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吨税稽征
2019-10-28

船舶吨税,旧称“船钞”。所收船舶吨税,专款专用于助航设施的建造与维修,因此,船舶吨税也有“灯塔税”之称。

东海关建立后,青岛地区各分关、分卡对外国船舶按照协定征收吨税,每吨位征收税银5钱。对沿海贸易民船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对于首次申请卸进口货物的帆船,每只征收注册100文。出口货交付少量出口费,俗称为“水饭钱”,每担收5文,但对于南方帆船和当地“丁油”和“瓜篓”两类帆船,则按不同的种类征收出口税。胶海关建立前,青岛地区的常关对沿海贸易民船征收船规和船费。进出青岛地区的民船共分为刁船(福建民船)、宁船(宁波民船)、河船(江苏民船)、舢板和瓜篓(前者为山东南部民船,后者为北部民船)四大类,每类又分大、中、小三级,常关依次征收税费。除此之外还另纳别种杂捐。

胶海关建立后,因《青岛设关征税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收支船钞暨泊船规费一切事宜,青岛海关毋庸经理”,故胶海关并不对进出青岛港的洋式船舶征收吨税,由青岛港务部门征收每吨0.025元的港务费和灯塔费。按内海航行轮船覃程往返青岛港的船舶,将其中外国籍交存海关,经书面申请取得内河航行执照,首次缴纳执照费银10两,以后每年换照一次,缴银2两,船钞每个四月缴纳一次,半数海关留存,其余缴胶澳当局。沿海贸易民船船钞,由海关代征常税厘金以及其他税费时一起征收。船钞按民船所载货物关税之半数计算入常税税款。中国收回青岛后,胶海关开始照通商税则章程征收船舶吨税,其后即与其他通商白岸海关归于一致,直至1949年。

青岛口岸常关民船杂捐表

表16                                                   (1865~1899年)

税捐名目

分配去向

税款数额

备注

船规

税关(交海关道台,近似于船钞)

厘金局

县门印

坐湖银

东厅典史

进口厘金捐

出口厘捐

合计

2.98

0.82 

0.90

4.08

0.78

1.50

0.80

11.86

①税款单位:海关两

②进出口厘金捐交厘金局,进口税、出口税分别合计少于3.40两,则免交

帮费

按船只大小交纳,船员7人

船员9人

船员10人以上

3300

5500 

7700

税款单位:铜钱 下同

帮费每年征收一次,阴历八月初一到期,总收入的2/3归海关,1/3交厘金局

看舱

海关与厘金局平分

500

  

饭食


500

以往民船为厘金局关员提供一餐饭,后来改为付钱,全归厘金局

毡帽


500

一年一度每条船给看舱的一顶毡帽,后改为付钱,每年阴历八月初一到期  

兵房

厘金书办

150


县马夫

即墨县

150


厘金海差


350


青岛地保


100


挂号

青岛挂号交福山衙门

3000


福山汛

锚地停泊费

500


青岛港头

厘金局

500


天后宫

庙捐

500


散规

税关

空船进口

1800

所有税局在青岛口由船规和散规所得收入分为12份,其中委员(常关负责人)得7/12(其中2份发给其仆役),书办得4/12,海差得1/12

进口载货另加

3000

厘金局

空船进口

2700

进口载货另加

3000

福山汛

500

义学


8000


河捐


2000


水营


5500


旱营


5000


税差


10000


税局


2500


关书办


200


税局苦力


1200


海巡


400


领港


200


进口手续费


4000

海差2100,税局1250,州兵房125,海差头50,税局关书225,埠头250

出口结关费


3000

海差1900,税局50O,税局关书100,埠头500

说明:常关民船杂捐系除税则关税和厘金以外另加者,其分配数额为烟台道台衙门5份,胶州衙门4份,州同衙门2份,委员4份,共计15份。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按胶海关征收船钞章程征税。1951年1月1日起,海关征收船舶吨税工作划归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的使用牌照税范围,原纳船钞的中国船舶,一律由税务机关改征使用牌照税。1月3日,青岛税务局派员驻青岛海关,对中国籍船只征收牌照税(当年11月海关奉命停止监管国内贸易船只,税务机关撤走派驻人员)。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除规定免税者外,均由海关代征吨税。吨税税额和计算标准按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分类并按净吨位计算。1952年9月29日,开始执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的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籍船舶。船舶吨税区别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按吨位级别计征。以3个月或30天为一缴纳期。当年征收吨税20.13亿元(旧人民币)。1954年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通知,对由中国租户(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国外或兼营国内毋海贸易的外国籍船暂征吨税,1955年收入吨税12.72万元,70年代,青岛口岸远洋运输有较大发展,1973年征收吨税增到10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上远洋运输迅速发展。青岛海关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并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自1986年10月1自起,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不再入中央金库,改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由各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和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根据海关填发的《海关代理船舶吨税缴款书》,将应缴纳的吨税款直接汇解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并解入交通部账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修和建设,专款专用。从1987年1月1日起,吨税的计征改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按90天缴纳吨税的机动船,自50吨以下至5001吨以上,共分11级;非机动船自10吨以下至301吨以上,共分5级。以30天为一期的,缴纳吨税时按90天期的税率减半计征。船舶吨税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与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互惠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船舶,其船舶如被中国租用、中外合资企业租用和与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其他国家所租用,也适用优惠税率;优惠税率还适用于中外合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从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按船舶注册载客及载货的总容积折算的净吨位计征,吨税执照期满时,如船舶仍在中国港口,则从期满的次日起续征。1987年3月,海关总署、交通部、财政部下达《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的通知》,调整了计征办法,提高了税率。青岛等各口岸进出境船舶剧增,青岛海关所征船舶吨税也逐年增加。1987年征收884万元,1989年939万元,1990年达1050万元,1992年增至1847万元,6年共征收吨税7209万元。

青岛口岸船舶吨税税率表

表17                                                     (1987年)

吨税别

船舶别

普通吨税(元/吨)

优惠吨税(元/吨)

90天期

30天期

90天期

30天期

 机

轮船

500吨级以上

3.15

1.50

2.25

1.20

501~1500吨

4.65

2.25

3.30

1.65

汽船

1501~3000吨

7.05

3.45

4.95

2.55

3001~10000吨

8.10

3.90

5.85

3.00

拖船

10001吨以上

9.30

4.65

6.60

3.30

非机动船

30吨及以上

1.50

0.60

1.05

0.45

31~150吨

1.65

0.90

1.35

0.60

151吨以上

2.10

1.05

1.50

0.90