货物的工作,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从此全面担负起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任务。1959年后,铁路运输货物逐年减少,甚至时有时无,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虽未撤销,但海关不再专门派人员常驻。1969年2月,受极“左”思潮的影响,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的指示精神,解除了海关对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职责,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工作就完全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4月,为贯彻对外贸易部“海关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不能解除”的指示,青岛海关报经山东省对外贸易局军

管会同意,发出《关于恢复对经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的通知》,正式恢复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的全部工作,驻车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开始固定。海关的监管职责恢复后,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报关手续、应缴验的单证、关封的递交货物的监装和车辆的加封等制度,均仍按原规定办理。

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监管的经铁路转口输出入的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出口方面主要有青岛啤酒、棉纺织品、钢铁管件、食盐、乌枣、水果、皮货等,进口货物主要是装饰材料和进(来)料加工的面料。输出入货物的主要转口地是深圳、满洲里和二连浩特。铁路运输具有不受气候影响,时间比较有保证,货运安全等特点,所以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数量逐年有所增加。1978年青岛海关监管了1060个车皮,创历史最高纪录。1990年,青岛海关积极开展了陆海联运监管业务,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外贸发展,这项工作开展后,加速了货运,方便了企业。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胶海关“无税区”货物监管  1905年12月1日,中德签订《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2日,中德又签订了《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1906年1月1日,胶海关根据《办法》、《章程》开始在青岛港实施无税区(即保税)制度。无税区范围仅限于青岛港大港码头区。水上界限是大港入口处两端点的连线及西、南、东面的海堤,陆地方面以港区南侧胶济铁路路基为界,包括港区的码头、码头仓库、货场和官方与私人的货栈。无税区在陆地方面围有铁丝网篱笆,设出八口数处。胶海关在新疆路设入港监管卡口,在大港沿路设出港监管卡口,在普集路设东北门检查站,管理铁路一线的出入。大港码头入口处栈桥上设有一处监管小型船舶出入的水上卡口。青岛港无税区采用了比较现代化的不莱梅自由港监管方式,海关对装卸货物、码头堆栈及卡口均负有职责。

无税区的船舶进口与出口结关,执照的申请与签发、完纳各项税费,签发放行通知和准单、提单与放行单均按各通商口岸同样的方式在海关办理1没有海关准单,货物不准运离无税区或装运上船。

 进口货物的查验,与其他通商口岸的方式相同,在堆栈内进行,有时也在露天货场或铁路车站验货。完纳关税后,海关签发放行通知,送交验货员,凭以放行货物,并对每票运离堆栈的货物签发出门证,同时在有关准单背面注上出门证开列的数目。到达卡门时,卡门值班关员核对货物件数,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

 私商欲将货物储存于其在无税区之仓库内,须向海关递交“储存申报单”。进口货物交验提单,出口货物则交验运单。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发给“储存准单”,有关关员即凭“储存准单”监管货物自码头堆栈或铁路车皮等处放入私家仓库。移出仓库时,有两种移动申报单据,一是由铁路或用民船、马车`汽车运往中国内地进口者,另一种是由民船或轮船装运出口者。海关根据所交递的单据,于完税后发给所需准单,或凭复出口执照办理。

出口货物准予不需海关准单经由大门运入无税区,并可存放在码头堆栈的出口货场一侧或露天货场占经由铁路运入无税区的货物,由海关驻东北门检查站监管办理。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印并转交码头值班关员,凭以装船。

胶海关的“无税区”,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其货物监管一直延用中德签订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三来一补”货物监管 1979年,青岛海关开始对“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中小型补偿贸易)货物进行监管。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青岛市应用《办法》开始兴办服装一类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冷冻机械设备以食品偿还等的补偿贸易项目,后来陆续出现玩具、电器等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钢材机器设各,出口海产品、食品等的补偿贸易项目。青岛海关关区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1979年16份,收取工缴费610万美元;1980年32份,收取工缴费712万美元;1981年33份,收取工缴费1140万美元;三年合计81份,收取工缴费2462万美元。补偿贸易合同,1979年为6份,进口设备价值800万美元;1980年10份,进口设备价值311万美元;1981年5份,进口设备价值264万美元;三年合计21份,进口设备价值达1375万美元。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请示》后,青岛关区“三来一补”业务有了很大发展。1991年,仅来料加工项目在青岛海关登记备案的就有676份,比1990年增加2倍,进口料件10979万美元,出口成品13681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93.8%和60%,来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额的19.9%。1992年前三个季度的来料加工出口成品达1.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2.6%。

青岛海关对“三来工补”货物的监管,坚持方便正常进出与堵塞漏洞相结合,打击走私逃税和投机诈骗的非法活动,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前期管理除按规定审核外,重点审核其批准+X限和贸易性质,审核后,发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查验货物,蕈点是检查有无超合同进口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高级消费品等;出口以少报多,以及利用这种贸易方式的名义,变相进口货物,或夹藏物品进口等走私违法行为。1982年,青岛海关在查验潍坊无线电厂进口的来料加工装配的收录机散件时,发现其中一箱夹藏高速复录磁头四对,价值港币19万余元,按规定做了处理。核销结案,主要是督促外贸公司和生产单位履行合同条款,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擅自转为内销或走私倒卖等违法行为。1990年,青岛海关把中期核查有效地引入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体系。通过中期核查,一方面使海关监管体系更加严格有效,更好地发挥了宏观监控职能,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完善了自身的管理。仅1990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中期核查就追补税款1486万元。

进料加工”货物监管 青岛海关关区的进料加工自1979年以来发展非常迅速,至1987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合同已达150O0余份。1991年,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合同猛增至4679份,比1990年增长77%,进口料件为35434万美元,出口成品达63430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59.4%和19.3%,进料加工贸易额在整个加工贸易中占79.9%。1992年前三个季度,青岛海关关区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达5.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66.4%,出口成品5.7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1.1%。

青岛市的进料加工,主要进口制作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机电产品的原材料,出口的成品主要是服装、纺织品、鞋和机电产品,还有扬声器、半导体元件、车床、表机芯和微机控制器等商品。对进料加工进出口的货物,青岛海关认真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其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与对“三来一补”货物的监管基本一样。青岛海关还制订了《青岛海关对进料加工合同实行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简化核销手续,方便企业。这个办法规定了经营塑料、服装、长毛绒玩具、橡胶、涤纶棉、人造棉、腈纶棉、地毯等8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的23家省市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可以每半年向海关申请集中核销已执行完的合同,改变了过去按合同逐一核销的做法,简化了核销手续,提高核销效率。仅1991年,就核销了1774份进料加工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监管1981年,青岛市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青岛海关即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由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对之进行监管。由于正确地执行了《规定》和《办法》,体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速。至1991年,在青岛关区海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21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056家,占8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0家,独资企业104家,投资总额为22.68亿美元,注册金额为7.36亿美元。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近700家,约占备案总数的57.9%。进出口总值为5.8亿美元,其中出口2.2亿美元,进口3.6亿美元。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青岛市已超过1000家。

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出□监管仓库、免税外汇商品的监管

保税仓库青岛海关依照海关总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对保税仓库进行监管,基本上采取“企业自管、海关监督的方式进行。青岛海关还在青岛地区试行了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制度,主要是对保税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证书。

至1992年,青岛海关关区共批准建立各类保税仓库162家。其中,有公共型保税仓库10家,寄售型保税仓库6家,维修型保税仓库5家,备料型保税仓库l41家。这些保税仓库主要储存船用物料、汽车配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料件、转口货物以及专门供出国人员购买的免税商品等。1992年1~10月份,进口保税的料件价值达到13150万美元。

保税工厂 1988年4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对保税工厂进行监管。对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对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海关按对来料加工或来样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作业程序、方法办理。至1992年,青岛海关共批准建立5家保税工厂。

保税集团 1989年8月,批准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以及为其进行加工的青岛棉纺、毛纺、印染业的18个厂家组成保税集团,并制定了《青岛海关对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保税集团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8月,青岛海关批准了以青岛电冰箱总厂为龙头的,有为电冰箱厂加工零部件的各加工企业参与的青岛电冰箱厂保税集团,这个保税集团也是山东省第一家机电产品保税集团,青岛海关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两个保税集团设立后,走出了多厂联合、厂库结合1多厂加工、多层次加工、多道工艺、产品最后出口的路子,具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经海关认可的规章制度;由一个法人牵头,全权负责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指导所属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加工、生产、存储、转结保税料件及成品,如实向海关提供单据、账单,并承担违反海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出口监管仓库 1990年2月,核准了由青岛港务局集装箱公司与香港宜家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责的青岛港集装箱公司出口货物监管仓库。监管仓库的主要功能,是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按规定办要全部海关出口手续,对外卖断的出口货物。使一些外贸、工贸公司省去了租船、装船、保险等手续和相应的费用、风险和责任,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外贸企业的综合运筹能力。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至1992年,青岛海关关区共有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经营外汇商品业务的免税店6家和经青岛海关批准设立的外汇商品代办处2家。青岛海关对这些免税店和代办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4年10月.青岛市经国务院批准兴办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老市区的产业优势和技术力量,利用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多方招商引资。已有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泰国、意大利、印度尼西亚、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到1992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有18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18家,中外合作企业19家,外商独资企业43家,注册资本33889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达24711万美元,内联企业约有250家。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发展,使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山东省及沿黄河流域各省区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均由青岛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负责监管、征税和验放。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民船监管 青岛沿海各口岸未设海关前,民船贸易多由厘金局管理,东海常关设立后,始由东海关青岛口岸各分关、分卡监管。

1899年7月1日胶海关建立,因胶海关兼有常关职权,自是日起,青岛地区的帆船贸易改归胶海关管理。凡有民船进胶州湾,须在青岛前海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船主来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舱单与船舶登记本,俟海关查验后,付给总单式样,该船主即将船内所载货物按要求开列总单,并注明赴何处分口后,交付海关。海关将总单封入关封内,托船主递交有关海关分卡查收,并付给号旗一面,该船即可驶进胶州湾内。海关所发号旗须常插桅上,以示该船已完进口手续。湾内各海关分卡凭号旗与船主所带的关封,准予起卸和查验货物,并于完税后放行。船只初次来青岛,不明章程即驶进胶州湾内,则须另雇舢板,来青岛总关报关领旗后,方准起卸货物。

民船于胶州湾内装载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须经查验并于完税后装船。离港后,海关分卡人员将装有一份货物执照的关封交予船主。关封内的货物执照列明船上所装货物清单与各种货物所完税额。民船在到达总关锚地时,由船主将海关关封与出口载货报告书呈交登船关员,同时交还进口时所领号旗。经将载货报告书与货物执照核对无误后,该船即可于此结关,由海关在货物执照上加盖关印,并与船舶登记簿一同发还船主。至此,该船结关手续完毕,即可出口放洋。

捕鱼船装运货物,也须遵照民船管理章则办理海关手续。胶州湾内贸易舢板,则毋须领取号旗,准须请领进出口准单。民船进出口须向海关呈验的单据,青岛地区与山尔其他民船港口大致相同,主要有进出口货物舱单、民船登记簿、船钞执照与货物执照,抵港时一律由海关收缴管理,结关时发还,抵港时无登记簿的民船,由海关签发一份,收费银五两。

胶海关为管理民船,专设帆船管理股,以司该职。委派一名帮办主管,一名华籍税务员负责登船办理民船的进口与出口结关手续,记录和保管船舶文书档案,发放和收回号旗,另有两名书办为助手。胶海关下属的小港分关、沧口分卡、女姑口分卡、沙子口分卡、塔埠头分卡、红石崖分卡、灵山卫分卡等各分关、分卡分设在各民船港口,以管理各口民船。

轮船监管 胶海关初建时,海关码头在前海栈桥,而常关码头则在衙门桥。轮船在青岛进口,须在栈桥前抛锚,等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进口手续。轮船申报进口时须向海关交验的单据有“进口货物舱单”、“船舶登记簿”,转口货物还须交验货物执照、吨税执照或吨税执照申请(初时由港务部门办理,1922年以后始由海关经办)。吃水较浅的轮船办完进口手续后,可停靠码头装卸货物,吃水较深的大型船舶则在锚地过驳。轮船装卸的货物在青岛大港建成使用前,均在海关前验货场进行查验,缴纳税款后始得放行。

1904年3月6日,青岛港大港1号码头建成正式对外开放,轮船运输的重心遂由前海栈桥码头逐渐转移至大港。前海栈桥码头则演变成引水、检疫、理船码头:以后各时期|轮船监管延用旧制,一直到1949年。

青岛解放初期,对于进出青岛港的国际航行船舶,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海关照学苏联海关的经验,必尽仔细抄查。进口时,抄查船体和船员房间,乃至搜查船员之身。青岛港码头夜间不作业,海关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船定1~2名监管人员占值勤时间是早7时至晚7时,夜间码头则无人值班,仅由港区出入卡口监管进出。

1950年下半年,青岛海关建立了新的码头仓库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1951年11月,海关停止监管国内沿海贸易船只。1953年4月1日,青岛港昼夜开放。1953年9月15日,青岛海关停止在码头区出入口检查货运,港区大门、中门和东北门的海关管理人员全部撤销并修正有关仓栈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重点加强船舶和仓库的监管。1955年,青岛海关改进了船管工作,废除室内外双层作业制度,对船舶及货物的监管实行科长带班制,建立了包船小组,实行包船。包船小组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每个小组各由一名科长带班直接领导:船舶、货物的单证由室内专人审核改为由包船小组成员统△办理,使现场的实际监管与单证相结合,查私工作到现场,同监管工作相结合;还建立了交接班制度。与此同时,改变对资本主义国家船舶的检查方法,实行一律检查,重点控制,昼夜派员监管的办法。进口联检、验货工作分别成立了专门小组,先后从包船小组中分出,包船小组逐渐成为在船边轮流值勤的船勤小组。1973年,三人船勤小组改为四人一组,四班轮流日夜在码头船边值勤。

1980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方式做了改革。在大港沿路的旅检楼,设立出入卡口,安装检查仪器,日夜派员值班,以加强对船员携带物品的集中检查和管理。将执行进口联检(包括锚地办出口联检),接受船舶进口申报报单据,船员携带物品的征免验放,船舶调研和卡口检查划归在一起,指定临时负责人领导。将停靠码头的船舶监管,包括码头办理出口联检和锚地过驳装卸货物的监管划为船管科,内分四组,日夜四班轮流值班。在监管方式上,改变过去定船监管的办法,实行公开巡视监管,重点船舶派专人监管的办法。海运货物的查验,专设一个验货组办理,对直装和直提货物,除出口冻货由船勤小组逐票验放以外,和其他货物一样,均由验货组查验放行。1983年9月,联检调研工作划归船管科,船员物品的征免验放及卡口值班与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合并归检查科。

1987年,船管科内的联检、调研、码头巡视监管和室内值班室等项工作,几经分合调整,重新组成联检调研巡视组和室内值班室两个组。联检调研巡视组负责船舶的进口联检、出口结关、船舶调研和与船舶、船员有关的走私违章案件的查处;对停靠码头和停泊锚地、船厂修理的船舶,进行四班轮流巡视监管。室内值班室负责接收船舶的进口预报和登记编号、船舶动态预报、签发吨税执照、关封统计编号、船舶档案的保存与统计整理、船用物料调拨的审批及与其他海关船舶监管工作的通讯联系。 

1989年,青岛海关通过“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监管模式,在船舶监管中共查获进出境船员走私违规案件222起,私货价值267103元。其中,有关单位提供线索的占41.8%,港务局门卫队提供线索的86起,占38.7%。在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这一综合治理体制中,青岛海关在加强海关主管方面探索和建立了一套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和船舶档案,加强对资料档案的综合分析研究,结合现场情况,确定监管重点,指导现场监管和检查工作。1991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对船舶档案的分析研究,共确定重点船舶232艘次,再从232艘次重点船舶中筛选出1吐艘进行抄查,分别占来港船舶总数的24.9%和1.5%,抄查正确率达100%。

1990年4月,青岛海关码头闭路电视监管系统建成运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停港期间的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摸索出一套适应青岛港实际情况的应用规律:一、巡回监控,对在港船舶的进出、停靠、移泊、装卸货物、上下人员携带物品等动态,通过摄像镜头扫视,及时提供给值班关员和查私调研人员,以便有的放矢。二、定船监控,对重点船舶实施摄像镜头对准梯口的定船监管,发现走私动态,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配合抄船。三、跟踪监控,对重点船舶实行定船监控的同时,对携带物品的上下船的可疑人员和车辆采取由梯口至港口出口的跟踪监视,发现走私动向即录像取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闭路电视监管系统的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了对停港船舶的监管,投入运行9个月,就发现走私案件19起,案值将近10万元。

民航机监管 1988年6月以前,青岛民航机场一直没有国际航班,所以青岛海关驻民航办事处仅有对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业务。1988年6月,青岛国际机场经国务院口岸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正式对外通航,青岛一香港的包机每周有三次往返青岛与香港。1992年3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经上海飞往韩国、日本的临时包机所载国际旅客,其进出境海关手续可以在青岛办理。从此,青岛海关就有了对民航机的监管业务。根据1974年对外贸易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的规定,青岛海关的具体业务是:一、青岛国际航空港在民航机降落或者起飞前两小时通知青岛海关,预报内容包括飞机的经营人和航班号,降落和起飞的时间,始发港、经停港、终点港和停机坪的号位。二、与对国际航行船舶一样,实行联合检查办法,参加联检的单位除青岛海关外,还有卫生检疫所和边防检查站。三、参加联检的海关人员负责收取有关单证。对来自香港申报进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入境旅客清单、行李舱单、进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对飞往香港申报出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出境旅客清单、行李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四、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际民航机进行检查。由于飞机结构精密,机体较小,停港时间又短,在正常情况下海关关员只对客舱和货舱进行巡视,如情况异常,才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完毕要编制记录,交机长签字。五、飞机起飞离港,需经海关关员查核办结一切手续,在出口舱单上签印放行。六、对于同一航次在中国境内降停两个以上航空港的进境飞机,如青岛经上海飞经韩国、日本的临时包机,由进境港海关将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封入关封,交机长负责带交下一航空港海关。

青岛国际航空港自开通以来,业务量发展很快。1989年,青岛海关监管了来往香港的飞机295架次,1991年增至497架次,比1989年增长68.5%。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飞机达到675架次,比1991年增长了35.8%。

第四节 报关管理

青岛解放前,青岛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均以私商经营为主。胶海关繁琐的报关制度使大多数收发货人难以熟谙报关业务,专为别人代办报关手续的报关行即应运而生。凡个人或行号公司,在海关或其分支关所在地,专营代人办理报关纳税业务者,称为报关行。报关行由海关依照规定统一管理。欲经营报关行者,须先备呈请书,向海关申请领取报关行营业执照,并必须在呈请书中申明:呈请人(个人或行号公司负责代表)的姓名、年龄、住址及职业;报关行名称及其地址;完全服从海关对报关行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公权被剥夺者,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或濒临破产者,曾因拖欠国税受处分未满一年者,受有刑事处分者及曾因违反海关法规受过重大惩罚未满三年者,海关得拒绝发给营业执照或随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各报关行向海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执照费。1945年,胶海关收取执照费每份国币500元,1946年则为国币10万元。每年1月间必须换照一次,再缴小额的换照费。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报关行负责人需亲赴海关,会同负责关员将该行报关图章在海关备置的印签簿内盖留印模,并将报关代表人签名式样和图章印模送海关注册各查。领取报关行营业执照,必须缴纳足够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现款保证金。1945年按规定为国币0.5~10万元,1946年为国币200~4000万元。具体数目由海关税务司决定;二、债权保证金。按大致相当于现款保证金数的政府债券折算;三、当地合法报关行公会的保证金占申请人如为当地合法报关行公会会员,可由该公会出具保结担保。由公会按会员人数,每一会员缴纳与现款保证金相同数额的押金。各项存关保证金关行公会,对于应缴税款和其他应受处分,如有违抗不遵情事,海关税务司对该行会的保证金有完全处置之权。

取得营业执照的报关行,经胶海关税务司批准后,可在胶海关的分、支关所在地设立分行,办理报关业务,但需另交保证金,并负对其分行的督导之责。各分行如有违反海关规章情事,海关除对该分行按章惩罚外,亦对其总行予以适当的处分。

报关行呈递代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单及其他单据,均应注明货主真实姓名或行号。报关行对于所报货物的价值、品种、数量及其他应报事项,如有欺诈、伪造行为,以至使海关税款遭受损失时,则责令报关行如数赔偿及遵缴罚款,必要时,甚至注销其报关行营业执照,但该项货物可免于充公。如该报关行能证明此项假报情事确系由货主捏造而报关行确不知情者,海关可将有关货物充公,其情节较重者可并科货主以罚金或其他应受之处分,而该报关行可免于议处。如经查明为报关行与货主串通欺诈行为,则海关除将货物没收外,并可没收该报关行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报关行如有违反海关规章情事,即使未使税款遭受损失,海关仍须视其情节轻重,将其营业执照暂时停止效力或予以注销,或按章处以其他适当的惩罚。海关或报关行,如发现税款交纳数目有误写或误算情事,应用书面通知对方。如系多征,由海关将多征税款退给报关行;如系少征,报关行应于接到海关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照数补交。如不按期交纳,海关可将其营业执照暂时停止效力或予注销,或依法律手续责令补缴。

各报关行均应备足员役,于海关验货场或其他处所搬运报关货物,以利查验。报关行负责人及其员工在海关管辖范围以内办理有关事务时,均应谨守秩序。对海关关员的合法指导,均应遵从,不得违抗。各报关行及其分行所用办理报关业务的员工的一切行为,应由各报关行及其分行负完全责任。如有假借名义向客商敲诈情事,海关可随时取消其营业执照,并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报关行如停止营业或营业地址有变更时,需在三日前呈报海关备案。海关税务司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报关行及其分行家数。

初时,各报关行收费标准各异,后经海关责成,由报关行同业公会拟定统一收费价格表,并不时调整价格。收费价格表张贴于各报关行门首明显处,以便公众监督,并要求报关行收费后发给收据,以资查考。如有巧立名目或其他违犯规定的,则由海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对于个人或行号公司未领有报关营业执照而代人报关私收费用者,一经海关查出,除将其姓名或行号公布于众,责令不准再非法经营此项业务外,还将依法予以处分。已在海关注册的轮船公司,以运输为业者,如代客申报转运货物,结束进出口舱单,报运出入关栈货物以及为业务上必要的报关事项,可不须请领报关行营业执照及缴纳保证金,但对于海关关于报关行的其他管理规定,仍应一律遵守。商人报运货物,自行报关或委托报关行代报,听其自便,并无必须由报关行代报的规定,报关行不得视为专利而借口包揽。

青岛市报关行同业公会设于青岛市芝罘路73号,1945年底,有报关行91家为合法公会会员,捷通商行经理王景夏为公会会长。至1949年6月青岛解放前夕,在胶海关登记的报关行已有169家。其中,仅招商局和齐鲁公司系国民党政府经营,其余均为私营,各报关行营业地址大都位于市南区和市北区的大港码头、小港码头附近。

青岛解放初期,沿用旧的报关行业办理报关手续。1949年底,在海关登记和重新登记的报关行已达227家,其中有洋商一家。1950年,为杜绝因报关行保证金不足而可能造成的关税损失,青岛海关开始改进对报关行的管理。凡来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的报关行,一律劝导其入报关行同业公会作会员,以便申公会协助管理。坚持不愿入会者,将保证金提高到相当数额。申请登记的报关行的资格,除政治要求外,还要有相当的资金,有电话装置、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人员至少有4~5名,有负担营业税的能力,在具备这些条件后,方由海关派专人调查及核对印签,予以注册登记。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深入,国营进出口公司逐步在对外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并自行报关,较有能力的私营进出口商也大都自己报关。同时,自海关停止对国内沿海阴易监管以后、经营国内转田货物的报关行在业务上已不与海关发生联系;一部分报关行先后倒闭,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行和兼营运输业务的报关运输行,在数量上越来越少。另外,由于海关制度的改变,报关手续日益简便,海关也加强了对进出口商有关报关工作的帮助指导,报关行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1953年9月15日,胶海关遗留下来的报单及与之有关的工作制度完全废除,开始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确立了以进出口许可证为依据的实际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从申领许可证起到货物放行止的全过程,所有手续均需由领证的进出口厂商向海关直接负责,所有一切监管都要凭许可证进行,货物抵岸不须再具报单,因而报关行原有的合法申报人资格随之消失,报关行也不能再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而存在。  自停止使用报单之日起,报关行即行废除。

报关行取消后至70年代,进出口货物报关,进口货物由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由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收货人或发货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依照海关法规承担一切责任。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按章征收滞报金。满三个月尚未报关或虽已报关而尚未纳税者,由海关按照规定将货物变卖处理。私商进口货物于报关后,如收货人不在海关规定的验货日期到场办理查验手续,应作未报关论。国营公司进口货物,得在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前先予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1980年1月1日,青岛海关正在使用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规定必须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及批准证件,应随报关单附送海关。与此同时,青岛海关正式设立申报台,负责接受报关、审核单证和管理培训报关人员。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青岛海关对报关单位进行了注册登记,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伞业,不能直接办理报关手续。1986年9月开始,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进口科和出口科办理报关手续。根据新的报关单制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转口货物、灵活贸易货物则需填写不同颜色的报关单。随同报关单向海关交验的其他单证还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对应实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医药检验或受其他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调阅合同、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至1987年6月30日,在青岛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有70家,青岛海关先后开办了5期报关员培训班,培训报关员270余人,签发《报关员证件》270余份。

1992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把报关单位划分为专业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三类。青岛关区已批准5家专业报关服务企业、35家代理报关单位,近万家自理报关单位,共举办了近30期报关员培训班,培训出合格报关员2000余人。


青岛港进出口贸易额统计表

表3                                                      (1900~1949年)

类别

年别

进口洋货

进口土货

出口土货

共计

1900

630517

2222059

1104574

3957150

1901

3429503

2539547

2761870

8730920

1902

8000000

145000

2200000

10345000

1903




14345000

1904




18345000

1905




22345000

1906




44690000

1907

34190000


8500000

42690000

1908

33690000


12000000

45690000

1909

25500000

13490000

14700000

53690000

1910

27000000

12690000

17000000

56690000

1911

28500000

11390000

19800000

59690000

1912

24197452

7135398

24999360

56332210

1913

15460000


12960000

28420000

1916

14260000


16350000

30610000

1917

17820000


16900000

34720000

1918

16960000

12000000

15380000

44340000

1919

17500000

10000000

38700000

66200000

1920

26896633

9939712

32653098

69489443

1921

34300000

14372007

34167008

82839015

1922

44122135

18516701

34952092

97590928

1923

41978031

23249896

42232330

107440257

1924

44917266

31937276

55352316

132206858

1925

42782187

24042886

59433833

126258906

1926

46296441

27399855

61997968

135694264

1927

46905591

27890240

74704028

149499859

1928

44497488

33102086

64694024

142293598

1929

58220200

28246534

80334594

166801328

1930

64468121

35343767

86006148

185818036

1931

75041663

37375776

05857748

118275187

1932

56300000

33300000

25900000

115500000

1933

7080

3110

4160

14350

1934

4850

3460

3530

11840

1935

5120

3090

4860

13070

1936

5480

3380

5150

14010

1937

4980

3630

5800

14410

1938

4700

2840

3140

10680

1939

12100

5580

5600

23280

1940

22040

10060

10180

42280

1941

21910

14190

11940

48040

1942

13470

25640

11800

50910

1943

3910

3990

19250

27150

1944

13694


13657

27351

1945

2147970

4812420

1194300

8154690

1946




33422761

1947




184779491

1948




25037403

1949




732097042

说明:①1900~1942年单位为海关两;

②1943、1944年单位为伪联准券,1945年单位为国币元;

③按当时规定,1946年4月7日以前,准以伪联准券5元换旧国币1元,4月7日以后,伪联准券即禁止流通;

④1946~1949年单位为国币千元;1949年为1~3月数。


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情况表

表4                                                    (1949~1992年)                                              单位:吨

类别

年别

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

合  计

1949

197951

35405.5

233356.5

1951

221378

345790

567168

1952

52045

382438

434483

1953

191297

424817

616114

1954

81715

344273

425988

1955

92665

408299

500964

1956

100000

550000

650000

1957

82373

435375

517748

1959



568685

1960

369044

169333

538377

1961

572207

70238

642445

1962

245454

81778

327232

1963

377040

144830

521870

1964

501206

362680

863886

1965

628860

384498

1013358

1966

713477

372102

1085579

1967

1189923

546339

1736262

1968

727686

439502

1167188

1971

1179089

501831

1680920

1972

1537839

619380

2157219

1973

2310313

816332

3126645

1974



2514823

1975

1342263

1535062

2877325

1976

1747267

1744204

3491471

1977

2558454

1609731

4168185

1978



6872518

1979



8631460

1980



9594783

1981

5099146

7746816

12845962

1982

4822075

4584232

9406307

1983

5417900

4969381

10387281

1984

6142340

7385373

13527713

1985

7452733

10344911

17797644

1986

7404909

9956784

17361693

1987

7416723

10555424

17972147

1988

6993840

11386654

18380494

1989

8141000

10471944

18558944

1990

9349562

12238558

21588120

1991

9324133

15664283

24988416

1992

9287316

14904763

24192079


青岛海关监管船舶民航机情况表

表5                                                    (1949~1992年)                                    单位:艘(架)次

类别

年别

船舶进口

船舶出口

船舶进出口

民航机进出口

1949

731

863

1594


1951

136

131

267


1952

126

124

250


1953

162

163

325


1955



362


1956



221


1957

201

198

399


1959



194


1960

179

191

370


1961

167

171

338


1962

149

150

299


1963



396


1964



612


1965



746


1966



893


1967



801


1968



566


1971

363

361

724


1972

481

470

951


1973

530

541

1071


1974



870


1975

538

534

1072


1976

593

570

1163


1977

685

670

1355


1978



1635


1979



1864


1980



2096


1981

906

919

1825


1982

650

707

1357


1983

729

726

1455


1984

858

865

1723


1985

1098

1121

2219


1986

1104

1194

2298


1987

1182

1196

2378


1988



2620


1989



3144

295

1990



3920

398

1991



5262

497

1992



6309

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